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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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4修订)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4修订)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 号《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24年9月2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4年9月16日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7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2024年9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正文:----------------------------------------------------------------------------------------------------------------------------------------------------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透露,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海南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海南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27.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9.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0.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31.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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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8]8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2
【实施日期】2008.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琼府办〔
2008〕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作了部分调整。

现将
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徐庄秘书长:不再分管省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

王扬俊副秘书长:增加协助联系省地方志办公室工作。

屈建民副秘书长:增加协助联系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

倪健副秘书长:增加主持省政府研究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琼府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托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公司);(二)本款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公司);(三)本款第一、二项所列企业(公司)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前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3.25施行日期2015.05.01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主题类别消防管理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3月16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赐贵2015年3月25日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提高社会防御、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不含公安现役消防队伍)。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组建的从事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本规定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组建,由本区域或者本单位志愿人员组成,承担本区域或者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
组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改革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13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琼府办〔2017〕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省政府决定对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增加领导小组职责。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王路(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种润之(省政府副秘书长)
曹献坤(省教育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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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琼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琼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琼办发〔2021〕3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关键时期。

为推动档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根据《“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推动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力争从数字档案馆建设转型升级为智慧档案馆,为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档案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统领。

始终牢记“档案工作姓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履行“为党管档”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扎实推进档案工作。

——坚持群众导向。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为目标,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综合档案馆,建设好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

——坚持依法治档。

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法治理念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琼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6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更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农民主体、多方协同,坚持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本前提,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琼府[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离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用于接待、调研、行政执法等用途的机动车辆。

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检查考评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检查考评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检查考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琼消安委[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检查考评方案的通知(琼消安委〔2013〕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89号)要求,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于10月对各市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现将《海南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检查考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2013年9月2日海南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检查考评方案按照工作部署,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市、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具体方案如下:一、检查考评目标对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89号)要求,全面检查考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政府及部门组织推进工作情况、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以及逐级自评申报工作情况。

二、检查考评时间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检查考评分三步完成:(一)9月15日-9月20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评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县(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申报验收;(二)9月20日-9月30日,市、县(区)自评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申报验收;(三)10月1日-10月15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申报市、县再派工作组进行考评。

三、检查考评内容(一)对政府及部门组织推进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检查政府及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行业部门组织推进工作有关文件资料,主要检查政府主导统筹实施情况、检查督查情况、部门推进落实情况和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琼府办[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4]7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全部调整到统一加浮动70%限额标准(以下统称“海南工资标准”)。

目前实发工资尚未达到海南工资标准的市、县,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少要调整到统一加浮动50%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要全部调整到海南工资标准。

调整工资浮动比例的具体方案由各市、县政府报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执行。

二、调整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为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三、调整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工资浮动标准的办法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标准;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及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标准及奖金。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浮动标准的办法为:本人现行的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标准以及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核定的津贴。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向上浮动后,应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浮动标准。

离休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制度,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浮动标准的办法调整离休费标准;离休人员所在市、县发放的离休费已达到海南工资标准的,则不再调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2•【字号】琼府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20〕1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20年2月10日七届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2件)二、拟制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5件)三、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33件)(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1.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商品出岛监管办法(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2.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职业资格认可规定(起草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3.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4.海南自由贸易港移民与出入境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公安厅)5.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起草单位:海口市政府)6.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综合保税港区管理条例(起草单位:海口市政府)7.海南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起草单位:省知识产权局)8.海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起草单位:省发展改革委)9海南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起草单位:省司法厅)10.海南经济特区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1.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2.海南省游艇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13.海南省公路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14.海南省绿色建筑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5.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6.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1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残联)18.海南省医疗保障条例(起草单位:省医疗保障局)19.海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起草单位:省应急管理厅)20.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应急管理厅)21.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公安厅)22.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起草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23.海南省旅游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24.海南省殡葬管理规定(起草单位:省民政厅)25.海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起草单位:省军区、省委军民融合办)26.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国资委)(二)省政府规章项目。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琼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14〕3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柔性引才机制,吸引海内外人才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退休返聘、对口支援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引才标准和方式第四条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我省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一)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二)以集约、集群、园区化、高科技为基本定位的新型工业;(三)以做优做强热带产品为特色的现代农业;(四)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南海资源开发保护为主要职责的海洋经济;(五)以适应城市化需要、满足公共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六)以适应共建共享幸福家园为追求的社会事业;(七)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琼府[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建省以来,我省消防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火灾形势基本保持稳定,重特大火灾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我省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依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依然薄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灾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海南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效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琼府办[2012]17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琼府办[2012]17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29施行日期2012.10.29文号琼府办[2012]175号主题类别消防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琼府办〔2012〕1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李富林(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副主任:符琼光(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洪(省公安厅副厅长)朱新华(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盛永中(省公安消防总队政委)委员:陈修演(省委宣传部巡视员)侯茂丰(省监察厅副厅长)朱华友(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坤雄(省旅游委副主任)吕勇(省财政厅副厅长)廖清林(省教育厅副厅长)林光强(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王丽珉(省卫生厅巡视员)苏远洋(省民政厅副厅长)刘联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龙生(省商务厅副厅长)钟鸣明(省工商局副局长)张志平(省质监局巡视员)陈峰(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吴平生(海南海事局副局长)赵强(省农垦总局副局长)罗瑛(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伍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总工程师)张刚(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朱新华兼任,副主任由伍林兼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9日——结束——。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河流河长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河流河长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河流河长及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1
【实施日期】2018.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河流河长及省河长制办公室
主任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省级河流河长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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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2]17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29
【实施日期】2012.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琼府办〔2012〕1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
李富林(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
副主任:
符琼光(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洪(省公安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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