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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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04]3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5.08【实施日期】2004.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4]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八日海南省水务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机构的通知》(琼府[2003]27号),海南省水利局更名为海南省水务局。

省水务局是主管全省水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省建设厅承担的城市供水节水职能划入省水务局。

增加省水务局指导城市排涝、中水回用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提出水域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拟定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琼府[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三)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7施行日期2013.04.17文号琼府[2013]2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269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26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三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市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督办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调研、收集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市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负责市政府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稿。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做好往来公文处理工作。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对市政府部门之间经协调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对上级和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新闻媒体披露并要求反馈结果或需要核查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6•【字号】琼府〔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2〕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26日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19〕94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抓手,聚焦改革和开放,发挥区位优势,实施科技强省战略,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全面推进“一省两市三高地”建设,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三区一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成具有海南特色的“一省两市三高地”区域创新体系,海口市进入创新型城市先进行列,三亚市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初步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种业、深海、航天科技创新高地,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我省争取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

——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

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R&D)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1.6%,排名争取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国家级创新平台达到16家以上,特色优势领域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跻身全国先进行列。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琼府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九日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拟定本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拟定本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拟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防治的实施办法;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对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血液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拟定本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重点医学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监督全省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

(九)监督管理本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拟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琼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琼府办[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3]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改组为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发展与改革厅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与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济动员办公室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正厅级办事机构,挂靠省发展与改革厅。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省发展与改革厅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技术装备研制、指导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速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7日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经依法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四条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府〔2009〕15号)的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改为由用人单位初审,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退休养老金。

2. 根据2002年6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要求,不再执行“用人单位年度用工审查”职能。

(二)下放的职责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等8项管理权项下放各区人社部门。

(三)划出的职责将原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增加的职责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等7项事项。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立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经济动员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1.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项下放各区。

2. 将开发区、保税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职责下划给各开发区、保税区。

(二)增加的职责1. 根据 2008年 7月 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号)下放的“项目剩余资金调剂使用”等 6项管理事项。

2. 分析研究全市招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协调和解决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3. 分析研究全市能源产业发展形势,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牵头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宏观政策指导及项目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1. 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确定融资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组织开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琼办发[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0〕62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各事业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在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大局出发,按照事业单位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搞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以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我省的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也越来越显示出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

政事职责不分,财政负担沉重,社会化程度不高,发展和需要相脱节以及内设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普遍存在。

同时,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多头审批、盲目发展、缺乏宏观管理的现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我省党政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琼府办函〔2022〕1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4日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海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海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一)建立完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权力清单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权力清单管理制度,推动编制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等事项清单,统一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依据等。

加大对乡镇放权力度,推动《赋权乡镇和街道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清单》落地实施。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牵头单位: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二)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

依法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等方式,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

持续深入推进“极简审批”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证明事项清单,加强证明事项和互认共享。

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高龄快办”以及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服务试点等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离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用于接待、调研、行政执法等用途的机动车辆。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36号),设置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的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

(二)围绕省政府工作中心,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供省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省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选报、材料准备、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

(四)对全省经济形势跟踪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

(五)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内设4个处级职能机构:(一)综合处负责起草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组织或参与起草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报告、全省大型综合性会议省政府领导的报告,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上报的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负责组织安排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调研和考察活动。

(二)调研处围绕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组织对全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等方面的政策调研工作;完成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调研任务,提出对策建议;对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走势进行综合分析,供省政府决策参考;参与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编辑出版《参阅件》、《海南经济研究》等内部刊物。

(三)会务信息处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大型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筛选全省政务信息,编辑发行《海南信息》、《外报外电动态》;负责收集、筛选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员队伍培训工作;负责《海南政报》、《海南年鉴》等报刊的采编、出版、发行等工作。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6日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第六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机构的设置应当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规范高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
分工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22
【摘要】<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人事变动情况,经2004年11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省政府对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的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卫留成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审计、监察、机构编制工作。

吴昌元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建设、房改、处置积压房地产、统计、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协助省长分管审计、监察、机构编制工作;联系行政学院、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工作。

【总页数】1页(P34-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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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8•【文号】国办发[1998]68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办发〔199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为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服务的国务院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国务院的有关重要文件;起草国务院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

(二)对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党中央、国务院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

(四)对全国经济形势跟踪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为国务院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研究室设6个职能司:(一)秘书局(人事司、外事司)负责机关秘书、文电、值班、会务、人事、外事、机要档案、保密、办公自动化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本室同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政策研究机构的联络、协调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研究室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后勤服务性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研究司起草或修改部分综合性讲话、报告等文稿;编辑本室《送阅件》、《决策参考》和《研究报告》;单独或参与对某些综合性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收集、整理、筛选重要综合信息、动态,为国务院决策及本室研究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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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36号),设置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的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

(二)围绕省政府工作中心,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供省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省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选报、材料准备、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

(四)对全省经济形势跟踪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

(五)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内设4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起草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组织或参与起草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报告、全省大型综合性会议省政府领导的报告,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上报的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负责组织安排省政府领导的重要调研和考察活动。

(二)调研处
围绕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组织对全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等方面的政策调研工作;完成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调研任务,提出对策建议;对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走势进行综合分析,供省政府决策参考;参与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编辑出版《参阅件》、《海南经济研究》等内部刊物。

(三)会务信息处
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部分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大型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筛选全省政务信息,编辑发行《海南信息》、《外报外电动态》;负责收集、筛选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员队伍培训工作;负责《海南政报》、《海南年鉴》等报刊的采编、出版、发行等工作。

(四)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实
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按规定负责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制定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负责研究室信访工作;承办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

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员纳制
省政府研究室事业编制40名,其中:主任(正厅级,由省政府1名副秘书长任)1名,副主任(副厅级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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