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刘峰等6名税务干部记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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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刘峰等6名税务干部记功的决定

【标 签】给予刘峰记功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2﹞73号

【发文日期】2002-06-10

【实施时间】2002-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经过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共同努力,厦门特大走私案查处工作已经胜利结束。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从各地税务系统抽调参加案件涉税检查的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重重困难,夜以继日,忘我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刘峰等6名表现突出的同志三等功。人员名单如下: 刘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张璋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春林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周显贵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袁月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王昭武 山东省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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