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创造、谁拥有”知识产权归属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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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创造或发明某项特定作品或专利后所享有的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有一系列的原则用于保护这些权益。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并分析其重要性。

一、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

根据该原则,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无论其属于版权、商标、专利还是工业设计等。

这意味着每一种知识产权都应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

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各类创作和发明都能够在公平的法律环境中运作。

这使得创作者和发明家们能够享受到其作品和发明所带来的利益,并鼓励他们在创新领域中继续努力。

二、领域保护原则领域保护原则是指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例如,版权法主要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等创意作品;商标法则用于保护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专利法则广泛应用于各种发明和技术创新等。

领域保护原则的目的是确保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能够获得最有效的保护。

通过了解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和需求,相关法律和政策能够更好地满足创作者和发明家们的权益。

三、国际保护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限于国内范围,国际保护同样重要。

国际保护原则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之间得到一致的保护,防止侵权行为跨境扩散。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保护原则的存在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协作和合作,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使得知识产权更容易得到广泛认可和保护。

四、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强调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与公共利益的推进相结合。

知识产权法并不阻碍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例如为了教育、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目的。

合理使用原则的重点是确保知识资源的广泛流通和利用,并避免知识被过度专有化和封闭。

这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保护了公众的利益。

五、保护与扶持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应同时兼顾创作者和发明家的权益,以及创新和社会福利的推动。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2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的概念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权 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 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二)著作权的内容 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
身权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和 不可剥夺的专属权,非作品创作人不得享有.
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本人姓名,笔名或不署名并禁止非创作人在作品 上署名.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经作者同意不得修改其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谓歪曲,是指作品的思想,观点,形象被歪曲. ——所谓篡改,即以作伪的手段改动作品的思想内容或精神实质,从而 破坏作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校教育和科学研究使用作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作 品,以及图书,档案,博物馆保存或收藏作品和使用陈 列在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等,这些有利于提高民族文化 素质的合理使用,历来受法律保护. 同时,对"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汉族文字作品 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将作品改成盲 文出版作为合理使用加以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优惠期: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 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四,权利的限制 权利的限制
权利的限制,是指对作者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主要有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三种 方式. 权能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行 使,以保护作品使用人的权益.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来源与称谓(一)知识产权的来源1.法国说: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被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

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息时间内只能属于一个(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

2.德国说:“知识产权“一语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3. 瑞士说“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知识产权的,是瑞士人杜尔奈森(Johann Rudolf Thurneisen)。

他在1738年巴塞尔城提出的一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就探讨了知识产权,称之为“智力创造的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称谓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法文“Propriété Intellectuale”、德文“Gestiges Eigentum”,日本以汉字译为“知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一词译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中国香港地区译为“智力产权”二、知识产权的概念(一)完全列举法《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权利: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3、关于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权利: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二)抽象(概括)定义法第一,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并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1.2 原则本公约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1)公平和合理的利益平衡;(2)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3)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4)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5)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定义为了便于理解和适用本公约,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公约的内容。

(1)知识产权:指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和其他相关权利。

(2)专利:指对发明的独占权保护。

(3)商标:指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

(4)版权: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保护。

(5)工业设计:指工业产品或者手工艺品的外观设计。

(6)地理标志:指通过特定地理区域产生的产品所使用的标记。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第三条国际合作和协调3.1 国际组织和机构根据本公约的目的和原则,各国应积极参与并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

3.2 双边和多边协议各国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与他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流和合作。

3.3 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各国应推动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技术的跨国传输。

第四条信息和数据共享4.1 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各国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的机制,以便各国能够及时了解和获取最新的知识产权信息。

4.2 数据共享各国应积极共享有关知识产权的数据,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第五条知识产权的保护5.1 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各国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行使。

5.2 知识产权的执法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利用6.1 创新和技术转移各国应鼓励和支持创新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对于人们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保护。

它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对于创新和创造的激励及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创新优先原则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

创新优先原则要求对于创造性的想法和发明予以优先保护,以鼓励人们不断在各领域开展新的研究和创新。

只有在保障创新者的权益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发更多人的创造力。

二、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各方之间应该平等相待、互利共赢。

不论是国际间的合作,还是国内个体之间的交流,都需遵守平等互惠原则。

通过建立公平的合作机制和良好的交流平台,才能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化效果。

三、保护限度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也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

保护限度原则要求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不能过度保护导致市场垄断,也不能过度限制创新和信息流通。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对于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予以监管和处罚,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也需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独特经营模式,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投资。

五、公开透明原则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和规则,使各方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政府、企业和个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为和决策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评估。

公开透明的制度能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力和公信力。

六、多边合作原则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跨越国界进行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多边合作原则要求各国之间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和协调,分享各自的经验和技术,加强合作机制的建立,以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总结:以上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创新优先、平等互惠、保护限度、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和多边合作是构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原则。

专利的唯一的发明人写独立发明

专利的唯一的发明人写独立发明

专利的唯一的发明人写独立发明摘要:1.专利的定义和作用2.独立发明的概念3.唯一发明人与独立发明的关系4.我国对独立发明的规定5.独立发明在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性正文: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授予发明者对其创作的科技成果享有一定时间的独占权。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制度旨在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保护发明者的权益。

独立发明是指在没有任何参考或借鉴他人成果的情况下,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

独立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不受他人研究成果和技术的影响,完全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

在专利申请中,唯一发明人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所列发明人中只有一个发明人。

这意味着该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时,没有与其他人共同合作,也没有参考他人的研究成果。

在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因此,在专利申请中,唯一发明人对于专利权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独立发明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对发明或者设计承担责任。

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应当提交有关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方式和用途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如果发明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独立完成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独立发明在专利申请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独立发明是衡量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准。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独立发明能力越强,说明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越强。

其次,独立发明有助于提高发明人的声誉和地位。

对于唯一发明人来说,其独立完成发明创造的能力将得到充分认可,有助于提高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最后,独立发明有助于保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

在专利申请中,唯一发明人能够确保自己对发明创造的控制权,有效防止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

总之,独立发明在专利申请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唯一发明人来说,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争取专利权归属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在当今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并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知识产权法律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享有不同的权利,彼此独立又相互支配。

例如,专利法保护发明者的创造性劳动,并给予其在一定时间内独占的权利。

而版权法则保护各种表达方式的著作权人的利益。

各种知识产权法律的独立性原则,确保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促进了创新和文化发展。

二、原创性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之一是原创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独创性的、具有独立的思想和创造性劳动成果。

这意味着不能盗用他人的成果而申请专利或享受版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创性原则体现了对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

三、固定性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还包括固定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创作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予以固定,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例如,作品必须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并通过书面记录、绘画、录音等方式固定下来。

固定性原则确保了作品可以被准确地辨认和保护,也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转让提供了基础。

四、限制性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下,也需要考虑到合理的限制性原则。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同样重要。

限制性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妨碍社会创新及文化的正常发展。

在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可以被他人使用,例如在合理使用原则下的版权引用,或在公共健康和安全的考虑下的专利强制许可等。

五、国际保护原则随着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也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保护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间的承认和保护。

通过各种国际合作机制,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各国共同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1

(一) 单选题,每题 5 分,共 5 题。

1. 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质量。

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 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 多选题,每题 5 分,共 5 题。

1. 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

(A)独占性(B)地域性(C)时间性(D)可转让性2.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个准则(A)简练(B)完备(C)准确(D)易懂3. 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

(B)新颖性(C)创造性(D)实用性4. 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

(A)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文化价值(D)市场价值5. 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

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

(A)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C)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D)专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三) 判断题,每题 5 分,共 10 题。

(是)1. 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3. 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

对于国家来讲,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知识产权的取得

知识产权的取得

知识产权的取得知识产权的取得知识产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依据权利的取得是否以权利人的意思为转移,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一般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一般是指基于所有人和继受人之间的双方合意。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权。

物权的原始取得有生产、孳息、先占等方式,其原始取得无主体的特定身份要求,除不动产及个别动产外也无须国家机关的特别授权。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则不同,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即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1.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开发活动中,创作行为或发明创造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取得知识产品创造者的身份。

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身份原则有两个特点:第一,创造者的身份一般属于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但在有的情况下也可以是主持创造活动并体现其意志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创造者的身份既是智力创造性活动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行为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在有关权益纠纷中,创造者身份的确认对判定权源、划分权属有着重要的意义。

2.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在某些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中,如专利、商标,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权利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

授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是一项行政法律行为。

它与创造性行为一样,对权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这是由其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

由于知识产品不同于传统的客体物,不可能对其进行有形的控制或占有,容易逸出创造者的手中而为他人所利用,换言之,只要知识产品公布于世,其他人便易于通过非法处分途径而获取利益。

因而,知识产品的所有人不可能仅凭创造性活动的事行为而当然、有效、充分地取得、享有或行使其权益,其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被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TRIPs协议知识产权概述

TRIPs协议知识产权概述

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
《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不可分 开。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 认为这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的 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 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 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根据“301条款” ,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他 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 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美国的“301条款”包括三个部分, 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制定的。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 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 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协议保护的范围
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 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 。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 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 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该协议的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 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 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 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 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 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 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 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 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 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 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 制裁挂钩。

法学《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

法学《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

《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论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含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不一定能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一定创造了知识产品客体——智力活动产生的非物质性成果。

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内容——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与知识的关系:知识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

有知识不一定有知识产权,有知识产权一定有知识。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不是知识本身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重要资源,而知识不是。

社会发展不同阶段,财富的标志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一)是一种民事权利。

私权,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二)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侵权判定难(三)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五)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专有权利,权利有效期内,权利人的垄断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无法律特殊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排斥特任的非法仿制、假冒和剽窃。

权利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受权能方面的限制,权利的排他性,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许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专有性将特定知识产品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区分出来(六)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相互独立(七)时间性第二节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一、知识产权的主体含义广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除权利人以外的对知识产权人权利负有不侵犯义务的义务人狭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范围:原始主体、继受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国人、外国人二、*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1、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权为条件(1)创造者一般是直接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2)创造者身份是智力创造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可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法律依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和行政法规。

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的方式和国际合作等内容。

此外,还有《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国内法律国内法律是每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实施细则》、《商标注册规则》等行政法规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平等和非歧视。

1. 公平公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过度,不能损害公众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平衡创新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既要鼓励创新和创造力,又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公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权力或滥用知识产权。

3. 平等平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平等对待国内外创新者。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都规定了对国内外创新者平等保护的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歧视外国创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合作发明创造的认定及其专利权归属

合作发明创造的认定及其专利权归属

合作发明创造的认定及其专利权归属合作发明创造的认定及其专利权归属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需要依靠创新性的发明来不断推动行业的发展。

然而,在创新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多个人或单位的合作,才能达成比较完美的发明创造。

这时候,就需要对合作发明创造的认定及其专利权归属进行规范。

一、合作发明创造的认定合作发明创造认定是指确定发明的创造方法、发明实施时参与创造的人和单位等相关事项。

发明的认定是依据发明法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发明的创造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合作的。

合作创造需要确定以下几点:1.合作主体的认定:合作发明创造时,相关的主体可以包括人和单位。

人包括合作者和发明人;单位包括创新单位和协作单位。

2.合作形式的认定:合作发明创造时,相关的合作形式可以是包容性创作、独立贡献、分工协作、有机合作等形式。

3.合作贡献的认定:合作者的贡献包括实验、分析、设计、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

对于每个合作者,应当根据其贡献的大小予以相应的报酬。

二、专利权归属在合作发明创造后,对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也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由各个合作者与发明人共同享有。

但是,各个主体的贡献较大或者非中立的第三方也可以在聚集“主体贡献”和“发明贡献”的权重考虑分配。

在确定专利权归属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发明人与合作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发明人是整个合作发明创造过程中的关键人物,因此一般来说,发明人是专利权的主要拥有者。

但是,在合作中,其他合作者有可能对发明的创造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2.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单位和个人是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同等重要的,一般来说,单位对于发明的创造具有更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应该也相应地拥有专利权的一部分。

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个主体的贡献进行科学分配。

3.合作关系的规范:由于合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可能在专利权分配过程中产生争议或者纠纷。

知识产权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的智力创造出来的、具有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保护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以及它们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作用。

1.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中要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实践中,公平合理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要求商标名称没有误导性,不损害公众利益;在专利权保护中,要求专利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等。

2. 国际互惠原则国际互惠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各国之间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合作。

根据国际互惠原则,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并为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同时,各国还应该建立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3. 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不同的知识产权享有独立的权益,相互之间不干扰,不侵犯对方的权益。

例如,著作权和专利权分别保护了作品和发明的独立权益,一方的权益不会侵犯到另一方的权益。

独立原则的存在保证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4. 最大限度利用原则最大限度利用原则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促进其运用和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为了将其束之高阁,而是为了激励和推动创新。

按照最大限度利用原则,应该鼓励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5.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促进创新和社会发展,因此必须权衡各方的利益,确保保护措施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在健康领域中,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可能会涉及到对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因此需要谨慎平衡各方利益。

6. 权责对等原则权责对等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范本6篇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范本6篇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范本6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会产生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争议问题,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和解释知识产权:指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发明、发现、版权、商标、专有技术等相关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本协议特指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均应明确归属。

本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原则为:谁创造谁拥有。

即甲方或乙方在合作过程中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其独立拥有。

双方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方式共同拥有。

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实施应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如下:甲方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归甲方独立拥有;乙方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归乙方独立拥有。

合作项目的技术成果和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同拥有,具体比例按照实际贡献度确定,并在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合作项目中涉及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也应明确具体归属方和项目合作的具体条件。

若因一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研究

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研究

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研究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知识产权/劳动理论/洛克学说内容提要: 人们对于通过自己劳动与努力获得的物享有权利,这是在罗马时代即初步形成的观念。

自然法发展了这一理念并形成了财产权的劳动学说。

由于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成果而被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并且这种专有权利的行使仍然保留了公众对知识和信息获取的公有领域,关于财产权的劳动理论就成为佐证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哲学理论。

劳动理论在确认和保护智力创造物中具有历史性的贡献,在当代,它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与实践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洛克理论概述为财产权提供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学说是自然法哲学。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他的劳动产品的财产权学说从劳动的角度为财产权的发生提供了正当性。

自然权利学说本来与知识产权不沾边,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只是近几个世纪的事,在自然法学家洛克等人的时代还不存在知识产权的完整概念。

但是,现代的学者已逐渐发现这种理论对于解释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现代学者还发现对“劳动”的权利的表达比“财产权”的主张更现实。

其基本的要点是,智力创造的所有权由创造者享有,就正如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种植的东西有权收获一样。

这种关于知识产权的伦理上的观点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利主义哲学方面迥然不同,因为它独立于制度的任何动机、效果或者经济成本与利益。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同样能够很好地阐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洛克的劳动理论虽然关注的是财产概念,没有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但由于该理论在渗入到无形财产领域上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巨大的契合力,以致被运用到知识产权制度上面能够解开知识产权制度神秘的面纱。

可以说,以洛克的劳动理论为核心的自然法原则已成为确认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层面上,该自然法原则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根本的理念之上: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他对于自己的智力劳动的果实享有自然权利。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范本7篇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范本7篇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书范本7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保护各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二、知识产权定义本协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三、知识产权归属原则1. 各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各自所有。

2. 双方共同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具体约定1. 甲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3. 双方共同研发的项目,其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专利申请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下使用相关专利。

(2)著作权、商标权等按照实际贡献程度分配给双方,具体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使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应事先取得合法授权,并确保在合作过程中的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如因未取得合法授权导致第三方追究责任的,责任由相应方承担。

5. 双方应保护彼此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

6. 双方应共同保守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7. 双方应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侵权。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对方知识产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关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繁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发明家、创作者、发现者等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下列客体的专有权:(一)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客体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专用权等权利;(二)对培育的新品种、畜禽种属的育种权;(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权;(四)对植物新品种和农作物品种保护的权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创造、文化创作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投入;扶持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评估、转让、许可、侵权纠纷解决等服务。

第二章对作品的保护第五条作品是指以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绘画、雕塑、摄影、电影、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表现方式,表达创造性思想的智力成果。

第六条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不受审批、登记或其他类似程序的限制,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七条作者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其他与作品有关的权利。

作者可以放弃部分或全部这些权利。

第八条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作品的著作权有效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战争期间、自然灾害等下无法计算的原因暂停计算。

作品是合作创作的,著作权有效期为最后一位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

第九条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组织作品,著作权有效期为五十年;战争期间、自然灾害等下无法计算的原因暂停计算。

第十条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死后五十年仍然有效。

第三章对发明的保护第十一条发明是指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具有实用性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发明创造者在申请专利前,无论是否公开发明内容,均享有发明权。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新颖性:在申请日前,该发明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被他人提出并公开;(二)创造性:与现有技术有显著差异,并能够产生可观察的技术效果;(三)实用性: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实际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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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创造、谁拥有”知识产权归属唯一标准
“第五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年会暨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郑胜利、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等多名权威法学专家、知识产权界法律专业人士共计400多人都出席了这场盛会。

会上,知识产权的安全运营吸引了众多参会者的关注,特别是加多宝VS广药红罐包装装潢案一审判决更是引起了参会各界的热议。

在此期间,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郑胜利、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等专家及法律从业人士一致认为,“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具有司法普遍适用性,红罐是加多宝率先设计、最早使用、长期使用、广泛宣传,红罐包装装潢权应该属于最先创造者及使用者加多宝。

专家说:“谁创造、谁拥有”原则是评判红罐知识产权归属的唯一标准
虽然红罐包装装潢案一审判决随着由于加多宝的上诉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但是红罐归属问题的讨论并没有随着加多宝的上诉而冷淡下来,相反成了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在“第五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年会暨论坛”再度成为与会各界争议的焦点显然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公开资料显示,90年代初,凉茶创始人王泽邦第五代玄孙王健仪将祖传凉茶秘方独家传授给加多宝,在当时,市面上不仅没有红罐,也没有罐装的凉茶产品,当时市场上卖的凉茶产品大多是散装冲泡的,有包装的也是一些塑料袋装,而且根本就没有红色包装的凉茶产品。

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行政总监冯志敏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多宝在得到凉茶创始人王泽邦清朝道光年间的祖传配方后,就开始着手包装的设计,当时考虑红色在传统中是一种喜庆、吉祥、热闹的颜色,公众认知接受度高。

另外,红色跟黄色搭配起来,有一种尊贵的感觉,这种颜色搭配跟中国历史对红色、黄色的推崇有关,与中国人的情感吻合。

按照这个创意理念以及对包装装潢的要求,加多宝经过一年多左右的时间,1996年最终自行设计出红色的罐装包装,1997年,红罐包装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后一直使用至今。

谁也没想到,经过加多宝17年的坚持和巨额的投入,加多宝出品的红罐凉茶,日后竟会成为一个年销售超过250多亿,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市场上以及法律上的纠葛。

对于红罐的归属问题,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会议现场表示,从中国现行司法体系来看,知识商品和商标是可分离的这点是很明确的,并且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就是一个商业标识,因此对于包装装潢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来讲,智力劳动成果原始权属应该归于创造者。

对于李顺德的观点,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深表赞同,并指出,加多宝独立设计了红罐,并在1995年签订许可协议到2012年商标案期间, 17年来加多宝一直独占排他地享有并使用这个权利,从来没有人对加多宝这项权利主张过无效或者提出过任何的质疑,从这点来看,加多宝公司早已经长期稳定地享有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权,正是基于这些客观事实,谁先设计、谁长期使用、在谁手上形成为知名商品,用这些关键因素来判定红罐归属,问题显然迎刃而解。

从上述专家的观点可以看出,“谁创造、谁拥有”作为评判红罐归属的唯一标准在学界已无可争议。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郑胜利的一段表述更是意味深长,“老百姓有一句话叫…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国家要鼓励创新,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就应该按照这种具有普世价值的学说去激发社会不断的创造、不断的前进,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高度文明才会早一天到来。


以红罐案为鉴保护加多宝等企业及个人的创新成果迫在眉睫
据官方媒体报道,国家主席习近平曾在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以《谋求持久发展共筑亚太梦想》的演讲强调,“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就要为创新拓宽道路。

如果说创新是中国发展的新引擎,那么改革就是必不可少的点火器,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创新引擎全速发动起来。

我们致力于发挥创新驱动的原动力作用,更多支持创新型企业、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尽快形成新增长点和驱动力。

”而在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案受到热议的同时,如何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及维护像加多宝这样的长期致力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时间也成了与会代表最感兴趣的话题。

在会议现场,记者见到了加多宝集团法律顾问姚岚律师,当被问及对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纠纷案的二审看法时,姚岚律师表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家对企业独创型知识产
权的保护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这不仅反映在立法层面,更体现在司法程序上要建立独立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这一点,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所述,2014年新商标法实施,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成立,201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在即。

而加多宝公司独立创造,连续使用,巨资宣传的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包装装潢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个权利与《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存在依附关系,都平等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保护,因此,不存在已经知名17年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仅仅因为换了一个商标,这个商品就不再知名了,更不可能存在某个商标仅仅因为曾经在知名商品上被使用过,就可以抢走知名商品,这是老百姓的常识都能判断的。

加多宝相信法治阳光,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审理此案和尽快实现加多宝数年来孜孜以求的正义充满信心。

颇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后。

党和政府也在新20 15年伊始发布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并通过多项具体措施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切实保护企业创新行为,推进行业经济转型。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徐家力教授表示,在四中全会后出现红罐包装装潢这个案件,最高法院会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确定一个原则标准来判定案子。

因为红罐包装装潢案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案子,不是凉茶的问题,甚至不是一个行业的问题。

它标志着中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意义非常重大。

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四中全会的根本精神和对法律的本质,给红罐包装装潢案一个说法,才能使中国知识产权有一个辉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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