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租赁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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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签的地: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新能源汽车租货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将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设备(以下简称“标的物”),以经管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并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承诺与保证

1.1双方签约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权利。

1.2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1.3无论是本合同的签订或对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的规定。

1.4甲方对租赁给乙方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且标的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二条标的物及费用

2.1标的物信息及收费标准如下:

注,本合同中所述的押金均包含违章保证金。

2.2租贸车辆详细信息见附表2(租赁车辆明细表》。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标的物权属界定

3.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乙方不拥有标的物所有权,仅拥有标的物的使用权;

3.3在租赁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进行转租;

3.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个月内,提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租赁车辆,乙方超过半个月未提取完约定车辆的,视为对本合同的变更,合同只对已提取车辆有效,乙方需要继续提车的,需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费用支付

4.1押金支付:乙方根据提车计划,在每次提车前将对应的押金支付到合同首页甲方的银行账户,乙方未缴纳押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车请求,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付的押金。

4.2租金支付:双方的约定按(口月/口季度/口半年)支付。乙方应在支付押金时将首期租金如数支付到合同首页甲方的银行账户,乙有未预交租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车情求。按月支付租金的,应在每月25日预付下月租金。按季度/半年支付的,按上次支付租金日推算相应日期支付。

4.3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所有完整车辆交付完毕,甲方在15个自然日内向合同首页乙方账户返还押金。若乙方未能在租赁期内按时处理车辆违章、损坏维修等,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对差额部分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4.4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三者50万,驾驶员和乘客各2万,不计免赔率)由甲方购买。甲方不承担车辆损失险,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车损险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5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若租赁车辆出现质量、维护等问题,乙方可以直接联系甲方客服或相关人员,甲方应及时提供服务。因甲方车辆自身的质量问题导

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经甲方专业人员确认后,由甲方根据约定为乙方更换车辆,乙方或乙方的终端客户不得无故拒绝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标的物交付、验收与归还

5.1交付时间:双方约定年月日交付。

5.2乙方选择以下方式交付标的物:

□甲方发车至乙方指定地点;□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车。

5.3交付详细地址:

车辆送达交付地点后双方代表现场签字交接。甲方发车至乙方指定地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自提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甲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乙方应仔细检查车辆的性能和车况,发现车辆有问题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5.5车辆归还

(l)租赁期满且乙方不再续租或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到期后10个自然日内将所有标的物返还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扭。租金按乙方实际交回车辆之日为截止租期日收取。乙方超过10个自然日未归还车辆的,每超期一天按原换算后的日租金2倍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直至归还车辆。

(2)由甲乙双方对车辆内外观、性能,磨损等进行评估,如有非正常损耗或故障,由乙方负责车辆的修理,乙方明确表示不修理或者拖延维修的,甲方除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享有差额费用追索权外,还有按照上述5.5(1)的标准收取乙方超期归还车辆的租赁费用。

(3)租赁期满乙方需理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15个白然日内提出续租需求,经甲方同意的双方续签租赁合同。

第六条标的物与相关配件的售后及保养

6.1核心部件(指电池,电机、电控)的维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除外)在租赁期内由甲方免费质保,传统部件由主机广负责,其他易损部件(玻璃制品类、轮胎、刹车片、雨刮器、油封、密封圈等)由乙方自行维保。

6.2车辆保养: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质量保证手册上保养规定执行(甲方APP 上可查询对应车应的质量保证手册)。若因乙方不按规定保养导致的任何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6.3车辆证件及随车配件以《客户租车确认单》为准(如:行驶证、保单副本、钥匙、三脚架、千斤顶、工具包、灭火器等),由乙方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丢失行驶证按每本500元支付办证费和误工费,丢失道路运输证按每本1500元支付办证费用。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有权取得因标的物灭失、失窃、损毁等原因获得的赔偿款。

7.2甲方享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押金和租金的权利,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或迟交租金超过壹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并无条件地将车辆返还甲方。

7.3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车辆所享受的国家及地方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费用归甲方所有。

7.4甲方保留在标的物上承载更多增值服务的权利(如广告费收入)。

7.5甲方有权不定期对标的物性能、车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方沟通处理。

7.6如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归还完整车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车辆出厂实开发票金额5折旧计算赔偿。

7.7甲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运输、保管、灭失等一切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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