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确认花名册(空白)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姓名
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
离退休年月
调整原因()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涉及视同缴费年限变更(或需审档项目的变更)
□重新核定参加工作时间
□重新核定出生年月
□修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间或补报军转干2、当调整原因为单位批量补报补调边远地区津贴(5人以上)时,请同时提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漏录补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只重新调整养老金年度调整(不需审档的项目变更)
□补调边远地区津贴
□单位批量补报补调边远地区津贴(5人以上)
□其他(请在本栏空白处填写除以上项目外的变更原因,如职称变更)
单位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说明:1、调整原因为勾选项,可多选。选中的原因后需填写该原因变更前、后的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0]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6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财政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分担机制将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的内容调整为:“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承担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范畴,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原则,列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财政预算,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即: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设区的市及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市财政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按规定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按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中区直单位由自治区财政解决,无法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第十七批“十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第十七批“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考核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2.25【实施日期】2016.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第十七批“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考核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人选所在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成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考核暂行办法》(桂人发〔2000〕95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养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发〔1998〕4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从2011年起,“十百千人才工程”专项资金拨款已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
现就2014年7月公布的广西第十七批“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进行考核及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选考核、资金申报对象及专项资金总额人选考核和资金申报对象为2014年7月公布的广西第十七批“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共30名(见附件1);专项资金总额450万元(含5名2015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资助资金25万元每人)。
二、人选考核期限和考核内容(一)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为2014年评为广西第十七批“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以来的情况。
(二)考核内容入选广西第十七批“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以来,在考核年度内带领团队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的情况,主要包括:成果获奖,发表专著、论文,完成课题、科研项目,发明专利,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参加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等情况。
三、人选考核和资金申报有关要求(一)人选考核有关要求1.对人选单位的要求。
各人选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科研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考核暂行办法》(桂人发〔2000〕95号)的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人选进行考核评价,报告本单位对人选培养的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和措施等情况,以及对人选所报告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向我厅提交书面综合报告1份(含电子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桂事改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桂事改办发〔20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现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程序的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完成后,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下发《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
二、关于首次岗位聘用中专业技术岗位暂时调剂使用的问题。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暂时无相应资格人员竞聘的事业单位,在保证人才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部分岗位数额暂时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聘用。
在岗位调剂使用时,应保持规定的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关于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能否竞聘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
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层级中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工资册等相关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基础上,结合近几年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来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原则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以确保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对象范围(一)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在编公务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自治区直属驻邕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资格审核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由各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需提供的材料:1. 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及录入本单位在编人员有关资料的电子版。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李艳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李艳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桂03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军刘新农莫仕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李艳红【当事人】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李艳红【当事人-个人】李艳红【当事人-公司】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被告】李艳红【本院观点】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1:40:46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李艳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桂03行终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桂林市依仁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300MB043479X6。
法定代表张笑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镇,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艳红。
审理经过上诉人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因核定退休、支付基本养老金一案,不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马珺、黄镇,被上诉人李艳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李艳红自2004年1月份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7年11月1日,李艳红入职桂林市耀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
桂林市耀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份起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持续缴纳至2019年4月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民发〔2011〕91号关于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的界定这次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对象范围,是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申报、调查和审定。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身份核查认定,主要以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一)政策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初审把关。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四)材料复核。
以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由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7年第09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广西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财政厅制定《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并发布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
现将相关解读转载如下:申请的条件:在广西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的标准:(1)我区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準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技能提升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全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2)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申请的程序:(1)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并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2)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领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填写范例
领取待遇人员基本情况(本人填写)
领取待遇人员身份
√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姓 名
李**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45250*************
离退休前所在单位
玉所在社区
***社区
现居住地址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号
4.认证机构是指负责协助认证的单位。
5.此表一式两份,协助认证机构,领取待遇人员各一份,由领取待遇人员寄回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或现管单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本人签名:李**
领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由认证机构填写)
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状况
认证机构
(加盖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年月日
说明:1.此表请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
2.“身份证号码”根据第二代身份证号码填写。
3.“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状况”由认证机构根据被认证人的状况分为:“健在、已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等时机情况,如实填写予以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结算工作;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桂劳社发[2008]199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健全我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第四条实行自治区统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具体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桂人社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7〕2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计发办法适用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务升降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计发办法职务升降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时,先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的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职务升降后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的老办法待遇标准。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A×M+B+C)×∏(1+Gn-1)+n=2015n[(A'×M+B'+C')-(A×M+B+C)]×∏(1+Gn-1),n=升降年度对于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H。
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彤张红娟贝黄欢【审理法官】桂彤张红娟贝黄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龙江明【当事人-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姚瑶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瑶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瑶【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龙江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社保中心作出的涉案《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上诉人龙江明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待证事实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并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社保中心作出的涉案《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是否合法的问题。
经查(1)桂人社发〔2011〕95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由有关用人单位直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直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广西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步骤
广西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步骤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广西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这档子事儿!你可别小瞧了它,这可是关系到咱老人家能不能顺利拿到养老金的重要环节呢!首先,咱得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啥的,这就好比是开门的钥匙,没它可不行呐!然后呢,就有几种办法可以去认证啦。
比如说,可以通过手机来弄。
现在这智能手机可真是个好东西,下载个相关的APP,按照提示一步步操作,就跟咱平时玩手机游戏似的,也不难嘛!就对着手机摄像头晃晃脑袋,眨眨眼睛,嘿,这就认证成功啦!你说神奇不神奇?这不就像是和手机来了一场小小的互动游戏嘛!还有啊,咱可以去社区或者相关部门的办事大厅。
那里有工作人员会热情地帮助咱,咱就跟着他们的指示来,一会儿功夫也就弄好了。
这就好比咱去走亲戚,有人带着咱,还怕找不着路咋滴!要是咱行动不太方便,也别怕!可以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来服务呀。
他们就像贴心的小棉袄,专门来给咱解决问题的。
咱就舒舒服服地坐在家里等着就行啦,这待遇,多好呀!咱再想想,这养老待遇资格认证不就像是给咱的养老金上了一道保险嘛!只有认证通过了,才能保证养老金按时发到咱手里呀。
要是不认证,那养老金可就拿不到啦,这可不行!咱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不就盼着老了能有个安稳的保障嘛!所以呀,大家可都得上点心,别嫌麻烦。
这又不是什么难事,花不了多少时间和精力。
咱就把它当成生活中的一件小事,轻轻松松就给办了。
而且呀,这也是为了咱自己好呀!让国家知道咱还健健康康地活着,该给咱的养老金就得给咱呀!这可是咱们应得的呢!总之呢,广西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咱按照步骤来,肯定能顺利完成。
咱可不能因为一点点小麻烦就不去弄哦,那可就亏大啦!大家都记住了没呀?哈哈!。
广西桂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广西桂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一)办理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况的:(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
(二)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持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广西户籍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
(四)符合《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的港澳台居民。
(五)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在统筹区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国人。
(六)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灵活就业人员。
不予批准的情形:上述情况以外的人员。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审批数量限制(二)申办材料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护照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居民定居证明或《台湾居民定居证》4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符合参保登记的未就业外国人提供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花名册》,需加盖学校公章,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或在校学生自行办理的提供6入学通知书,需加盖学校公章,在校学生自行办理的提供(三)办理流程办理程序1.受理。
人员提出参保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业务经办。
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人员信息录入系统。
3.业务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和录入信息进行复核。
莫福妹、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莫福妹、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桂03行终2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军庾安明陶明【审理法官】廖军庾安明陶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福妹;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莫福妹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莫福妹【当事人-公司】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莫福妹【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申请,被上诉人桂林市人社局已于2008年10月15日为上诉人制作了《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核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1年12月,个人开始缴费年月为1991年12月。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申请,被上诉人桂林市人社局已于2008年10月15日为上诉人制作了《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核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1年12月,个人开始缴费年月为1991年12月。
上诉人以找到了原工作档案为由向被上诉人桂林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重新核定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经审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干部职工登记表》《职工定级审批通知书》《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花名册》,能够证明上诉人在临桂印刷厂红星化工厂工作过,但对其何时何身份进入原工作单位,何时以何种方式离开原单位,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被上诉人桂林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莫福妹请求重新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单
号:受理机构(盖章):
申请人姓名(签字)业务办理日期
身份证号码
是否缴纳工本费缴费金额元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会保障卡经办部门留存,第二联参保个人留存(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出示)。
本申请表不得涂改,请认真填写。
申请人信息(必填)
姓名:性别:民族: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其他:
证件号码:
1寸
个人
免冠
彩照
人员状态:□在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未成年人□其他
参保类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家庭详细住址:
固定电话:手机:
代理人(或监护人)信息
姓名:代理原因: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其他: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手机:
社会保障卡经办部门受理业务类型(由经办人员填写)
□新申领(是否自行选择合作银行:□否□是: 银行,可调剂银行)□补卡□换卡(卡面信息变更□期满□损坏□其他□)□社保功能激活□卡挂失□卡解挂□修改密码□卡密码解锁□社保账户密码重置□注销(□报废□转移到区外□出国定居□死亡□其它)
申请人承诺经办部门意见
本人保证所提供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并已详细了解所申请业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同意接受相关要求。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申报时间:年月日社会保障卡经办部门受理意见
受理结果:
□已挂失□已解挂□已销卡□补卡□换卡
社会保障卡经办部门签章:
经办人:电话:
受理时间: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中区直参保单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中区直参保单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通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中区直参保单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通告根据有关规定,对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养老保险的中区直单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含离退休和供养人员,以下简称“认证对象”)开展资格认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资格认证技术2014年起,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认证对象开展资格认证,认证对象本人要到指定地点进行首次人脸模板(人脸照片)采集(建模)。
二、资格认证方式(一)根据认证人员居住地采取不同认证方式。
1.认证对象居住地与原单位或现管理单位为同一城市、县的,或认证对象能回原单位进行资格认证的,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模板和基本信息采集。
2.认证对象居住地与原单位或现管理单位不在同一城市、县的,仍采用纸质认证(国外、境外居住的由国外境外有关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二)认证对象要及时与原单位或现管理单位联系,根据原单位或现管理单位的安排,携带二代身份证到指定地点认证。
(三)从2015年起,认证对象要到相关地点或参阅《资格认证手册》,登录互联网进行年度认证。
三、资格认证时间和认证结果处理今年成功进行人脸模板和基本信息采集的人员,视为通过2014年度认证。
今年资格认证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认证不通过的人员,2015年1月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和供养待遇。
四、新增领取待遇人员须先进行人脸模板采集从2014年9月起,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其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养老金或供养人员申领供养待遇的,单位要先为其进行人脸模板(人脸照片)和基本信息采集,未采集的暂不予以受理申报领取待遇手续。
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
按退休 时工作 年限计 发比例
计发比例 及金额
退休
按原有 政策提 高退休
按原有 政策提 高退休
(归侨) (归侨)
补助
职务工 职务工 (合
资提高 资提高 计)月
执行 时间
费计发 费应发 比例 应发金 标准
比例 金额
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合计
单位意见 : 同意
主管单位 意见: 同意
区人社厅 审批意 见: 同意
负责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广西壮族 自治区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厅制
备注:1、按工作年限计发比例与按原有政策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归侨)职务工资提高 10%三项之和不得超过 100%。 2、2014 年 10 月以后退休的人员符合政策规定发放退休补助的填写此表。 3、退休补助 审核后 ,请各 单位根 据实际 情况按 月或 按年发 放;经 费渠道 仍按原 渠道列 支。 4、审核需附 材料: 独生子 女光荣 证、省 部级劳 模等 荣誉证 书及提 高比例 相关文 件等。
—1—
—2—补助审核表
(机关及参公单位)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基本情况
出生 参加工 实际 职务 退休 年月 作时间 工龄 属性 类别
退休 工资 年月 类别
退休当月 基本工 资
职务 职务岗 级别 级别等 警衔 层次 位工资 等级 级工资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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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确认花名册
待遇类别: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号:
说明:1.本表适用于参保单位(管理单位)、街道(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确认情况。
2.“基本状况”一栏填写“健在(自理、半自理需陪护、卧床全陪护),死亡、下落不明、在押服刑”等,死亡、下落不明、在押服刑的,请在备注栏填写发生的时间。
3.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有就业、参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工亡人员配偶再婚等情形之一,请在“基本状况”如实填写,并在备注栏填写发生时间。
4. 同一待遇类别写一张表,不要混写。
5.待遇类别是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