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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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指出了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普遍联系,有法的共性。第二,指出了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各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存在很大区别,有法的个性。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问题。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从狭义而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是各国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与深度因社会形态、立法习惯不同而有所区别。

同一国家因时代不同、国家经济活动的层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也不相同。我国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与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经济公民,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

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四种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

3.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及公司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我国对公司定义为: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

公司的一般特征:法定性、盈利性、法人性

公司的特有特征: 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是规范化或标准化

有限责任公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1. 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5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公司内部通过章程,由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外部进行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自有资本,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之和是公司的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以货币单位表示。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如不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应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 Shareholders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出资人。

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机构部门、企业法人、法人事业单位、社团以及自然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占有公司的股份,享有充分的股东权。包括对公司的财产权和管理权。

所有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东的义务是遵守章程、出资并以此对公司承担责任。

2) 股东会及其职权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会是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有:

经营决策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监事确定权。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

财务预决算审批权;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

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

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章程修改权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

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但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 A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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