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推荐】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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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即《合并财务报表》,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对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合并财务报表》基本内容概述1. 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一个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对其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法律实体合并编制的财务报表,它展示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全貌的重要信息来源,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 《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商业实质原则、关联交易原则、账面价值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和全面。

3. 在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实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关键问题,比如合并成本的计量、合并日的确定、收购成本的确认、控制的确认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深度探讨1.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的异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只涉及到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在编制方法、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进行合并调整,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则不需要。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及核算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核算方法,比如合并成本法、股权法等。

这些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不同控制形式的子公司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3.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复杂交易处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的交易,比如跨境合并、收购、重组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合并资产负债表会合01表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合并利润表会合02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注:(1)合并利润表收入、费用项目按照各类企业利润表的相同口径填列。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还应单独列示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合并现金流量表会合03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2122三、合并报表附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七)或有事项(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十)风险管理以上(一)至(十)项,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1. 引言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多个独立公司的财务报表按一定的规则合并成一个整体的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对外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为企业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用指南,帮助企业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信度。

2. 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对于企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性:•提供了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全面了解,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为外部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增强了企业的信誉度;•方便了公司内部的资本配置,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

3.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要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3.1 确定合并范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前,需要明确合并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公司需要根据控股权和控制力度来判断是否将某个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同时,还需要对特殊实体(如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进行合并处理。

3.2 合理处理合并日和合并周期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确定合并日和合并周期。

合并日通常是指合并报表中各个资产负债项目和利润项目的确认日期。

合并周期一般与公司的会计年度相对应。

3.3 会计处理准则的选择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需要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等。

选择会计处理准则需要考虑到合并报表的用户需求、公司的商业模式、法律法规等因素。

3.4 一致性原则的遵循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需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在报表内外部财务信息之间应保持一致。

需要确保合并报表中的数据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之间保持一致,并通过合并调整进行核对。

3.5 重要财务指标的分析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后,应对重要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如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总负债以及各类负债和股东权益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
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三章——合并程序)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三章——合并程序)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三章——合并程序)目录
第三章合并程序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二)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
(三)对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四)收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资料
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一)增加子公司
(二)处置子公司
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的大部分风险。 ( ) 能控 制 的被投 资单位 , 纳入合 并财务 报表的 三 不 不
流动负 债 非 流动负 债
口 ・ 0, 5 财会 月刊 ( 计 )0 ZJ 会 20
合并 范围 。 原采用 比例合并法 的合 营企业 , 当改用 权益法 应
维普资讯
固定资产折旧、 油气资产折耗、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 费用摊销 处置 固定资产 、 无形 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的损 失( 收益以 “ ” 一 号填 ) 固定资产报废损 失 ( 收益 以 “ ”号填 列 ) 一 公允价值 变动损 失 ( 收益 以 “ ”号填 列 ) 一 财务 费用( 收益以 “ ”号填列 ) 一 投 资损失 ( 收益以 “ ”号填列 ) 一 递延 所得税 资产减 少 ( 增加以 “ 号填列 ) 一” 递延 所得税 负债增加 ( 少以 “ ”号填列 ) 减 一 存货的减 少 ( 增加以 “ ”号填列 ) 一 经营性应收项 目的减少 ( 增加 以 “ ”号填列 ) 一 经营性应付 项 目的增加 ( 少以 “ 号填列 ) 减 一
量表 、 合并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 的格式如下 :

营业 总收入
其 中: 收入 营业
合 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
资 产 流动资产: 货币 金 资 结算 备付金 拆出资 金 交易 性金融资产 应 据 收票
应 收账款 预付款项
——年




会合叭表 单位 : 元 期末 年初 余 额 额余
潜在表决权 等。 ( ) 二 母公 司控制 的特殊 目的主体 也应纳入合并 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 围。 断母 公司能否控制特 殊 目的主体应 当考虑 判 如下主要因素 :
4 . 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本例中,C 公司的药品研友、生产和营销活动均会对 C 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投 资方在判断是否对 C 公司拥有权力时,除了需要结合上述四点进行综合分析以外,还需要 考虑下列因素: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不确定性和难易程度、被投资方成功开发药品并获取生 产批准的历史纪录、产品定位、当前药品所处的开发阶段、所需开发时间、同类药品开发的 难易程度、取得同类药品营销渠道的难易程度、开发完成后可实际控制该药品相关经营活动 的投资方等。
(三)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从事一系列对其回报产生显著影响的经营及财务活动,且需要 就这些活动连续地进行实质性决策时,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将赋予投 资方拥有权力。但在一些情况下,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表决权 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有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 1.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的权力。表决权是对被投资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及确定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表决而持有的权利。表决权比例通 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持有半数以上表浅权的投资方决定,或者主导被 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管理层多数成员(管理层决策由多数成员表决通过)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 权的投资方聘任时,无论该表决权是否行使,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对被 投资方的权力,但下述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存在其他安排赋予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存在赋予 其他方拥有表决权或实质性潜在表决权的合同安排,且该其他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时,投 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合并报表应用指南(1)

合并报表应用指南(1)

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之——《合并财务报表》我国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这是我国有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要求的最早规范性文件。

此后,1995年2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实务在理论上的空白。

之后,在1998年1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2000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中都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单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而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方法等则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可以看出,在过去的近10年多时间中,该规定在指导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实践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我国财政部于2005年6月2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下文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将征求意见稿之前发布的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相关规范行文件统称为“旧准则”,同时,将征求意见稿简称为“新准则”。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1、相关概念界定上的差异对比新旧准则,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以及子公司概念在新旧准则中有所不同。

在《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在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第二章合并范围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四、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五、控制的持续评估六、投资性主体第三章合并程序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一、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二、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三、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四、其他特殊交易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成为了重要的财务信息披露内容。

相应的,会计准则也随之不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即是其中之一。

新准则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新准则的涵义以及其应用指南,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会计准则。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 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和定义合并财务报表是指母公司为了全面、真实地反映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编制的财务报表。

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所涉及的公司范围和定义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全面考虑并纳入相关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报表的真实、可靠。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程序新准则明确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程序,包括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附注的内容和要求。

新准则还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合并核算、合并调整以及一揽子交易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确保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上,新准则强调了合并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公允性,要求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等信息,确保了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于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二、新准则的影响和应用新准则的出台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需要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

新准则的实施也对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他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高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全面、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会计准则,新准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doc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第二章合并范围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四、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五、控制的持续评估六、投资性主体第三章合并程序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一、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三、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四、其他特殊交易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是企业会计准则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应用指南进行描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准则。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目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母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进行整合和汇总,形成一个整体的财务报表。

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全面、真实和公正的财务信息,帮助外部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要求1. 控制关系的确认: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必须基于控制关系的确认。

只有当母公司能够对子公司产生控制影响时,才能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 会计期间的一致性: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期间。

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

3. 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调整或披露。

4. 财务报表项目的合并处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项财务报表项目应当按照一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相同性质的项目,应当进行合并。

对于不同性质的项目,应当进行分别处理。

5. 内部交易的处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应当予以消除,以避免重复计算和误导性信息。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步骤与方法1. 获取子公司财务报表:首先,母公司需要获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2. 调整子公司财务报表:母公司需要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内部交易的消除。

3.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在完成调整后,母公司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与自身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形成一个整体的财务报表。

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用与分析1. 资产负债表的应用: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可以揭示企业整体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帮助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偿债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三章——合并程序)六、综合案例流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三章——合并程序)六、综合案例流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三章——合并程序)六、综合案例流程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一)合并范围的确定(二)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三)购买日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1.对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调整处理(1)调整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2)根据子公司已实现的公允价值调整当期净利润(3)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暂时性差异的转回(4)按照权益法调整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2.抵销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5)抵销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项目(6)抵销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等项目(7)抵销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项目(8)抵销坏账准备与资产减值损失项目(9)抵销因抵销坏账准备与资产减值损失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10)抵销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项目。

(11)抵销内部销售收入、成本和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12)抵销 B 公司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3)抵销内部顺流存货交易的所得税影响(14)抵销顺流存货交易中内部存货交易的现金流量(15)抵销内部销售收入、成本和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16)将内部销售形成的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分摊。

(17)抵销因逆流存货交易的所得税影响。

(18)抵销因抵销逆流存货交易发生的递延所得税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

(19)抵销逆流存货交易中内部存货交易的现金流量。

(20)抵销内部固定资产购销交易。

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21)抵销内部固定资产交易计提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22)抵销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对所得税的影响。

(23)抵销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现金流量。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最新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最新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合:04表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合并现金流量表
会合03表

合并报表应用指南(1)

合并报表应用指南(1)

合并报表应用指南(1)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之——《合并财务报表》我国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这是我国有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要求的最早规范性文件。

此后,1995年2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实务在理论上的空白。

之后,在1998年1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2000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中都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单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而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方法等则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可以看出,在过去的近10年多时间中,该规定在指导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实践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我国财政部于2005年6月2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下文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将征求意见稿之前发布的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相关规范行文件统称为“旧准则”,同时,将征求意见稿简称为“新准则”。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1、相关概念界定上的差异对比新旧准则,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以及子公司概念在新旧准则中有所不同。

在《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2020年(财务报表管理)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2020年(财务报表管理)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财务报表管理)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第二章合并范围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四、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五、控制的持续评估六、投资性主体第三章合并程序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一、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二、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三、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四、其他特殊交易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合并财务资料报表应用指南(DOC 127页)

合并财务资料报表应用指南(DOC 127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第二章合并范围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四、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五、控制的持续评估六、投资性主体第三章合并程序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一、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二、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三、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四、其他特殊交易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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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推荐】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第二章合并范围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四、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五、控制的持续评估六、投资性主体第三章合并程序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一、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二、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三、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四、其他特殊交易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外币报表的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

第二章合并范围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判断控制的第一要素,这要求投资方需要识别被投资方并评估其设立目的和设计、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机制、确定投资方及涉人被投资方的其他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利等,以确定投资方当前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一)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被投资方可能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进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也可能是一个合伙企业、信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包括被投资方的一个可分割部分。

在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通常要结合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

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有助于识别被投资方的哪些活动是相关活动、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主导方以及涉入被投资方的哪一方能从相关活动中取得可变回报。

1.被投资方的设计安排表明表决权是判断控制的决定因素。

当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是通过持有其一定比例表决权或是潜在表决权的方式时,在不存在其他改变决策的安排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况判断控制。

例如,在不存在其他因素时,通常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但是,当章程或者其他协议存在某些特殊约定(如,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比例通过)时,拥有半数以上但未达到约定比例等并不意味着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2.被投资方的设计安排表明表决权不是判断控制的决定因素。

当表决权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不能作为判断控制被投资方的决定性因素,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可能由其他合同安排规定时,投资方应结合被投资方设计产生的风险和收益、投资方转移给其他投资方的风险和收益,以及投资方面临的风险和收益等一并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控制的各环节都需要考虑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

【例1】A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

A企业将全部资金用于对非关联方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增资,增资完成后,A 企业持有C公司60%有表决权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40%有表决权的股份。

根据协议,B公司将在3年后以固定价格回购A企业持有的C公司股份。

C公司是专门建造某大型资产并用于租赁的项目公司,建造期为5年,A企业增资时,该资产已经建造了2年。

本例中,被投资方C公司的相关活动是用5年的时间建造某大型资产,之后以租金的方式取得回报。

A企业增资时,C公司的资产建造已经开始,大多与建造事项有关的决策很可能已完成,当A企业的经营期限结束并将持有的C公司股份以固定价格出售给B公司时,C公司刚刚完成建造活动,尚未开始产生回报。

因此,A企业并不能主导C公司的相关活动,而且A企业也无法通过参与C公司的相关活动取得可变回报,A企业是通过B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收回其投资成本并取得收益的,因此,即使A企业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也不能控制被投资方C公司。

(二)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1.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被投资方为经营目的而从事众多活动,但这些活动并非都是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识别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目的是确定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不同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是不同的,应当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发展阶段、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1)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2)金融资产的管理;(3)资产的购买和处置;(4)研究与开发;(5)融资活动。

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例2】B投资公司由A资产管理公司设立,A公司持有B公司30%有表决权的股份,剩余70%的股份由与A公司无关联关系的公众投资者持有,这些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十分分散。

此外,B公司还向其他公众投资者发行债务工县。

B公司使用发行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所筹集的资金进行金融资产组合投资,并均投资于债务工具,这样,B公司将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和利息不能收回的信用风险。

为此,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当所持金融资产组合投资出现违约事项时,B公司的权益工具持有人首先承担由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存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金额之后,剩余损失由债务工具持有人承担;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金额之前,A公司管理B公司的投资组合;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金额之后,由债债务工具持有人指定的其他方管理B公司存在违约事项的资产及剩余全融资产的投资。

本例中,在未发生违约事项或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小于权益工具金额的情况下,B公司的相关活动是金融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而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的金额后,B公司的相关活动转变为对存在违约事项的资产及剩余全融资产投资的管理。

同一公司不同时间的相关活动不同,需要进一步判断哪一相关活动为最显著影响其可变回报的相关活动。

2.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

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不仅取决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还取决于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方式,例如,对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的方式,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给付薪酬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决策方式等。

相关活动一般由企业章程、协议中约定的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董事会)来决策,特殊情况下,相关活动也可能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等由其他主体决策,如专门设置的管理委员会等。

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由合伙人大会决策,也可能由普通合伙人或者投资管理公司等决策。

被投资方通常从事若干相关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可能不是同时进行。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此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2)影响被投资方利润率、收入和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3)每一投资方有关上述因素的决策职权范围及其对被投资方回报的影响程度;(4)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风险的大小。

【例3】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C公司。

C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为药品研发和销售。

根据C公司章程和合资协议的约定,在所研发药品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生产批准前,A公司可以单方面主导C 公司药品研发活动,而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生产批准后,则由B 公司单方面主导该药品的生产和营销决策。

本例中,C公司的药品研友、生产和营销活动均会对C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对C公司拥有权力时,除了需要结合上述四点进行综合分析以外,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不确定性和难易程度、被投资方成功开发药品并获取生产批准的历史纪录、产品定位、当前药品所处的开发阶段、所需开发时间、同类药品开发的难易程度、取得同类药品营销渠道的难易程度、开发完成后可实际控制该药品相关经营活动的投资方等。

(三)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从事一系列对其回报产生显著影响的经营及财务活动,且需要就这些活动连续地进行实质性决策时,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将赋予投资方拥有权力。

但在一些情况下,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表决权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有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

1.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的权力。

表决权是对被投资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确定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表决而持有的权利。

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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