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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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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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行车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2.焊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3.车辆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4.锯床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5.喷沙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6.发电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7.配电房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8.折弯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9.剪板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10.空压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11.火焰切割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12.数控激光切割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13.数控转塔冲床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14.螺杆式空压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15.转床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16.旋臂吊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17.顶弯机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行车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为确保行车的可靠性与寿命,必须对行车定期检查、润滑保养。

在日常检查、月检、年检中,凡不符合要求的均应立即维修,调整或更换零件。维修应做到以下要求:

1)维修时更换件应与原材料性能相同;

2)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及焊接质量等均符合原结构件的质量标准;

3)行车处于工作状态时不许进行保养维修。

1.日常检查:一般有现场使用人员在上班前检查并记录;

1.1.检查内容:

1.1.1.按钮装置(控制手柄):是否运行灵敏,准确;

1.1.

2.限位器:是否准确可靠;

1.1.3.吊钩装置:是否转动灵活,滑轮转动正常,吊钩螺母是否松动,安全扣是否安全可

靠;

1.1.4.钢丝绳:按GB5972中

2.4.1.1条件进行日常观察;

1.1.5.制动器:上升,下降运行制动是否灵敏可靠;

1.1.6.导绳器及其他安全装置:是否动作正常,安全可靠。

2.月检查:根据行车各部分结构在安全运转上的重要程度,使用频繁程度以及是否易损

件等来确定检查周期,一般分为三个等级:Ⅰ级,每月必须检查一次;Ⅱ级每三个月必须检查一次;Ⅲ级每六个月必须检查一次。

2.1.Ⅰ级检查内容:

2.1.1.运行轨道(工字钢):

2.1.1.1.运行范围内与建筑物及其它设备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与100mm;

2.1.1.2.轨道端部止档不准有变形、破损等缺陷,其连接螺栓不得松动、采用焊接连接的焊

缝不得有裂纹;

2.1.2.吊钩装置:

2.1.2.1.滑轮槽不得有异常磨损,轮缘完整不得有伤害;

2.1.2.2.滑轮外壳不的有损伤,挡轴板挡圈及销不得有松动,钩口安全扣应动作正常。2.1.

3.钢丝绳:

2.1.

3.1.钢丝绳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异常;

2.1.

3.2.不得有扭结、灼伤及明显松散、腐蚀等缺陷,绳上应有润滑油脂;

2.1.

3.3.使用标准:按GB5972中2.5.1~2.5.11条执行。

2.2.Ⅱ级检查内容:

2.2.1.齿轮:

2.2.1.1.开式齿轮表面应定期加油脂,闭式齿轮应定期加机油。

2.2.2.电缆:

2.2.2.1.电缆不得有外伤,异常的弯曲或扭转、老化等缺陷。

2.2.

3.集电器(滑触器):

2.2.

3.1.滑触器轮回转应灵活,不得有明显磨损。

2.3.Ⅲ级检查内容:

2.3.1.运行轨道(工字钢):

2.3.1.1.固定轨道的螺栓不得有松动;

2.3.1.2.轨道接头焊缝不得有裂纹等缺陷;

2.3.1.3.轨道与车轮踏面及轮缘接触处不得有局部异常变形及磨损。

2.3.2.吊钩装置:

2.3.2.1.吊钩滑轮回转应平滑、灵活。

2.3.3.平衡滑轮:

2.3.3.1.滑轮回转不得有损伤,装配连接牢固;

2.3.3.2.墙板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

2.3.3.3.车轮踏面和轮缘不得有异常的磨损和伤痕。

2.3.4.电缆:

2.3.4.1.电缆与开关、连接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有松动,连接器接口固定锁应关闭。

2.3.5.集电器(滑触器):

2.3.5.1.滑触器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绝缘体不得有松动和损坏,弹簧不得失去弹性。

3.年检查:正常使用的行车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1.检查内容:

3.1.1.运行轨道(工字钢):

3.1.1.1.踏面不得有附着的油污及大量灰尘;

3.1.1.2.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mm;

3.1.1.3.接头焊缝与轨道不得有裂痕,上下及两侧偏移量不得大于1mm;

3.1.1.

4.踏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宽度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5﹪。

3.1.2.车轮:

3.1.2.1.轮缘厚度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50﹪,轮缘与轨道的侧向总间隙应小于车轮

踏面宽度的50﹪;

3.1.2.2.踏面直径磨损量应小于原尺寸的5﹪,踏面直径差应小于公称直径的1﹪,圆度差

应小于0.8mm。

3.1.2.3.车轮外观不得有裂纹,损伤。

3.1.3.制动器:按月检要求重复检查。

3.1.

4.钢丝绳:按月检要求重复检查。

3.1.5.齿轮:

3.1.5.1.起升机构齿轮第一齿轮允许磨损量应小于原齿轮厚度的50%,于20%;

3.1.5.2.运行机构齿轮第一齿轮允许磨损量应小于原齿轮厚度的15%,其他应小于25%,开

式齿轮应小于30%;

3.1.5.3.齿轮齿部不得有裂纹、断齿,齿面点蚀化损坏不得大于啮合面的30%,且深度不得

超过原齿厚度的10%。

3.1.6.吊钩:

3.1.6.1.吊钩表面不得有裂纹,罗纹部分,危险断面及颈部不的有塑性变形,缺陷不得补焊;

3.1.6.2.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尺寸的5%;

3.1.6.3.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5%;

3.1.6.

4.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

3.1.7.滑轮:滑轮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小于30%,轮槽壁厚磨损量不得小于原壁厚的20%,

轮槽底部磨损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不得有其他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3.1.8.轴:

3.1.8.1.齿轮轴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1%;

3.1.8.2.其他轴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2%。

3.1.9.卷筒:表面不得有裂纹,筒壁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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