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合集下载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南海仲裁内容

南海仲裁内容

南海仲裁内容1. 背景介绍南海仲裁是指关于南海争议的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领海、海洋权益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并于2016年7月12日,国际法院做出裁决。

本文将对南海仲裁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2. 南海仲裁主要内容2.1. 仲裁庭的管辖权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而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不接受并参与仲裁。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宣布自己在此案中具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表示强烈反对,并将此裁决视为无效。

2.2. 法理依据和界线判断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进行了界线判断和法理依据分析。

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海的岛礁没有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同时判决菲律宾拥有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权益。

2.3. 其他争议问题南海仲裁案中还涉及一些其他争议问题,如南海岛礁的岩礁和人工岛的法律地位、南海航行自由问题等。

仲裁庭对这些问题也做出了裁决,但是中国政府坚决不接受这些裁决,并继续坚持在南海地区的主权和权益。

3. 中国政府立场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并主张通过直接当事国的协商和谈判来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争议不属于《UNCLOS》管辖的范围,并认为南海仲裁案是一次政治化的仲裁。

4. 结论南海仲裁案涉及诸多问题和争议,仲裁庭的裁决在解决南海争议的道路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然而,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不接受这一裁决,并继续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的立场。

南海争议仍然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需要所有相关国家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以上为南海仲裁内容的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请以相关权威机构或政府发布的资料为准。

关于国际法律的案件(3篇)

关于国际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件是指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海洋权益等重大问题上,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成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对国际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过程、影响及启示。

二、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

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的“非法填海造地”行为,并宣布菲律宾对南海九段线内的海洋权益拥有管辖权。

三、过程1. 菲律宾提起诉讼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 仲裁法庭受理案件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受理菲律宾的诉讼,并决定成立仲裁庭。

3. 仲裁庭组成2014年12月,仲裁庭由5名法官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国家。

4. 仲裁庭审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等环节。

5. 仲裁法庭公布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

四、影响1. 对南海局势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使南海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坚决反对该裁决,认为其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 对国际法律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法庭管辖权等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该裁决肯定了国际法庭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国际法律体系在处理复杂国际争端时的局限性。

3. 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我国外交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即所谓“菲律宾 控告中国案”,是一个临时组 建的仲裁庭,就菲律宾阿基诺 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 裁案进行的所谓“裁决”,其 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 剧。 2016年7月13日,联合国官 方微博声明,“常设仲裁法 院”与联合国没有 联合国出 面澄清 任何关系,海牙国际 法庭同时发表声明指出,国 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 机构,自始至终未曾参与所 谓的南海仲裁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国的立场非常坚定,绝对不 会退后半步2013年1月22日, 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 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 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 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 “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 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 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 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 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 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 仲裁。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南海仲裁案作为一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主权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的仲裁案。

该案于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

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定南海仲裁案中,争议各方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定存在分歧。

我国政府主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主张按照其自身主张进行划定。

3. 舰队巡逻及航行自由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强调南海航行自由,主张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我国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南海的航行自由。

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认为我国在南海的巡逻行为侵犯了其航行自由。

四、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2.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旨在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文件。

南海仲裁案中,部分争议焦点涉及该宣言的履行问题。

3.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依据该规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南海仲裁的内容是什么

南海仲裁的内容是什么

南海仲裁的内容是什么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

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

那么,南海仲裁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南海仲裁的起因,南海仲裁的时间,详细资料介绍。

欢迎阅读。

南海仲裁案的关键内容梳理一.仲裁程序时间点梳理1、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仲裁。

2、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

2、2014年12月16日,由于中国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书,仲裁庭要求菲律宾针对某些管辖权和实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论证。

3、2015年3月16日,菲律宾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补充书面陈述。

4、2015年7月7、8、和13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进行了管辖权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5、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的组成本案仲裁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并由加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是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Soons 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 Wolfrum。

常设仲裁法院担任该案的书记官处。

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

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

三.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次仲裁涉及菲律宾对三项互相联系的涉及菲律宾和中国在南海关系的事项进行裁决的请求(归纳概括如下):(一)菲律宾请求裁决双方在南海权利和义务的渊源以及《公约》对于中国在所谓“九段线”内“历史性权利”的主张的效力;(二)菲律宾请求裁决某些被菲律宾和中国同时主张的海洋地形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

南海仲裁教案

南海仲裁教案

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一、仲裁:一张无效的废纸7月12日,所谓的南海仲裁公布,菲律宾不出意外的‚胜诉‛。

对这一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裁决,我们外交部第一时间发表声明,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对中国态度表示支持,我想这也是对正义的支持。

那么,什么是南海仲裁呢?背后又有什么阴谋呢?我们又该怎么办呢?二、南海:美丽的祖国边疆南海是被中国大陆、台湾岛、菲律宾群岛、马来群岛、中印半岛所环绕,为西太平洋的一部分。

在汉代、南北朝时称为涨海、沸海,清代以后才改成南海。

现在也叫南中国海。

南海海域有350万平方公里,南海包括四大群岛,分别是东沙群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有超过200个无人居住的岛屿和岩礁。

三、仲裁由来: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菲律宾2013年1月向联合国海洋法庭提起强制诉讼。

并声称其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

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然而,在菲律宾执意推动下,仲裁庭仍然强行推进程序。

使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精心编织的政治谎言正式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堂而皇之地以‚国际法治‛的形式在世界舆论中发酵。

今天新闻,联合国发表声明,南海仲裁与我们无关。

我想这对此次仲裁也是极大的讽刺啊。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长期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并大搞建设。

现在却贼喊捉贼,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仲裁,是一种‘恶意起诉’和讹诈行为。

四、背后的阴谋:心怀鬼胎的拙劣表演者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南海数十年以来一直相安无事,为何近几年突然成了一个热点问题呢。

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七十年代在南海发现大量海底油田。

所以为何菲律宾突然对南海这么多无人居住的小岛感兴趣,事实其实很清楚,醉翁之意不在酒。

另外,还有一个幕后黑手不得不提,那就是美国,自2011年接连推出所谓‚重返亚太‛和2012年‚亚太再平衡‛战略后,美国高调介入南海问题,鼓动将南海问题国际化,炒作‚航行自由‛,加大在这一地区军事投入。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原文阅读提示:近日,负责登记和管理南海仲裁案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宣布,将在7月12日就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即通称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持续超过2年、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即将出炉。

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岛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地,近年来由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擅自开发,导致争端不断,并引发了本次的仲裁案。

在仲裁裁决出台之际,小编将以问答的形式,让读者充分了解南海纠纷以及此次南海仲裁案的背景。

在裁决结果正式出台后,小编将进一步为大家跟进。

法客阅读提示:2016年7月12日17时,也就是今天,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将公布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在此间,大家先了解熟悉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程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要不然,作为法律人,看不懂、也说不明白这个仲裁案呢。

故此,法客特整理分享本文。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南海争端的背景是什么?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近海。

北接我国大陆,东邻台湾与菲律宾,西通著名的马六甲海峡,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由于连通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以及龙目海峡等重要海上交通线,南海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海上运输航道。

同时,南海底层有极其丰富的油气田资源,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预测,南海海底的石油储备可能达到110亿桶。

南海上有约250个岛屿、岩礁、珊瑚礁以及沙洲。

中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划定U型线,明确该U型线内部的岛屿为中国领土。

1946至1947年,国民政府为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通过海军实地接收、勘探并绘制版图,确定了U型断续线,即目前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的原型。

在中国宣布对南海海洋权利以及相关岛礁主权的1947年,东南亚各国并未提出异议。

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始,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始觊觎我国南海诸岛。

目前两国占据南沙群岛岛礁共计四十余个。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通过对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揭示其争议的本质和非法性,并分析其对南海地区和平稳定、对中国周边外交的影响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的挑战。

本文首先介绍南海仲裁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以及最终裁决等;接着分析南海仲裁案裁决书的法律错误和逻辑矛盾,揭示其缺乏任何法律效力;然后阐述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分析中国通过双多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的政策和实践;最后总结南海仲裁案对中国周边外交和全球海洋治理的影响,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重要性。

本文概述本文将围绕南海仲裁案这一焦点事件展开讨论,从法律角度剖析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和政治影响。

文章首先简要介绍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及其审理过程,接着对裁决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揭示其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错误和逻辑矛盾,以此证明该裁决的非法性和无效性。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阐述中国通过双多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的政策和实际做法。

同时,文章还将分析南海仲裁案对中国周边外交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的影响,提出应坚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

本文将从多个层面深入分析南海仲裁案这一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客观的思考和启示。

二、南海仲裁案的法律分析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涉及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国际争端,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国际事件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南海仲裁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因素,以及对于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的影响。

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海底矿产资源,这些资源的开发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南海也是重要的航道和贸易通道,对于中国的海上安全和海外利益也至关重要。

国际法:根据国际法规定,领土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包括谈判、协商和调解等。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海争议案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并积极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

以下以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争议案中的仲裁案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议案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胜诉,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仲裁庭裁决违背了国际法,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权利。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本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海争议案进行裁决。

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国际法原则本案还涉及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原则。

我国政府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享有主权权利。

2. 裁决结果分析(1)裁决违背国际法首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我国的主权权利。

我国政府多次表示,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仲裁庭在裁决中并未对此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却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裁决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南海争议案涉及地区多个国家的利益,仲裁庭的裁决可能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

我国政府一直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但仲裁庭的裁决却使局势进一步恶化。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海洋法律研究我国应加强对海洋法律的研究,提高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

通过深入研究海洋法律,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菲律宾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提起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仲裁案。

该案涉及南海诸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二、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属于菲律宾领土,而中国对其拥有主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 海洋划界: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附近海域的划界应基于“等距离原则”,即从海岸线到海岸线等距离划分,而中国主张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地理状况进行划界。

3. 历史性权利:菲律宾政府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张缺乏历史依据,而中国则强调历史性权利的存在。

三、仲裁法庭组成及程序1.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公约规定,仲裁法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其中三位由争端双方各自提名,另外两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提交仲裁申请、答辩、证据提交、法庭调查、口头辩论等环节。

四、仲裁结果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发布了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裁决结果如下:1. 主权归属: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主张。

2. 海洋划界: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等距离原则”的主张,但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部分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3. 历史性权利: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

五、争议解决及影响1. 争议解决:中国一直坚持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反对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

在裁决发布后,中国政府多次强调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裁决,并呼吁有关各方尊重中国的立场。

2. 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裁决结果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对地区和平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裁决结果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争议。

六、总结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的重要案例,涉及南海诸岛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国际法案例领海争端与国际仲裁庭

国际法案例领海争端与国际仲裁庭

国际法案例领海争端与国际仲裁庭国际法案例:领海争端与国际仲裁庭在国际关系中,领海争端一直是各国之间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通过建立国际仲裁庭等机构来进行争端解决。

本文将通过介绍两个案例,展示领海争端与国际仲裁庭的关系以及其解决争端的作用。

案例一:菲律宾对中国南海争议案菲律宾对中国南海争议的案件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争端之一。

菲律宾声称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岛屿和海域侵犯了其主权权益,并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庭。

国际仲裁庭于2016年7月做出了裁决,认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并未领有南海中部的独立岛屿,此外,中国还违反了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权益。

然而,中国一直坚持不接受仲裁庭的裁决,并认为该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这个案例表明了国际仲裁庭在解决领海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仲裁庭的判决为争端一方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并为解决争端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然而,仲裁庭的裁决只有在各方都愿意接受并遵守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

因此,在解决领海争端中,除了仲裁庭的裁决外,还需要各国积极合作和互相尊重。

案例二:马耳他和利比亚领海争端案马耳他和利比亚之间的领海争端是一个有趣的案例,也展示了国际仲裁庭在解决争端中的创新作用。

1973年,马耳他和利比亚之间发生了一起领海争端,双方对位于两国之间的中立礁岩领海划界问题产生分歧。

为了解决争端,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庭。

国际仲裁庭在判决中认定中立礁岩并不符合国际领海定义的要求,因此该礁岩不应归属于任何一国主权。

仲裁庭随后提出了“公平原则”,并通过将该礁岩面积平均分配给马耳他和利比亚,解决了双方之间的争端。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仲裁庭在解决领海争端中的创新思维和法律智慧。

综上所述,国际仲裁庭在解决领海争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裁决争端、提供法律依据以及创新解决方案,仲裁庭为各国提供了争端解决的参考和指导。

然而,仲裁庭的裁决只有在各方尊重并接受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因此,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国际仲裁庭的支持,并在解决领海争端中秉持公正和合作的原则,共同维护国际秩序和地区稳定。

为什么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是场闹剧

为什么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是场闹剧

为什么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是场闹剧4 为什么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是场闹剧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任何人、任何国家不得强压中国执行南海仲裁结果裁决。

说白了,中国的态度就是:所谓的仲裁结果其实就是废纸一张,整个南海仲裁的过程就是一场闹剧。

要说明这是一场闹剧,首先要弄清楚几个概念:一、什么是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二、海牙仲裁庭是一个什么机构?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

而出具仲裁结果的海牙仲裁庭不是法院,而是一个仲裁法庭。

不应将其与国际法院混淆,其只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用来处理和协调基于国际协议层面上国家乃至私人的冲突。

三、承认海牙国际法庭的有哪些国家?海牙国际法庭目前共有66个国家承认,外其余国家不承认海牙国际法庭。

在这66个国家当中并没有中国和美国,而且美国至今也没有批准加入口口声声要求别人遵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美国却发表声明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的所谓裁决对中菲双方都有法律拘束力,希望双方遵守有关义务,并以此为契机恢复和平解决争议的努力。

四、不执行海牙仲裁庭有什么后果?该组织自成立117年来包括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总共接受过16起仲裁请求,仲裁协议执行率为0%。

弄清楚了这些,所谓的菲律宾南海仲裁结果就很明显了。

首先,南海主权问题不是民事案件,海牙国际法庭都不具备审理的资格,就更别提一个海牙仲裁庭了。

其次,仲裁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而中国政府已经多次重申过对南海仲裁案的态度: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不承认、不执行所谓的南海仲裁结果。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公布了所谓“最终裁决”。

这一恶意裁决完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一张充斥谎言的废纸。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南海仲裁案始末,南海仲裁的结果与结局,欢迎阅读。

真相与谎言南海仲裁案闹剧出笼始末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该仲裁裁决的主张和行动。

持续42个月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仲裁庭抛出的这纸裁决,把这场纵曲枉直的闹剧唱到了声嘶力竭的地步,在极不光彩中收场。

这一纸无效裁决既不可能改变南海“旧格局”,也不可能开创南海“新现实”,只是留下了一笔用伪规则破坏国际法治、破坏地区秩序的劣迹。

【剧本: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2013年1月,菲律宾提请仲裁,15项仲裁事项可简单归纳为三类。

针对这三类仲裁事项,中国外交部2014年12月7日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逐一予以反驳:一、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范围;二、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三、中国在相关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基于中国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以及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

表面上,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条条紧扣《公约》,是寻求仲裁庭依据《公约》作出相关认定和解释;实质上,仲裁内容的核心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前者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后者已被中国于2006年的排除性声明所排除。

简而言之,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是菲律宾试图借助法律手段非法侵占中国岛礁主权及海洋权利的政治野心。

仲裁庭没有理会中方立场主张,于2015年10月底裁定对菲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使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精心编织的政治谎言正式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堂而皇之地以“国际法治”的形式在世界舆论中发酵。

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

3
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开始,由五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贝尼尼奥·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 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进行的所谓"裁决",其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违反了联合国仲裁案的背景非常复杂,涉及到地缘政治、历史遗留问题、民族矛盾等多个方面。中国在南海的
4 主权和权益是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到
1 在和采取一些激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地位。这些做法不仅不利于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也容易
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纷争和冲突
2
总之,南海仲裁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对话、协商等和平方式解 决争议。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和理解,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南海仲裁案,又称"南海仲裁案"或"南海仲裁案",是2013年7月12日,由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
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
目录
南海仲裁案,是一个临时组建的 仲裁庭,就菲律宾贝尼尼奥·阿 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 仲裁案进行的所谓"裁决",其实 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具
任何法律效力
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全称为"南海仲裁 案"即所谓"菲律宾贝尼尼奥·阿 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 仲裁案"。该案件是由一个临时 组建的仲裁庭,就菲律宾贝尼尼 奥·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 的南海仲裁案进行的所谓"裁决", 其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 剧,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律效力
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的背景非常复杂,涉 及到地缘政治、历史遗留问题、 民族矛盾等多个方面。菲律宾方 面认为自己在南海的权益受到了 侵犯,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南海的 一些岛屿和海域主张主权,以及 中国在南海的一些行动让菲律宾 感到不安。而中国政府则认为南 海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拥有不可 质疑的主权和管辖权

关于国际领土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国际领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领土争端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国家主权、民族情感和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领土争端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以南海仲裁案为例,探讨国际领土争端的法律案例,分析其背景、过程、法律依据以及影响。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是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海上通道,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海域存在领土争端。

其中,我国与菲律宾的南海争端最为突出。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仲裁案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要求裁决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张。

我国政府坚决反对南海仲裁案,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三、南海仲裁案过程1. 菲律宾提交仲裁案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政府单方面将南海仲裁案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

仲裁案涉及我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主权问题。

2. 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仲裁案2013年4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决定受理菲律宾提交的南海仲裁案。

3. 我国政府发表声明2013年7月,我国政府发表声明,强调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坚决反对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

4. 仲裁庭组成2013年10月,国际海洋法法庭组成仲裁庭,由7名仲裁员组成。

5. 仲裁庭举行听证会2015年10月29日至12月7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举行听证会。

6. 仲裁庭作出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宣布我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无效,并认定菲律宾在南海的主张部分成立。

四、南海仲裁案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南海仲裁案的主要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沿海国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权益。

2. 国际法原则南海仲裁案还涉及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公平公正等。

五、南海仲裁案影响1. 国际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对地区稳定和和平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法律环境案例(3篇)

国际法律环境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环境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南海问题涉及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权益纠纷。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宣布中国对南海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效力,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情简介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及海洋划界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宣布中国对南海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效力,菲律宾胜诉。

仲裁庭认为,南海仲裁案属于“海洋划界”问题,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条规定的“特殊案件”,因此仲裁庭可以不适用《公约》第298条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自行决定仲裁程序。

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菲律宾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但菲律宾并未就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提出仲裁请求。

此外,仲裁庭还认为,中国与菲律宾之间没有就南海问题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因此仲裁庭有权就南海问题作出裁决。

三、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公约》第15条规定的“特殊案件”可以不适用《公约》第298条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

这一观点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争议。

2.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菲律宾任命2名,中国任命1名,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任命2名。

仲裁庭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仲裁申请、确定仲裁庭组成、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

3.仲裁庭的裁决结果仲裁庭在裁决中宣布,中国对南海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效力,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4.南海仲裁案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国际法律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关于《公约》第298条强制仲裁程序和“特殊案件”的争议。

南海仲裁问题解析

南海仲裁问题解析
全世界必须要知道的10个问题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争端 提起强制仲裁,并声称其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 定。 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表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 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 以及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未来裁决结 果作出后,也将不承认、不执行。 有人说,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可能要被扣上“藐视国际法” 和“怕输”的帽子。对此,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曾打了个形 象的比喻来反驳:“足球场上,一支球队如果明知对手和裁判 已经串通一气‘吹黑哨’,怎么还会同意进入赛场比赛?不仅 球队不会接受,广大球迷和观众也不会接受。”
一问:南海仲裁案由何而来?中国为何不参与不接受?
这个“黑哨” 根本不具备裁判资格
什么是强制仲裁?
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
中菲已达成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
二问:什么是强制仲裁?为何说南海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仲裁事项大致分三类:
一 • 中国在南海 主张的“历 史性权利” 与《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 》不符; 二 • 中国依据南 海若干岩礁、 低潮高地和 水下地物提 出的200海里 甚至更多权 利主张与《 公约》不符 三 • 中国非法干 涉菲律宾基 于《公约》 所享有和行 使的权利。
六问:中国不承认不执行裁决结果,是否违反了国际法?
南海仲裁案显然会给地区安全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但无论仲裁庭作出什么裁决,都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 这是一场综合实力和意志的 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 较量,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海 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也不会 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 洋权益的事,没有妥协空间。 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黎蜗藤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媒体见面会上正式公布,在当天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Arbitral tribunal)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仲裁[1]。

中国拒绝应诉,但国际法庭为中国找了一个律师,以之代表中国应诉。

此仲裁案至今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但在中国,媒体的报道都是从负面的立场,这不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了解。

在此,我特意客观地分析一下整个过程。

菲律宾提出仲裁申请的背景根据菲律宾的说法,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提出国际仲裁是迫于无奈。

从2012年黄岩岛事件开始,菲律宾就一直在南海处于守势。

黄岩岛的实控权被中国夺去,菲律宾军事实力和中国乃天渊之别。

即便菲律宾有意拉美国和日本为其撑腰,也是远水不能救近火。

菲律宾想借助东盟的力量和中国谈判,奈何中国关上了谈判的大门。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总是说中菲之间交流的渠道是畅通的。

但事实上,中国不承认黄岩岛存在主权争议,也不肯就这个问题和菲律宾展开谈判。

同时,菲律宾在南海其他海域还受到中国海监船只甚至军用船只的胁迫,比如今年5月底仁爱礁事件就是一例。

在军事和外交都无望的情况下,菲律宾只能使出最后一招,就是向国际法庭求助。

中国指责菲律宾是无事生非。

但事实上,南海、南沙和黄岩岛的争议是一个长久以来存在客观的事实。

可见无事生非之说不能成立。

菲律宾要求国际法庭裁决什么?尽管中国一再认为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请的裁决是有关主权争议。

但这并非实情。

为了达到国际法庭的要求,菲律宾特意绕过了主权的争议。

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出的仲裁有四项[2],都和主权争议无关。

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不正当的要求(Invalid),是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

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其实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

因此,这些岛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俗称高脚屋,没有生成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四,中国在南海对菲律宾船只的骚扰不合法。

根据海洋法公约,主权争议并不在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内。

但菲律宾的四项仲裁申请都没有涉及主权归属问题。

因此在法理上,海洋法法庭有权受理这些仲裁申请。

海洋法法庭有无管辖权现在海洋法法庭已经接纳了菲律宾的仲裁申请。

在8月30日还通过了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条例(Rule of Procedure)[3]。

我想说一下为什么中国专家所认为法庭无管辖权的理由是错误的。

中国方面认为,中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了(a)、(b)、(c)类争端不接受强制裁判程序的排除性声明,因此法庭无管辖权[4]。

中国确实在2006年作出过这个排除性声明。

但如果我们看一下《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a)(1)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5)在这个规定中a1款是最相关的。

我们可以看到两点。

第一,在排除性声明中,只能对第十五、七十四和八十三条适用。

第十五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6],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的程序[7],第八十三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的程序[8]。

菲律宾聘请的律师是美国律师雷切尔(Paul S. Reichler),他是一位经验极其丰富的国际法律师。

因此在他的组织之下,回避了关于南海主权和海域的划分的具体问题,也回避了各种程序性的问题,而是主打对划界的标准的处理问题。

因此,这些问题都不在中国所提交的排除性声明之列。

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此有管辖权。

可以说,与以前菲律宾各种外交声明中对国际法认识的不靠谱相比,这次菲律宾提出的仲裁申请是经过精心设计的。

中国另一个可以反驳的地方是九段线的问题。

比如中国可能可以用九段线是历史性海湾的理由拒绝仲裁,因为在298条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

但尽管确有一些中国专家认为九段线是历史性海域,但这个意见即便在中国专家内部也非常不统一,中国政府更是从来没有说过这一点(实际上中国政府从来没有给出九段线的定义,见下)。

因此,这个理由无法成立。

事实上,菲律宾提出仲裁的第一点就是要中国澄清九段线的定义。

李金明还认为,根据时效法,九段线产生在前,而公约产生在后,因此九段线不属于公约的管辖范围。

李金明在此混淆了管辖权的问题和公约对此的适用性的问题。

公约可能真的如李金明所说,根据时效法并不适用九段线,但这并不等于法庭无权把对此有管辖权。

事实上,公约内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九段线正是需要法庭去仲裁。

这也正是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原因之一。

正如一个人有没有犯了盗窃罪,是法庭依据法律的适用性的裁决而定,你不能事先说自己没有盗窃就认为法庭根本没有管辖权。

中国专家还指菲律宾自己也提出声明《公约》不适用其领土的声称:“该签署不侵害或损害菲律宾在其任何领土上行使主权,例如卡拉延群岛及其附近海域。

”[9]但正如我上面所论述的,菲律宾所提出的并不是具体的领土或者领海当仲裁,而是一个法理的基础。

因此菲律宾的声明对这个仲裁申请并无影响。

此外,《公约》288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因此,法庭对管辖权有最后决定权。

而根据附件七第九条:“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

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因此中国是否出席或者中国是否接受仲裁,并不是仲裁案是否能够进行的要素。

菲律宾是否滥用了诉讼程序中国另一种说法是菲律宾滥用了诉讼程序,即诉讼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比如曹群认为[10]:菲律宾事先没有和中国协商就提交国际法庭,既违背了2002年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违背了公约281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1款: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还违反了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1)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2)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在《宣言》中确实写道:“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但中国既拒绝谈判,也很难认为菲律宾无权向国际法庭求助,况且,国际法庭也是和平的方式,亦不诉诸武力。

第281条并没有规定双方必须以双边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

即便中菲之间已经达成“自行协议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但既然“诉诸这种方法而未得到解决”,菲律宾仍然有权把这个问题上交法庭。

第283条确实规定交换意见的义务。

但菲律宾和中国之间确实交换过意见,比如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就多次提出中国的九段线不合法,而中国也一再表态说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属海域有无可置疑的主权。

比如阿基诺多次宣称中国船只干扰菲律宾船只的运作,但中国一再表态说中国对这些海域有管辖权。

菲律宾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在多次国际会议中也做了类似的声明。

曹群认为在中菲外交磋商中并无中菲交换意见之事(此点我未能确认),但交换意见并不限于中菲外交磋商一种。

菲律宾总统外交部长以及国防部长的声明以及中国相关机构的表态也属于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

因此说菲律宾没有尽交换意见的义务在法理上无法成立。

九段线的争议前景如何?这里我再就菲律宾所提出的四个诉求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关于九段线的问题,我在以往的文章中早已论述过。

请参见《九段线仲裁案前景不容乐观》、《九段线的存废》以及《九段线到底是什么》等博文。

这里不详细分析。

九段线是中国政府刻意回避的问题。

曹群的文章中也承认了中国既没有官方的解释,就连学者之间也意见纷纭。

我认为,法庭大概不会认为这条线属于非法,因为九段线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的定义,但法庭会有相当大的可能裁定这条线是无效的。

因此,既然中国从来没有明确说出这条线到底是什么,那么这条线就相当于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对中国和对外国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这是在中国目前没有主动应诉的情况下最可能得到的结果。

除非中国主动公布自己的九段线的官方定义。

这种做法对中国是有风险的,中国政府大概也不会做。

理由不在这里细说了。

细小岛屿有主张经济专属区的权利吗在公约121条规定: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第三条“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没有明确的定义。

因此怎样的岛屿才算是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不乏争辩的空间。

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可以参照中国对其他岛屿的态度。

日本在太平洋中有“冲之鸟岛”(Okinotorishima),此岛和南沙诸岛一样是一个珊瑚岛。

东小岛和北小岛能够在高潮时也露出水面,分别有1.6和6.4平方米。

日本认为是一个岛。

但是中国一直否认其岛的地位,认为这是礁石,无法声称专属经济区。

与之可以类比的是中国占领的美济礁。

美济礁是一个环礁。

在高潮时不能露出水面,只有在低潮的时候才能有部分岩石露出水面一米左右。

和冲之鸟岛相比,美济礁更加没有主张专属经济区的资格,甚至连主张领海的资格都没有(因为高潮时不能露出水面)。

日本现在所占领的钓鱼岛中的主岛钓鱼屿,面积4平方公里。

在1896到1942年之间有日本人古贺家族长期生活,最多人的时候有超过100人。

可是中国方面一直认为钓鱼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因此不能主张经济专属区。

可以与钓鱼屿比较的是南沙最大的岛屿太平岛,面积仅仅为0.49平方公里,仅仅是钓鱼屿的八分之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