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运维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
维修环境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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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环境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环境设施的使用寿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维护和管理环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环境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条环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及时修缮,合理使用,按照规定定期维护,确保环境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环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共同保护环境设施。
第二章环境设施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环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设施(如厕所、垃圾桶等)、景观设施(如花园、喷泉等)、交通设施(如道路、停车场等)等。
第七条不同类型的环境设施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环境设施进行巡查、检验、保养和维修,确保环境设施的良好状况。
第九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环境设施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随意破坏或损坏环境设施。
第十条对于经常被破坏或损坏的环境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修复,并对其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环境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对于需要定期维护和保养的环境设施,应当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维护计划应当包括维护内容、维护周期、维护人员、维护方法等,并应当有明确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维护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维护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对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护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环境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环境设施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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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暨全市工业园区整治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x】6号)及《x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市场和宣传等手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进一步加强园区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建设,确保x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上走在全省前列。
二、目标任务到x年,全县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一)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够。
个别领导干部和部门认为环保主要还是环保部门的事,主动关注环保、承担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的力度不够,认为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还在环保部门,工作合力没有完全形成,协同联动机制还不够健全,环保工作责任意识不够强。
往往出现管理缺位的问题。
整改目标:切实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环保、发改、工信、水利、安监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二)对入园项目把关不严。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11216](https://img.taocdn.com/s3/m/aa1e84eefd0a79563d1e7237.png)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进行了说明。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释义] 本条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进行的规定。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能量,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二、国家重点控制企业。
国家重点控制企业是以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选择污染因子,按排放量从大到小排列,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称为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国家每年对国控企业名单进行更新并公布。
三、其他企业是指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是指被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3)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4)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5)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6)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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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设备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工具,能够帮助监测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建立完善的运维人员管理制度。
一、运维人员管理制度的整体框架1.管理目标:确保环境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绩效导向。
3.管理内容:运维人员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培训考核、奖惩机制等。
二、运维人员的组织架构1.设立环境监测设备运维部门,下设设备运维科、设备维修科、设备维护科等具体岗位。
2.设备运维科负责设备的日常监控、巡检、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3.设备维修科负责设备故障的排除和维修工作,保障设备的及时修复。
4.设备维护科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三、运维人员的职责分工1.设备运维科负责环境监测设备的日常监控和巡检工作,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并做好记录。
2.设备维修科负责设备故障的排除和维修工作,保障设备的及时修复。
3.设备维护科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运维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和水平,做好各项工作。
五、运维人员的培训考核1.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运维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定期开展考核评比,评选优秀运维人员,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3.对于不合格或不适应工作的运维人员,进行帮扶培训或适当调整岗位。
五、运维人员的奖惩机制1.建立奖励机制,对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的运维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2.对于违反规定、工作不力或发生失误的运维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3.奖惩机制要公平、公正、合理,避免出现任人唯亲或任人处罚的情况。
六、结语环境监测设备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维人员的管理制度对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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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行管理责任1.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属于环保设施使用单位。
环保设施使用单位应设立运行管理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2.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岗位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运行管理岗位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3.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岗位应参与环保设施的选购、安装、调试、验收等全过程,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归档。
三、运行管理程序1.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运行管理程序应包括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应急维护等。
2.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检应注重对设备的运行状态、工艺参数、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3.环保设施的定期检修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
定期检修应包括设备清洗、设备维护、设备更换等内容。
4.环保设施的应急维护应主要针对设备故障、突发事故等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运行记录和报告1.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岗位应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记录内容应包括设备的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维修记录等。
2.环保设施的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和应急维护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应定期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和整理。
五、违规处罚1.对于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岗位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惩处,包括追责、停职、解聘等。
2.对于环保设施使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1.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环保设施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细则。
运行管理细则应与本管理规定相衔接,并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3.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环保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维护工作岗位要求
![维护工作岗位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78036e4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17.png)
维护工作岗位要求
维护工作是一个广泛涵盖多个领域的职业,其核心任务在于确保设备、系统或环境的正常运行,预防潜在问题,以及在出现故障时迅速进行修复。
以下是对维护工作岗位的一些基本要求:
专业技能:维护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所维护的设备或系统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
他们应能够准确判断设备或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细心严谨:维护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对待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负责。
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每一步操作都准确无误。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设备或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没有遗漏任何潜在问题。
团队协作能力:维护工作人员往往需要与其他部门或团队成员紧密合作,共同完成维护工作。
因此,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各方保持有效的沟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应变能力:在维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和问题。
维护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快速应变的能力,能够在短时间内找到问题的根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持续学习: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设备或系统的更新换代速度也越来越快。
维护工作人员需要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总之,维护工作岗位要求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细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快速应变能力以及持续学习的精神。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胜任维护工作岗位,确保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广州南沙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南沙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6d5783aa5e9856a57126002.png)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下称“南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设施。
第四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可以采取排污单位自行运营或委托运营模式。
自行运营是指排污单位自建设施、自己运营,并对运行状况和排污效果全权负责的活动。
委托运营是指排污单位将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机构运营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条自行运营的排污单位必须做到如下要求:(一)设施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二)设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粉尘、沾染物、吸附物等要依法妥善处理或处置,避免二次污染;(三)设施的管理应纳入企业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四)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正常运转、记录齐全、档案完整;(五)应具备排污许可证规定类别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六)按规定向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报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环境统计和排污申报登记等。
第六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必须取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或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发的证书。
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七条持证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承接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不得超出证书的规定承接运营。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区环保局可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持证单位进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和管理:(一)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且一年内受过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二)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超过排污单位行业规定最高允许排水量;(三)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四)在监督检查或常规监测中一年内出现超标排污次数3次及以上;(五)在监督检查或常规监测中出现排污超标3倍及以上;(六)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七)二个及以上排污单位同时使用一个污染治理设施的;(八)依法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九)区环保局认为排污单位需督促委托运营的。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 (2)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 (2)](https://img.taocdn.com/s3/m/6b3deb83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07.png)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制度是指对各类环保设施进行运行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其发挥环保作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运行管理责任:明确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并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环保设施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2. 运行计划和污染排放控制:制定环保设施的运行计划,包括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更新等内容,同时制定相应的污染排放控制措施,以确保设施运行期间的污染排放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3. 运行监测和数据报告:设立运行监测系统,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收集相关数据,并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管理机构提交运行报告,以确保运行情况的透明和监管效果的实现。
4. 废物管理和处理:规定环保设施的废物管理和处理方法,包括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确保废物的合规和安全处理。
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环保设施运行期间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事故、污染事件等,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分工,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危害程度。
6. 管理培训和评估:组织环保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评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中各类问题的能力。
7. 运行和管理的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以推动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通过建立和完善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环保设施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bab89f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d7.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银监办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加强灾难恢复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水平,现将《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
(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行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及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织。
(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的组织。
水环境连续自动监测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
![水环境连续自动监测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https://img.taocdn.com/s3/m/27975867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1.png)
9
1.1.3 供应商质量控制
应建立备品配件、药剂管理规程,建立备品配件、药剂台 账等。应制定《备品配件、药剂供应商清单》,并建立供 应商档案。
应对备品配件、药剂供应商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 产品持续符合认证及相关标准要求。评审相关记录完整有 效。
28
1.2.5 检验(校验)仪器设备
(2)校准和检定
检验仪器设备等应按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 溯源至国家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 法、验收规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29
2.认证范围
序 认证 认证规 号 类别 则名称
相关标准
01
自动 监控 系统 (水 )运 营服 务认 证
仪器设备满足运行服务需要。
13
1.1.5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校准和检定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建立定期校准或检定规程。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
备,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规则和校准周期等。
14
1.1.6 内部质量控制与评审
(1)建立监督制度 应建立并保持内部监督制度,针对现场运维过程开展
(6)企业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比对检测,并保存 记录、报告、文件等。
25
1.2.4 服务能力检验
(1)运行现场应指定明确的责任人员,经过相关技能培训且 考核合格,并将联系方式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放置在现场。
(2)运行现场人员应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 理、操作、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环境服务认证管理制度
![环境服务认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47a6906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33.png)
环境服务认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环境服务认证活动,提高环境服务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环境服务认证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环境服务认证活动的机构,包括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及其承担的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承办机构。
三、环境服务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和设备,并能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3.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设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从事环境服务认证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4.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稳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四、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管理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适合自身专业领域和业务特点的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管理办法。
2.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需求,确保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可靠。
3.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环境服务认证项目的开展和管理。
五、环境服务认证人员的管理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方面。
2.环境服务认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参加每年的培训和考核。
3.环境服务认证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独立和客观。
六、环境服务认证活动的管理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2.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认证活动的进展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3.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七、环境服务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1.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
2.环境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认证活动进行自查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2397c5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82.png)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单位与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机动车排放检测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8a4c56c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1a.png)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航空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机场运营管理单位第二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具体管理机场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建设民用机场的合法权利;(二)有与机场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三)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人员;(四)具备保证安全、高效运营的设备和设施;(五)具备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能力。
第四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机场安全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保障、航空运输服务保障、航空生态环境保障的责任。
第三章机场运营管理范围第五条机场运营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场设备和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二)航班资源分配和航班运营监控;(三)机场航空安全保障和通航管理;(四)机场航材物资管理;(五)机场客运服务管理;(六)机场货运服务管理;(七)机场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管理。
第四章机场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航空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和高效运营。
第七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机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理的能力。
第八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舒适、便捷的旅客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环保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民航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运营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机场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民航主管部门所有。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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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关于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基本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关于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为适应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需要,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行业市场行为,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行业自律管理,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有序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是指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单位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验证和评价,并核发相应的《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证书按照申请单位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在岗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备等情况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第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发的《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级别。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推荐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一级条件的省级甲级单位申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一级资质证书。
在四川省外有业务需要的省级乙级证书持证单位可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换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二级资质证书。
第五条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一切从事环境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设计院、所),均可自愿申请办理证书。
第六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申报规定,参加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在线监测运维需要哪些条件
![在线监测运维需要哪些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9497a3bcb52acfc788ebc909.png)
在线监测运维需要哪些条件?随着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在各个行业安装应用的增多,在线监测运维从业单位和人员也在越来越多,经常会遇到一些以前没有接触过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和人员,受自身对在线监测运维行业片面认识等因素,凭借一些人脉关系或着低价的方式,开展在线监测运维业务,运维服务质量无法保障,排污单位受到处罚的情况。
针对在线监测运维市场出现的问题和乱象,在线监测运维应该需要哪些条件才能做到服务有所基本保证呢?小编根据自己对在线监测领域从业经历和认识,梳理如下,便于排污单位选择在线监测运维单位时参考。
运维人员的要求持证上岗在线监测运维属于技术服务的一种,而人又是在线监测运维的核心,在线监测运维做的好不好,主要依靠的是运维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中在线监测运维人员的技术水平暂且无确切的衡量指标,但是在线监测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在线监测运维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目前,在线监测运维人员上岗证多数为经过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证书。
通过培训考核后人员已经对在线监测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具备了一些基本的操作技能,可以开展一些常规的日常巡检、校准、维护等工作。
在执法检查中对运维人员上岗证的检查也是基本项目和内容,同时也是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情况之一。
运维人员无证上岗,无能力从业是运维质量无法保证的主要因素。
运维单位的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5年以前从事在线监测运维业务的单位需要取得运维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办需要对运维单位人员、办公条件、实验室条件等软硬件进行审核后方可取得,2015年运维单位资质取消,运维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即可进行在线监测运维活动。
在线监测运维单位资质取消后,一些无相关能力和水平的运维单位开始涉足在线监测运维市场,市场化的在线监测运维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低价中标,运维质量无法保证,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甚至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况频频出现。
中国环境服务认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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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服务认证的标准主要有:
1. 申请方必须具有合法注册资质,且已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证明。
2. 申请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并已通过相关认证机构的审核。
3. 申请方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其中包含环境工程、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4. 申请方必须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已通过相关认证机构的审核。
5. 申请方必须具有可靠的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并已通过相关认证机构的审核。
此外,还有GB/T38221-2019《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组织服务评价技术要求》这一国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组织服务评价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分类及运营设施范围、评价技术要求、评价指标测试要求、评价指标计算方法,以及评价统计和评价分级等内容。
适用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行业对运营组织的相关技术服务能力进行业内规范和自律,同时也可作为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及判定标准,从而保证运营服务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维护运营服务市场秩序。
环保设施运行与保养
![环保设施运行与保养](https://img.taocdn.com/s3/m/89f1dd09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6c.png)
环保设施运行与保养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具备环保设施运行与保养的资质和能力,并愿意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将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对乙方的环保设施进行运行和保养。
1.2 运行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启动、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记录设备运行状态等。
1.3 保养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清洁、润滑、紧固、更换易损件、检查防护措施、维修设备故障等。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乙方需要根据实际服务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2 甲方提供服务的细节和作业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告知乙方。
第三条服务时间3.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要求,合理安排环保设施运行和保养的时间。
3.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时间变更,乙方需提前至少(具体时间)通知甲方,并达成书面协议,以确认新的服务时间。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严禁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4.2 乙方需对甲方向其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妥善保管,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向其他人公开或泄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运行和保养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补救,并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5.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解除6.1 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1)经双方一致同意;(2)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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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维护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第五条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各类设备的操作手册,操作手册的发布、修订及废止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操作手册应至少包括启用前的状态检查、启停程序、操作流程、异常情况处置程序、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合理制定设备运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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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环境保护设施 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
净化控制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 3.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
CAEPI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
T/CAEPI 2-2016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 运营服务能力要求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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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应符合 HJ/T 75 的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应 符合 HJ /T 355 的规定等。 5.7.3 运营单位应对影响运行效果和质量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工艺控制文件、作业指导 书或操作规程,使相关操作人员对此熟悉掌握,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有效执行。 5.7.4 运营单位在项目运营活动中,应能按照质量文件的要求对运营服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形成 记录。 5.7.5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所有运营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各运营项目质量管理的一致性。 5.7.6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运行关键资源和活动变更控制程序,确保不因其改变而影响运行过程的 一致性。 5.8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 5.8.1 运营单位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应急预案。 5.8.2 运营单位应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 5.8.3 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运营单位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 5.8.4 运营单位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 发生后。 5.9 分析和改进 5.9.1 运营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内部审核记录。 5.9.2 运营单位应建立合同期内的运行项目管理清单和档案,并对运行项目绩效进行评估。 5.9.3 运营单位应编制形成文件化的程序,规定运行项目不合格情况处理的有关职责和权限。 5.9.4 运营单位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消除不合格情况发生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并进行记录 存档。 6 运营实践要求 6.1 一级和二级运营单位应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实践,运营合同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 6.2 运营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1 年内未受到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6.3 运营单位所运营的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且达到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要求。 6.4 运营单位的项目运行实践相关记录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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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检(监)测能力 5.5.1 运营单位应具备与运营服务领域和活动相适应的检(监)测能力,并建立与其检(监)测活动 相适应的管理文件。 5.5.2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检(监)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检(监)测的项目、 方法、周期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判定规则等,检(监)测规程的建立应依据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可建立企业标准。 5.5.3 用于检(监)测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 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 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5.4 检(监)测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具备作业规定的资格和能力,持证上岗。 5.5.5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监)测活动记录。 5.6 设备、配件、材料和药剂 5.6.1 采购 5.6.1.1 运营单位应对设备、配件、材料、药剂质量提出文件化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程序,并建立采购 产品质量验收档案记录。 5.6.1.2 运营单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制定相关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建立 供应商档案及供应渠道。 5.6.1.3 运营单位应对关键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 续符合要求。 5.6.2 保存和使用 5.6.2.1 设备、配件、材料、药剂的库存应能满足日常运营要求。 5.6.2.2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库房管理措施,防止设备、配件、材料、药剂进出库房等过程的损坏、 变质,确保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安全,满足要求。 5.6.2.3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设备、配件、材料、药剂领用管理制度,用于规范设备、材料、药剂的 维护、保养、质控、使用和处置。 5.6.2.4 运营单位宜建立主要设备、配件、材料、药剂的消耗记录。 5.7 运营服务过程控制要求 5.7.1 运营单位应识别与运行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文件,并采用其有效版 本。 5.7.2 运营单位项目的运行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应符合 CJJ 60 的规定;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应符合 HJ/T 2040 的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运行应符合 CJJ 93 的规定;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 CJJ 86 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应符合 CJJ 128 和 CJJ 231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3.3 运营单位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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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类和分级 4.1 分类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固体废 物处理处置和自动监控六类,各类别的具体范围见附录 A。 4.2 分级
上海申欣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科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燕中凯、闫骏、李倬舸、曹双利、潘志成、陈喆、徐建刚、宋自新、 王俊安、江栋、孙庆军、巩东奇、刘思明、廖志民、孙召强、徐淑红、黄德承、乔德卫、曹德 标、尤今、马晓辉、常恒丰、黄友阶、赵飞雪、王兵、朱伟、张纯、李苑彬、邹耀、费功全、 陈利军、居德金、孙庆峰、张宝珍、黄建中、王鹏、叶齐荭、崔立鹏、曹新华、苏宏兵、丁峰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于2016年5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 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技术部(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邮编 100037)。
2016-5-25 发布
2016-7-1 实施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发布
目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和分级......................................................................... 2 5 质量管理要求....................................................................... 2 6 运营实践要求.......................................................................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类别划分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各类各级运营单位的运营业绩要求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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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 营服务,提高运营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定义、分类和分级,以及运营服务的质量管理要求 和运营实践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参编单位: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按运营单位所运营的项目数量和规模,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一 级和二级的运营业绩数量或者规模要求见附录 B,三级的运营业绩数量或规模暂不规定。 5 质量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5.1.2 运营单位已按 GB/T 1900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5.2 职责和资源 5.2.1 运营单位应规定与运营服务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5.2.2 运营单位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授权其负责质量管理,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 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5.2.3 运营单位应具备开展运营服务所必须的人员、营业场所和检测条件等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并 保持适宜开展运营服务的必要环境。 5.3 人员 5.3.1 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等制度及文件。 5.3.2 技术人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经历、能力以及经验等应能覆盖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的各个方 面。 5.3.3 操作人员应具备正常运行、维护设施的能力,能够按照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解决和处理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常见问题,熟悉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 5.3.4 运营单位应配备与其运行领域相适应的人员。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 号)的要求。火电厂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人员配置应符合 HJ 2040 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24-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42-2010)的要求,水污染物自 动监控、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的运维人员数量配置应能满足 HJ/T 75、HJ/T 355 的维护要求。其它环境 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的人员配置应结合规模、运营人员技术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5.3.5 运营单位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的记录。 5.4 质量文件 5.4.1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运营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确 保运营服务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 5.4.2 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其运行项目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工艺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并形成文件。 5.4.3 项目运营过程应严格执行各级相关质量文件要求,相关记录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