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障碍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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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设备事故是指在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设备损坏、破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

障碍是指设备运行或使用的过程中,显现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例如设备卡顿、无响应等情况。

异常则是指在设备运行或使用的过程中,显现的一些不明原因或不符合设备预期表现的情况,例如过热、自动关机等。

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的认定标准,是企业和个人进行设备管理和维护时的紧要基础。

合理的认定标准将有利于事故的防备和解决、提高设备的牢靠性和维护效率。

本文将会讨论一般的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的认定标准,并供给一些应用性的建议。

一、设备事故认定标准设备事故的情形有很多种,例如设备烧毁、断电、严重损伤等。

但是,为了更好地处理设备事故,我们需要依据一些标准来认定设备事故的情形。

设备事故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备未完成预定功能:设备无法完成其设计和预定的功能,包括未能开启、关机和运转。

2.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磨损、故障、过载等原因,显现了部分损坏或无法正常工作。

3.设备严重损坏:设备的零部件彻底断裂、碎裂等,导致无法连续运用的情形即为严重损坏。

4.设备使用安全受到威逼:当存在设备损坏或操作时显现的其他不安全情况,例如电气或机械风险时,设备的安全被威逼中。

5.设备所具有的性能下降至无法充足要求:设备不充足其使用和功能要求时,被认为失效。

这里介绍的标准是一般涵盖大部分设备的认定标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可以依据设备性质、性能和工作状态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这些标准。

二、设备障碍认定标准设备的障碍相对于设备事故来说是一类较为细小的问题,但是假如忽视障碍现象,则可能导致设备更严重的问题。

1.设备响应速度变慢:设备在操作时迟迟无响应,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显现了停顿,这时候速度变慢可能是由于程序或系统问题或者是由于设备所占用的资源不足引起的。

2.设备显现逻辑错误:设备在使用时能够正常工作,但在操作过程中常常显现一些错误或提示信息,或在输出结果的时候,结果与期望的结果不符。

一类障碍的认定

一类障碍的认定

一类障碍的认定认定一类障碍是指对某一类事物、现象或情况进行划分和定义,以确定其特征、属性和限制条件。

在各个领域,人们常常需要对事物进行分类和认定,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

本文将以一类障碍的认定为主题,探讨其背景、方法和应用。

一、背景障碍是指阻碍、限制或困扰人们实现目标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各种障碍的认识和理解也在不断深化。

针对不同领域的障碍,如医学上的疾病障碍、心理学上的心理障碍、教育上的学习障碍等,人们需要对其进行认定,以便更好地研究、治疗和改善。

二、方法认定一类障碍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察分析、实验研究、统计调查和专家评估。

观察分析是通过对现象的观察和分析,确定其特征和属性。

实验研究是通过设计和实施实验,验证某一类障碍的存在和影响。

统计调查是通过收集和统计数据,了解一类障碍的普遍性和分布情况。

专家评估是通过专家的判断和评估,确定一类障碍的诊断标准和分类方法。

三、应用认定一类障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

在医学领域,认定疾病障碍可以帮助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提高治疗效果。

在心理学领域,认定心理障碍可以帮助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师理解和疏导患者的问题,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支持。

在教育领域,认定学习障碍可以帮助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了解学生的困难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和支持。

四、案例分析以学习障碍为例,认定学习障碍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分析、实验研究、统计调查和专家评估。

观察分析可以通过观察学生的学习行为和学习成绩,了解其学习困难的表现和影响。

实验研究可以通过设计和实施学习实验,验证学习障碍对学习能力的影响和限制。

统计调查可以通过收集和统计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数据,了解学习障碍的普遍性和分布情况。

专家评估可以通过专家的判断和评估,确定学习障碍的诊断标准和分类方法。

在应用方面,认定学习障碍可以帮助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学习困难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和支持。

例如,针对阅读障碍的学生,教师可以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策略,帮助学生提高阅读能力;针对写作障碍的学生,教师可以提供更多的写作练习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写作能力发展。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

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1.总则1。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人员违章行为等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发现不安全事件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1。

2 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

1。

3 不安全事件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1。

4 本办法适用于检修分公司所有部门。

2.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3.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

4.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依据原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界定.5.设备异常5.1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异常:5。

1。

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运行中跳闸;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时间超过24小时;一般附属设备故障停运超过48小时。

主要辅助设备:主要辅助设备系指那些发生故障就能直接影响发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如: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送吸风机、电(汽)动给水泵、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除氧器、高压加热器、单元机组的旁路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电动机、消弧线圈、厂用变压器、厂用母线、3KV及以上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翻车机、斗轮机、机炉电自动控制用的计算机等等。

5.1。

2 在生产区域发生火警动用灭火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

5。

1。

3 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调整不当,引起单机出力降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降低20%以上时间超过15分钟;单机出力瞬时降到50%及以下,构不成障碍.5.1。

事故调查规定

事故调查规定

事故调查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公司生产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参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拖延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定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包括障碍、异常)性质、调查程序、处理结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事故调查第一条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

第二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第四条重大生产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

调查组成人员应包括分管生产副经理、总工、副总工、生技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总经理担任组长。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分管生产副经理,事故报告(包括电子版)必须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条一般生产事故由分管生产副经理组织调查。

生技部以及其他有关车间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于24小时内将事故经过书面报告生技部,以便及时组织事故的调查。

三日内将事故报告书面(包括电子版)报生技部。

对只涉及一个车间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生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车间负责人组织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统一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的定性和调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更好地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新能源电站(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各类安全事故、违章、异常、未遂的定性、考核。

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章规定和事故分级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电力事故是指从事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环节的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性活动发生的事故。

主要包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事故调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调查认定在事故的发生、扩大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一定责任之一的。

(三)急性工业中毒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无防护进入有毒环境等,导致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四)全厂对外停电是指电站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五)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发生发供电设备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六)“四不放过”是指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查分析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隐瞒事故真相的错误做法,做到“四不放过”。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以至扩大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破坏安全生产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条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作为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各部门发生了本条例所列出的各种障碍、异常时,责任部门主任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察室。

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主任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凡是应考核的障碍、异常而责任部门未上报、未考核的,电厂将加倍考核责任部门。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以班组为单位的障碍、异常考核记录,安全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09月01日起实施。

原《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标准》停止使用。

第十条本条例释权属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安全监察室。

第二章各部门事故或障碍的考核界限第十一条由于运行人员人为过失(误操作、监调不及时、巡回检查不到位等)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运行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设备已经存在缺陷,由于事先未制定和采取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引起的事故、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由于制定的措施不周而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制定和审核人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检修返工或检修质量差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

事故、障碍、异常考核条例(试行)

事故、障碍、异常考核条例(试行)

甘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障碍异常考核条例1 总则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安全考核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1.2根据《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规定作为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1.3本条例适用于张掖发电公司内部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旨在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精、细化管理宗旨,分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1.4各部门当发生本条例所列出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时,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填写事故报告并及时上报工程技术部核查。

2 事故分类2.1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2人身事故及等级划分:2.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4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2.5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3设备事故:2.3.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 万元及以上者。

一类障碍和事故

一类障碍和事故

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D.1 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输电线路的运行分析和技术管理工作,掌握线路故障(“故障”在本《办法》中系指事故及障碍的统称,下同)情况及发生的规律,积累运行经验,考核线路设计的合理性及运行维护的有效性,根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D.2 适用范围D.2.1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直接管理(或代管)的35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

D.2.2 本《办法》仅针对线路(设备)出现的故障。

对由于线路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线路仅考虑引发事故的线路,其他如发、变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及被牵连的其他线路等不在此限。

对电网事故的调查、统计,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非线路原因引发的电网事故(如由于调度指挥不当、继电保护失灵等造成的),虽然发生线路故障,对此线路不作考核,可以按本《办法》进行调查,但不统计,。

D.3 线路隐患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标准偏低、选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不当、施工质量不佳或由于运行维护不周等原因,使线路处于异常(或不利)运行状态,虽未造成线路故障,但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这些对线路安全运行已构成威胁的不安全因素(情况),统称为“线路隐患”。

D.4 线路故障D.4.1 线路跳闸线路跳闸指开关动作,无论重合成功与否,均视为“跳闸”。

线路跳闸可能构成“一类障碍”或“事故”。

D.4.2 线路事故D.4.2.1 特大事故线路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D.4.2.2 重大事故未构成特大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重大线路事故:(1)线路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及以上者。

(2)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虽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D.4.2.3 一般线路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一般线路事故:a)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被迫停止运行。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1.1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鼠1.2非计划检修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孔1.3计划检修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35kV及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二类障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3.2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未达到一类障碍。

3.3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异常: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事件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立即停运,进行处理: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达到最高允许值;5)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事故事件分级

事故事件分级

第一章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定义与级别第一条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二条设备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文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奖罚标准

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奖罚标准

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安全生产奖罚标准目录一、总则二、事故2.1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2.2事故性质的确定2.3人身伤亡事故性质的确定三、障碍3.1一类障碍的认定3.2二类障碍的认定四、异常的认定五、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规定六、安全生产奖励标准七、安全生产处罚标准7.1处罚原则7.2事故处罚标准7.3障碍处罚标准7.4异常处罚标准7.5违反调查规定的处罚标准一、总则1.1 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我市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市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热网、保电网的原则,更好的为用户服务。

根据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省局《二类障碍认定细则》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2 制定事故、障碍、异常认定细则及对应的安全生产奖罚标准,目的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各类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奖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做到事故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2.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事实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二、事故2.1 电力生产事故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定为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

附件: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35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2、发电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3 、35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5、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系指发生的异常情况,均末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路发电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 主变压器,启备变,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2) 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3)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3、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35KV及以上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主绝缘损坏.4、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b)、35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c)、直流电源消失.d)、35KV及以上线路断导线(地)线,杆塔倾倒或折断;35KV及以上线路横担损坏,绝缘子损坏或脱落.e)、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b)、35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c)、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d)、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c)、通讯电源全部中断.d)、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e)、由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9、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10、其它a)、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b)、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c)、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电厂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界定分类

电厂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界定分类

电厂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界定分类;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35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2、发电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3 、35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5、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系指发生的异常情况,均末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路发电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 主变压器,启备变,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2) 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3)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3、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35KV及以上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主绝缘损坏.4、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b)、35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c)、直流电源消失.d)、35KV及以上线路断导线(地)线,杆塔倾倒或折断;35KV及以上线路横担损坏,绝缘子损坏或脱落.e)、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b)、35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c)、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d)、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c)、通讯电源全部中断.d)、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e)、由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9、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10、其它a)、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b)、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c)、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不安全事件

不安全事件

不安全事件:指电厂生产区域从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一般设备和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一二类障碍,(轻伤)及异常情况。

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将不安全事件分为事故、(含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包括人身设备和火灾)未遂事故、一类障碍、(包括人身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二类障碍、异常等八类。

一、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未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等参考下列内容。

(以下内容为化学专业生产上涉及的内容)二、重大事故隐患:指隐患一旦显现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故障,也包括多次重复发生还难以根治的引起主要设备被迫停运的缺陷。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指电厂区域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分级标准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所提供的标准。

四、四不放过:事故调查原因未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 化学水处理除盐水箱水质指标超标,被迫将除盐水箱水全部排掉者。

2 化学水处理除盐水箱满水溢流。

3 生产现场出现明火,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

4 主要化学仪表(溶解氧、PH表、导电度表、硅表、钠表等)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

5 化学水处理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失去备用超过24小时的。

6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跑酸、跑碱、跑树脂、不达标排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7 由于运行记录不全、不准确或不做记录,使运行方式和设备运行状况发生变化却没有真实反映,以致造成后果使运行分析发生困难。

8 由于人为过失,使汽水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者。

9 主要热力设备启动停止,未及时通知化学有关人员监督,造成水质不良。

10 化学监督主要仪表盘故障停用超过6小时。

11 化学监督主要仪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

12 厂区消防水泄漏未及时消除,或消防水泵两台同时故障不能正常备用。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Word格式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文件编号:CG/CS-AX-1.1.8-2012 Array文件版本:A0首发日期:2012-08-01编制部门:综合管理部编制人员:陈福亮审核:陈忠勤批准:杨茂生目次前言 (3)1. 范围 (4)2. 术语和定义 (4)3. 事故等级划分 (4)4. 事故认定 (5)5. 一类障碍 (8)6. 二类障碍 (9)前言本标准依据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事故暂行规定》及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对一般设备事故、障碍的认定标准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满足电厂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标准由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定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各发电厂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划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发电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认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修)。

2.2 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2.3 被迫停止运行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所属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公司领导部门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公司领导部门批准以前停运)。

2.4 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指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2.5 职工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3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特大事故3.1.1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3.1.2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者;3.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3.1.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公司总部认定为的特大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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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二类障碍定义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4.3.9.1 6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4.2.9.2 机组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4.2.9.3 6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2.9.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4.2.9.5 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2.10 二类障碍:系指发生的异常情况,均末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4.2.10.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 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台发电机组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b)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超过5%,且连续时间超过30分钟.4.2.10.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锅炉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b) 汽轮机运行中真空低于规定的最低值,或真空突然下降引起减负荷达到4.2.10.1(a)之规定者.c)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 ,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30%.d)汽轮机操作油压低于运行规程允许的最低压力.e)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漏油,致使油箱油位低于最低油位允许值;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油温异常升高(或降低),超过最大允许值±5℃.f) 发电机缺水,引起保护信号动作.g) 发电机静子温度或转子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轴瓦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h)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i) 主变压器,启备变,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j) 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k) 发电机空侧密封油压降低超过运行规程规定的最低值.l)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4.2.10.3 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 31.5MVA及以上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汽轮机隔板,叶轮损坏或发电机线棒或主绝缘损坏.c) 锅炉割错了炉管,达到两根及以上或虽不到两根但不听制止.d) 发电机转子或静子表面 ,31.5MVA及以上变压器外壳有过热现象,如漆皮脱落,变色或流胶.4.2.10.4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热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4.2.10.5 热机机械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给水压力低于规定允许值.b)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c)制粉系统爆炸.d)输煤皮带损坏5米以上.e)碎煤机损坏时间超过24小时或无故停用.f) 输煤设备(皮带机)损坏,停用72小时以上.4.2.8.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b)3KV及以上断路器,220KV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c) 直流电源消失.d)110KV以下,3KV以上线路断导线(地)线,杆塔倾倒或折断;3KV及以上线路横担损坏,绝缘子损坏或脱落.e)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f)20KW及以上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他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4.2.8.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b) 3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c) 汽轮机 ,锅炉失去主要热工保护,及主要热工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作.d) 主要水力机械保护误动或拒动.e) 汽轮机运行中超速.f) 锅炉安全门拒动或误动.g)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h) 主要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i) 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j) 系统稳定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4.2.10.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 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c)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d) 多路通讯设备一次群连续故障时间超过30分钟;二次群连续故障时间超过15分钟;三次群或信道机连续故障时间超过10分钟.e) 交换机故障全停时间超过15分钟;调度总机故障时间超过10分钟.f)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g) 由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4.2.10.9化学,仪表监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由于化学监督失职或加错药,引起汽水品质不合格;锅炉给水含氧量及硬度连续4小时不合格.b)透平油,绝缘油质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c)发电机供氢不足或氢气系统严重漏氢,使发电机氢压降低20%或氢气纯度下降到96%以下.d)燃油等混入汽水系统.e)主要电气.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f)CRT失去电源威胁机组安全运行.g)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4.2.10.10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4.2.10.11其它a) 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b)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c) 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 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浏览次数8670次悬赏分50 解决时间2007-9-20 14:43 提问者erfeima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最佳答案事故和障碍人身事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释义】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

员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释义】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员工乘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释义】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类障碍和二类障碍

一类障碍和二类障碍

⼀类障碍和⼆类障碍1 ⼀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定为设备⼀类障碍:1.1发电机组、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计划检修或停⽌备⽤。

1.2 22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者。

1.3设备、运输⼯具损坏,化学药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

1.4主要设备超运⾏规程规定参数应故障停机或达到保护动作值应紧急停机⽽未停机的。

1.5⽣产设备、⼚区建筑发⽣⽕灾,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1.6压⼒容器、承压热⼒管道、热交换器、压缩空⽓罐、⽓瓶等压⼒容器爆炸。

1.7⼀般电⽓误操作造成机组异常运⾏或被迫停运:1.7.1误(漏)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动装置(包括连接⽚)、误设主要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动装置定值。

1.7.2下达错误⽣产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1.8继电保护及安全⾃动装置的⼈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造成机组异常运⾏或被迫停运。

1.9继电保护及安全⾃动装置(包括热控保护、⾃动)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等造成机组异常运⾏或被迫停运。

1.10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档板)、误(漏)投停辅机等造成机组异常运⾏或被迫停运。

1.11监控过失:⼈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造成机组异常运⾏或被迫停运。

C.1.12⽹络系统、通讯系统瘫痪,严重影响正常⽣产秩序或造成重⼤损失者。

1.13 ERP系统、EAM系统重要数据丢失,且⽆法通过备份数据恢复,造成重⼤损失者。

1.14热⽹系统⾮计划停运,导致热⽤户供热中断,引起经济纠纷,或由于热⽹参数严重超标引起经济纠纷,造成15~50万元经济损失者。

1.15热⽹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50万元者。

1.16任何原因造成的热⽹系统全部⾮计划停运。

1.17任⼀热⽹系统⾮计划停运,导致热⽤户供热中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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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D.1 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输电线路的运行分析和技术管理工作,掌握线路故障(“故障”在本《办法》中系指事故及障碍的统称,下同)情况及发生的规律,积累运行经验,考核线路设计的合理性及运行维护的有效性,根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D.2 适用范围D.2.1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直接管理(或代管)的35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

D.2.2 本《办法》仅针对线路(设备)出现的故障。

对由于线路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线路仅考虑引发事故的线路,其他如发、变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及被牵连的其他线路等不在此限。

对电网事故的调查、统计,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非线路原因引发的电网事故(如由于调度指挥不当、继电保护失灵等造成的),虽然发生线路故障,对此线路不作考核,可以按本《办法》进行调查,但不统计,。

D.3 线路隐患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标准偏低、选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不当、施工质量不佳或由于运行维护不周等原因,使线路处于异常(或不利)运行状态,虽未造成线路故障,但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这些对线路安全运行已构成威胁的不安全因素(情况),统称为“线路隐患”。

D.4 线路故障D.4.1 线路跳闸线路跳闸指开关动作,无论重合成功与否,均视为“跳闸”。

线路跳闸可能构成“一类障碍”或“事故”。

D.4.2 线路事故D.4.2.1 特大事故线路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D.4.2.2 重大事故未构成特大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重大线路事故:(1)线路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及以上者。

(2)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虽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D.4.2.3 一般线路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一般线路事故:a)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被迫停止运行。

b)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后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c) 35kV~220kV线路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

d)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停用时间超过72h;②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e)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断线、掉绝缘子串(掉线)。

D.4.3 线路一类障碍未构成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线路一类障碍:a)35kV~220kV线路电压等级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未超过8h)。

b)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跳闸,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无(暂停)自动重合闸的线路跳闸后强送成功(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误动和系统发生振荡、解列引起的除外)。

D.5 调查内容输电线路发生故障,凡构成“事故”者均须调查,“一类障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

以下是线路故障调查的基本内容。

D.5.1 基本情况调查D.5.1.1 故障线路或线段的名称、建设年限及主要设计参数。

D.5.1.2 故障发生时间、地点及气象情况。

D.5.1.3 故障设备或构件(杆塔、导地线、拉线、基础等)型式、类别及地形环境情况。

D.5.1.4 故障简要经过及设备或构件损坏(包括制造厂家、型号、生产日期等)情况。

D.5.1.5 故障原因分析及结论。

D.5.2 线路险情调查D.5.2.1 杆塔基础及周边环境险情及程度(基础损坏、土体滑坡、地基沉陷等)。

D.5.2.2 杆塔身部及横担损坏、塔材丢失情况及程度(杆塔倾斜、塔材变形、混凝土电杆表面裂缝超标等)。

D.5.2.3 拉线及拉线金具受损(丢失)情况及程度(拉线断股、拉线棒断裂、螺栓缺损等)。

D.5.2.4 导线连接金具变化情况及程度(接续管温度超标,、耐张或引流金具松脱、移位、因金具造成导线损伤断股等)。

D.5.2.5 同一批瓷绝缘子劣化、钢帽、钢脚或联接金具断裂、玻璃绝缘子自爆、复合绝缘子硅橡胶脆化、憎水性下降或芯棒串位、酸蚀等情况及程度。

D.5.2.6 其他。

D.5.3 跳闸及一类障碍原因调查D.5.3.1 导线对塔身或拉线的间隙闪络。

D.5.3.2 导线对地(公路、铁路)、树木(竹林)、房屋等的间隙闪络。

D.5.3.3 导线相间或导、地线间闪络。

D.5.3.4 不同线路交叉跨越,相互之间闪络。

D.5.3.5 绝缘子串自身劣化击穿闪络。

D.5.3.6 绝缘子串因雷击、污秽、复冰、鸟害、风偏等引起的表面或击穿闪络。

D.5.3.7 其他(外力破坏或外部环境影响等)。

D.5.4 跳闸及事故原因调查D.5.4.1 杆塔由于大风、复冰倾倒或横担弯曲引发的永久故障。

D.5.4.2 杆塔因基础被洪水冲刷塌陷而倾倒。

D.5.4.3 拉线杆塔因拉线损坏或拉线金具断裂、拉线丢失而倾倒。

D.5.4.4 杆塔因塔材及螺栓被拆卸而倾倒。

D.5.4.5 杆塔因外力冲撞或人为破坏而倾倒。

D.5.4.6 水泥杆受损、断裂而倾倒。

D.5.4.7 导地线因大风、复冰、雷击而断线。

D.5.4.8 导地线因疲劳振动发生的断线。

D.5.4.9 导地线接续金具过热、损坏引起的接地故障。

D.5.4.10 外力、人为(如采石爆破)造成的断线。

D.5.4.11 绝缘子串或金具断裂、脱落造成的停电故障。

D.5.4.12 绝缘子串闪络或导线相间、导线对地闪络造成的跳闸或停电。

D.5.4.13 其他。

D.6 线路故障分析要点D.6.1 杆塔及基础D.6.1.1 设计气象条件取值偏低、整体或局部设计强度、刚度不满足实际使用条件。

D.6.1.2 杆塔定位对微地形、微气象条件考虑不周,定位不当,基础防洪排水设施不完善。

D.6.1.3 塔材、螺栓等零部件质量或性能差、选用不当或施工安装错用,代用不当。

D.6.1.4 施工质量不佳,不能满足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D.6.1.5 运行维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缺陷或其他原因。

D.6.2 导地线及金具D.6.2.1 设计时导地线荷裁、使用应力、截面选择或防振措施考虑不周,地线防雷保护角偏大。

D.6.2.2 导线对地面、房屋、树竹以及其它交叉跨越物的安全距离不够,导线风偏和弧垂计算不准确。

D.6.2.3 施工放线时导线有擦伤、断股等情况未妥善处理,导地线线夹、接续金具、引流连接金具、防振锤等压接或安装工艺质量不佳。

D.6.2.4 导地线质量差,存在接头焊接不牢,钢芯或铝股有断股等情况。

D.6.2.5 运行维护中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导地线锈蚀、接头过热、弧垂变化、金具松脱以及导地线振动、磨损等造成的缺陷,或其他原因。

D.6.3 绝缘子及金具D.6.3.1 线路绝缘配置与现场实际污秽等级不符,选用绝缘子型号、片数及安装方式不当等。

D.6.3.2 绝缘子产品生产制造质量不良,,运行年劣化率(或自爆率)超过标准,钢帽有砂眼、裂纹,钢帽、钢脚配合间隙过大(或与锁紧销配合不当),复合绝缘子伞裙、芯棒及端部密封质量差等。

D.6.3.3 绝缘子串连接金具强度不够或有缺陷。

D.6.3.4 运行维护(巡视、检测)、清扫、调整不及时,或金具缺陷处理不及时,或其他原因D.6.4 接地装置D.6.4.1 接地电阻值偏大,接地线连接不牢、被拆卸或地网锈蚀严重。

D.6.4.2 运行维护不到位或缺陷处理不及时,以及其他原因。

D.7 事故调查的组织D.7.1 一类障碍由送电工区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D.7.2 一般线路(设备)事故,通常由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若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地)供电公司的,由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只涉及一个送电(线路)工区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事故,也可指定该工区负责人组织调查。

D.7.3 重大、特大线路(设备)事故,应由所属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组织调查,也可由其向下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D.7.4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的技术人员填写;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所属送电(线路)工区,在事故调查后还应填写《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参见:附表D),并根据需要或要求报上级生产管理部门。

D.8 统计方法D.8.1 线路跳闸、事故每年发生的次数应按电压等级、故障类别及原因进行统计汇总,并分别计算出各电压等级线路的跳闸率、事故率。

D.8.2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一条线路在4h内多次跳闸,可定为一次事故。

D.8.3 同一供电企业的线路,由于同一原因(污闪、导线覆冰舞动等)或自然灾害(暴风雪、洪水、地震、泥石流等),造成多条线路同时或接连跳闸,可定为一次事故。

D.8.4 事故统计口径应与安监部门保持一致,主要对经安监部门认定的考核事故和自动重合闸重合不成功的线路进行事故统计,但D.2.2条所列条注情况除外。

D.8.5 线路隐患不在统计之列,但须另行记录以便掌握。

统发生振荡、解列引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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