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船员培训PPT课件】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三、瞭望的手段
3、一切有效手段 2)雷达或ARPA瞭望 (3)相对于视觉瞭望,雷达瞭望的缺点: 目标回波需要识别,有假回波。 方位精度不直观。 显示器上的物标大小和形状不能说明物标的种类和动态。 辨别物标的动态变化和进行标绘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利 于双方协调行动。 并不是每一物标在射程内都出现。有脉冲宽度、量程的 限制,还有海浪、雨雪的干扰等,使船舶附近或小物标 无法显示等。 真运动和相对运动的显示变换有误。
3、一切有效手段 2)雷达或ARPA瞭望 (1)主要使利用雷达或ARPA的功能,捕捉船舶周围的 物标,然后对物标进行标绘而得出物标的态势来协助瞭 望。不管是在能见度良好还是不良,驾驶员在任何时候 使用雷达都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因此,雷达瞭望也成为 一种最常用和最主要的瞭望手段。尤其是在狭水道,进 出港口,船舶密集区或渔区。
自动88节11能见度借助汽车碰撞案件能见度借助汽车碰撞案件22停住能力停住能力33速度速度44船舶的态势等船舶的态势等一所有船舶一所有船舶11能见度能见度11是决定使用安全航速的首要因素是决定使用安全航速的首要因素22在能见度不良时要求机器备车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在能见度不良时要求机器备车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同时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当每一船在听到他船的雾号显备同时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当每一船在听到他船的雾号显示在本船的正横前或与正横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示在本船的正横前或与正横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而存在碰撞危险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航而存在碰撞危险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航33能见度与灯光照距的关系能见度与灯光照距的关系如下页表格如下页表格能见度与灯光照距的关系能见度与灯光照距的关系桅灯照距海里桅灯照距海里各大气能见度的灯光照距海里各大气能见度的灯光照距海里能见度能见度1313海里海里能见度能见度1010海里海里能见度能见度77海里海里能见度能见度55海里海里665353434337375544443737323222181816161515一所有船舶一所有船舶22通航密度通航密度11定义
对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规则的理解
驶和行动规则”。第二章 中分为三节 ,分别是船舶在 故中船舶碰撞事故 占到一半 以上 ( 0 占5 %至6 %), 5
规则和船舶在能见度不 良时的行动规则。
从 内容和篇幅上看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
行动规则包括7 内容 ,船舶在互见 中的行动规则包 驶。这说明有些驾驶员对于船舶在能见度不 良时的行 条
一
二、对于 能见度不 良行动规则的理解
第 1条 “ 9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共分
为5 ,其 中第1 款 款规定 : “ 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 良
海面能见度和碰撞 事故 的特点
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这 说明适用本条规定的船舶 ,在能见度不 良的水域中或
好和不 良的中间地带 , 对于海上能见度的判断只有能 见度 良好和能见度不 良两种情况 ,但作为船舶驾驶员
一
在不同的水域航行 ,安全航速都是不一样 的,故大多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 , 船速越快才越安全。
而言 , 偏于安全的做法是把这样 的模糊状态 当做能见 数人认为安全航速对船舶没有约束和限制,甚至认为 度不 良来对待 。可见 , 《 9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17年 第二章第三节第1条 “ 9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 避碰规则第六条对安全航速这样描述 : 所有的船
随时操 纵 的准备 。 ”
良的中间模糊状态 ,例如海面因为雾 、霾 、雨 、雪等
原 因 ,视 程 为 1 2nmi ,甚 至视 程 有 忽远 忽 近 的 l e 情况。
显然 ,前半句话的重点要素是安全航速。对于安 个固定的数值来表明航速是否安全 ,不同类型的船
而在事故调查处理实践中,不存在能见度介于 良 全航速 ,大家都认为其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没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颁布日期:1972-10-20执行日期:1977-07-15各缔约方,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经就该规则被认可以来的发展情况对之进行了审议,现协议如下:第一条一般义务各缔约方保证实施本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所组成的各项条款及其他附录。
第二条签署、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1.本公约保持开放到1973年6月1日为止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2.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方,可按照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b)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或(c)加入。
3.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须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交存相应的文件,方为有效。
本组织应将每一上述文件的交存和交存日期通知已签署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第三条领土的适用范围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
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
第四条生效1.(a)本公约应在至少有15个国家参加本公约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该15国的商船总和应不少于全世界100总吨及100总吨以上船舶的艘数或吨位的65%,以先达到者为准。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本公约在1976年1月1日之前不应生效。
2.对于在达到本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条件之后而在本公约生效之前按照第二条规定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
船舶避碰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规则中“追越”的规定:任何船舶在追越他船时, 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规则中“对遇局面”的规定:船舶处于对遇局面 时,互为让路船,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 的左舷驶过。
注意点:右转、及时和充分。
船舶避碰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规则中“交叉相遇局面”的规定:当两艘机动船 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 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 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船舶避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安全航速:是指船舶在任何时候使用一种航速时 要能同时达到: 1、随时采取适当的有效的行动以避免碰撞; 2、在与当时环境和情况相适应的距离以内把船停 止。
船舶避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决定安全航速应考虑的因素: 能见度情况 通航密度 船舶的操纵性能 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 风、浪和流的情况以及航行危险的接近 吃水与可航水深的关系 在港内航行时,航速不应超过港章的规定
船舶避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通航分隔制
分隔带或分隔线:是指用于分隔各通航分道界限 的带或线,也可指用于分隔通航分道与邻近沿岸 通航区界限的带或线。 C区:任何方向上航行的船舶,都可能在此相会 遇; A区:是来往船舶的交错区; B区:是同一航向中行驶的船舶相会遇的区域。
船舶避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船舶避碰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能见度不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 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 的情况。
能见度不良的定量解释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
能见距离小于5海里时为能见度受到限制; 能见距离小于2~3海里时为能见度不良。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与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第三条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1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2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3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4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5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6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13.“地效翼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在相当接近水面的高度飞行..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节条款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第五条了望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的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第六条安全航速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1、对所有船舶:1能见度情况;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的密集程度;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6吃水和可用水深的关系..2.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应考虑:1雷达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4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的估计..第七条碰撞危险1.每一船舶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2.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包括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3.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4.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1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2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近距离驶近他船时..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的;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4.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5.如需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的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6.1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的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2如果在接近其他船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被要求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的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3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通过不应被妨碍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的责任..第九条狭水道1.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的声号..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迫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迫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的声号..2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据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6.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规定的相应声号..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第十条分道通航制1.本条适用于本组织采纳的分道通航制;但并不解除任何船舶遵守任何其他各条规定的责任..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1 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2 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3 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则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3.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用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4.1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m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2尽管有本条4款1项规定;当船舶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5.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1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2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7.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9.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10.帆船或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按分道通航行驶的机动船舶的安全通行.. 1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的作业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1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铺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十一条适用范围本节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第十二条帆船1.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路:1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3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2.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对于方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第十三条追越1.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2.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4.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的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第十四条对遇局面1.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2.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并且;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或两盏舷灯;在白天能看到他船的上述相应形态时;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3.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1.1两船中的一般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2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现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条款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2.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3.在交叉相遇的局面下;机动船按照本条1款2项采取行动以避免与另一艘机动船碰撞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4.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1失去控制的船舶;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3从事捕鱼的船舶;4帆船..2.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1失去控制的船舶;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3从事捕鱼的船舶..3.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1失去控制的船舶;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4.1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显示第二十八条信号的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2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全面考虑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5.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6.1地效翼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2地效翼船在水面操作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本章各条..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不在互见中的船舶..2.每一船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3.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每一船应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4.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如果这种行动包括转向;则应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5.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二十条适用范围1.本章条款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着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3、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5.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定义1.“桅灯”是指定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m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120次或120次以上的号灯..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距离本规则条款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1.长度为50m或50m以上的船舶:—桅灯;6海里;—舷灯;3海里;—尾灯;3海里;—拖带灯;3海里;—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2.长度为12m或12m以上但小于50m的船舶:—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m的船舶;3海里:—舷灯;2海里;—尾灯;2海里;—拖带灯;2海里;—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3.长度为12m的船舶:—桅灯;2海里;—舷灯;1海里;—尾灯;2海里;—拖带灯;2海里;—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4.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海里..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1在前部一盏桅灯;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3两盏舷灯;4一盏尾灯..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3.地效翼船只有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号灯外;才应显示一盏高强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4.1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 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的附近..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2两盏舷灯;3一盏尾灯;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2两盏舷灯;3一盏尾灯..4.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5.除本条7款所述者外;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1两盏舷灯;2一盏尾灯;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m;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2如宽度为25m或25m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灯;3如长度超过100m;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带船与被拖带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1.在航帆船应显示:1两盏舷灯;2一盏尾灯..2.在长度小于20m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3.在航帆船;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同时显示..4.1长度小于7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第二十六条渔船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海上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包括非排水船筏和水上飞机。 所谓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是指不管其 种类、大小、形状或用途如何,凡是能够装载人或物,靠自力或外 力航行作为水上运输手段用的工具,均属船舶,例如客船、货船、 帆船、摇撸船、划桨船、竹木排和筏等等。即使是气垫船处于非排 水状态航行或水上飞机也作为船舶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机动船,是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当处在“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 受到限制”或“从事捕鱼”的情况下,尽管它也用机器推进,但不 作为机动船论,而按“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论处。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 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 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 它是指使用限制操纵性能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船舶,即渔具的
第二条: 责
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 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 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负责。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 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 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局。
Hale Waihona Puke 、对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是指对当时特殊情况(即异于一般正常情况)缺乏应有的戒备。例 如: 1)对突然遇雾或暴风雨缺乏戒备; 2)在狭水道或通航密度大的水域中行驶,为避让他船而与另一船 造成紧迫局面缺乏戒备; 3)在锚泊中,不注意他船的动态,如走锚危及本船; 4)对他船可能背离规则的行动缺乏戒备; 5)没有注意浅水效应和防止船吸、岸吸的发生等等。 此外,如船舶设计存在潜在问题——车、舵系统缺陷等;船舶不符 合航条件而开航;船长或船员不符合IMO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等等的情况均属于船舶经营人或其所有 人的疏忽。 三、背离 《规则》要求应充分考虑的海上避碰实际中存在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航行危险;二是碰撞危险;三是特殊情况。 1、航行危险,如 1)两艘机动船对遇,其中一船的右舷临近浅滩或暗礁或沉船等所产生 的危险; 2)两艘机动交叉相遇,在直航船的正前方临近航行危险物,如漂流物 所生的危险等。
海船船员考试: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海船船员考试: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1、单选(江南博哥)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上的任何改变,如当时环境许可,应:()A.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观测时容易察觉到即可B.大得足以使他船用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即可C.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并能导致两船在安全距离上通过D.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即可答案:C2、单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9条狭水道条款的第一款要求船舶靠右行驶,是指:()A.只要求船舶靠右侧行驶即可B.应保持在水道中央线的右侧行驶即可C.不同吃水的船舶应根据水道的水深及本船的吃水来决定本船应驶的区域D.尽量从他船右舷追越答案:C3、单选确定碰撞危险的最好方法是:()A.核查与来船的距离B.仔细观察来船的罗经方位C.注意他船发出的任何信号D.观察来船桅灯夹角及舷灯颜色的变化答案:B4、单选判断碰撞危险的最好方法是:()A.舷角判断法B.距离判断法C.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D.罗经方位判断法答案:D5、单选在第七条,“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一款中,“罗经方位”是指:()A.真方位B.相对方位C.磁罗经或电罗经方位D.主罗经方位答案:C6、单选舷角是()。
A.船首尾线至2方位线的夹角B.物标的方向C.真航向减去真方位D.真北至物标方位线的夹角答案:A7、单选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水域,下列哪些船舶不应妨碍按分道通航制的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Ⅰ、从事捕鱼的船舶Ⅱ、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Ⅲ、帆船Ⅳ、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D.Ⅰ答案:B8、单选保证船舶海上安全航行的首要做法是:()A.保持正规了望B.使用安全航速C.判断碰撞危险D.采取避让行动答案:A9、单选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是来船方位的变化情况,该方位是指:()A.罗经方位B.相对方位C.舷角D.真方位答案:A10、单选船舶在足够的水域中能及时地、大幅度地,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的转向,可能是:()A.最有效的避碰行动B.避免紧迫危险的最有效的行动C.避免紧迫局面最有效的行动D.避免碰撞危险最有效的行动答案:C11、单选在狭水道中,一船“不应妨碍”另一船,就意味着“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应:()A.尽可能采用避免发生紧迫危险的方法航行B.尽可能缓慢地航行C.尽可能采用避免构成碰撞危险的方法航行D.沿航道中心航行,以避免过分接近靠右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过答案:C12、单选船舶驶近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Ⅰ、特别机警Ⅱ、谨慎驾驶Ⅲ、鸣放相应声号A.Ⅰ、ⅡB.Ⅰ、Ⅱ、ⅢC.Ⅱ、ⅢD.Ⅰ、Ⅲ答案:B13、单选下列哪些船舶应保持正规了望?()Ⅰ、独木舟Ⅱ、锚泊中从事非拖网作业的非机动船Ⅲ、失去控制的船舶A.ⅠB.Ⅰ、ⅢC.Ⅱ、ⅢD.Ⅰ、Ⅱ、Ⅲ答案:D14、单选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水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Ⅰ、所有从事捕鱼的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必须沿相应通航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Ⅱ、从事捕鱼的船舶在分隔带或沿岸通航带内可以向任何方向进行捕鱼作业Ⅲ、在通航分道内沿相应通航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的从事捕鱼的船舶免除不应妨碍他船的义务A.ⅠB.ⅡC.Ⅰ、ⅢD.Ⅰ、Ⅱ、Ⅲ答案:B15、单选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水域,下列说法哪项正确:()Ⅰ、“分道通航制规则”不适用于分道内行驶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Ⅱ、《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驾驶和航行规则的各条规定同样也不适用于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Ⅲ、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所必须的限度内,不受“分道通航制条款”的约束A.ⅠB.Ⅰ、ⅡC.ⅢD.Ⅰ、Ⅱ、Ⅲ答案:C16、单选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水域,下列哪些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Ⅰ、帆船和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Ⅱ、从事捕鱼的船舶;Ⅲ、当船舶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的港口、近岸设施、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Ⅳ、为避免紧迫危险时A.Ⅰ、ⅡB.Ⅰ、Ⅱ、ⅣC.Ⅰ~ⅢD.Ⅰ~Ⅳ答案:D17、单选单凭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应具有的条件是:()Ⅰ、有足够的水域Ⅱ、及时地、大幅度地Ⅲ、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A.ⅠB.Ⅰ、ⅢC.Ⅰ、ⅡD.Ⅰ、Ⅱ、Ⅲ答案:D18、单选有关避免碰撞的行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Ⅰ、任何避免碰撞的行动均应当是积极的、及时的、大幅度的;Ⅱ、任何避免碰撞的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均应当是积极的、及时的、大幅度的;Ⅲ、根据驾驶和航行规则所采取的任何避免碰撞的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均应当是积极的、及时的、大幅度的;A.Ⅰ、Ⅱ、ⅢB. Ⅱ、ⅢC.ⅢD.Ⅱ答案:C19、单选在海上发现随着来船距离的减小,其罗经方位变化率越来越快,如果本船未采取行动(保持原航向航速不变),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Ⅰ、来船一定采取了行动使DCPA增大;Ⅱ、来船的DCPA不等于0;Ⅲ、本船与来船之间不存在碰撞危险A.ⅠB.Ⅰ、ⅢC.ⅡD.Ⅱ、Ⅲ答案:C20、单选了望条款的适用范围是:()A.夜间,一切船舶B.能见度不良时的一切船舶C.能见度良好时的任何船舶D.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每一船舶答案:D21、单选在能见度不良的开阔水域中航行与他船构成碰撞危险,从及早的要求考虑,采取避让行动的时机应比在能见度良好时要();对正横后的来船宜在两船相距()以外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A.早些;3海里B.晚些;3海里C.早些;1海里D.晚些;1海里答案:A22、单选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水域内,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执行某项作业所必须的限度内可免受分道通航制条款的约束,该项作业不包括:()A.从事清除水雷作业B.从事疏浚作业C.在航中从事转运人员D.维护海底电缆作业答案:C23、单选根据本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各条规定求采取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及早地进行和运用良好船艺.这一规定适用于:()A.互见中构成碰撞危险的船舶B.能见度不良时任何构成碰撞危险的船舶C.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任何负有避让责任的船舶D.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任何构成碰撞危险的船舶答案:C24、单选互见中,当一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和一艘不应被妨碍的船舶相遇并构成碰撞危险,如果根据互见中的行动规则,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成为让路船,则:()A.不应妨碍的责任解除B.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的让路责任解除C.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应根据让路船的行动条款采取行动D.不应被妨碍的船舶的保向保速的责任解除答案:C25、单选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水域端部附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Ⅰ、船舶应避免在此区域锚泊Ⅱ、船舶应保持与通航分道总流向完全一致的航向Ⅲ、船舶应特别谨慎驾驶A.ⅠB.Ⅰ、ⅡC.Ⅱ、ⅢD.Ⅰ、Ⅲ答案:D26、单选下列哪种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Ⅰ、帆船Ⅱ、船长小于20m的船Ⅲ、从事捕鱼的船A.ⅠB.Ⅰ、ⅡC.ⅢD.Ⅰ、Ⅱ、Ⅲ答案:C27、单选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行驶的船舶包括:()Ⅰ、长度大于100米的船舶Ⅱ、限于吃水的船舶Ⅲ、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A.ⅠB.ⅡC.Ⅱ、ⅢD.Ⅰ、Ⅱ、Ⅲ答案:B28、单选交叉相遇局面中,让路船为避让其右舷角50度的来船采取转向措施,最容易被直航船用视觉察觉的行动是:()A.向右转向10°B.向右转向20°C.向左转向20°D.向右转向使船头对准他船船尾答案:D29、单选“穿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所谓的直角是指穿越船的:()A.船首向与船舶总流向的夹角B.航迹向与船舶总流向的夹角C.船首向与沿船舶总流向行驶的船舶船首向的夹角D.航迹向与沿船舶总流向行驶的船舶航迹向的夹角答案:A30、单选在分道通航制区域中,你船可使用“YG”信号的情况是:()A.你船要求他船避免妨碍你船B.他船前方存在不明危险物C.你船遇险需要救助D.你船发现他船没有遵守分道通航制航行规则答案:D海船船员考试: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考试试题1、单选(江南博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Ⅰ、不应被妨碍的船舶有时也须给他船让路Ⅱ、当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处于直航船的位置时,也不解除其不应妨碍的义务Ⅲ、在构成碰撞危险后,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的不应妨碍义务仍不解除A.Ⅱ、ⅢB.Ⅰ、ⅡC.Ⅰ、Ⅱ、ⅢD.Ⅰ、Ⅲ答案:C2、单选单凭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其先决条件是:()Ⅰ、有足够的水域Ⅱ、及时地、大幅度地Ⅲ、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A.ⅠB.Ⅰ、ⅢC.Ⅰ、ⅡD.Ⅰ、Ⅱ、Ⅲ答案:A3、单选下列有关雾航说法中哪个正确:()A.雾航中,装有雷达的船舶不但应设置专职的雷达观察员,还应派设“了头”B.雾航中,若已由专人负责雷达观察,即可认为该船已配备足够“了望”人员C.雾航中,若已由专人负责雷达观察,或已派设“了头”,即可认为该船已配备足够“了望”人员D.雾航中,若已派设“了头”,即可认为该船已配备足够“了望”人员答案:B4、单选关于狭水道条款,下列何项正确:()A.在任何情况下,船舶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B.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C.由于工作性质,“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可以背离“右行”规定D.由于帆船的操纵特点,所以背离“右行”规定,是无可非议的答案:B5、单选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水域,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哪些区域内锚泊?()A.在通航分道内B.分道通航制水域及其附近C.分隔带内D.分道通航制水域内或其端部附近答案:D6、单选1.对所有船舶,在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Ⅰ、吃水和可用水深的关系Ⅱ、风、浪和流的情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Ⅲ、船舶的操纵性能A.ⅠB.Ⅰ、ⅢC.Ⅰ、ⅡD.Ⅰ、Ⅱ、Ⅲ答案:D7、单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8条避免碰撞的行动这一条款适用于:()A.互见中B.能见度良好时C.能见度不良的互见中D.任何能见度情况答案:D8、单选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水域,下列哪些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Ⅰ、不能安全使用邻近通航分道的船舶;Ⅱ、帆船和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Ⅲ、从事捕鱼的船舶;Ⅳ、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局面的船舶A.Ⅰ~ⅣB.Ⅱ~ⅣC.Ⅱ、ⅣD.Ⅰ、Ⅱ、Ⅲ答案:D9、单选来船的罗经方位有明显的变化,也可能存在碰撞危险的情况有:()Ⅰ、驶近一艘很大的船Ⅱ、来船正在作航向或航速的一连串小变动Ⅲ、来船的航向不稳定A.ⅠB.Ⅰ、ⅢC.Ⅰ、Ⅱ、ⅢD.Ⅱ、Ⅲ答案:C10、单选在能见度不良的开阔水域中航行与他船构成碰撞危险,从及早的要求考虑,采取避让行动的时机应比在能见度良好时要();对正横后的来船宜在两船相距()以外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A.早些;3海里B.晚些;3海里C.早些;1海里D.晚些;1海里答案:A11、单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9条狭水道条款的第一款要求船舶靠右行驶,是指:()A.只要求船舶靠右侧行驶即可B.应保持在水道中央线的右侧行驶即可C.不同吃水的船舶应根据水道的水深及本船的吃水来决定本船应驶的区域D.尽量从他船右舷追越答案:C12、单选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行驶的船舶包括:()Ⅰ、长度大于100米的船舶Ⅱ、限于吃水的船舶Ⅲ、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A.ⅠB.ⅡC.Ⅱ、ⅢD.Ⅰ、Ⅱ、Ⅲ答案:B13、单选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水域,下列哪种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安全通行?()A.从事捕鱼的船舶B.帆船或船长小于20m的船舶C.从事捕鱼的船舶、帆船或船长小于20m的船舶D.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和水面上的水上飞机答案:A14、单选船舶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水域端部附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Ⅰ、在此区域会遇时,直航船解除保向保速的义务Ⅱ、船舶应保持与通航分道总流向完全一致的航向Ⅲ、船舶欲驶进驶出通航分道时应保持与通航分道总流向呈直角的船首向行驶A.ⅠB.Ⅰ、ⅡC.Ⅱ、ⅢD.Ⅰ、Ⅱ、Ⅲ答案:D15、单选下列有关核查避让行动说法正确的是:()A.核查避让行动的有效性,仅适用于让路船B.核查避让行动的有效性,仅适用于负有让路责任和义务的船舶C.由于直航船具有“保速保向”的权力,因而,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不适用于直航船D.让路船与直航船均负有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的责任和义务答案:D16、单选避让行动有效性的核查适用于下列哪些船舶?()Ⅰ、互见中的追越船Ⅱ、互见中的被追越船Ⅲ、互见中构成碰撞危险的两艘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A.Ⅰ、ⅡC.Ⅰ、ⅢD.Ⅱ、Ⅲ答案:B17、单选一艘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和一艘不应被妨碍的船舶相遇,在构成碰撞危险之前,不应妨碍的责任()产生,不应被妨碍的船舶()保向保速的义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行动规则的解读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行动规则的解读1)怎样避免船舶雾中碰撞事故的发生?(1)关于船舶避让动作互相不协调。
首先要知道,如何才能立即发现两船之间在避让动作上发生了不协调。
当本船采取了转向避让动作,尤其是大幅度的,经继续观测发现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显著变化,相互的碰撞关系没有变化,CPA没有增大,应立即意识到来船已采取了与本船相抵消的行动,发生了不协调,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否则,碰撞危险已迫在眉睫。
(A)规则是国际性的法律条文,因此它高度概括,高度原则,其内涵往往是很深刻的,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背诵和熟悉上。
不协调的根本原因总是一船按规则右转,而另一船违反或背离规则左转。
因此,要执行正规的了望,早发现,早判断,早行动。
(B)两船对规则、对局面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
尤其是右对右近距离通过,或小角度交叉时,当两船在大小、速度上差别很大时,这种理解和行动上的差异更大。
但在雾航中不能互见,在雷达上根本无法去分析判断这些差异,这就要求操纵者如能根据回波的特点分析判断当然好,但更重要的是行动要早,并用本船的“动作语言”向对方表明自己的动向,不要让对方对本船有过多的猜测和等待。
(C)转向的幅度不够,或对航向做了一连串的小的变动。
小的变动是规则明文禁止的,其危害不言自明,不再赘述。
盲目等待对方的行动,以至丧失了时机。
驾驶员要在心中有一个安全距离圈,即接近到多少海里,本船将采取何种避让行动,或不能让对方接近到几海里等,避免在紧张的情况下可能的错误,也避免盲目的等待。
应知道,每一个驾驶员、每一船舶的安全意识是不同的,受船舶的大小、速度、种类等多种环境因素和其它不定因素的影响,要求别人与你想到一起,只能是一厢情愿。
要立足于自己,争取主动。
(D)航线设计上的不足。
距碍航物过近,或航线的两边都有碍航物,使驾驶员左右不得,既要让船,又担心船位的偏离。
为不协调的动作创造了条件。
另外,所设计的航线是所谓的习惯航线或规定航线,往返船舶多;或航线恰好穿过鱼船群,所有这些都为雾航安全造成了不利条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第1页共18页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水手业务第17课船舶海上避碰常识1
1994年某油轮公司一艘15000吨级油船在长江水 域与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艘7500吨级集装箱船碰撞, 导致油船爆炸而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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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外海难事故统计,船 舶碰撞事故占的比例较大。各 国的海难事故分类和海难事故 统计都将船舶碰撞事故列为首 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责任 第三条 一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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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了望 第六条 安全行航速 第七条 避碰危险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为 第九条 狭水道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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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十三条 追越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五条 交叉对遇局面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直航船当行为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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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船(Power-driven vessel)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1)机器推进:指任何种类的机器,如蒸气机,
柴油机,气轮机,电动机,核能装置等。 (2)除装有机器而未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推
进器的船舶,均为机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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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船并不指正在使用机器推动的船舶,除 失控船外,停止主机而处于在行不对水移动的漂 航状态,仍视为机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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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航行(支持级)
第I栏
第2栏
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表A-II/ 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船舶避碰规则
海上避碰规则详解2010-11-25 17:59:05| 分类:专业|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 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分道通航制需由国际海事组织采纳后实行)3 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规定第二条责任1 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负责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当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就比方说操作受限和失控)碰撞危险是指如果继续航行将会发生碰撞的局面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紧迫危险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第三条一般定义1 船舶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2 机动船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 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4 从事捕鱼的船舶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5 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6 失去控制的船舶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走锚)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7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指由于工作性质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包括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8 限于吃水的船舶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看起来很宽但由于吃水不能太好地转向)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9 在航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船舶一共就这四个状态)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操作相关)11 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用雷达发现目标不是互见)12 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有东西遮着视线才算天黑不算)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节各条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不能因为看不见摸不着就说认为没有危险要保持警戒)第五条僚望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僚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性)作出充分的估计第六条安全航速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能见度情况通航密度船舶的操纵性能(水深和纵横倾导致船舶操纵性能的改变)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出现背景光降低了发现目标的可能)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以足够的间隔切换雷达探测的距离)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抑制干扰的情况下要注意小目标可能丢失)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水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除保持雷达监视外还要注意僚望)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对目标进行一定的确认)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观测中要结合僚望)第七条碰撞危险1 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2 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3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要持续系统地进行观测)4 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航向交叉)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即便是不构成相似三角仍存在有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1 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2 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航速的任何变动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海上判断相对运动不容易)应避免对航向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老做小动作ARPA 雷达就很痛苦了)3 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不能让其他船感觉要撞上了)4 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5 如须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有疑问情况又不明朗就应该选择把船停住)6 被认为是不得被妨碍的船舶同样有责任采取有效地避碰手段就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来说要根据当时环境留出足够的水域即便是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正接近其他船舶并有碰撞的可能性时第九条狭水道1 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航道内靠右航行)2 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3 从事捕渔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可以捕鱼但不能妨碍其他船通行)4 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5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企图右舷2长1短企图左舷2长2短)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1长1短1长1短)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追越船仍有给被追越船让路的义务6 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鸣放声号(鸣放1长声回答1长声)7 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不要把航道占着)第十条分道通航制1 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各分道通航制2 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不是紧迫危险尽量不进入)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3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穿越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4 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过境航行通常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沿岸通航带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但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和帆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沿岸通航带较大的船在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的港口近岸设施建筑物引航站或为了避免紧迫危险可以使用沿岸通航带5 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船舶在航道中行驶一般都处于紧迫局面随时可能发展成紧迫危险)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是允许的6 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7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8 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9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可进入航道和分隔带捕鱼)10 帆船或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航道内机动船的机动较为困难)11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从事作业时(航道疏浚或是航标维护)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十一条适用范围本节各条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第十二条帆船让路船判定先左舷后上风(左舷受风向右避让的幅度更大上风比下风的感觉上动力更加足一些)第十三条追越1 不论能见度如何被追越船观测是否充分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非机动船)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2 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看见尾灯看不见舷灯)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处于追越船的位置3 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行动可能使他船认为是本船在追越)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4 追越船应给被追越船让路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第十四条对遇局面1 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2 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即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两盏舷灯(舷灯可能由于距离太远不能看到)在白天发现他船形态时处在正对是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3 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要让开右舷的船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辐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1 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2 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首先满足避碰的需求然后再满足直航船保向保速的要求)3 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机动船处于直航船的位置上但却发现和其他船有碰撞的可能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4 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不能因为直航船有采取避碰行动的可能而让路船不采取避碰的行动)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除狭水道分道通航制追越另有规定外1 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从事捕鱼的船帆船(帆船追越机动船帆船要给机动船让路)2 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从事捕鱼的船3 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要尽可能地让开航道里的船)4 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应避免妨碍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3盏环照灯红红红圆柱) 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5 水上飞机地效船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避碰适用船舶之间避碰的规定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 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2 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3 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每一船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4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就是能不能不改变航向航速而直接通过)或存在着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要是采取转向避让则应除对被追越船外(追越船可能从左舷或是右舷追越)对正横前的船舶不要采取向左转向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不要朝着它转向(要让船尾对准它)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维持方向需要一定的速度) 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距离较近或雾号显似在本船正前方)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二十条适用范围1 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2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光线暗的时候)都应遵守不应显示容易被误认的号灯或者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3 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4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5 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号灯布置的细节)第二十一条定义1 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度内显示2 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 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3 尾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4 拖带灯是指具有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的黄灯(垂直尾灯上方)5 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6 闪光灯是指一秒两次闪光的号灯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距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50米12到50米12米以下6 海里 5 海里(20米3 海里) 2 海里桅灯3 海里 2 海里 1 海里舷灯3 海里 2 海里 2 海里尾灯3 海里 2 海里 2 海里拖带灯3 海里 2 海里 2 海里白红绿或环照灯用于表示信号的白色环照灯5海里提示注意的白色环照灯 3 海里如宽度小于25 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12米以下机动船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尾灯尽量装在首尾中心线上7米以下7节以下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舷灯尾灯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1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在前部一盏桅灯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锚泊白色环照灯后于并低于)小于50 米的船可以这样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在航机动船正视在航机动船右侧在航机动船尾视2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装有桅灯舷灯尾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地效船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正视气垫船左视气垫船尾视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垂直两盏桅灯(无论是50米大于50米还是小于50米桅灯的数目代表船的长度)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垂直显示三盏桅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号型(对拖轮来说)拖带船正视拖带船右侧拖带船尾视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机动船的号灯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显示两盏桅灯(表明机动船正从事拖带作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机动船旁拖正视机动船旁拖右侧机动船旁拖尾视机动船顶推正视机动船顶推右侧机动船顶推尾视除不易被察觉物体外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不显示桅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被拖船或被拖物体)被拖船左侧被拖船尾视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对水移动都要亮舷灯尾灯)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 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宽度为25 米或25 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如长度超过100 米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 米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合适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拖带顶推旁拖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的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在航帆船应显示没有桅灯(非机动船或者是没有动力的船舶一般不显示桅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小于20 米的帆船上舷灯和尾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在航帆船正视在航帆船右侧在航帆船尾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正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右侧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尾视在航帆船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向右转向)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舷灯和尾灯的合色灯同时显示在航帆船上红下绿正视在航帆船上红下绿左侧在航帆船上红下绿尾视小于7 米的帆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划桨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尖端向下第二十六条渔船从事捕鱼的船舶(正在捕鱼)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在航还是锚泊都可以捕鱼)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取代桅灯)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小于20 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50米以下不要求)当对水移动时除显示上绿下白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小于20 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 米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相邻处捕鱼船的额外信号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红红垂直两个球体当对水移动时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灯红白红(没有完全失去控制中间有个白色环照灯)垂直三个号型球菱球当对水移动时环照灯(红白红球菱球)舷灯尾灯当锚泊时红白红球菱球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除显示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还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环照灯红白红球菱球对水移动桅灯舷灯尾灯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在碍障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当锚泊时(正在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以取代锚泊(一盏环照白灯一个球)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红白红球菱球时则应显示。
第三章-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在白天,下列情况负责值班的驾驶员 可以视为 视为惟一的瞭望人员:
1、对已处环境仔细估量,并确信此种做法是安 全的。 2、已对下列因素做了充分考虑(包括但是不限 于此):天气情况、能见度、通航密度、临近 的航行危险等。 3、当情况发生变化且需要协助时,协助人员能 立即应招至驾驶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即适用于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也适用于能见度 不良的情况。而且不论船舶是否在互见中。
然而根据“规则”条文的含义以及其他条 文的联系,“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 规则”中的某些条款,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 这以后会逐条讲到。
第一节:瞭望
一、保持正规瞭望的重要性
1、瞭望的含义:
2、瞭望人员的位置应保证能获得最佳的瞭望 效果;
3、瞭望时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 用手段;
4、瞭望时连续的、不间断地;
5、瞭望人员做到恪尽职守、认真、谨慎;
6、瞭望的 方法正确、并且是全方位的,瞭望 时应该先近后远、前后左右全方位观察;
7、正确处理好瞭望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 切不可因为定位、转向、换海图等其他工作影 响瞭望。
第三章: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 况下的行动规则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的 规定包括有关船舶为避免碰撞应保持各种戒备的 规定: ✓ 瞭望、 ✓ 安全航速、 ✓ 碰撞危险、 ✓ 避免碰撞的行动、 ✓ 狭水道航行、 ✓ 船舶定线制和分道通航制。
任何能见度情况包括能见度良好和能见度 不良两种情况。
“规则”规定:每一船舶应在任何时候用 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 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 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1972年国际的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信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第三章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四、瞭望的手段
1、视觉瞭望 —— 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瞭望手段 2、听觉瞭望
—— 听觉是能见度不良时保持正规瞭望的基本手段,在狭水道中或海上 用来守听他船的操纵和警告信号从而判断来船的行动和意图 ——一切有效手段主要是指望远镜、雷达、VHF、VTS等。各种瞭望手 段都有其优点,也有其局限性,因此,在瞭望时应注意对上述各种瞭望手 段的综合运用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五条 瞭望 三、瞭望人员
保持正规了望的职责,由除正在操舵的水手以外的所有组成驾驶台航行 值班的人员共同担任 瞭望人员的资格:由“健康”的、具备一定航海专业知识的称职航海人 员来承担,不能由船上服务员等其他人员来担任 瞭望人员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恰当地指定,增设在船的 前部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六条 安全航速 一、安全航速的含义
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距离以内 把船停住的速度。
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 船速的高低,直接影响船舶能否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这种 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行动,不论是变向和变速,都直接与当时的速度有关。速度太快,船 在确定安全航速时,除要考虑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外,还 舶转向的纵距和冲程也大,但速度太小,转向效果差,并有可能失去 “安全航速”和“限制速度”的关系 要满足所确定的航速能使船舶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 舵效而失去对船舶的有效控制。 在很多特定水域中,其主管当局为确保船舶航行的畅通和航行安全, 停住的条件。 根据当地水域的具体特点对船舶速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这种对船速 在很多碰撞事故中,操纵人员在碰撞前都采取了停车或倒车的行动, 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不能认为是对《规则》安全航速的量化,它仅仅是 但仍不能避免碰撞,其主要原因是航速过高。 对航速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在某些条件下,限制速度可能是安全航速, 但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即使采用低于限制速度数值的速度,仍然可能是 危险速度。 当船舶在制定有限制速度的水浴中航行时,首先必须要严格执行限制 速度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规则》关于安全航速的规定。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与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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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危险在规则条款中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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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危险”的含义 碰撞危险”
紧迫局面:两船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在安 紧迫局面: 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 紧迫危险: 紧迫危险:两船单凭一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 撞
舷角(或相对方位 判断法 舷角 或相对方位)判断法 或相对方位 是海上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就原理而轮,该判断法与罗经方位判断法并无 区别。其特点也是简单、方便、迅速、直观。然而该判断法最大的缺点在于易 受船首偏荡的影响,测向精度难以保证。当本船稍一转向,其判断依据就会发 生变化,稍微不慎,易造成差错,尤其是在风浪较大、船首偏荡严重、操舵水 平欠佳、把定不稳的情况下,该判断法的缺点显得更为突出。因而,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宜采用罗经方位判断法为妥 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 通过观察来船两盏桅灯的水平张角(或称为“开门、关门”)变化情况来判断是 否存在碰撞危险,也是海上一种常用的方法;尤其是具有丰富的海上航行经验 的老船员对此颇感兴趣,也很有研究。该判断法同样具备罗经方位判断法、舷 角判断法的一般特点,从效果上看,甚至比上述两种判断法更为直观。然而, 该判断法也存在着与舷角判断法同样的缺点,易受船首偏荡影响,精度难以保 证。尤其是新船员,实践经验欠丰富的驾驶员不宜使用。但作为一种辅助的方 法仍具有采用之价值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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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碰撞危险的手段与方法
罗经方位判断法 舷角(或相对方位)判断法 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 雷达标绘判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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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经方位判断法
罗经方位判断法是海上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的一种 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 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尤其适用于互见 。采用该判 断法时,应考虑下列各因素: 断法时,应考虑下列各因素: 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 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认为存 在碰撞危险 通常情况下,来船方位具有明显的变化, 通常情况下,来船方位具有明显的变化,一般不存 在碰撞危险
(1)对所有船舶:
能见度情况; 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密集程度; 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 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 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 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2)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船,还须考虑:
雷达标绘判断法
雷达标绘判断法也是海员们判断碰撞危险的一 种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 种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其最大的优点在于 能准确的获得来船的运动要素。 能准确的获得来船的运动要素。即两船的 DCPA和TCPA若使用雷达标绘判断,则应注 若使用雷达标绘判断, 和 若使用雷达标绘判断 意以下三个方面 Nhomakorabea返回
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用ARPA来判断碰撞危险 ARPA来判断碰撞危险 用雷达机械方位盘刻度来判断碰撞危险 对回波的方位距离做经常性的纪录
不充分资料
仅凭雾号所获得的资料 用二次雷达回波进行标绘获得的资料 由于观测的时间方位、 由于观测的时间方位 、 距离误差所获得 的资料 由于未对物标进行系统观测所获得的资 料 当本船对它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 当本船对它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应 假定存在
适用范围 保持正规瞭望的手段 瞭望人员 保持正规瞭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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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任何能见度 任何船舶 任何时候 任何水域
1、瞭 望条款适用于每一船舶。 (在航船、锚泊船、搁浅船 ) 2、保持正规瞭 望的规定适用于任何任何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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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正规瞭望的手段
视觉瞭望(最基本的瞭望手段) 视觉瞭望 听觉瞭望(能见度不良时,保持正规瞭望的基本手段) 听觉瞭望 雷达瞭望 VHF瞭望 VHF瞭望 VTS 号灯( 号灯(型)正确使用 仪器、 仪器、设备正确使用
避免碰撞危险的行动
及早地行动 大幅度的行动 最有效行动 安全距离与查核 减速、停车、倒车、 减速、停车、倒车、停船 不应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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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地行动
关于“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关于“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避免碰撞的发生是《规则》的最终目的。 避免碰撞的发生是《规则》的最终目的。 任何行动”就避碰而言,通常是指转向或变速或转向和变速的行动, “任何行动”就避碰而言,通常是指转向或变速或转向和变速的行动,当然 也包括“备车、备锚、备舵、以及备帆” 也包括“备车、备锚、备舵、以及备帆”等项避让应急准备工作。
• 正确使用雷达 • 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 不充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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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雷达
将雷达的旋钮调到最佳位置 选用合适的量程(交替使用雷达量程。 选用合适的量程(交替使用雷达量程。标绘 12海里) 12海里) 海里 应进行远距离扫描, 应进行远距离扫描,以便对探测到的物标作出 早期的警报 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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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碰撞危险的行动
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 .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 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 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 航速的任何变动, .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 航速的任何变动 如当时环境许可, 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和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 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和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 或) 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 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 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 .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 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紧迫局面 紧迫局面。 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 紧迫局面。 4.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 .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 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5.如需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 .如需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 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 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 6.(1)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艘船舶的通过或安全通 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 . 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 过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 安全通过; 安全通过; (2)如果在接近其他船舶致有碰撞危险时,被要求不得妨碍另一船舶通过 如果在接近其他船舶致有碰撞危险时, 如果在接近其他船舶致有碰撞危险时 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 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 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 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 (3)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其通过不得被妨碍的船舶,仍有完 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 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 其通过不得被妨碍的船舶, 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的责任。 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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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正规瞭望的目的
保持正规了望是为了以便对局面 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其最终 目的是避免事故的发生,以确保航 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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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 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所有船舶应考虑的因素
能见度情况
能见度是决定安全航速诸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通航密度
通常是指单位面积水域中任何船舶(其中包括渔船 的密集 通常是指单位面积水域中任何船舶 其中包括渔船)的密集 程度 其中包括渔船
船舶的操纵性能
通常是指船舶的航向稳定性能、旋回性能与停止性能 通常是指船舶的航向稳定性能、
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适用范围 瞭望 安全航速 碰撞危险 避免碰撞危险的行动 狭水道 船舶定线制和分道通航制
适用范围
本节条款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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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 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 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规则解释:
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
风、浪、流的存在
对船舶的操纵必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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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的因素
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雷达设备的特性、 雷达的距离标尺进行频繁更换, 2、雷达的距离标尺进行频繁更换,以免造成因 雷达图像的变化而导致判断上的失误 海况、 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 4、探测不到小物标的可能性 雷达探测的船舶数目、 5、雷达探测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 6、对能见度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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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危险
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 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应认为存在这 种危险。 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 包括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并 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 资料作出推断。 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 列各点;
来船罗经方位明显减少时
对于本船右舷的来船,将从本船的船首前方通过 对于本船左舷的来船,将从本船的船尾后方通过
来船罗经方位明显增大时
对于本船右舷的来船,将从本船的船尾后方通过 对于本船左舷的来船,将从本船的船首前方通过
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 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碰撞危险 返回
舷角(或相对方位)判断法 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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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的含义
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 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 住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