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Z煤矿停、送电管理规定
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停送电作业,包括停电、送电、试电、验电、接地等作业。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停送电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停送电作业安全。
3. 作业单位:负责停送电作业的具体实施,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四、停送电作业前的准备1. 作业单位应编制停送电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2. 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停送电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 作业单位应检查停送电作业现场,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五、停送电作业程序1. 停电(1)停电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停电计划。
(2)停电时,作业单位应按照作业方案进行停电操作,并做好记录。
(3)停电后,作业单位应检查停电设备,确认无电压后方可进行作业。
2. 送电(1)送电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送电计划。
(2)送电时,作业单位应按照作业方案进行送电操作,并做好记录。
(3)送电后,作业单位应检查送电设备,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3. 试电、验电(1)试电、验电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试电、验电计划。
(2)试电、验电时,作业单位应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3)试电、验电后,作业单位应确认设备无电压,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4. 接地(1)接地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接地计划。
(2)接地时,作业单位应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接地操作,并做好记录。
(3)接地后,作业单位应检查接地设备,确认接地良好。
六、停送电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2. 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煤矿停 送电管理制度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煤矿停送电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保障电力设备正常运转,特制定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停送电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煤矿员工及与停送电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1. 停送电:是指为了检修、维护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暂时中断电力供应的行为。
2. 停电:是指主动中断电力供应。
3. 送电:是指恢复电力供应。
第四条煤矿停送电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依法管理,科学管理。
3. 严格执行,责任明确。
第五条煤矿停送电管理责任1. 煤矿负责人:对全矿的停送电负总责。
2. 电气主管:负责制定具体的停送电计划,责任分工明确。
3. 班组长:负责具体的停送电操作,保障操作安全。
第二章停送电备忘录第六条停送电备忘录的内容1. 停送电原因。
2. 停送电时间。
3. 停送电范围。
4. 停送电措施。
5. 停送电责任人。
第七条停送电备忘录的制定1. 煤矿负责人批准。
2. 电气主管负责制定。
3. 班组长填写具体内容。
第八条停送电备忘录的执行和监督1. 电气主管监督执行。
2. 煤矿负责人跟踪销号。
第九条停送电备忘录的保存1. 电气主管负责保管。
2. 电气主管每年定期检查。
第三章停送电操作规程第十条停送电前的准备工作1. 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2. 拍照记录电气设备状态。
3. 制定停送电方案。
第十一条停电操作步骤1. 停电通知。
2. 断开电源。
3. 锁定开关。
4. 贴上停电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送电恢复步骤1. 送电计划确定。
2. 检查电气设备。
3. 恢复电源。
4. 解开开关锁定。
5. 送电记录报备。
第十三条安全注意事项1.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操作前须穿戴防护用品。
3. 操作过程中保持关注。
4. 停送电后及时复电。
第四章煤矿停送电风险评估与预防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工作1. 电气设备运行状态评估。
2. 电气设备老化程度评估。
3. 停送电带来的影响评估。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停送电管理工作,防止触电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调度人员、电气运行人员和电气修理、试验人员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上述人员在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并掌握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四)开关进行分闸后,井下工作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操作。
(五)停送电必须凭工作票进行。
工作票由机电管理部门和井(厂)分管电气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签发。
工作票签发人要书面通知各地面变电所。
工作票签发人要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变电所主接线并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全负责。
(六)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
要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七)停电工作的程序为:1.工作负责人持已签发的工作票到变电所(配电室)交值班员,值班人员根据工作票指定应停开关或隔离开关,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变电所值班负责人审核无误,并与签发人核对后进行操作。
2.停电操作由乙值班员进行,甲值班员进行监护,停电后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最后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3.由工作许可人(监护人,即值班员甲)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发许可工作的命令,工作负责人再向工作人员发出“现已停电,开始工作”的命令。
(八)复电工作的程序为:1.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现场,核实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施工人员是否齐全、装挂的接地线是否全部拆除、工具是否齐全(工具是否掉入设备内),确认无误后全部人员撤离现场,向工作许可人(监护人)报告工作终结,具备送电条件。
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双方再次检查无误后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字方可送电,送电后正常运行半小时,工作人员才能离开,至此认为全部工程完工。
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
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第一条停电批准权限:1.供电单位计划停电时,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应根据停电时间的长短认真组织安排好井下安全生产,并将供电单位停电计划及本单位意见一并电告能源公司机电部备案。
2.生产矿井、基建矿井计划停电8小时以上应作好生产安排,并将停电计划电告能源公司机电部备案。
3.生产矿井、基建矿井计划性停电8小时以内:⑴停主扇、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由矿调度室批准;事前或事后应报告矿总工程师。
⑵停矿内其它高压电源、变压器、高压线路由机电总工批准;⑶停矿内其它低压电源由“有权联系停送电人员”批准;⑷井下临时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由矿调度室电话通知通风队,同时根据井下的具体情况,将停风工作面的人员撤到安全的地方;事前或事后应报告矿总工程师。
⑸地面非生产用电、办公用电、路灯电源的停电必须由维修电工在停电前通知用电单位,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备案;需要在地面变电所停电的,地面变电所必须有原始记录;3.出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变电所(站)值班人员有权对故障设备停电,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机电部及时处理恢复运行;机电部人员接到通知时,应及时赶到出事地点参与事故处理。
4.停电申请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若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须提前两天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人)批准后方能变更,并由申请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5.主扇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电、停风,按有关停风规定执行。
6.在特殊情况下,经调度室批准,采区电工可对采区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未经授权者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7.不论那个部门(或批准人)批准停电,都要通知机电部门。
8.所有计划性停电或临时性停电矿调度都应有原始记录,以备复查、计划性停电申请书必须交机电科备案。
第二条停、送电申请手续1. 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在拟定(编制)停电检修任务书时,必须填报停、送电时间和停、送电负责人;检修任务书和停电手续交矿调度室的同时停电申请报告交机电部门一份备案。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停送电操作的安全、高效和合规性,保证矿井生产与电力供应协调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停送电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启停、电力检修和设备换修。
第三条煤矿电力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煤矿停送电操作,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煤矿生产部门、电力部门及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并遵守制度规定。
第五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应注重安全、高效和环保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六条本制度有关术语的定义:(一)停电:指将设备、线路或供电柜等与电源断开的操作。
(二)送电:指将设备、线路或供电柜等与电源连接的操作。
(三)电力检修:指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和重大修建的操作。
(四)设备换修:指更换设备、线路或供电柜等的操作。
(五)操作人员:指煤矿电力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生产操作人员。
(六)安全监察员:指煤矿电力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
第二章停送电操作管理第七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
保证操作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高效合理。
经过充分计划和准备,确保操作顺利、高效。
(三)遵守规程。
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环保节能。
确保煤矿停送电操作对环境的影响最小。
第八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应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安全控制措施,保证操作的可靠性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九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应事先通知相关煤矿生产部门,确保停送电操作与煤矿生产的协调。
第十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应遵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应配备足够的操作人员,专人负责操作,严禁马虎和敷衍塞责。
第十二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应注意保护现场设备和用电设备,防止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
第十三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应使用标准工具和设备,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确认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停送电操作应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停送电操作。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正式版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停送电管理行为,保障矿井安全运营,提高电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根据《矿井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停送电管理活动,包括停电、送电和运行电量监控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停送电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停送电工作的安全、高效和可控。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停送电管理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停电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停电管理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停电时间和停电区域,确保停电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六条停电管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力人员负责,全程监控停电过程,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停电区域内应当进行安全隔离,杜绝非授权人员进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在停电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巡视和护航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停电期间,煤矿企业应当与电力供应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停电进展,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条停电期满后,煤矿企业应当检查设备和线路的完好性,确保恢复供电后安全运行。
第三章送电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送电管理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送电时间和送电区域,确保送电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送电管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力人员负责,全程监控送电过程,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送电区域内应当进行安全隔离,杜绝非授权人员进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四条在送电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巡视和护航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送电期间,煤矿企业应当与电力供应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送电进展,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送电期满后,煤矿企业应当检查设备和线路的完好性,确保送电后安全运行。
第四章运行电量监控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运行电量监控系统,监测电力的消耗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运行电量监控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并留存备查,以备后续评估和分析。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停送电和供电安全是煤矿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过程,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稳定、高效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井下停送电和供电安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本文就此进行阐述。
二、井下停送电规定1、停电条件煤矿井下必须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停送电措施。
停电条件包括以下4个方面: - 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利用设备维修保养、新设备调试等原因需要停电的; - 煤矿井下发生事故或事故现场处于救援作业期间需要停电的; - 泄漏电流过大、机电故障严重等技术原因需要停电的; - 安全监测装置发出停电信号需要停电的。
2、停电程序煤矿井下工作人员应按照停电程序操作,防止因个别失误引发事故。
程序包括以下5个步骤: - 现场确认,确保停电工作不会影响煤矿井下一切设备、设施和工人的人身安全; - 发出停电通知,避免因工作人员不知道即将进行的停电而引发事故; - 开始停电工作,确保按照规定和步骤进行停电,并叮嘱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泵、风、空调的启停时序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转;- 停电验收,经现场负责人确认无误后,井下工作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3、通电程序通电程序和停电程序一样,也需要进行严格的操作流程。
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确认矿井室外开关的位置、方向及位置管路状况,以确保通电无误; - 确认井下电气设备、机器电器的电缆接线状态,消除潜在隐患; - 同时清查井下的有关工具和场地,确保通电过程不会造成任何事故; - 安排专人操作电源开关和控制装置,确保通电顺利; - 开始通电,并监测运行情况。
三、供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矿区供电安全,必须实施矿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矿用电气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规定,目的在于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减少故障率和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同时,也要加强对作业人员和相关职工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井下停送电及供电操作,保障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井下停送电及供电操作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人应持有电工操作证,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停电,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施的维修工具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带电作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井下停电管理第八条井下停电前,必须进行停电申请,并经厂矿领导批准。
第九条停电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整个停电过程有序进行。
第十条停电前,必须对井下电气设施进行检查,排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井下停电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标志和措施,警示相关人员,禁止接近带电设施。
第十二条井下停电期间,严禁进行任何与电气设施有关的维修工作,必要维修工作需在停电恢复供电后进行。
第十三条停电恢复供电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井下供电管理第十四条井下供电必须由专人负责,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井下供电必须符合国家电气设施运行标准,确保供电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井下供电线路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和维护,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供电线路必须设置可靠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确保线路在出现故障时能及时切断供电。
第十八条井下供电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井下供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进行供电。
第四章井下电气事故处理第二十条井下发生电气事故时,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处理电气事故过程中,必须切断电源,并确保工作场所的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二条电气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正确有效的处理方法,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电气设备、电气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矿长对本矿停送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矿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设立停送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矿停送电安全工作。
第六条电气管理部门负责本矿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包括停送电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第三章停送电操作人员管理第七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掌握验电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要领。
第四章停送电操作管理第十条停送电操作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停送电计划,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2. 停送电操作前,电气管理部门应组织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 停送电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 停送电操作过程中,严禁带电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停送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5. 停送电操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检查电气设备,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十一条停送电操作应填写工作票,经批准后执行。
应急处理事故时,可不执行工作票制度,但需调度室许可,由调度室统一协调指挥。
第五章电气设备管理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维护要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规定的要求,各种电气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检修、更换、安装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上检修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停送电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加强停送电作业管理,规范停送电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矿停送电作业。
第二章相关要求第三条停送电原则:(一)检修保养高压配电设备及路线或因生产、工程建设和设备检修需要以及存在交叉作业等危险因素必须进行停送电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二)低压停送电实行检修工作票制度。
(三)必须严格遵守停电申请人和送电申请人是同一人、停电审批人和送电审批人是同一人、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四)停送电操作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对供电设备熟悉、技术比较全面者做监护、核对,对另一人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物上,并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方可操作。
第四条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一)必须熟悉本矿的输变、配电系统供电、接线方式以及供电设备用户、生活办公区用电特点、生产工艺等。
(二)停送电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并取得入网电工合格证。
(三)停送电申请审批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是取得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煤矿安全资格证书者,熟悉供配电系统与停送电安全措施。
第五条职责(一)停送电申请的审批人负责审查停送电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全局考虑并决定可否停电。
矿规定矿长为矿35KV变电站的二次侧配出线路的停送电申请的审批人;调度室主任为矿筛分系统箱变、高压分接箱等的停送电申请的审批人,负责协调和沟通停送电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并监督检查停送电工作,负责下达停送电命令。
(二)停送电工作票签发人按停送电申请审批单,填写签发停送电工作票,明确操作顺序、安全措施等,并检查停送电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制度要求。
矿规定机电副总工为高压停送电工作票签发人。
(三)低压检修工作票签发人依据检修内容,填写签发低压检修工作票,明确影响范围、安全措施等。
矿规定煤炭加工部负责人为筛分系统低压检修工作票签发人;调度室负责人为生活、办公区域低压检修工作票签发人。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2篇)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1、有计划性的停送电,必须事先由申请单位办理,并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
2、矿井主扇停运后,地面主扇司机值班员应立即向矿长班室汇报,矿立即启动备用电源(柴油机)。
3、如送往井下的电源发生故障跳闸,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矿值班人员,经检查处理确认正常后,由检查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联系恢复送电。
4、待主扇恢复运行后____分钟后先由瓦检员,安全员到井下配电点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时,方可向井下送电,向局扇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____米,CH4不超限方可送电。
5、凡送电排放瓦斯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6、掘进工作面遇因停电造成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向掘进工作面供电的电源,并撤除人员,待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后,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方可恢复送电作业。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2)1.总则为了加强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
2.停送电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停送电管理,包括矿井内的电气设备、照明设备、通信设备等的停送电。
3.停送电程序3.1.停电申请(1)矿井各部门或班组如需停电,需提前向工程部门提交停电申请,并注明停电的原因、时间和范围。
(2)工程部门接到停电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相关部门如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在工程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批准。
3.2.停电计划编制(1)工程部门在审核通过停电申请后,应由电气工程师编制停电计划,并报相关领导审核。
(2)停电计划应包括停电范围、停电时间、停电原因、停电影响等内容,并详细列出停电前需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3.3.通知和告知(1)停电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班组和员工,并告知停电时间和范围。
(2)通知和告知方式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电子通知等,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4.设备检查和准备(1)停电前,停电范围内的设备应进行检查和准备,保证停电过程中不会出现故障和事故。
煤矿停送电管理规定
停送电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停送电操作,杜绝因停送电失误导致的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对停送电管理做如下具体规定:一、停送电一般规定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停送电制度执行.2.执行停送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非专职人员禁止操作或执行停送电工作.3.井上、下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时必须切断电源。
4。
所有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5。
掘进供电必须执行“双风机、双电源"供电方式,两段供电电源来自高压侧不同母线段。
对风机全部停电时,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通防科。
得到许可后,通知迎头撤人后,方可停风机开关。
6.在任何情况下风电、瓦斯电联锁严禁甩掉不用.7.停电时间超过一周或永久停用的高、低压供电线路,必须将供电电缆从馈出开关的负荷侧拆除。
8.无论井上、下,在检修或搬迁完毕后,必须对设备详细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工作票或者停送电申请表,发出送电命令,即认为线路或设备已经带电,严禁再在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9.接受送电命令的人员必须清楚发令人的要求,不清楚不得执行停送电工作。
10。
在送电之前,负责检修的电工要详细检查被送电的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完好,设备内有无遗漏物料,风电、瓦斯电闭锁是否正确,瓦斯浓度是否允许,否则禁止送电。
11.电气设备进行停电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中间不得换人,严禁约时停、送电。
(1)停电:停电时,必须把有关线路的电源开关全部断开,断开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闭锁.井下高压隔爆配电装置的断路器打开后,应向外拉出,使其隔离插头脱离电源。
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当部分设备停电时,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应设置临时遮栏,其安全距离为:10kV 以下,不小于0.35m;20~35kV.不小于0.7m,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标准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标准一、前言为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避免因为停电等突发事件导致的生产事故,制定本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和通过市电接入的场所。
三、停送电原则1. 电力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事业发展规划和煤矿工程建设标准。
2. 电力质量要求:控制负荷范围内,满足电动机启动电流、电压、电频稳定,电力不中断。
3. 停电应先通过企业内部安排,与市电公司运行调度进行协调,并告知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地切断或送电。
4. 电力数量必须与所需电力相符,保证电源供应稳定,操作方便,设备稳定可靠。
5. 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报警或打电话,派出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6. 停电应事先进行通知,预定时间不宜过长,及时地安排好各项工作和事项。
四、安全管理1. 在煤矿生产生活中,若电能不能正常供应或次品电力乱流,将造成机械设备的损坏及自然灾害的发生。
2. 根据《工矿电气安全规定》及《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电源开关进行特别关注,严禁在设备没有完全停止运转时进行开工作业。
3. 在煤矿中,尤其是在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新改造时,必须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再进行操作。
4. 操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电气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5. 安全监督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6. 对停送电设备及其配件、电线电缆和设备接地等方面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
7. 在安全管理方面,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制定电力故障应急预案,及时地采取对应措施。
五、停送电设备管理1. 停送电设备应按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清洁工作。
2. 停送电设备应设置专人管理,做好设备运行状况的记录和维修保养工作。
3. 确保停送电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对可能发生的故障和隐患做好预防措施,使其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均得到保障。
4. 停送电设备应定期进行试验,记录试验数据和故障情况,做好设备的检查维修记录。
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停电与送电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矿井停电与送电工作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停电与送电工作的生产人员。
第三条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煤矿的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条煤矿停送电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矿停送电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专门的停送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停送电安全管理人员,对煤矿的停送电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第六条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停送电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停送电工作的安全进行;(三)组织对停送电设备、线路进行定期巡视检修,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四)负责对停送电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定期考核;(五)定期监测停送电工作的安全状况,及时调整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对停送电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
第八条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的停送电安全管理公司或者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三章煤矿停送电设备和线路安全管理第九条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停送电设备和线路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煤矿停送电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煤矿停送电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绝缘检查和松弛度检查,并定期进行漏电保护装置的检测。
第十二条煤矿停送电设备和线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损坏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三条煤矿停送电设备和线路的保养、更换和调整必须由专门的维修人员操作,不得由无专业培训的人员私自进行。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井下停送电及供电的管理。
三、井下停送电管理1. 停送电责任单位停送电的责任单位是供电单位,井下工作单位应及时向供电单位申请停送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 停送电程序(1)申请停送电:井下工作单位应提前向供电单位申请停送电,书面申请应至少提前24小时提交。
(2)停送电方案编制:供电单位接到停电申请后,应制定停送电方案,并同意井下工作单位。
(3)井下工作人员落井前与实施停电前的沟通:井下工作人员在落井前,需要与停电执行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停电措施已经完成。
(4)发布停电通知:供电单位应按照停电方案的要求,发布停电通知,并通知到相关井下工作单位。
(5)停电执行:停电执行人员按照停电方案的要求,对相应的设备进行停电操作,确保井下的供电设备完全停电。
3. 停电工作保护(1)准确判定设备的电源位置,确定停电范围。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停电操作,确保停电安全可靠。
(3)在停电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停电标志,确保人员不会误操作。
(4)停电期间,井下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人员进入停电区域。
4. 井下停电恢复(1)井下工作结束后,停电执行人员应按照停电方案的要求,逐个恢复电源,确保井下供电设备逐步恢复运行。
(2)在电源恢复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供电设备正常运行。
四、井下供电安全管理1. 供电设备维护保养供电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供电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 接地装置的安装和维护井下供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
3. 井下供电线路绝缘检测供电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供电线路进行绝缘检测,确保线路的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4. 井下供电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1)井下供电设备应专人管理,设立专人负责井下电源开关的操作。
(2)井下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设备的运行参数应合理控制,并设有相应的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停送电管理机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停送电规定执行。
第二条井上、下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机组电缆、装煤机、综掘机的拖拽电缆除外),检修或搬迁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条在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到所属配电室或分路总开关办理停电手续。
严禁趁别人停电机会,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第四条执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是经考试合格,且有合格证的本降、配电室值班员或本采区电钳工,其他人员禁止操作或执行停送电工作。
第五条在进行检修搬迁前,必须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合格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将导体对地完全放电(井下必须先检查瓦斯,当其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放电),并按规定要求安装短路接地线,方可工作。
第六条所有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下警告牌并送电,其他人员无权操作。
第七条掘进供电必须执行“三专”、“两闭锁”,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风与电、瓦斯与电闭锁。
一台专用变压器只允许负担同一个采区内的4台局扇。
专供系统必须专人负责,严禁随意停送专供系统,专供系统停电检修必须征得通风部门同意。
第八条为保证安全,局扇必须由通风人员开、停。
机电人员因检修需试机时要有通风人员在场配合,机电人员不得开、停局扇,在任何情况下风电、瓦斯电联锁严禁甩掉不用。
第九条对于地面暂时不生产或不用的线路,必须从其供电的配电室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
对于井下的采、掘、开工作面不生产或不用的线路,必须将操作开关、分路总开关停电并加锁,但局扇不得停电。
第十条无论井上、下,在检修或搬迁完毕后,必须对设备详细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工作票,发出送电命令,即认为线路或设备已经带电,严禁再在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一条接受送电命令的人员必须清楚发令人的要求,不清楚不得执行停送电工作。
第十二条在井下任何巷道闭墙之内,不得留有任何电气设备和电缆线,必须留时,则需将闭墙之内一切电气设备或线路可靠地切断电源,没有特殊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送电。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1]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煤矿是紧要的能源资源,但也是高风险的行业。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煤矿的停送电工作,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停送电过程的安全、高效进行。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全部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并包括从业人员,实在包括但不限于:•煤矿管理人员•停送电工作人员•煤矿从业人员3. 定义•停电:指为了维护设备安全、维护和修理设备、排出故障或其他需要而计划性地切断设备的电力供应的行为。
•送电:指重新供应电力给设备的行为。
4. 停电工作流程4.1 停电计划•煤矿管理人员应依据设备的维护和修理、检修计划,订立停电计划,并提交相关部门批准。
•停电计划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各方,并在工作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4.2 停电工作准备•停电前,停电工作人员需对停电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没有人员滞留、无可燃、易爆物品,并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
•停电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经过相关安全培训。
4.3 停电程序•停电前,停电工作人员需对停电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解释和告知。
•停电工作人员需依照停电计划进行停电操作,确保停电次序合理,避开意外发生。
•在停电期间,严禁擅自开启或操作停电设备,除非获得相关批准,并且在停电设备恢复供电前,必需恢复在停电前的状态。
4.4 停电结束•停电结束后,停电工作人员需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停电结束后,需适时通知相关人员停电已经解除,并进行记录。
5. 送电管理5.1 送电准备•送电前,送电工作人员需对送电区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验证相应的开关的位置和状态。
•送电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经过相关安全培训。
5.2 送电程序•在送电前,送电工作人员需检查送电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向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解释和告知。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2篇)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煤矿停送电管理工作,防止触电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调度人员、电气运行人员和电气修理、试验人员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上述人员在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并掌握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四)开关进行分闸后,井下工作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操作。
(五)停送电必须凭工作票进行。
工作票由机电管理部门和井(厂)分管电气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签发。
工作票签发人要书面通知各地面变电所。
工作票签发人要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变电所主接线并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全负责。
(六)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
要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七)停电工作的程序为:1.工作负责人持已签发的工作票到变电所(配电室)交值班员,值班人员根据工作票指定应停开关或隔离开关,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变电所值班负责人审核无误,并与签发人核对后进行操作。
2.停电操作由乙值班员进行,甲值班员进行监护,停电后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最后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3.由工作许可人(监护人,即值班员甲)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发许可工作的命令,工作负责人再向工作人员发出“现已停电,开始工作”的命令。
(八)复电工作的程序为:1.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现场,核实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施工人员是否齐全、装挂的接地线是否全部拆除、工具是否齐全(工具是否掉入设备内),确认无误后全部人员撤离现场,向工作许可人(监护人)报告工作终结,具备送电条件。
2.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双方再次检查无误后在工作票上相应栏内签字方可送电,送电后正常运行半小时,工作人员才能离开,至此认为全部工程完工。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停送电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开采、生产、施工等过程中的停电和送电管理,具有指导性、约束性。
第三条煤矿停送电管理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管理规划的原则,理性、科学开展,保证停电和送电操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煤矿停送电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停送电管理工作的全面、有序、安全开展。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停送电管理制度、机制和操作规程,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条煤矿停送电管理应当依法设立相关设备、完善设备维护补救措施,保证设备的完好、稳定运行。
第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停送电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煤矿停送电管理应当实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迅速有效处置。
第二章停电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力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条停电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排除。
第十一条停电前应当明确停电范围、时间,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并制定停电方案。
第十二条停电期间,应当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入,避免发生误操作导致事故。
第十三条停电后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送电。
第三章送电管理第十四条送电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送电。
第十五条送电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送电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送电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失误。
第十七条送电操作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排除故障,经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进行送电操作。
第十八条送电期间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监控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电力设备运行中的异常问题。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停送电管理台账,对停送电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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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停送电管理,减少停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停送电安全,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施工单位及区队,机电部作为监督管理部负责具体停送电审批及调度管理业务,调度室负责具体停电时间安排,机电队负责井下主变电所、采取变电所及地面生产及办公生活区高压供电设备停送电操作。
第一条停送电批准权限:1、XX矿业公司申请上级变电站停送电时,应向上级供电单位报送《停送电审批单》,办理变电站工作票,经上级供电单位审批准许后,方可依照工作票进网作业。
2、XX矿业公司内部各施工单位及区队申请停送电时,应向矿业公司机电部报送《停送电审批单》,并办理变电站工作票,经机电部审批准许后,汇报由调度室安排具体停送电施工时间。
3、机电部为停送电管理的业务部门,所有计划性停电或临时性停电都应有原始记录,以备复查、计划性停电申请书必须交机电部备案。
4、停电申请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若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必须在批准日期当天8点前汇报机电部及调度室,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人)批准后方能变更,并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撤销停送电操作。
5、出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变电所(站)值班人员有权立即对故障设备停电,并报告矿调度室和机电部及区队值班领导;机电部人员接到通知时,应及时赶到出事地点参与事故处理。
6、生产矿井单回路停电3小时以内(井下为检修期间):(1)矿井重要负荷单回路停电:主通风机、主、副立井提升机房、瓦斯泵站、压风制氮站、井下主排水泵房、井下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盘区排水泵房、1#大皮带、综采工作面及各掘进工作面等由矿调度室批准,事前汇报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及机电副总工程师。
(2)、地面办公生活用电、洗煤厂、水泵房、净水车间及锅炉房等直接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荷由矿调度室批准,事前汇报机电矿长及机电副总工程师。
(3)地面非生产用电、办公用电、路灯电源等二类负荷的高压电源、变压器、高压线路停电由机电部经理批准,并报调度室备案;要求维修电工必须在停电前通知用电单位;需要在地面变电所停电的,地面变电所必须有原始记录;(4)停矿内其它低压电源由机电部有停送电权限的停送电联系人批准,事前汇报机电部经理及调度室;(5)井下局部通风机需要单回路停电时,由机电部联系停送电,由矿调度室批准,瓦检员实时测量工作面瓦斯,安检员监督落实风机专人看护。
事前应报告矿调度室。
7、生产矿井单回路停电8小时以内(超过3小时):(1)矿井重要负荷单回路停电:主通风机、主、副立井提升机房、瓦斯泵站、压风制氮站、井下主排水泵房、井下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盘区排水泵房、1#大皮带、综采工作面及各掘进工作面等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事前汇报机电矿长及机电副总工程师。
(2)、地面办公生活用电、洗煤厂、水泵房、净水车间及锅炉房等直接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荷由矿调度室批准,事前汇报机电矿长及机电副总工程师。
(3)地面非生产用电、办公用电、路灯电源等二类负荷的高压电源、变压器、高压线路停电由机电矿长批准,并报调度室备案;(4)停矿内其它低压电源由机电部经理批准,事前汇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及调度室;(5)井下局部通风机需要单回路停电时,由矿调度室批准,机电部联系停送电,事前应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及机电副总工程师及矿调度室。
8、矿井双回路停电或大面积停电时间较长时,应及时启动《XX 矿业公司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
第二条停、送电申请要求1、凡是需要停电才能进行的工作,必须提前一天到机电部办理《停送电审批单》。
2、供电单位计划停电时,以供电单位的停电检修通知单为依据,原则上矿业公司接收上级变电站停送电指令。
机电部在接到上级通知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向调度室及各施工单位、区队下发停电通知,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及各自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排好井下安全生产;3、生产矿井需停电检修的,必须填写《停送电审批单》上报机电部进行审批,要求写明停(送)电时间和停送电负责人、施工内容、停电影响范围和施工所需时间。
机电部在收到《停送电审批单》后,核实施工内容及施工工时,确认签字后,交调度室批准具体停送电施工时间,并由调度室通知受停电影响的各相关部门及单位。
4、新增单一低压负荷申请接电时,应填写《用电申请表》及《停送电审批单》上报机电部,由机电部设计接电方案,指定接电地点及开关,计算继电保护整定值,办理变电站工作票,批准停送电时间;若为新增系统性高压负荷申请接电时,应应填写《用电申请表》及《停送电审批单》上报机电部,由机电部设计接电方案,并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及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停送电申请程序1、填写《停送电审批单》,并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电气的副经理签字后交机电部。
2、机电部根据《停送电审批单》的申请停电开关,编制《停电通知单》,要求写明操作内容、停电设备、停电影响范围、需要停电的日期及工时,经机电部主管电气的副经理或经理签字。
3、将机电部相关领导签字后的《停电通知单》送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批准停电时间,随后将调度室主任批准后的《停电通知单》复印相应份数发送给施工单位及各相关单位。
4、施工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单》后,应做好施工准备,按《停电通知单》要求进行停电施工。
5、影响主通风机及井下局部通风机运行的,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经批准后的停送电申请表同时报送通风部。
6、工作当天必须经供电单位当班调度值班员或工作许可人允许方能进场工作(进场工作人员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作业)。
7、停电施工时,施工负责人携带一份《停电通知单》,交与机电硐室值班人员(或负责操作的电工),机电硐室值班员依据《停电通知单》操作设备,填写《倒闸操作票》或《停送电记录》。
8、机电硐室值班人员(或操作电工)在停送电操作前必须再向调度室请示,得到调度室准许后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
9、工作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到机电硐室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机电硐室值班人员用电话向调度室申请送电,得到准许后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第四条停、送电联系:1、严禁约时停送电。
2、停送电联系必须作好原始记录和录音。
3、凡对外联系停送电,均由“授权的停送电联系人员”负责联系(其人员名单要书面报上级变电所,同时给能源公司机电部一份备案);矿内停电由分管电气的副队或机电部电气技术员负责人联系,但必须明文规定停送电的职权范围。
4、停、送电,由停、送电负责人指挥:(1)井下停送电(含下井主回路)由矿调度室下令停送电,机电部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具体指挥停送电操作;(2)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操作人员应将发令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薄中,并向发令人复诵一遍正确后才能操作,操作完毕,应向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调度室应安装录音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必须使用录音电话。
第五条停、送电指令1、矿对外停送电指令由“授权的停送电联系人员”负责;2、矿内停送电指令:主扇风机、井下的停送电指令由调度室负责人下达;其它停送电指令由停送负责人下达,下达指令的前后应与调度室取得联系。
第六条停电1、对高压电气设备及相应的保护仪器、仪表,高压电缆等进行检修时,必须执行“两票一监制”(工作票、操作票、专人监护)和工作间断、转移及终结制度,并明确停送电负责人。
(1)工作票由矿明文授权“授权的停送电联系人员”签发的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2)两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地面变电所(站)值班员应根据操作票先在模拟板上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在一人监护下执行操作命令,操作完毕后作好记录。
2、值班员凭“两票”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操作,若需操作带电设备应穿戴好绝缘用具后,按下述程序操作:(1)停电:先停断路器(开关),再停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最后停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送电相反。
(2)验电: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带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保验电器良好。
(3)当验明设备确已停电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4)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确实证明无电后,方能开始工作。
(5)地面变电所内装、拆接地线必须由两名值班员操作并保证安全距离,操作时必须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进行。
交班时必须向接班人当面交待清楚,并明确其工作内容和项目负责人。
(6)接地线的拆出必须由检修项目负责人报告工作完毕,停送电负责人同意后,值班员方可拆出。
3、项目负责人必须执行有效工作票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确保检修设备无电压;(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3)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按工作票规定项目进行检修,不准随意更改工作内容及范围。
开工前后应认真清点人员、工器具及注意事项;检修完毕应恢复设备正常状态;当班不能完工,应办理间断、转移、变更、延长等手续;工作完毕,项目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交回。
工作票交回后,任何人不得重返工作地点,必须返回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或经停送电负责人签字认可。
4、检修设备经验收后,由停送电负责人认真检查,方可根据需要指挥送电运行。
5、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六条送电1、停送电负责人根据交回的“工作票”和检修项目负责人的报告,确认工作已经完毕,无危及人身、设备安全后,方能撤除变电所安全措施,交待准备送电事宜。
2、撤除安全措施后不准任何人重返检修地点,必须重返者要向停送电负责人报告,同意后才能重返检修地点。
3、停送电负责人经详细检查或询问,确认无误时才能报告调度值班领导申请送电。
送电必须三次合闸,无疑后才能正常送电。
第七条、检修工作不在变电所内时,工作人员应在变电所(站)内检查被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作了接地、短路保护装置,悬挂了“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
同时工作人员在检修前,在工作地点必须装设接地线和短路线,工作完毕后拆出。
第八条发生事故停电,值班员必须迅速查明情况,在无明显故障情况下,立即恢复送电,并报告调度室。
若再次发生停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及机电部、机电队,待派人查明原因,处理好故障后,方可按程序恢复供电。
以上均应作好记录。
第九条雷雨季节中,特别是雷阵雨天,变电所的值班员必须高度重视,一旦雷电(浪湧电压、过电流)把电源“打掉”时,要迅速查明原因,如是上级变电所到矿上双电源无电时,应立即与上级变电所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后,报告调度室、机电部和机电队,并随时保持与上级变电所联系,作好送电的准备,每次雷电引起的停电都应作好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