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国际贸易案例集.1
Section one: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第一部分:经典案例分析1.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请分析:此笔有争议交易的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分析:1.责任在我方。
因为: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而且此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故责任在我方。
我方应主动承认错误,贻偿买力损失。
2.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群,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分析: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
理巾: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有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
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力桩。
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3.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千克,l 000袋,合计94公吨。
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案例分析:俄罗斯的要求是合理的。
国际贸易实务(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习题与答案
1、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
A.凭样品买卖B.凭规格买卖C.凭等级买卖D.凭产地名称买卖正确答案:A2、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
A.不得拒收货物B.可以拒收货物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正确答案:A3、凭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
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B.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C.允许有合理公差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正确答案:B4、国际贸易中,大宗农副产品和矿产品习惯的计量方法是()。
A.按面积计算B.按长度计算C.按重量计算D.按容积计算5、国际贸易中,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习惯的计量方法是()。
A.按重量计算B.按面积计算C.按体积计算D.按容积计算正确答案:C6、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A.不超过5%B.不超过10%C.不超过15%D.不超过合理范围正确答案:B二、多选题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数量,则买方可以()。
A.收取全部货物B.拒收全部货物C.仅收取合同数量的货物D.收取合同数量的货物以及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正确答案:A、C、D2、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有()。
A.看货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规格买卖D.凭等级买卖正确答案:A、B3、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作用或用途可分为()。
A.运输标志B.指示性标志C.警告性标志D.条形码正确答案:A、B、C4、销售包装的标志和说明主要有()。
A.包装的装潢画面B.包装上的文字说明C.唛头D.条形码正确答案:A、B、D5、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和推荐,标准运输标志的内容包括()。
A.收货人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B.参考号C.目的地D.件数号码正确答案:A、B、C、D三、判断题1、如果合同中的品名是“山东大蒜”,则卖方提供的大蒜的产地必须是山东。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范本一: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重要性3. 商品名称的组成要素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基本原则2. 不同行业的品质标准3. 品质要求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计量单位3. 数量要求的验收标准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基本原则2. 包装要求的种类3. 包装要求的标识要求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退货问题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相关文件2. 样品照片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确认,应当符合《统一商品名称确认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品质要求标准法》第10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品质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根据《国际贸易数量要求计量单位规定法》第7条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数量要求计量单位,应当依据《国际计量单位制度》中规定的相关单位进行确定。
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包装要求标识规定法》第15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包装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范本二: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分类3. 商品名称的标准化要求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重要性2. 品质要求的评定方法3. 品质要求的变更及处理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单位及换算3. 数量要求的调整及检验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目的及原则2. 包装要求的分类及标识3. 包装要求的保护与检验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商品名称异议引起的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处理方式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评定报告3. 数量要求检验记录4. 包装要求标识样品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商品名称的确认应当出具相关文件,标明商品的切当名称及分类。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部分(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第一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案情]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案例2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案情]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1、进出口贸易实务-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1
例2 品名:中国桐油
Name of Commodity:Chinese Tong Oil
商品的品质(质量)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内在质量(物理性能、机械性 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等)和外 观形态(外形、色泽、款式、味觉
和嗅觉等)的综合反映
〉 约定商品数量条件的意义 〉 商品的计量单位 〉 重量的计算方法 〉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导读案例
〉 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外商 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 每公吨USD310.00 FOB 大连。 但在签约时只是笼统地写了 10000吨,当事人主观上认为 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 问这样做是否妥当?(一)实物表示来自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
多用于寄售、拍卖和 展卖业务中。只要卖方 交付的是买方验看过的 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 质提出异议。
卖买 对 方方 等 样样 样 品品 品
凭样品买卖
(1)凭卖方样品买卖 〉 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 卖方向卖方寄出样品时,要注意保留“复样”或“留样” 〉 卖方要妥善保管留存的“复样”,必要时要“封样”
凭样品买卖的基本要求:(1)样
品是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2) 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适用条件:只适用于一些尚不能使 用科学方法表示品质的商品
注意:对品质没有绝对把握时,在 合同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似”
案例思考
我某轻工产品SK公司向瑞典DY公司出口一批皮衣, 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皮衣”。DY公司 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皮衣的部分制造工序为机 械操作,而SK公司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 造,DY公司要求SK公司赔偿,SK公司拒绝,主要 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 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 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 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试分析:此交易争议的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2国际贸易实务-品质、数量、包装
(500M/T
Total: 50公吨
5500美元
允许 With
溢短装: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按合同单价计算。 5% More or less of shipment allowed at the sellers’ option
(6)按容积计量
(1)按重量计量
(5)按体积计量
计量 单位
(2) 按个数计量
(4) 按面积计量
(3) 按长度计量
(1)重量 (Weight)
• Gram (g); Kilogram (kg); Ounce (oz.); Pound (lb.);
• 公吨Metric ton (M/T);
• 英吨Long ton (L/T); 美吨Short ton (S/T).
第二章 品质、数量、包装
(二)货物的品质
1.品质的含义 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外观 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2.货物品质的作用 • 是商品使用价值的标志; • 是国际市场竞争的焦点; • 是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 是商业信誉的保证; • 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二章 品质、数量、包装
第二章 品质、数量、包装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如:样品号NT123长毛绒玩具,尺码24英寸,根据卖 方于2007年7月10日寄送的样品。
Sample NT123, Plush Toy Bear, Size24", as per the sample dispatched by the Seller on 10th July , 200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 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如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免肉(去皮、头、爪、内 脏)分为: 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 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 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 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
(3)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商品的等级和规格的标准 化,是由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化品质指标。
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品质条件
品质(Quality)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外 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 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征。
(一)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实物 · 文字、图样
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 方法,是指作为交易对象 的实际商品或以代表商品 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 品质。 通常有两种方法: (1)看货成交 看货成交是根据现有商品 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 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 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 价6英镑。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 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 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 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赔。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 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 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品质差价。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 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 完全一致。 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 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 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运输 量亦可有5%的伸缩。‛ 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 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第一章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区别?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不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1、【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
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
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案情】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检验证明确实如此,据此要求赔偿600英磅的损失。
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分析】(1)《公约》规定,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的方法,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卖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2)但在本案例中,在成交前,我方已向对方寄送样品,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3)应注意注明“仅供参考之用”。
3、[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分析】国外这一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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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岀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岀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岀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岀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岀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岀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岀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岀: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岀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勺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岀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岀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案例4]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呀口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 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 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岀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岀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勺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案例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勺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6]增减装条款的纠纷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
199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Amount:USD1232000.00…8O0M/Tons(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X,Price : @USD1540.00 per M/Ton net ,CIF A Port.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总金额1232000.00 美元。
某商品800 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重1,540.00美元,CIF 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许分批装运。
)粮油食品进岀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岀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
据船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一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
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USDI, 23 2, 000.00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USD1, 268, 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USD 36960.00。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运数量可允许增减5%。
按800公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
我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
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 1540.00, 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1268960.00,是信用证允许的。
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
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根据UCP500第37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
”议付行认为货既已装运又无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 Part L/C and part collection )。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USD 1232000.00缮制一套,在证下正常办理议付;其超额部分USD 36960.00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
最后于4月9日以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办理寄单。
4月10日买方来电称:“你8日装运通知电悉。
关于第XXXX号合同项下800公吨的商品,我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要求必须’立即装运’,你实际却拖延至4月7日才装运。
你方对’立即装运’的条款如无法执行时,理应事先通知我们或提岀修改信用证。
你方对信用证条款本提岀异议,应认为接受’立即装运’。
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日起,最晚不得超过30天内装运。
我实际用户因急需该货,又由于你方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我方答应实际用户保证在3月份内交货。
因你未立即装运使我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造成我失约,你方应负担因此而引起我方的损失。
4月10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买方的意见,于4月12日即提出反驳意见:“你10日电悉。
关于第XXXX号合同迟装问题,你方所谓失约者,系恢方与A港实际用户之间的纠纷。
我们合同并未签订“立即装运”的条款,而且该货于4月7日装运亦未超过你我双方合同的交货期。
’立即装运’只是你方信用证中的要求。
根据UCP500第46条b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以及类似词语,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你方所谓国际惯例解释以开立信用证日起算30天内装运,此系UCP400旧惯例,该规定已经失效,被1994年1月1日生效的UCP500所代替。
按UCP500规定,类似’立即装运’的词语用在信用证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无此规定。
4月12日”粮油食品进岀口公司发岀上述反驳意见后,于4月19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我信用证的总金额规定为USD1232000.00,你发票的货值为USD1268960.00 ,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