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信用证受益人的影响
信用证拒付问题及UCP600实施后的影响
深 入 原 因 .则 在 于 信用 证 的本 质 属 性 和使 基础 合 同之 外 的 单 据 交 易 .其所 指 向 的是 证 实 际变 成 了随 时 可 以 撤 销 或永 远 无 法 生
用 中相 关 惯 例 规定 中 的一 些 因 素 跟单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单 据 .而 不是 具体 的货 效 的 信用 证 .银 行 中 立 担保 付款 的职 能 完
根 据 国 际 商会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在 决 定 是 否 要 付 款 时 惟 一 的 依 据 就 是 单 而 遭 开证 行 拒 付 。 跟
( nf唧 C s ms n Pa t e o c - Ui o u t a d rci fr Do u o c
据 . 证行 只 审核 单 据 的 表 面 . 开 只要 受 益人
主 要 在 于信 用证 基 本 特 性 , 以及 受 到 “ 务 款 ” 影 响 。 c 60 于 2 0 软 的 u P0 0 7年 7月 1日正 式 实施 , 其 中有 关信 用证 就
拒 付 问 题 的 修 改 进 行 分 析 , 讨 对 于 信 用 证 使 用 的 影 响 , 出避 免 信 用 证 拒 付 的 建 议 。 探 提
1 信 用 证 拒 付 的 原 因分 析
物 , 现 的 是单 据 与 款 项 的 对 流 过程 。 体 信用 全 丧 失 带 有 此 种 条 款 的 信 用证 实 质 上 是 证抽 象 性 原 则 是 独 立 性 原 则 的延 伸 .银行 变 相 的可 撤 消 信 用 证 .极 易 造 成 单证 不符 C中 易 导 致 银 行 拒 付 的 “ 条 款 ” 软 形
由 一家 银 行 依 照 客 户 的 要求 和指 示或 以 自 须 付 款 身 名 义 . 符合 信 用 证 条 款 的 条 件 下 . 在 凭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及UCP600影响
・综合2008年第5期GLOBALVISION国际视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及UCP600影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刘学华范晓军高震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国际商会出台的一套非官方出版物,其有效地促进了国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发展。
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1993年通过的UCP500已不能适应进出口贸易结算的需要。
鉴于此,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UCP600,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此弥补UCP500的不足。
作为信用证领域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国际商业惯例,新修订的UCP600必将对全球范围内的信用证业务带来影响。
一、UCP600修订背景“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修订主要由来自十多个国家(包括中国)的银行业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历时三年完成,并于2006年10月顺利通过。
UCP500修订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条款不合理导致拒付率过高。
据海关统计,UCP500实施至今,每年有将近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向银行首次交单时由于存在不符而遭拒付,这违背了信用证业务的初衷。
第二,结构编排和措辞容易引起误解。
用英文编撰的UCP500内容比较冗长,措辞不够简练和准确,使得非英语系国家在翻译和阅读条款时容易出现误译或理解偏差,给实际业务带了了许多不便,甚至造成贸易纠纷。
第三,信用证使用中争议过多。
对于那些国际商会已经做出解释的争议解决办法有必要列入UCP600中加以明确。
对于尚未给出标准解释的争议,须UCP600小组成员进一步研究得以明确。
第四,银行业电讯技术的发展促进其修改。
银行业电讯技术的发展和企业间电子商务技术的普及,与信用证业务密切关联的国际运输、保险、质检、物流等方面都产生了许多业务创新,这些都促使信用证规则的改变。
此外,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也推动着UCP规则的演化,UCP600对于UCP500中有规定但是实际业务中基本不会用到的规则作了适当的删减,使得规则进一步精炼。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摘要: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相对其他结算方式来说对进出口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在国际结算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UCP600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首先介绍UCP600和信用证,然后介绍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最后分析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关键词:UCP600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影响一、UCP600的发展总体趋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由国际商会(ICC)加以成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套国际惯例。
[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自1929年出台以来,至今仍居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和核心地位,仍为最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商业界和银行界的应用实践中,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
由于 UCP500 中有些条款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为顺应潮流,与时俱进,新修订的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简称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出口商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2]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三、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根据UCP600的定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在实际业务中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
2、开证行按照UCP600的定义,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要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开证行也不能拒绝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最新规则UCP600诠释
信用证的最新规则UCP600诠释2007年7月1日,各国银行将开始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
新的UCP600与UCP500有许多不同,本文首先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然后分析UCP600的主要变化,最后分析UCP600对主要业务当事人的影响。
关键词:UCP500 UCP600 新规则信用证新规则UCP600的产生背景(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重要地位自19世纪80年代,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英国伦敦产生后,由于它具有保证货款安全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并避免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互不信任,因而较快地为国际贸易业界所接受和推广。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目前国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约占15%左右,每年约为1 万多亿美元。
而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大约占30%。
(二)信用证业务呈现下降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商务信息传播速度的不断加快、西方国家信用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国际保理业务的逐渐流行,使信用证存在的基础——增加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作用——产生动摇。
另外,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由于信用证结算要占用一定的信用额度并支付较高的手续费,买方因此不愿采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
所以,目前全球信用证结算的使用量呈现下降趋势。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广泛采用,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结算方式又成为欧美国家间支付的主流方式;而信用证在欧美国家的使用率只占10 %左右,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三)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单证不符”现象一直居高不下。
据统计,在根据UCP500操作的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现象超过50%,甚至高达80%,严重影响了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声誉。
UCP500中有7个条款倍受质疑。
在这7个条款上集中了国际商会58%的专家意见,这些条款分别是: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条款、第13条审单标准条款、第14条不符点单据和通知条款、第21条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条款、第23条海洋运输单据条款、第37条商业发票条款、第48条可转让信用证条款。
UCP600下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分析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4 年第 O 1 期
U C P 6 0 0下信 用证 主 要 当 事 人风 险 分 析
王 慧
( 湖 南科 技 学 院 经 济 与 管 理 系 , 湖南 永 州 4 2 5 1 0 0 )
权使 用和执行信 用证 并 享受 信 用证 所 赋 予 的权 益 的人 , 它 通 常 为 买 卖 合 同 的 出 口商 或 实 际供 货 人 。 出 口商 必 须 按 照 信 用 证 条 款 履 约 。 受 益 人 交 单 后 , 若 开证 行倒 闭, 受 益 人 有 权 向 进 口商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 出 口商 在收 到信用证后 , 应仔细将信 用 证 内容与 合 同条款 核对 , 并 审核 信用证条款 能否 履行 , 如 果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与 合 同 不 符 而受 益人又不能接 受 , 应 向 开 证 申请 人 提 出修 改信 用 证 。
关键 词 : 信 用证 ; 当事人 ; UC P 6 0 0 ; 风 险 中图分类号 : F 7 4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l 6 7 2 — 3 1 9 8 ( 2 0 1 4 ) O l 一 0 0 8 1 — 0 2
l 信 用 证 概 述
在 国际货物贸 易当 中 , 进 出 口双方 互不 信 任 , 出 口商 担 心 发货后 收不到 款 , 进 口商 担 心 付 款 后 收 不 到 货 , 双 发 一 手 交 钱 一 手交 货 的 方式 既 不 可 行 又 非 常 罕 见 。 随 着 银 行 参 与 国 际 贸 易结 算 , 逐 步 形 成 了信 用 证 的支 付 方 式 。 信 用证 ( L e t t e r o f Cr e d i t ) 简称 I / C。 是 银 行 ( 开 证 行) 根 据进 口商 ( 开证 申请 人 ) 的请 求 和 指 示 , 向 出 口商 ( 受 益 人) 开出的 , 保证在一 定期 限 内凭 出 口商 交付 的符 合信 用证 规 定的单 据付款 的书面文 件 。 UC P 6 O O在第二 条“ 定 义” 中规 定 : “ 信用 证 意指 一项 不 可 撤销 的安排 , 无 论其 如何命 名或 描 述 , 该 项 安 排 构 成 开 证 行 对相符交 单予 以承付 的确定承诺 。 ” 信 用证与其 他结算方 式 ( 汇付 、 托收 ) 相比, 最 大 的 好 处 就 在 于 它 将 本 由 进 口商 履 行 付 款 的 义 务 的 商 业 信 用 , 转 为 由银行来 付款 的银 行信 用 , 出 口商 只 要按 照 信 用证 的要 求 做到“ 相符交 单” , 开证 行就保 证付款 。
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二、《 规定》对我 国信用证操 作带来 的具体
影 响
U P 0 是 顺应 贸易 实 践 而制 定 的 , 规定 》 C 60 而《
反 映 的是 U P 0 C 5 0的规定 , 故在 信用 证 业 务 的方 面 难 以适 应 实践 的需 要 。其 影 响 也 十分 明显 :
给 出 “ 付” 议 的定义 , 它在 前 言 中明确 表 明“ 照 但 参 国际商会《 单信用 证统 一惯 例》 跟 等相 关 国际惯例 , 结 合 审 判实 践 ,就 审 理信 用 证 纠 纷 案件 的有 关 问 题, 制定 本 规 定 。 ”并 在 第 一条 表 明《 规定 》 用 与 适 信用 证的 “ 议付” 环节。 这表 明《 定》 同意U P 0 规 也 C 50
付 对价” 在 实践 中常常被 误解和 利用。 , 而从U P 0 C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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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了可 乘之 机 ,他 们 常 常据 此 规定 开 具 软 条 款
付 现 象 的 发 生
信 用证 , 旦 受益人 接 受 了这 些条 款 , 一 就会 遭 受 重 大 的损 失 。在 实践 中 常见 的这 类 条 款 有 :信 用证
定》 的适用 范 围 、 付 、 据 的 审查 标 准和 以及 银 议 单 行 就 不 符 点 的处理 等 四个 方面 来探 讨 我 国信 用 证 下 的有 关 当事 人 应如 何 利 用U P 0 C 6 0惯 例 , 应 我 适
采用 的审 单标 准 是 多重 的 , 运 输单 据 、 对 商业 发 票
维普资讯
乏
UCP 6 我 国信 用 证 0与 0
院
20 年 l 月 l 05 1 4日, 高人 民 法院参 照UC 50 最 P0 第 二条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相 符 交 单”和 “ 资” 两 “ 融 这 个 行 为才 构 成 了完整 的 “ 议付”。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王新道摘 要:UCP600已经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UCP600与UCP500相比有许多的不同。
本文首先介绍了UCP600产生的背景以及与UCP500相比在主要内容上的变化,然后分析了新惯例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关键词:UCP600进出口商;银行;影响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10-227-01作 者: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22一、U CP600产生的背景和内容变化(一)UCP600产生的背景。
在UCP600正式实施之前,全球信用证业务的最权威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UCP500。
但是由于UCP500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其内容冗长、措辞不够简练和准确等缺点使得非英语系国家在翻译、阅读UC P500条款时容易出现误译或者理解偏差。
而作为实际业务的最权威指导惯例存在这些问题给实际业务带来了许多不便,甚至直接造成了一些贸易纠纷的产生。
因此,国际商会在2003年正式成立新惯例起草小组展开了修订工作,于2006年6月,推出了UCP600,已经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UCP600的内容变化。
与UCP500相比,UC P600的内容变化主要有:条款数目由49条减少到39条,比UCP500减少了10条;在文字措辞上通俗、简洁、严格、清晰;纠正了UCP500造成的许多歧解,更换、更新或新增了一些定义,澄清了UC P500一些含糊的描述;规范了一些单据格式等。
从总体上说,UCP600与UCP500相比,更加倾向于保护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以及被指定银行的利益,更加强化开证行及保兑行的责任,也就是强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责任,这种倾向在UCP600中的诸多条款中都有所体现。
二、U 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一)UCP600对进口商的影响。
11信用证的开立问题。
浅谈UCP600对信用证结算实践的影响
由此产 生纠纷 的可 能 , 并会 大大缩 短不符 点单据 处理 的周期 , 信用证结算 方式更具 灵活性 和吸引力 。 使
( ) 资许 可条款 四 融
、
UC 6 0 内容 上 的 重 要 变 动 P0
( ) 一 银行 处理单据 时间的缩短 , 7天改为 5 由 天
U P0 C 5 0原有 的“ 合理 的审单时 间” 的概念 解释 的
毫 囊- 薯 -|
U P 0 化 了拒 付 电 中对 单 据 处 理 的 几 种选 C 6 0细 择, 由原来 的 2点增 加 为 4点 , 中包 括一 直 以来极 其 具争议 的条款 :拒付 后 , 开征行 收到 申请 人放弃 “ 如果 不符点 的通 知 , 则可 以释放单据 。 由此 可 以认 为当受 ”
行、 保兑行等银行推迟议付和偿付的现象 , 银行单据
周转 速度 的加快 , 也会一 定程度 上增加 信用证 结算方 式 的吸引力 。
U P0 C 60中明确 了第二受 益人 的交 单必 须经过转
让 行 。 条款主要是 为 了避免第 二受益 人绕过第一 受 此
益人直接交单 给开证 行 , 害第一受 益人 的利益 。如 损 果 在 实 际的业务 中 , 第一 受 益人要 求 全额 转让 , 不需
( 明确 了银行在单据传递过程 中要承担相应 二)
的责任
支取差价的话 , 可以要求进 口商开立信用证时去除此
条款 , 或在 要求 转让 行进 行转 让 时 , 明确告 知 开证行 第一 受益人放 弃换单权 利 。 这一 规定对有效 地保 障第
一
U P0 C 60明确规定 :如果指 定银行 确定交 单相符 并将单 据发往开证行 或保兑 行 , 论指定 的银行 是否 无
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
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UCP600,全称为《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惯例600条款》(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跟单信用证操作惯例之一。
其中,有关受益人证明的规定是受益人必须遵守的重要条款之一。
根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证明是指出口商提供给进口商的文件之一,它用于证明受益人具备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以使其能够获得付款或承兑的权利。
受益人证明的内容需准确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受益人证明应包括跟单信用证的主要条款和条件的文字复制。
这意味着证明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出信用证的要求、限制和条件。
受益人应当详细查看信用证,确保证明文件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并确保在证明文件中包括所有必要的信息。
其次,受益人证明应包括信用证规定的发货日期或装运期限以及装运地点。
这是为了确保受益人按时履行发货义务,并将货物送达指定的装运地点。
同时,受益人证明还应包括与发货相关的文件,如装箱单、发票、提单等。
第三,受益人证明应证明货物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这包括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受益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如检验证明、质量证书等,以证明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其次,受益人证明应包括与付款相关的文件要求。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受益人可能需要提供支付证明、运输费用的明细、运费收据等文件。
这些文件的提供将有助于进口商确认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并确保支付的顺利进行。
最后,受益人证明还应包括与承运和保险有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受益人需提供装运保险单和/或保险证明,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障。
这些文件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的要求是确保信用证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的重要规定。
受益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证明文件以满足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
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一、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影响二、UCP600对银行信用证开立的影响三、UCP600对信用证付款的影响四、UCP600对信用证修改的影响五、UCP600对信用证撤销的影响一、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影响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与融资领域中的一种商业规则,它主要是为了规范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和管理。
UCP600的实施对银行信用证业务产生了基本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对银行信用证开立、付款、修改和撤销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
同时,UCP600还要求银行对信用证相关文件进行更加精密和审慎的处理,以确保信用证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二、UCP600对银行信用证开立的影响UCP600对银行信用证开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信用证的最终受益人必须要明确。
这意味着银行必须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确认,以确保信用证的最终受益人合法存在和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二是规定银行必须对信用证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以确保信用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银行信用证开立过程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UCP600对信用证付款的影响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付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银行必须对信用证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确认,以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
二是规定银行必须尽快进行付款,而不是像以前一样拖延时间。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帮助银行提高信用证业务的迅速性和准确性。
四、UCP600对信用证修改的影响UCP600对信用证修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必须接受信用证申请人的修改请求,并及时信息所有有关方面。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银行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同时增加了银行信用证业务处理的风险和复杂度。
五、UCP600对信用证撤销的影响UCP600对信用证撤销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银行必须接受信用证申请人的撤销请求,并及时信息所有有关方面。
浅谈UCP600对主要当事方利益的保障
U P0 C 6 0第 三条指 出“ 信用证 是不可 撤销的 , 即使信用证
中未注明也是如此” 同时 , 。 新规则删除 了 U P 0 C 5 0中有关信
这样 的背景下产生的一个指导 、 规范各国开展信用证业务 的纲 领性文件 , 了适 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及相关技术 的进步 , 为 国际 商 会 先 后 在 15 9 1年 、9 2年 、9 4年 、 9 8年 、9 3年 、 16 17 17 18
议 和纠纷 , 保障当事方应得利益等方面起到 巨大的作用。 纵观 U P 0 C 6 0条款 , 新规则体现 了很多新 的特点 , 并给 主 要 当事人 的利益提供了 比以前版本更进 一步的保 障 ,简略来 说,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U P0 C 6 0第十三条 b款指 出 “ 偿付 行费用应 由开证行 负 担。 然而 , 如果该 费用乃 由受益人负担 , 开证行则有责任在其信
( 明确 了一些费用的负担方 5)
修订建议开始 , 过各方专家的不懈探讨 , 经 最终在 2 0 0 6年国 际
商会年会上 , 以投票表决 的方式 , 通过 了其修 订本 , 于 2 0 并 07 年 7月 1日生效实施 。它 的问世必将在促进 国际贸易 的发展 、
规 范信用证业务操作实践 , 减少 由于各国间规则不统 一造 成争
用证 “ 可撤销 ” 的字眼 , 表明在 U P 0 C 6 0下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 撤销 的,信用证一经开证 行开出即构成 了确定的付款 承诺 , 受
益人收汇的权益更有保 障。
1 9 年 、0 6进行了修订。现行的 U P 0 是 2 0 3 20 9 C 60 0 6年修订的
国际商会第 6 0号出版物 , 2 0 0 于 0 7年 7月 1日实行的 , 出现 其 是 由于在上一版本 即 U P 0 C 5 0的使用过程中 , 逐渐暴露 出一些 缺陷 , 给企业或银行造成 了一些不便甚 至纠纷 , 2 0 从 0 2年提 出
UCP600中严格相符原则的解读与受益人的出路
成为 国际上 广为接受 的贸易 支付方式之一 的重要原 因。
( ) 格 相 符 不 等 同于 绝对 的“ 一 严 字面 相 符 ” 严 格 相 符 原则 虽 然要 求 受 益 人 提 交 的单 据 与 信用 证
人( 卖方 ) 的保证在 一定条件 下承担 付款 责任 的 书面文 在理解信用 证的严 格相符原则 时应该注意 以下几点 : 前 仍然受到 银行界 与商业界 的普遍 推崇 就在 于其 巧妙 的制度安排 与流程设 计 , 严格相符原则 正是信用证 制度
毫 . 益人 向开证行 、 受 保兑行 、 议付行 交付的单据要 与信
用证条款规定单据完全一样 , 即使 是很 细微 的偏 差 , 行 银 也认 为存 在 不 符 点 , 能 被 接 受 。 美 国 曾 经 就 有一 个 判 不 在 例 ,受 益 人 向银 行 提 交 的 单 据 比信 用证 要 求 多 了一 个 逗
析 受益人 的 困惑 与 出路 。
关键 词 : 格 相 符 ; C 60 信 用证 : 据 严 U P0 ; 单
中 图分 类 号 : 8 07 F 3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9 3 ( 0 9 0 — 0 8 0 1 0 — 0 1 2 0 )4 0 5 — 5
缮 南 、 0 年第4 乏 0 2 9 期
实质相符 是指在 信用证 的要求与提示 的单据之 间存
外的任何抗辩拒付。同时当事人依信用证确定权利义务
时, 只能 对 信 用 证 做 客 观上 的 文义 解 释 , 得 援 引 基 础 合 不
号, 受益人没有获得信用证下的款项 , 法院支持 了开证行
的 主 张 , 为 受 益 人 提 交 的 单 据 与 信 用 证 的 要求 不符 , 认 开 证行 拒 绝付 款 的理 由成 立 。镜 像 标 准 是 将 信 用 证 的 审单
UCP600对软条款信用证的影响
常 常在 信 用证 生 效 和 受 益 人 收 集 单 证 等 环 节 上 制 造 障碍 . 使 得 受 益人 无 法 依 据 信 .证 规 定 交付 单 据 . 得 货 款 , L { j 获 容易 被 用
来 制 造 欺 诈案 件 . 因此 与 大量 的信 用 证 欺 诈 案件 相 关 联 . 之 兼 信 用 证业 务专 业 性 强 . 条 款 表现 形 式 繁 多 。 用 证 所 涉 贸 易 软 信
受 益 人 履 约 和结 : 在 风 险 隐患 的条 款 。 含有 软条 款 的 信 用 存 证 . 称 “ 条 款 信 用证 ” 赵 丽 梅 . 0 2 。由 于 软条 款 信 用 证 又 软 ( 20 )
( ) C 6 0未禁 止 软 条 款 信 用证 … U P0
1 C 6 0并 未 明确 禁 止 软 条 款 信用 证 . P0 U
信 用证 作 为 国 际 贸 易 中重 要 的信 用 支 付 工 具 ,被 誉 为 商
人 智 慧 的 结 晶 现 代 意义 上 的 信 用 证 于 1 9世 纪 就 已 产 生 ,
最后 、 国际 商 会 并 未 明确 禁 止 软 条款 信 用 证 些 学 者 认 有 为 国际 商 会 对 软 条 款信 用 证 持 骨 定 态 度 .其 根 据 就 是 国际 商
统 一惯 例 ” . . l n e 1 7 ) (E P El g r. 9 0 。 i
会 仅 是不 提 倡 开 立 软 条款 信 用 证 . 并未 明确 禁止 . 申请 人 开 . 且
出带 有 软条 款 的信 用 证 只 是发 出一 项 要 约 .而受 益 人 对 软条
款 没 有 提 出 异议 . 而装 运 、 继 交单 . 就是 接 受 了 要约 . 作 出 这 即
UCP600对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影响
一
装运港查证 ,这意味着银行须在全世界都有代理机构或经常
17 0
性 的与 船公司 、港 口打交 道。这对于一家银 行来 说投 入是 巨 大 的,同时势必提高信用证支 付的费用 。另外 ,根据 U cP 6 00的规 定,必须于收 到单 据第二 日起 5天 内决定是否接 受单据 ,就 是说 ,银行审 单的期限只有 5天 ,在 5天之 内要 银 行 去 查证 货 物 是 否 装 船 或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是不 可 能 的 。 ( 四)基础合 同法 律关系 比较复杂 信用证 基础 合同关系 包括居于 核心地位 的买卖合 同法律 关系 ,以及为实现买 卖合 同的其他法律 关系,例如承运 关系 、 保险关 系和担保 关系 等等 。由于 涉及 的法 律关系 多而 复杂 , 使得基础合 同关系中容易产 生问题 的环节也随之增 多。所 以, 如信用 证受益人 ( 方) 卖 不诚实说 明,则保 险单的记载 内容也 会与事 实不 符。 ”所 以在基础 合同法律关系复杂 的情况 下,利 用信用证 的抽象性原则 ,欺诈 行为就很容易发生 。 ( ) 信 用 证 欺 诈 低 风 险 高 回 报 是 信 用 证 欺 诈 猖 獗 的 重 五
21 0 2年
法 商 论 坛 0对
张 晓 燕
( 芜湖 市三 山 区人 民 法 院 ,安 徽 芜 湖 ,2 1 0 ) 400
论UCP600对信用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该汇票 ; 或授权 另一家银行议 付。u P0 c 6o第 2条规定 , 信
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 的安排 , 论 其名称或 描述 如何 , 无
1开证 申请人 , 向银行 申请开 立信 用证 的人 , . 指 一般
是 国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卖 方 , 出 口商 ; 即
该项安排构成 开证 行对 相符 交单 予 以承付 的确 定承诺 。
方 式 最 主 要 的 国 际法 律 规 范 , C 60在 U P 0 基 础 上 使银 行 承 担 了更 多的 义 务 , 对 于 开 证 申请 人 和 受 益 U P0 C 50的 而 人 则 赋 予 了更 多的 权 利 , 尤其 是 交 易 中 处 于 相 对 弱 势 地 位 的 受 益 人 , 一 修 订 无 疑 会 对 国 际 贸 易 的顺 利 发 展 这
新增 “ 付” 兑 一词 概括 了开证行 、 保兑行 、 指定行在信 用证下除议 付以外 的一切 与支付相 关的行 为。该界定 的
引入在于努力 表 明无论 哪 一种信 用证 , 银行 在信 用证下
适用于信用证的 国际惯例是 国际商会 在 13 90年制定 的《 跟单信 用证统 一惯 例》 U ir ut sadPatef ( n o C s m n r i r fm o cc o D cm n r Cei , ou ety r t 简称 U P , a ds C )该惯 例 曾进 行过 多次 的修 改 , C 50实施了 十多年 , UP0 由于 银行 、 口商等 当事 人对 进 U P0 C 50的错误理解及应 用 , 约有 7 %信 用证项 下 的单据 0
所 在 地 。新 增 条款 明确 规 定 交 单 地 点 应 在 指 定 银 行 及 开 证行所 在地。
UCP600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影响
365《商场现代化》年月(中旬刊)总第5期财经论坛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 I F O RM CU STO M S A N D PR A C TI C E FO R D O CU M EN T A R Y CRE D I TS,I C C PU B -LI CA TI O N 600)的简称,是国际商会在第500号出版物(U C P600)的基础上修改而来,旨在使该国际贸易惯例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使得信用证结算业务更加符合现实的情况,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
U CP600已经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U CP600对U CP500做出了许多的修改,鉴于目前信用证业务在我国地结算比例还占50%左右,这一针对信用证业务的国际贸易惯例的修改势必对信用证结算业务有着很大地影响,研究在新惯例下,进出口企业在信用证结算业务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历经U CP600小组三年多的工作,大幅度地修订了U CP500,不论在逻辑安排,名词术语或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都有了较U CP500更为清晰明确的解释。
下面概括了相对于U CP500,U CP600的主要变化。
1.从结构上看。
原U C P500包括49条条款,现U CP600把它调整和增删为39条,在格式的编排上参照I SBP(I N TERN ATI O N A L STA N D A RD FO R BA N K I N G PRA C TI CE),弥补了U C P500在排序上的不足,更加地方便各方当事人的查找。
第一部分(1-6):总则和定义。
第二部分(7-13):明确LC 业务相关银行开立修改信用证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部分:(14-16):银行在单据审核方面标准、包括相符单据的交单和银行对不符的单据的处理方法。
第四部分:(17-28):对单据内容的规定。
第五部分:(29-32):规定了有关款项的支取问题。
新惯例(UCP600)给跟单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新惯例(UCP600)给跟单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正式实施,UCP600与原有UCP500相比有许多不同。
本文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分析了UCP600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标签:信用证UCP500 UCP600一、信用证新惯例(UCP600)的产生背景1.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自19世纪末期,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英国的伦敦产生,该结算方式将交易双方凭商业信用履约升级为银行信用做担保,商业银行替代进口商承担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保证出口商能够安全收汇,同时保障进口商能及时拿到单据提货。
从而减少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互不信任,因而较快地为国际贸易界所接受和推广。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目前国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约占20%左右,每年约为1亿万多美元。
而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大约占50%。
2.新惯例(UCP600)的产生过程在跟单信用证使用的初期,由于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其遵循的法律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类争议和纠纷。
1929年7月国际商会(ICC)在阿姆斯特丹会议上正式通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以第74号出版物公布,1930年5月15日生效,这是UCP的第1个版本。
以后国际商会(ICC)又在1933年、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1993年先后对UCP进行了六次修订,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UCP500就是ICC第6次修订的结果,于1994年1月1日生效。
在UCP600生效以前,几乎所有的信用证业务都是按照UCP500操作,作为世界各国银行间信用证业务的同一规则,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国际间银行业务惯例之一。
但是由于UCP500条款设置上不合理,结构编排和措词方面容易被人误解等方面的不足,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信用证实际业务的需要。
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
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统一惯例条款第600号》,其中关于受益人证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受益人身份的确认根据UCP600第18条,当信用证中指定了受益人时,该受益人必须提供其身份的证明。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必须由提交单据的人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可以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相关文件。
2.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的准确性根据UCP600第19条,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则可以使用提交单据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但是,如果提交单据的人不是受益人,则必须在单据上标明该事实,并提供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3. 受益人的签署根据UCP600第18条,如果信用证要求受益人签署单据,则受益人的签署必须是真实的。
如果受益人是一个法人,则签署必须由该法人授权的人员进行。
如果受益人是个人,则签署必须是该个人的签字或盖章。
4. 转让的限制根据UCP600第38条,未经开证人事先同意,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其他人。
如果受益人试图转让信用证的权利和利益,则开证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与该转让有关的款项。
5. 修改的限制根据UCP600第39条,未经开证人事先同意,受益人不得修改信用证的任何条款。
如果受益人试图修改信用证的条款,则开证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与该修改有关的款项。
总之,UCP600对于受益人的证明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旨在确保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受益人需要提供其身份的证明,并确保其名称和地址与信用证中规定的一致。
此外,受益人的签署必须是真实的,且未经开证人同意,不得将信用证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
新惯例(UCP600)给跟单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全收汇 ,同时保 障进 口商能及时拿到单据提货。从 而减 少了买卖 时间,有利于受益人提前收汇 ,并促使银行更有效地 处理信用证
双 方在交易 中的互不信任 ,因而较快地 为国际贸易界所接 受和推 业 务 。
广 。在 相 当 长 的一 段 时 间里 ,信 用证 在 全 球 国 际 贸 易结 算 中 占据
2 % 左 右 ,每 年 约 为 1 万 多美 元 。而 在 我 国进 出 口贸 易 中 ,通 相符 、单单不得互不一致 ” O 亿 ,就是说受益人所提 交的单据 必须在
2新惯例 (C 6 0 U P 0 )的产生过程
权拒收单据 . 拒绝付款 。 C 60的规定是在单证之间不要 求 “ U P0 等
UP 0 U P 0 C50 C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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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镦
一
本 文 介 绍 了U P O 的 产 生 背 号 及过 程 , 分析 了 UP 0 给 信 用证 业 务带 来 的新 变化 。 C6 0 C60
[ 关键 词 】信 用 证
、
信用证新惯例 Leabharlann C 6 0 U P 0 )的产生背景
在 ,使 银 行在 审 单 时限上 存 在 双重 标 准 , 增加 了不确 定 性 。 U P0 为此 明确将银 行审单时限规定为 “ 多不超过 自收到单 据 C60 最
在跟单信用证使用的初期 ,由于信用证业务 的有关 当事人来 同” .只是要求 “ 不得矛盾” .这样比过去单单之 间 不得互不一
自不 同国家 ,其遵循的法律惯例 存在较大 的差异 在实际业务中 致 更体现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 向。
出现 了各 类 争 议 和 纠 纷 。1 2 年 7 国 际 商 会 ( C) 阿 姆 斯 特 9 9 月 I 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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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一 致” 放 宽 了单据 之 间审核 的标 准 , 于 受 益 , 便 人 制 单 。 如 , 业 发 票上 显示 了受 益人 名称 、 例 商 申
项下, 如果 业 务 中遇 到信 用证 条 款规 定 比较 笼统 ,
而 “ C 50所 体 现 的 国 际标 准银 行 实 务”或没 有 U P0
规 定或 规 定 了但 对 银行 不利 ,银 行往 往 会选 择 拒 付, 影响 了受益 人 的顺 利 结 汇。 C 60拓 展 了“ U P0 单
琶
第二 , 单据 和单 据 之 间审核 标准 的规定 对 受益
人 的 影 响
单据 包 含 了体 现 装 箱单 功 能 的 必不 可少 的装箱 细 节, 即为 相 符 单据 。 .
( ) C 6 0明确 了受益人 和 申请 人地 址不 符 三 U P0
问 题
UC 50规 定 “ 据之 间表 面互 不一 致 , PO 单 即视 为
标 准 银行 实务” 内容 非常广 泛 , 的 不仅 包括 已出版
U P0 C 50的审 单标 准 是 “ 证 相 符” 判 断依 据 单 ,
是 “ C 5 0所体 现 的 国际标 准银 行实 务” UC 50 U P0 。 P0
的IB , 存在 于信 用证 专 家 的权 威论 断 、 威 的 SP还 权 法院判例 以及 当地信用证 业务实践 中等等 。 C 60 U P 0 相 符 交 单 的定 义 使 得银 行 审核 单据 的标准 更加 具 体化、 完善 化 了, 对提 高 审单 效率 , 护 受益 人利 维 益发 挥 了作 用 。 当然 ,这 从 另 一方 面 也提 醒 受 益 人 要 熟 知信 用证 业务 的相 关 规 则 , 谨 制单 。 严
信用证受益人的影响
● 沈 克 华 舒 红 上 海对 外 贸 易 学 院
2 0 年 7 1日, 跟 单信用 证统 一惯例 》2 0 07 月 《 (0 7 年修 订 本 , 国际 商会 第 6 0号 出版 物 ,以下 简 称 0 ‘ P 0 ')开 始 实 施 , 至今 已有 一 年 多。 由于 ' 60 UC ’ U P0 C 6 0在 结构 和 内容上 都作 了较 大更 改, 对实 务 界产 生 了较 大 影 响 。根 据 WT 最 新公 布 的2 0 O 07
年全 球 商 品 贸 易情 况排 名 显 示 ,中国在全 球 商 品 贸 易 出 口排 名 中位 列世 界 第 二。作 为 出 口大 国的
证相 符”的内涵 , 2条相符 交单 的定 义 中包 含 “ 第 信
用 证条 款”、UC 60的相 关适 用条 款” “ “ P0 和 国际标
准 银 行 实务” 三项 内容 。
理 由拒付 ,因为 第 1 4条 j 规 定 :“ 款 3受益 人 和 申 ' -
容 , 与信 用证 、 在 单据 本 身 以及 国际标 准 银行 实 务 参 照 解读 时 , 需 与该 单据 的其他 内容 、 他 要 求 无 其 的单 据或信 用证 中的 内容 等 同一致 , 不得 矛 盾” 但 。
银 行通 常从 单据 和信用 证之 间、60关 于 审单 标 准 的规 U P0 定 , 这 两个 方面 对 受 益人 制 单产 生 了影响 。 在
第一 , 单据 和信 用证 之 间相符 标准 的规定 对受
益 人 的 影 响
的相 关 适用 条 款” 未 明确 规 定 , “ 际标 准 银 均 则 国 行 实 务” 生效 力 , 产 因为其 是 对U P 有 直接 规定 C 没 内容 的 解释 , 对 UC 是 P的补充 , 而非 修 改。 “ 际 国
表 面 与 信用 证 条 款 不符”, 务 中常理 解 为 “ 单 实 单
一
致”;而 U P 0 C 60第 1 d款 规定 “ 4条 单据 中 的 内
实 务 中, 时常发 生银 行 以 “ 单据 中受 益人 和 申 请 人 地 址 与信 用 证 不 符” 由拒付 。但是 “ 一 个 为 在 国家 注 册 的 同 一个公 司可 能在 多处 办公”是 一 种 普 遍 现象 , 后在 U P 0 今 C 60项 下银 行 不 能再 以上述
有 的 没有 明示 。对 于 信用 证 中有 明确 规定 的 ,受 益人 应按 “ 用证 条 款” 信 办理 。而信 用证 中未 明确 规定时, 受益人 应 如何 办理 ?例 如 , 当信 用证 规定
我 国 ,长 期 以来 把 信 用证 作 为 一种 主 要 的结 算 方 式 , 此笔 者拟 从 出 口商 的角度 , 因 分析 U P 0 C 6 0对
受 益人 的影 响并 提 出应 对 策 略 ,从 而更 好地 为我 国 出 口贸 易服 务 。
受益 人 需要 提 交 正本 运输 单 据 ,却 未 明确 规定 交
单 期 限 时 ,U P 0 “ C 60的相 关适 用条 款” 开始 发 生效
一
、
U P0 C 6 0对 受益人制单 交单的影响
力 :受 益人 应按 照 UC 60第 1 P0 4条 c款 的规 定 :
“
… …
不迟 于本 惯例 所 指 的发 运 日之 后 的 2 个 日 1
( ) P0 一 UC 6 0完 善 了相 符 交 单 的 标 准
历 日内交单 ,但 在 任何 情 况 下都 不 得迟 于信 用证 的截 止 日”办理 。 如果 “ 用 证条 款”和 ‘ C 60 信 ' P 0 U
众所 周 知 , 用 证根 据 买 卖合 同开 立 , 信 但是 信
用 证 不可 能也 没 有 必要 完 完整 整地 把 买卖 合 同 中 的条 款全 部 反 映 出来 。实 务 中, 用证 对 “ 关 受 信 有 益 人 制单 交 单 的 细节” 有 的做 出 了明确 规定 , ,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