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对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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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对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用向出口商的提供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的进出口商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现今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但是信用证也不是十分完善的,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所面临的风险,掌握相关规避风险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本为通过分析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进而总结了用信用证进行国际结算的风险防范措施,希望对我国外贸企业进行安全收汇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信用证受益人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收款风险。
而收款风险主要来自信用证本身,进口商,出口商以及银行这四方面。
(一)来自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风险主要产生于信用证业务应遵循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指信用证的开立虽然是以基础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已经开出,就成为一项独立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严格相符原则”是指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诺付款责任,这种“表面上的相符”不能有一点差异,即“单证一致”。
同时银行还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即“单单一致”。
如果不能满足“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可以拒付,进口方因此而无须付款赎单。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办理付款,承兑等是已单据为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开证银行拒付,严重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安全收汇。
(二)来自进口方的风险
第一:进口方推迟开证,拒绝开证或者开出不合格的信用证。
当市场行情看跌,进口商可能会推迟开证或者拒绝开证,有时进口商虽然向进口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但开征时间太晚甚至已经占用了出口商的交货期,就会使得出口商发生交货困难而造成损失。
为进口商在价格下跌时拒绝开证会使出口商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如果出口商已经备货,则会造成大量的库存和大二仓储费用,从未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开出不合格的信用证,例如不按照合同规定开证,或者在信用证中附加很多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致使受益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而出现违约的现象。
第二: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证申请人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或者违背信用证的银行信用性质。
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受益人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
软条款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2 规定凭证文件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或签署的条款。
3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4 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
5 前后矛盾的条款。
信用证凭着表面严格一致的原则保障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是双方的信用有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而软条款则弱化了信用证这一最重要的功能。
第三:伪造信用证
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伪造信用证,诱使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伪造的信用证通常是缺乏必备条件的虚假信用证,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的信用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假的信用证。
实践中许多交易都是通过电传成交,相互间不太了解,有些卖方在签订合同以后,为缩短交货时间,常在印压未符,或未收到信用证时就已发货,这样很容易上当。
第四:航运单风险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凭其从银行赎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
信用证规定“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交银行议付,开证行再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然后向船公司提货。
但如果信用证中有上述条款,开证申请人在收到之际的提单后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
这对受益人是极具风险的,极易出现货款两空的危险。
(三):来自出口方的风险
出口方作为收益人有审核信用证的权利,然而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以及贸易习惯的不同,给受益人的审单带来很大不便。
再者审单人员由于素质的偏差或者疏忽,无法准确审核信用证。
制单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疏忽,但是由于信用证“纯单据买卖”的性质,任何一细小的偏差,都会不符点,从而到开证行拒绝付款赎单。
(四):来自银行的风险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就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开证行的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的倒闭、无力偿付或无理拒付。
如果开证行资金不够雄厚,在开立信用证以后就宣告破产,这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收汇将造成很大的影响。
再有,如果开证银行的资信存在问题,在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后,却遭到开证银行无理拒付,出口商将面临财货两空的境地,这也在无形中又加大了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二:受益人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规范业务操作
外贸人员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前,首先要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作一个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做出预测,作到心中有数。
在单据的制作时,必须保持严格认真的态度,确保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以免遭到银行拒付。
整套出口单据缮制好后,对照信用证审单时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单;按照独立原则审单;按照严格相符原则审单;按照普遍联系原则,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审单。
以确保所有单据与发票严格相符,全套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提高结算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争取在公司或企业做单时不出错误或少出错误,另外,对于新加入结算队伍的人员要请富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结算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二)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受益人了解开证行资信可以通过出口地银行来进行。
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
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则可以从其信用等级中了解大概。
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三)重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重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
受益人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或专业的咨询和调查机构调查,也可以通过国内外的商会或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进行调查。
总之,在进行贸易的时候一定要对将来的合作伙伴有一个尽量全面的了解以减少贸易风险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也要冷静面对。
例如碰到“软条款”信用证首先应该拒绝接受,在审证时如果发现并确认存在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
如果在货物发运时发现也要指出对方的不妥之处,同时制作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让对方找不到疏漏之处,争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
另外,软条款形式多样,作为业务人员要注意搜集并整理案例,提高对软条款的分析和识别能力。
(四)注意对提运单风险的防范
开证申请人提出“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也有其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两内情况:其一,随着国际航运的迅速发展,货物在途时间速度缩短,而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流程程序太慢,货物往往先到港,而进口商却无法赎单提货,造成货物压港。
其二,开证申请人可能是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装船外运货物手续。
但是,也不排除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中的“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存心诈骗。
因此如果出口商接到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最好立即致电开证人,要求修改此条款,全套正本提单仍交银行议付而将副本发票、副本提单等单证直接寄开证人由其在货物早于提单抵达港口是办理凭开证行加签的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也可以洽开证人改证,让受益人通过船公司出具开证行为收货人的“不可转让海运单”。
(五)将多种支付方式综合使用
1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使用。
使用这种支付方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2 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结合。
使用这种方式,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六)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转移风险
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商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而设立的险种。
投保出口信用险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保障安全收汇;第二,可以用更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O,D/A等)来吸引客户,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第三,因收汇风险降低而更易于得到银行的融资便利;第四,可以得到出口信用机构的风险评估指导,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此外,一旦发生欠款,可由出口信用机构出面追回。
参考文献:吴爱丽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 2009-1-1 陈文巧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2008
温厉防范外贸信用风险措施 2010
张建深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2011-11-10
张赵玉李金萍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
百度文库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20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