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受益人欺诈(一)
浅论信用证欺诈
浅论信 用证欺 诈
钟乐 甫
( 中南大学 后勤集团, 湖南 长沙 40 8 ) 1 3 0
摘 要: 近年 采。 用证欺诈 问题 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 信 它给国际贸易秩 序和银行 结算秩 序造成 了极 大危 害, 给有 关国家和 当事人造成 了严重损失。 有效的措施对其 防范非 常必要 。文章对信用证欺诈 的危害、 因厦 防范措 采取 原 施进行 了一些探讨, 希望对从 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有所帮助 。 树立他们在 国际商事交 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信心。 关 键 词 : 用 证 ; 用证 欺 诈 ; 害及 成 因 ; 范措 施 信 信 危 防 中图分类号: 7 . F加 4 4 文献标识 码:A 文章编号:0 6 83 (06 0 — 14 0 10 — 97 20 ) 7 00 — 3
a d sro s d ma e wa ru tt eae o nre n u ie s s a l ti e es r o tk f cie n e u a g s bo g o rltd c u t s a d b sn se s we1 S n c say t a e ef t i i .I e v se s t g ad g is t tp o u r a an t . i e d ma e 。 c u e , a d a g s a s s n wa s fr r l f o r u ue c o te etr o r dt y o ei f fa d ln e n h lt f ce i e e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1. 引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担保机制,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欺诈也逐渐增多,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分类入手,阐述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
2. 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分类信用证欺诈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买卖双方之一或双方共同伙同他人,通过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文件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对他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欺诈方式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1 假冒受益人欺诈受益人在开立信用证时,伪造或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获取开证行的支付。
2.2 假冒开证行欺诈欺诈者以假冒或盗用开证行的名义,开具伪造的信用证文件,以骗取受益人的货款。
2.3 中介机构欺诈中介机构通过在信用证交易中伪造虚假文件,以谋取中介费或通过转售货物牟取非法利益。
2.4 合谋信用证欺诈买卖双方共谋伪造信用证文件,以获得虚假支付或非法获利。
3.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3.1 技术手段的进步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信用证文件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高级,使得欺诈分子更加难以被识别。
3.2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交易涉及多方合作,缺乏统一而有效的监管机制,使欺诈行为得以存在。
3.3 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一方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从而容易成为欺诈的受害者。
3.4 清算风险信用证交易的清算周期较长,一旦发生欺诈,追回货款和修复损失的成本较高。
4.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4.1 加强信用调查在进行信用证交易之前应对买卖双方的信用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交易背景、信用状况等,并与信用报告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核实。
4.2 严格审核信用证文件开证行和受益人需要对收到的信用证文件进行仔细的审核,特别是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一、案件事实概要1996年3月4日,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
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
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 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
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25日对外承兑。
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
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运提单载明: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轮,发货人“ALKORADVANCEDLTD.”, 数量165捆,重量2149.50吨,价值644850美元,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1996年6月26日。
该提单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
“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票货物。
原告中包公司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二、判决摘要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亚登记的航运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为其所有(该轮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另案被扣押于马尾港)。
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
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一.远期信用证概念(王文艳)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或只有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
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运作程序(王文艳)进口商委托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组织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信用证需要的单据;出口商将信用证需要的单据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对外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在开证行承兑后,议付行对出口商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开证行通知进口商承兑赎单;进口商承兑到期付款。
(这里说得有问题,信用证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进口商)在正常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物而不必担心付款后无法收到货物,出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款而不必担心发货后无法收款。
三.远期信用证的欺诈原理(一)欺诈形式1.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1)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开后证还前证)(王文艳张英男)这是在我国比较多的远期信用证欺诈方式。
信用证欺诈实施者利用的是远期信用证(不对,应该是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可以先承兑,然后在承兑到期日付款。
以承兑后180天付款远期信用证为例,欺诈者可以在银行承兑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在国际市场上贴现,使用贴现资金将近180天(扣除收到承兑通知和贴现的日期),在需要付款时使用贴现资金付款。
欺诈者通常不只是开立一个信用证,而是开立一系列远期信用证,例如每月各开立一个承兑后180天付款的信用证,然后用7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1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用8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2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如此循环使用,既不会发生信用证垫款,又可以使用贴现资金。
一旦这种循环被制止或被打破,马上就会出现巨额的信用证垫款。
在这个过程中,开证申请人需要在境外找一个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同时还需要境内机构的“配合”,伪造一些虚假的贸易合同。
(2)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张英男)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摘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
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
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一、信用证的特征及制度漏洞(一)信用证的定义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
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2.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
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
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
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
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
信用证欺诈防范论文
浅析信用证的欺诈及防范【摘要】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自本世纪以来,在国际经贸领域被广泛采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使国际货物买卖更加安全、方便、快捷,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各国商人的合法权益,拓展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际上一些犯罪集团或不法商人,利用熟知信用证规定的便利,利用信用证的某些漏洞,对我国内企业大肆进行信用证欺诈,给受骗方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有些人甚至动摇了对信用证制度的信心。
因此,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加大对信用证欺诈的打击力度,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原因;种类;防范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来往更加频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重要手段的信用证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据统计,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中国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80%以上采用结算方式。
但由于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信用证的表面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
因此,了解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及国内的立法防范对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及贸易竞争的公平原则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1.信用证结算欺诈性风险由于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为买卖双方均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及时的、安全的交易保障,买卖双方均可从中受益。
但我们知道,信用证的产生主旨不是为防止欺诈的产生,其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于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
对出口商而言,因银行关注的焦点不同,只要出口商向银行提交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即向出口商付款,因此,出口商常以伪造单据,伪劣货或根本无货等欺骗伎俩应付买方,从银行欺诈取得信用证下的款项,致使进口商遭受损失。
可以说,欺诈风险是信用证结算的最大风险事故。
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欺诈,其种类繁多。
以欺诈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等类型。
信用证支付中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信⽤证⽀付中受益⼈⾯临的风险及防范2019-08-05⼀、信⽤证⽀付中受益⼈⾯临的主要风险(⼀)开证申请⼈不按合同要求开证的风险1.开证申请⼈不按时开来信⽤证当买卖合同签订贸易后,出⼝商履⾏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及时收到进⼝⽅开来的符合国际惯例、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信⽤证。
如果进⼝商不能按时开来信⽤证时,出⼝商就要投⼊⼀定的精⼒进⾏催证。
在催证期间,市场上该商品的价格是波动的,如果合同约定的货物市场价格下跌,进⼝⽅有可能会以违约为代价来降低⾃⼰的经济损失。
当进⼝商先违约时,虽然出⼝商拥有解除合同并向进⼝商提出违约赔偿的权利,但出⼝商要得到真正的救济还可能需要和进⼝商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这些程序本⾝就耗时耗⼒。
相反,当合同约定的货物市场价格上涨时,如果买⽅不及时开来信⽤证,出⼝商就可能会错过货物销售的最佳时机,造成⼀些⽆法弥补的损失。
2.开证申请⼈开⽴的信⽤证不符合贸易合同信⽤证的性导致信⽤证与贸易合同相,信⽤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但⼀经开⽴,就成为于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以外的⼀项契约,不受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的约束。
信⽤证业务仅以信⽤证条款为唯⼀的依据。
因此,受益⼈在收到开证⾏开出的信⽤证后发现信⽤证条款内容与贸易合同内容不⼀致时,如果不及时要求修改信⽤证,就会陷⼊两难境地,即按照合同履⾏交货义务就⽆法要求银⾏付款,按照信⽤证要求履⾏交货义务虽然可以收回货款,但仍然⾯临着进⼝⽅按照合同规定提出违约赔偿的风险。
(⼆)信⽤证软条款风险所谓信⽤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在信⽤证中对受益⼈作出的不符国际惯例或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
它采⽤了⽐较隐蔽的欺骗⼿法,从表⾯上看,软条款信⽤证是合法的真的信⽤证,实际上信⽤证中规定⼀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受益⼈的利益处于⽆保障的状态之中。
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种:1.信⽤证暂不⽣效、须经再次通知后才⽣效,⽣效的主动权控制在申请⼈或开证⾏、通知⾏等⼿中。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
例, 在 具体操作方面收效甚微 。 为了实 步 步 逼 近 。 中 国无 疑 要 站 在 发展 中 国
现 保 护 世 界 环 境 保 护 的 共 同 目标 , 各 家 的 公正 立 场 , 坚 持 WT O 共 同但 有 国政 府 有 必 要 设 置 长 期 的排 放 限额 , 别 的 责任 原 则 , 为 将 来 有 可 能产 牛 的
重要 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信 用证 欺 诈 ; 原因; 对 策 中 图 分类 号 : F 7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原标 题 : 试 论信 用证 欺 诈 与对 策
收 录 日期 : 2 0 1 2年 1 2月 1 9日
一
、
信 用 证 欺 诈 的认 定 一 惯 例 》
不 仅 能保 证 市场 正常 流 通 ,还 能刺 激 碳 关税 征 收纠 纷 做 好 充 分准 备 。 其 次,
理论 界埘于信用证欺 诈的概念 也
有着 诸 多讨 论 。 其 中仃 观 点将 信 月 】
[ 提要] 世界经济一体化 的到 来
使 得 各 国 间 的对 外 贸 易迅 速 发 展 。信
用证 因其 融资便利 、 交易安全 、 运作规 范等特点 ,成 为当今 国际贸易中最为 普遍 的一种结算方式 但是 , 由于信 用 证付款机 制 自身存在一 些不完善 与盲 区, 导致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其缺 陷, 在 国际贸易中进行信用证欺诈 。 因此 , 反 信 用证欺诈 问题 的研 究,在 当下具有
情形 。
场 的繁 荣 , 使我们 想 对 国 际贸 易法 带 来
的 减 排 任 务 ,能 否 实 现 该 任 务 不 得 而 的影 响和 挑 战 不 容 忽 视 。 先, 预测、 归 纳 发达 国 家 的措 施 , 积 极 谋 求 知 。它 要 求 我 们 创 造 新 的 洁 净 能 源 代 分 析 、 替 原 来 的高 污 染 能 源 及 方 法 ,从 而 降 应 对 措 施 。发 达 国 家利 用 其 技 术 等 优 低排 放 ,实现 环境 优 化 。E U E T S和 势 单 方 面 发起 碳 关 税 征 收 , 强迫 发展 C C X 只 是 在 相 关 政 策 方 面 提 供 了 先 中 国 家承 担 所 谓 的碳 减 排 义 务 的 威胁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信⽤证已成为国际⾦融和贸易领域⼴泛采⽤的重要⽀付⼿段。
我国有关信⽤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
本⽂介绍了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
借以探讨中国在信⽤证欺诈⽅⾯的⽴法和司法问题。
1 信⽤证的欺诈1.1信⽤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个定义,也没有对信⽤证欺诈作出规定。
⾸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
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惯例500中提出⼀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个可怕的尝试。
”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因⽽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 信⽤证欺诈在英美法和⼤陆法中的定义在英美成⽂法和判例法对对信⽤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
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件危险的事情。
所以在英美,⼀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的欺诈定义适⽤于信⽤证欺诈的定义。
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处获得好处。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从他⼈处获得本不属于他⾃⼰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
通过语⾔或⾏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有时欺诈和恶意(bad faith)是同义词。
⼤陆法国家法院也⼀般的适⽤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证的欺诈。
1.2 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结合本⽂按照学理上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种。
即受益⼈做出的欺诈和第三⽅做出的欺诈,以及买⽅所进⾏的欺诈。
1.21由受益⼈做出的欺诈受益⼈做出的欺诈是信⽤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证。
论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
( 总第 3 9 ) 1期
商 业 经 济
S HAN E JNG I GY I J
No2, 0 9 . 20
Toa . 9 tlNo31
【 文章 编 号】 10- 0320 )2 08- 1 09 64(090- 02 0
论 信 用证 的欺诈例 外 原则
一
( 转第 1 5页) 下 0
【 收稿 日期】 081—5 20—22 【 简介】 作者 李晶晶 , , 山西临汾 , 女 籍贯 助教 , 士。 硕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学院毕 业, 司职于渤海大学高职 学院外 贸系。 究方 研
向: 国际贸易。 一8 2—彭 延炼 : 民族传统 艺术转型为 旅游产品路径研究
性原则 时最主要 的例外情 况。所谓 “ 诈例外 ”是指 银行 欺 ,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 ;二是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
尚未 对外付 款 ; 买方 提 出请 求 ; 三是 四是在远 期信用 证情 欺诈 例外原则 。 该《 纪要 》 在很 大程度 上 借鉴 了 国际上普 遍承认 的欺
时还存在着例外情况,其中欺诈例外是适用信用证独立 况下 , 中国银 行 尚未承兑 汇票 。 如此 便充分体 现了信用证 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原则 ,但如果确
把“ 双刃剑”它对买方的利益缺乏足够保障, , 不能对基
础交 易过程进 行有效 的监 控 , 且无 法对 可 能出现 的贸 并
易欺诈设置预防和制约措施 。 如果卖方伪造单据、 交付假 行所开信用证下贷款。但 同时又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冻 包 一是 货, 而银行仍然根据独立性原则 向受益人付款, 那么显然 结证下 款项 的几项 要件 , 括 : 有充 分证 据证 明卖方 违反了公平的交易原则。因此, 也正是信用证这些 自身固 有的局限性或称之为制度上的“ 内在缺陷”使其在适用 ,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用证诈骗案的警示警示之一:达摩克利斯之剑——信用证诈骗者的末日?信用证诈骗是国际上最兴旺和成功率极高的生意。
根据笔者的研究,最近一年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信用证诈骗的发案数量比过去数年呈明显的增长的势头。
个别地方更是翻了几翻。
同时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针对银行和外贸代理企业的信用证诈骗也层出不穷。
有专业人士估计说,中国大陆银行和贸易公司被外商骗去的钱已达天文数字。
据笔者估计,每年银行和企业被以信用证方式或与信用证方式有关的方式骗去的款项可能达到百亿人民币之巨。
仅仅笔者接触的两宗较大的案件,受骗价值就达到了6个亿人民币,其他几百万元和上千万元的案件,相信更是不计其数。
这些境外信用证诈骗犯的罪恶行径,不但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同时也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金融贸易的形象,毒化了我国金融和国际贸易法制环境的地步。
东南亚经济风波以来,一些国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疯狂的逃汇套汇也进一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这些严峻事实,早已引起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金融管理层的严重关切。
司法机关作出有力的反击。
政法机关发现犯罪证据或线索,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经济纠纷时,发现犯罪线索也会进行移送。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国家外管局和海关加强了对无贸易的信用证的审查。
查处用信用证方式骗汇、逃汇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侦查和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牟其用证诈骗案浮出水面,表明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金融领域一些犯罪现象,以反击和阻遏诈骗分子罪恶行径的进一步蔓延。
牟其中案不过是一座巨大冰山上露出海面的小小一角,也是已经开始和将要到来的大规模打击的重要一幕。
警示之二:宙斯之盾——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的法律漏洞被不法之徒利用据说中国70%的国际贸易是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
但是中国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
从二则外贸业务案例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中文签名 。单据 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上海公司附寄了香港公司代 信用证 .欺骗通 知行和受益人的信 用证欺诈 。此类信 用证 的迷惑 表的声明书 . 但开证行答复 . 声 明书不是所规定的单据 . “ 银行不 性在于 利用信 用证 当事人 对银行信 用的信任 . 忽视对开证行 的资 予理会 。 “上海公司方如梦初醒 . 惊呼上 当. 几十万美元的损失及 信 调查 .乘机行骗。诈骗份子有可能将开证行称 为某 著名银行 在 随后 繁杂 的交涉 、 谈判乃至于诉诸法律 , 步履之艰难 . 可想而知。 某地开 设的所谓分行 .进 一步放松 审证人员的警惕性 。但此类信 案例 2 :开证行资信不佳 .使受益人蒙受损失 用证的明显 弱点是无加押证实。 诈骗分子虽千方百计 掩盖此缺点 . 某外贸公 司同巴西一家公司签订 了一份 出E合 同,合同规定 如先发 无押 电开信用证 后寄证实书 或开 立远期信 用证 .辅 以 l
信 用证 受益 人 利 用 信 用 证 欺诈 是 指 受益 人或 他 人 以 受 益人 的
问 同时消失 至今 无法寻找 .几十万美元泡汤 。 二 、信用证欺诈 的分类
信用证付款。巴西公司 向我外贸企业提 出 .由南美洲的第三国银 优 惠利 率 .诱使 受益人出货 .但欲 盖弥彰。我方 审证人 员对此类
行开证 .我外贸企业 以为只要有银行开证 .就不会有风险 .而予 信用证 .应 引起 足够 的重视 。 以同意 .然而当我外贸企业发运货物后兑付信 用证 时 , 第三 国 该 3 申请人勾结开 证行欺诈 银行 来电称 ,巴西方面要 求延期 .并出具 巴西方面 的证 明。我 外 申请人勾结开证 行欺 诈是诈骗 分子 以开 证申请 人身份 ,与开
这时我外贸企业感到问题 严重 . 着手从其他渠道查询第三国银 行 开证行信用证项 下款项 的信用证欺诈 。由于有开证行钱庄 ,主要提供高利贷 .放债等 知行和受益人难 以对诈骗分子 的合法 身份进 行有效识 别 .以为有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11国商沈佳蓓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一、信用证欺诈相关概念1、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
2、信用证的类型3、信用证欺诈的定义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已逐渐加以重视,但是对于什么是信用证欺诈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行为的共同特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而在我国,构成信用证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方当事人是主观上出于故意的,即明知其欺诈行为会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单据,隐瞒真实情况。
3、被欺诈一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某种行为,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影响对这一行为是否为欺诈的认定。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论信用证风险、欺诈及其防范
注:
9 汇 票 上 付 款 日期 不 确 定 ; . l .汇票 上汇 款 人的名 称 、地址 有误 ; 0
l .短装 或超 装 ; 1
1 .发票 上有 关货 物 的描述 不符 合 信用证 的 规定 ; 2 l .发票抬 头 人写 错 ; 3 1 . 保 险 单 签 发 日期 迟 于 提 单 签 发 日期 ; 4 1 .保 险金额 不足 ; 5 1 .投保 的 险别和信 用证规 定不 一致 ; 6 1 .提 交 的 保 险 凭 证 、预 约 单 、 保 单 不 符 合 信 用 证 7 暂 的要 求 ; 1 .发 票 /汇 票 /保 险 单 中 的 货 币 名 称 不 符 合 信 用 证 8 的规 定 ; 1 . 发 票 /汇 票 /保 险 单 中大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 9 2 . 单 据 中缺 少 必 要 的 签 字 和 印 章 ; 0 2 .单据 的份 数 不足 或单据 的 种类 不齐 ; 1 2 . 汇 票 、提 单 、 保 险 单 背 书 错 误 或 没 有 背 书 ; 2 2 .汇票 和发 票金 额不 一致 ; 3 2 .单据 之 间的标 签 、号码 不一 致 : 4 2 .单据 之 间所表 示 的重量 不一 致 : 5
述 程 序 中 由 于 信 用 证 的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 可 以说 是 步 步 有 陷 阱 ,环 环 有 风 险, 有 不慎 , 遭 对方 或银 行拒 付, 稍 便 无 法 结 汇 。因 此 ,企 业 应 在 以 下 方 面
否 有 瑕 疵 , 不 管 单 据 真 伪 ,不 管 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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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顾 问】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定义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特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运作流程信用证通常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符合的单据并获得付款。
信用证定义与运作流程信用证欺诈定义信用证欺诈类型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类型经济损失法律纠纷信誉损害030201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伪造单据虚报数量替换货物提供虚假单据在信用证中添加有利于受益人的条款,以获取更多利益。
伪造受益人签名和印章伪造开证行签名和印章涂改装运日期重复使用信用证重复使用过期信用证利用过期的信用证,重新提交给银行议付,骗取额外资金。
重复使用废弃信用证将废弃的信用证重新利用,骗取收款方交付货物。
03了解交易对手的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01了解交易对手的背景和信誉02查询交易对手的公开信息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交易对手身份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核实银行账户信息确保银行账户和交易对手的真实性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选择大型商业银行或信誉良好的银行01了解银行的资信状况02确认银行的保兑承诺031 2 3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确认信用证的保密条款注意信用证的软条款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向开证行申请止付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成功率。
迅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阻止欺诈行为进一步扩大。
向法院申请冻结令及时联系当地警方和海关,说明欺诈情况,请求协助调查。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配合警方和海关的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联系警方和海关协助调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惩罚欺诈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信用证反诈骗案例分析 【09营销一班 牛威 黄亮】
案例一: 案例一: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 2006年3月底,被告人美籍华人梅某、李某经人介绍来到N省H市, 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 农业银行H市中心支行(简称H农行)行长赵某、副行长徐某提 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亚联)的各种材料,谎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许 多合作伙伴,以亚联财团的金票做抵押,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 为H农行引入巨额资金;H农行只需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 必要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不还本付 息。 • 以此骗取了赵、徐的信任。此后,赵某于同年4月1日和2日代表 H农行工会下属的恒融实业公司与梅、李签订了三份数额分别为 50亿、16亿、34亿美元的《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 梅某、李某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成中文提供给赵某、徐某审 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 (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梅某、李 某在没有向H农行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骗使赵某、徐 某于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H支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 资(巴哈马)有限公司(简称莎物得)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 撤消可转让的200份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
案例二: 案例二:通过仲裁解决信用证纠纷
• 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 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 中国广西防城港, 总额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 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 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 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 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 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 撤证 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 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出的 信用证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请人,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没有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该信用 证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
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 ,忽视采取防范措施。
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
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01熟人“陷阱”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的亲戚,××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所以事关重大,建议三思而后行。
02代理“陷阱”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
表现形式: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
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03客户“陷阱”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
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上当。
04高利“陷阱”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入设置的陷阱。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一、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及、案例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1)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3)伪造变更信用证案例1: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
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案例2: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
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案例3: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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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受益人欺诈(一)
摘要:欺诈例外规则对信用证的三项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
在欧美等国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频发性及判例法制度的灵活性,“实质性”欺诈的认定标准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信用证交易的实践时间较短,应对信用证欺诈案件不仅经验少,而且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立法往往滞后于现实的需要,本文以国际惯例及国内相关立法、司法案例为基础,浅析信用证受益人欺诈,并借鉴判例法思维检视我国的实质性标准。
关键词:信用证受益人欺诈;欺诈例外;实质性标准
一、信用证受益人欺诈的理论分析
1信用证受益人欺诈的概念
信用证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信用证骗取买卖合同货款、货物,或者骗取银行融资的欺诈行为。
信用证受益人欺诈是信用证欺诈的子概念。
笔者未见有资料直接对信用证受益人欺诈进行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说明。
譬如,200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条列举的情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这些情形的共同点就是掩盖虚假基础交易,或做虚假说明并提交假单据,骗取银行付款。
2欺诈的成因
信用证三原则和UCP500设定的信用证交易程序为欺诈埋下了伏笔。
信用证交易的原则包括独立性原则,单据交易原则和单据表面相符原则。
信用证交易的基本流程:(1)进、出口方订立基础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2)进口方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接受并同意开证申请后,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4)通知行核对开证行的签字与密押,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5)受益人审核信用证的条款,并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制作并取得全部单据,开立汇票与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递交通知行或其他议付银行办理议付;(6)议付行议付后,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请求偿付;(7)开证行偿付后,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单据,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如果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并不正常备货、发货,或者是发运与基础合同所要求的质量严重不符的货物,同时通过欺诈手段,制作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和发票,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单,在单据表面相符的情况下,付款或承兑。
等进口方发现受益人没有发货,或者是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时,要阻止银行承兑、付款为时已晚。
3信用证受益人欺诈法律关系分析
UCP500第1章第2条规定: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是指一项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者为自己:(1)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议付。
据此,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三方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
开征申请人与受益人都是通过开证行(实际交易中还可能包括议付行、被授权银行等)来履行交单和赎单义务。
开证行处于核心地位,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的情况下则履行付款、议付或承兑义务,并有权要求开征申请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单据。
UCP500第1章第4条:在信用证义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信用证项下当事人都是围绕着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来安排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内容较复杂,但总体包括两部分:开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受
益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
申请人与开证行:(1)当开证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时,申请人应迅速审核单据是否与原指示相符,如发现不符点,应迅速通知开证行,使其能即时拒付,(2)开证行依照信用证兑付后,申请人审核单据,如果没有发现不符点就应当付款赎单。
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1)受益人必须提供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单据,(2)开证行有权要求受益人及时提交单据,并履行相关义务。
首先是审单义务。
其次是在下列情形下不能拒绝向受益人兑付:①开证行不能以其与开征申请人之间的开证委托合同有瑕疵或开证有误等理由。
就拒绝兑付卖方按信用证条款所提示的汇票及其他单据,②开证行不能以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基础合同纠纷为由而拒绝按信用证条款付款,①开证行不能以信用证的开立是由于申请人的欺诈,或以开证申请人未提供对价,或以开证申请人已无力赎单等理由,拒绝兑付受益人按信用证条款所签发的汇票,④开证行不得以其对受益人的债权主张抵消权。
最后就是开证行付款义务的具体内容,在规定的单据被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①对即期付款信用证,须即期付款,②对延期付款信用证,须依据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③对承兑信用证,须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④对议付信用证,则支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提交的单据,并不得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追索。
4信用证受益人欺诈的救济——欺诈例外
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交易制度的副产品,如果完全改变这种制度安排将破坏信用证的付款迅疾性和确定性,动摇信用证交易的基础。
只有在受益人采取欺诈手段试图骗取信用证款项时,才可以由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法院启动信用证保全程序,排除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强制银行停止付款行为,粉碎受益人或第三人的欺诈图谋,即适用欺诈例外规则。
二、我国信用证受益人欺诈的司法实践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方面明确诉讼标的是基础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信用证法律关系,及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及认定欺诈的标准,二是程序方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判断法院的管辖权,固定证据及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
在贸易实务中,受益人实施欺诈的方式主要有基础合同欺诈和单据欺诈。
1信用证受益人欺诈案件的诉讼类型
(1)受益人启动的诉讼,该诉讼是依据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提起的。
当开证行认为受益人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时而拒付时,势必涉及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可将其列为第三人。
(2)开证申请人对受益人提起诉讼,有关第三人的问题,《规定》第14条第2款已经明确: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诉前保全问题。
《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规定,结合信用证纠纷的特殊情况,做了部分变通。
在《规定》出台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称谓错误,把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称为原告、被告。
由于不是诉讼程序,因此称谓有误。
譬如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案;二是案件裁判没有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直接裁定适用诉前保全措施,譬如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规定》对此做了明确,首先启动该程序的主体是开证申请入、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次,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享有管辖权,查明存在《规定》第8条的情形,不存在第10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