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320
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河道采砂是一项重要的资源开发活动,对于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过去由于采砂活动的无序开展,导致了河道生态环境的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采取拍卖权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二、实施目的1.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2.提高采砂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三、实施原则1.依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公开透明:拍卖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各方权益的公平性;3.科学合理:根据采砂资源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拍卖方案;4.保护生态:在拍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采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四、实施步骤1.确定拍卖标的:明确拍卖的河道采砂区域范围、规模和期限;2.制定拍卖方案:根据拍卖标的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拍卖的具体方案,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3.公告拍卖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条件、拍卖程序等;4.组织拍卖活动:按照拍卖方案的要求,组织拍卖活动,确保拍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5.签订合同:在拍卖结束后,与中标者签订采砂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中标者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五、实施效果1.环境效益:规范河道采砂活动,有效保护河道生态环境;2.资源效益:提高采砂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经济效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六、总结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其取得预期效果。
同时,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们对于砂石等建筑材料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引发了对采砂行业的不断关注。
而河道采砂是砂石等建筑材料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这一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却一直存在多种问题,为此,需要实施科学的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1. 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当前,我国河道采砂行业存在着许多的管理和监督问题。
首先,存在着违法无证采砂的现象。
由于当前我国的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机制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非法手段采砂从而获得利益。
同时,许多违法采砂者还会利用暴力手段,对于执法人员进行攻击威胁,破坏社会治安,给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其次,现有的河道采砂许可审批程序存在着繁琐复杂、不透明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采取不完善的审批机制,导致许多合法企业的申请被卡在了审批流程中,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和损失。
再者,当前河道采砂行业存在着采砂量过大、破坏环境等问题。
长期以来,采砂企业为了谋求更高的利润,不惜采取过度采砂、污染环境等非法手段,严重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影响了生态平衡,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2. 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针对当前河道采砂行业存在的多种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
其中,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模式。
首先,通过采用河道采砂权拍卖的方式,能够有效控制采砂范围和采砂量,减少对河道环境的不良影响。
其次,拍卖方式能够实现公开透明,避免了以往繁琐复杂、非透明的审批流程,形成了依法公正的管理机制,保证了合法企业能够快速得到采砂权,保护了市场竞争公平性。
再者,拍卖方式能够有效解决非法采砂和暴力犯罪的问题,对于快速、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具有很好的作用。
最后,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能够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对于推动河道采砂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08•【字号】皖政[2002]54号•【施行日期】200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2]54号)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长江砂石是长江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长江防洪和交通航运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2000年10月23日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对长江河道安徽段实行全面禁止采砂,禁止采砂期限为两年,即从2000年10月23日起至2002年10月22日止。
两年来,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规定》,切实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打击违法采砂的力度,使我省禁止采砂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采期即将到期。
但是,依照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规定,我省长江河道短期内仍不具备解除禁止开采江砂规定的条件。
为了依法做好我省长江河道解除禁止开采江砂规定的准备工作,避免解禁后采砂管理出现混乱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延长期限为6个月,即从2002年10月23日起至2003年4月22日止。
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强化全局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做好禁采期内的有关工作。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禁止采砂期限的规定,并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13
【摘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三年六月六日
【总页数】3页(P18-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J],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J],
3.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J], 无
4.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J],
5.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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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道砂石开采权 出让方案》的请示 -回复
审议《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请示-回复请示的是有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审议。
以下将逐步回答该请示,分析并评估该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该方案的背景和目标。
据我所知,《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旨在规范和管理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针对该方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议和评估。
第一,方案的合法性和依据。
在审议该方案时,我们需要确保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有合法的依据和权限进行砂石资源的出让。
同时,需要确定出让的具体范围和期限,确保依法合规。
第二,方案的审批程序和透明度。
确保该方案的审批程序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避免腐败问题的发生。
同时,需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第三,方案的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障。
砂石开采对河道生态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审议该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砂石开采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这包括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增加砂石开采的可持续性,并确保砂石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
第四,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方案的目标之一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因此在审议该方案时,我们需要评估砂石开采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和社会效益。
这包括开采所带来的就业机会,税收贡献以及对相关产业链的影响等方面。
第五,方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在审议该方案时,我们需要确保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保证方案的有效实施和监管。
这包括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审议《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需要从合法性、审批程序、资源保护、经济效益和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通过全面审议该方案,我们可以确保其具备合法性、可行性,并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同时,也可以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某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某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一、引言河道采砂是一项重要的资源开发活动,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采取了拍卖制度来分配采砂权。
本文将就某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1. 某河道资源丰富而受限某河道地处资源富集区,拥有丰富的砂石等矿产资源。
然而,由于采砂活动缺乏规范管理,导致资源被过度开采,给河道生态环境和周边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
2. 采砂权拍卖的必要性为了解决资源过度开采的问题,采取拍卖制度来分配采砂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拍卖,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采砂权的优劣,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拍卖方案的制定1. 规划编制为了制定拍卖方案,需要对某河道的资源状况、环境敏感性、周边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进行详细调研和综合分析。
制定拍卖方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利益。
2. 拍卖参与主体拍卖参与主体主要包括采砂企业、环境保护组织、相关政府部门等。
采砂企业是资源的开发主体,环境保护组织负责监督资源的合理利用,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管。
3. 拍卖方式(1)拍卖时间和地点拍卖时间应提前进行充分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拍卖地点可以选择符合要求的场所,确保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2)拍卖形式拍卖可以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使用封闭报价的方式。
公开竞价方式适用于采砂权需求量较大的情况,可以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效应;封闭报价方式适用于采砂权需求量较小或对资源敏感性较高的情况,有利于控制资源开发强度。
4. 拍卖规则(1)资格审查参与拍卖的主体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企业资质证明等。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主体才能进入拍卖环节。
(2)竞价方式竞价方式可以采取增量竞价或降价竞价的方式。
增量竞价方式适用于采砂权需求较高、竞争较激烈的情况,可以通过逐轮加价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得采砂权的主体;降价竞价方式适用于采砂权需求较小或资源开发强度需降低的情况,可以通过规定每轮降价的比例来确定最终获得采砂权的主体。
开采砂石拍卖实施方案
开采砂石拍卖实施方案一、前言。
砂石是建筑行业的重要原材料,市场需求量大,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砂石的开采和供应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砂石资源,保障市场供应,提高资源利用率,我们制定了开采砂石拍卖实施方案。
二、拍卖对象。
1. 开采砂石的拍卖对象为具有矿业权的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
2. 拍卖对象必须具备相关的开采资质和证书,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三、拍卖方式。
1. 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砂石资源的开采权出让。
2. 拍卖过程中,所有竞拍者均须遵守拍卖规则,不得串通价格,否则取消竞拍资格。
四、拍卖程序。
1. 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主体应提前公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地点、条件等相关信息。
2. 报名资格审核,拍卖主体对所有报名竞拍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竞拍者具备合法资质。
3. 竞拍资格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的竞拍者将获得竞拍资格确认通知,确定竞拍资格。
4. 现场竞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竞拍,竞拍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竞拍。
5. 成交确认,竞拍结束后,拍卖主体将确认最终成交结果,并签订相关合同。
五、拍卖标准。
1. 拍卖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砂石资源的数量、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起拍价和加价幅度。
2. 拍卖标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六、监管机制。
1. 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砂石开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砂石开采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开采活动,不得擅自超采或违规操作。
七、后续管理。
1. 拍卖成功的开采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规定进行开采活动,不得违约或滥用资源。
2.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开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
八、总结。
通过实施开采砂石拍卖实施方案,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砂石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障市场供应,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能有效遏制非法开采和资源浪费的现象,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泰安广通机械提供信息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二○○三年六月六日《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河道安徽段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及沿江市、县人民政府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及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及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的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七条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在500马力以上1000马力以下,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二)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采砂船舶规定位置标有船号;(三)采砂船舶设有符合要求的采砂监测设备;(四)具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五)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道采砂拍卖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拍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对建筑用砂需求量逐渐增大。
而传统的采砂方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范采砂行为,我国对河道采砂实施了拍卖制度。
二、拍卖对象。
1. 拍卖对象为河道采砂权益,包括采砂许可证和采砂权。
2. 拍卖范围为规定的河道采砂区域。
三、拍卖程序。
1. 发布公告,拍卖前需提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对象、拍卖条件等。
2. 申请资格审查,拍卖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拍卖。
3. 竞价拍卖,拍卖现场进行竞价拍卖,最高出价者获得采砂权益。
4. 签订合同,成交后,拍卖人需与相关部门签订采砂权益使用合同,明确采砂条件和规定。
四、拍卖条件。
1. 拍卖人需具备相关的采砂资质和技术能力。
2. 拍卖人需遵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3. 拍卖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采砂作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采砂。
五、拍卖监管。
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拍卖人的采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2. 处罚机制,对于违规采砂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甚至取消采砂权益。
六、拍卖效果。
1. 规范采砂行为,拍卖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减少非法采砂现象,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2.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竞价拍卖,能够将采砂权益交给具备技术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增加政府收入,拍卖所得的采砂权益使用费将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七、总结。
河道采砂拍卖实施方案的推行,对于规范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政府收入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需要加强拍卖监管力度,确保拍卖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河道采砂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长江砂石拍卖方案
长江砂石拍卖方案1. 引言长江砂石资源丰富,是在建设和基础设施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原材料之一。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长江砂石拍卖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档将介绍长江砂石拍卖方案的目的、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以期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拍卖过程。
2. 方案目的长江砂石拍卖方案的主要目的是: - 通过竞争性拍卖,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 提高资源出让收益,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 促进市场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和进步。
3. 拍卖原则长江砂石拍卖将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拍卖过程公开透明,保证每个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机会。
- 竞争原则:通过拍卖形式引入市场竞争,以提高资源出让价值。
- 管理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
4. 拍卖程序4.1 拍卖准备阶段在拍卖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 制定拍卖计划:明确拍卖目标、范围、时间表等。
2. 拍卖公告:发布长江砂石拍卖公告,包括资源数量、品质要求、拍卖日期等信息,公告应发布在合适的媒体渠道上,以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
3. 报名和资格审核:有意参与拍卖的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申请,并根据规定的资格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4.2 拍卖过程拍卖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参与资格确认: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作为拍卖的参与者。
2. 拍卖方式确定:确定拍卖方式,可以采用竞价、招标或其他形式。
3. 拍卖规则公布:在拍卖前,将拍卖规则以文本形式公布,明确竞价、出让条件、付款方式等要求。
4. 开始拍卖: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拍卖活动,包括竞价环节、报价确认和竞价结束等环节。
5. 中标结果公示:拍卖结束后,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6. 成交确认和合同签订:确认中标企业合法合规,与中标企业签订砂石出让合同。
4.3 拍卖监管阶段拍卖监管将贯穿整个拍卖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监督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安全。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实施河道采砂,需取得河道采砂许可。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五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采砂企业资质证明;(三)采砂地点规划方案;(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采砂管理第七条河道采砂应当在规定的采砂区域内进行,不得越界采砂。
第八条河道采砂应当采取合理的采砂方法和设备,不得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九条河道采砂企业应当落实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做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达标排放。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条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或强制停止。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河道采砂活动涉及的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2.《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河道采砂许可:指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前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
2.采砂企业资质证明:指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对河道采砂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的报告。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安徽省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水生生物栖息地,维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进行河道采砂的各类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三、河道采砂许可
1. 河道采砂需取得合法的采砂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采
砂活动。
2. 申请采砂许可应向省水利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采砂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 省水利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采砂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河道采砂管理
1. 河道采砂应按照许可证明文件的规定,限定采砂区域和采砂量。
2. 采砂单位应设置防护措施,确保采砂活动不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 采砂单位应定期向有关水利部门报送采砂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五、河道采砂执法监督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 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停止采砂、查封设备等行政措施。
3. 对于涉嫌违法采砂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河道采砂奖惩措施。
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建议
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自然 灾害和技术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 对措施。例如,针对自然灾害,可以 加强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 施;针对技术风险,可以加强技术研 发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同 时,要积极投保相关保险,降低风险 损失。
06
项目成果及效益评估
项目成果概述
实现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
对竞拍者进行登记,建立竞拍者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和竞拍历史。
04
拍卖现场管理
现场组织及安全保障
现场秩序维护
确保拍卖现场的秩序,防止出现混乱或恶意干 扰。
安全防范措施
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拍卖参 与人员的安全。
紧急情况处理
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紧急预案,如遇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竞拍过程监管及公证
01
通过采砂权拍卖,将采砂活动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确保河道
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02
采砂权拍卖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用于地方建
设和公共服务。
遏制非法采砂行为
03
合法化的采砂活动将使非法采砂行为得到遏制,减少对河道的
破坏和环境的影响。
项目经济效益评估
1 2 3
经济效益来源
01
02
03
竞拍规则制定
明确竞拍流程、规则和注 意事项,确保公平、公正 。
竞拍过程监管
对竞拍过程进行监督和管 理,防止出现恶意竞价、 串标等行为。
公证制度
邀请公证机构对拍卖过程 进行公证,确保竞拍结果 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拍卖后续工作安排
成交确认及公示
公示拍卖成交结果,并通知买受ຫໍສະໝຸດ 进行确认 。合同签订及履行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长江干流河道安徽段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称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采砂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32号)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形成了采禁结合、以禁为主,有序可控的良好局面。
去年以来,由于长江上游来砂量持续减少,鄱阳湖等水域陆续禁采,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砂价大幅上扬。
受暴利驱使,长江安徽段局部水域非法采砂活动特别是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出现反弹。
为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条例》明确规定,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各市、县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长江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到位。
要及时研究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努力保障采砂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所必须的经费和装备,积极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采砂从业人员转产转业。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河段、非法采砂活动较频繁的江段(当涂县江心洲,无为县天然洲,贵池区乌沙、梅龙,望江县巩固等)以及汊江支流等水域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 2 页共 7 页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河道采砂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采砂活动的无序进行,导致了河道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引发了河道治理和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河道安全,需要对河道采砂拍卖权进行规范管理和实施。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以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道安全。
三、实施方案1. 制定拍卖规则首先,需要制定河道采砂拍卖的具体规则,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方式、资格条件、竞拍方式、保证金要求等。
拍卖规则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平竞争原则,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2. 确定拍卖对象在制定拍卖规则的基础上,需要确定具体的拍卖对象,包括拍卖的河道区域、采砂权的有效期、采砂量、采砂方式等。
拍卖对象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安全保障要求,避免过度开采和对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
3. 设定拍卖标准针对不同的河道区域和采砂对象,需要设定相应的拍卖标准,包括起拍价、加价幅度、最低成交价等。
拍卖标准的设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资源价值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拍卖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加强监管和执法除了制定拍卖规则和设定拍卖标准外,还需要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包括对采砂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对采砂活动的监测和检查、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治等。
监管和执法的加强可以有效防止非法采砂和违规行为,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安全。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本方案,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规范河道采砂活动,避免无序开采和对河道生态环境的破坏;2. 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道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3. 确保河道安全,预防因采砂活动引发的河道塌陷和水患等安全隐患;4. 提高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河道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长江水域部分河段非法采砂屡禁不止,严重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危及长江防洪、航运和过江通信设施安全。
为坚决禁止我省长江水域的非法采砂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长江采砂实行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1、省成立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长江采砂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分管省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派一名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分管厅长兼办公室主任。
沿江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辖区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2、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对因管理不力出现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损失和事故的,省人民政府首先要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砂活动的检查、监督,发现非法采砂活动,应依法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或本级人民政府。
二、长江河道采砂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到依法科学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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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320.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
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
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
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
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
皖水政〔2004〕320号
为确保本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实行招标、拍卖,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标、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原则上在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条实行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二)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区)已设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专门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对可采区本期的水下地形进行了测量,并提供可采区的水下地形图;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区)或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县(区)或市与比邻的县(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不成管理协议的,服从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仲裁意见;
(五)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开采条件。
第三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严格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
(三)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五)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费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七)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人)组织编制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
(二)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
招标人或委托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
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
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采砂功率证明及复印件;
(4)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5)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及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委托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委托人统一公告。
(五)保证金。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委托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
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年度开采控制量计算应收的砂石资源费的30%确定。
(六)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
招标、拍卖会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
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买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五条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的设定。
招标、拍卖应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
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2元/吨)等其他税费。
第六条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
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发标人、委托人应当在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招标、拍卖情况报告。
第七条签订合同和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权转让费。
投标中标人或拍卖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当天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并在5日内一次性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交纳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生效,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扣除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缴应缴纳的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买受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八条发放采砂许可证。
发标人或委托人将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发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公告。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
(二)可采区《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