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金生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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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5.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一、保险条款说明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帮助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资金支持。

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障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

保单设有等待期和免赔额,具体条款如下:二、保险责任1. 一旦被保险人被医院确诊为保险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塞、癌症、中风、肾脏衰竭等疾病,具体名单将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3. 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4. 如果在保险合同和投保申请中被保险人隐瞒了已知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等待期1. 从保单生效日起,设定一个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重大疾病需要理赔,则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2. 连续未发生疾病的情况下,等待期满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四、免赔额1. 设定一个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一次理赔中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2. 理赔金额需超过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才会开始进行赔付。

五、保费支付1.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保费。

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费,则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六、解除合同1.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2.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例如故意欺诈、不按期支付保费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终止合同1. 如果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例如年龄超过限制等,则保险合同终止。

2. 如果保险公司解散、破产、撤销或者被监管部门注销等情况,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八、其他特别约定1.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可能设定的其他特别约定将在合同中列明。

2. 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购买保险前对疾病保障范围、保费支付方式、理赔手续等进行详细了解。

九、争议解决1. 在争议解决方面,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

2020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心整理

2020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心整理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 ____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1. 引言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产品,该产品旨在为保险人提供在罹患重大疾病时的经济支持。

本文对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条款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2. 保险条款(1)投保对象该保险适用于16~60周岁的中国公民。

保险期间可选择终身,保险金额可根据需要选择。

(2)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当被保险人(以下简称“患者”)被确诊罹患以下疾病时,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赔偿金:- 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皮肤癌和不典型细胞增生症)- 心肌梗塞- 脑中风- 严重器官移植(肝脏、肾脏、肺、心脏、胰腺、骨髓等)- 重大器官功能衰竭(肝衰竭、肾衰竭等)(3)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等。

被保险人年龄越大,所能选择的保险金额范围越小。

(4)等待期本保险的等待期为30天,即患者自确诊日起30天后方可获得保险赔偿金。

但是,如果患者保险起始日至确诊日的时间小于等于30天,则等待期无效。

(5)商业保密当患者的重大疾病被确认后,人寿保险公司需要在30日内从双方商业标准的角度出发对赔偿进行商业处理。

(6)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每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不包括社保医疗费用。

(7)终止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包括:-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事故死亡- 保险合同到期或被保险人终身赔偿金给付后- 被保险人主动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条款被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3. 结论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重大疾病的经济支持,有效减轻家庭负担。

被保险人应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并且应该注意约定的等待期并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2021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2021年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The easiest to make mistakes are those who act only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dea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太平康颐金生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运营规则介绍

太平康颐金生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运营规则介绍
7
太平康颐金生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全规则(1/2)
名称
内容
现金价值 (退保等)
如果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过特定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所 具有的现金价值将按给付比例相应减少,给付比例为已给付 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
减少保额 犹豫期减少保额
如果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过特定疾病保险金,目前不支持 操作减少保额、犹豫期减少保额; 如果未理赔过,支持减少保额、犹豫期减少保额。
等待期 意外事故 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以外 (1)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
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等待期 内
(2)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 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
等待期 意外事故 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本合同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
内容
28天—60周岁
趸缴、10年、15年、2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
终身
最低年缴保费1000元
可以附加的附加险: 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010,保额不能超过主险保额的5倍,其后 可以附加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1099和太平附加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2009-1100; 太平真爱健康保险2007-1075; 太平寿比南山养老两全保险2006-1069; 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可附加太平真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18; 本险种不累计未成年人死亡保额 未提及部分参见《个险投保规则汇编额的20%给 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
意外事故
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都希望拥有一份坚实的保障,为可能遭遇的重大疾病风险筑起一道防线。

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就是这样一份承诺,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长期的安心与呵护。

以下是对该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重大疾病的范围本条款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以上只是部分重大疾病的示例,具体的疾病种类和定义以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为准。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险领域的一种重要保障方式,它是指被保险人在人生不同阶段,通过向保险公司缴付一定保费,以获得人身保险保障,并在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发生时得到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给付。

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则是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专门针对重大疾病风险的长期保障产品。

本文旨在对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

一、保险范围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含被保险人罹患的一系列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病、肝炎等。

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限制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并以合同为准。

二、疾病诊断和理赔规定被保险人需在确诊后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和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核实保险事故的发生和赔付的依据。

同时,被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并遵守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申请的规定和流程。

三、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一般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并确定。

保险金额可以是一笔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与被保险人的年收入、年支出等相关的金额。

赔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赔付或分期赔付。

一次性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确诊后一次性获得全部保险金;分期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确诊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获得保险金。

四、保费支付和保险期限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一般有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选择。

保费支付时间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分期支付。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障时间,一般可以选择终身保险或特定期限保险。

终身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终生享有保障,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金;特定期限保险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期限内享受保险保障。

五、保险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保险责任限制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情况或保险事故的赔付限制。

常见的保险责任限制有等待期、有效期、免赔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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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金生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第二十一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六条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太平人寿[2018]疾病保险046号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六条等待期 (3)第七条保险责任 (3)第八条责任免除 (4)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6)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 (6)第十条宽限期 (6)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6)第十一条受益人 (6)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6)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6)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7)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 (7)第十六条司法鉴定 (7)第十七条失踪处理 (7)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8)第十八条保单贷款 (8)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第二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第二十一条犹豫期 (8)第二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9)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第二十四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 (9)第二十六条性别错误 (9)第二十七条未还款项 (10)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第三十条争议处理 (10)第三十一条特定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10)第三十二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17)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1。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

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5初次确诊6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医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6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若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仅给付其中一项的特定疾病,则按照第三十一条约定进行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7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年期数9(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第八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7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

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1。

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1,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

(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9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

如果交费方式为趸交,则交费年期数为1。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14;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5;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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