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渊源学习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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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方法

第二讲 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方法

第二讲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方法一、法律渊源的概念(一)法律渊源也称法源,是一个借用自水源的象征性用语。

在法理学中,法源有多种含义:1、实质意义上的法源实质意义上的法源乃是指实证法的认识基础,是指从政治、经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来探讨法律秩序存在的原因和基础。

如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马克思法学认为法归根到是由一定的物质基础决定的。

而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来自于某种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

2、形式意义上的法源形式意义上的法源乃是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来思考一国现行法的表现形式。

所谓法律渊源是指,由国家或社会所形成的,能被法官适用并对法官审判有拘束力或影响力的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本讲中我们就是以形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为讲授对象。

二、研究法律渊源的意义(一)李慧娟事件李慧娟事件源于一宗代繁种子的民事案件,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是该案的审判长。

该案事实部分不复杂,原告汝阳公司和被告伊川公司对之没有争议,被告也同意赔偿因为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但是,在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法律适用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汝阳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

被告伊川公司则认为,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2003年5月27日,(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60万元及其他费用。

如果情况是如此,那也没有什么惊人之处。

然而,李慧娟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一句话:“《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却为她带来了麻烦。

由于她在判决书中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下发两个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的法律渊源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行政法法律渊源,是关于行政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制度。

它的重要作用是确定法律表现形式和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行政法法律渊源涉及行政机关活动合法性的依据,对于实现行政法治有重要意义。

早期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曾经将法律渊源限于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当代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则持相对开放的立场。

在法律渊源制度上,主要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主要是指惯例、判例和理论学说等。

成文法的优点是明确清晰,易于了解和执行;局限性是易于僵化呆板,难以适应经常变化的社会现实。

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

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的种类,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等级效力具体如下:1、宪法。

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任务和原则,关于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定,都属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所以宪法的规定在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法律中关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活动和对行政机关监督的规范,属于行政法的渊源。

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它可以根据宪法对各种国家行政事务作出规定,它的适用范围大、效力等级高。

3、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事务作出规定。

在效力等级和规定范围上,行政法规仅次于法律。

4、地方性法规。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渊源问题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渊源问题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渊源问题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法律知识最主要的就是法理,宪法,刑法,行政法和民法,这些法里面法理学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最基础的法律,因为比起其他法律来说,法理学并不是有一本法典法条的规定,而是所有法律法条的一个基础,他是从所有法的共同体中抽象出来的,他的理论在各部法典里都可以使用,所以法理学比较抽象难理解,在法理学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就是关于法的渊源。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才是法的渊源,在没学过法律之前,大家可能觉得法的渊源就是法的来源,这是很多人的一个误区,法的渊源其实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比如之前考过这样的题目:【例题再现】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是?A、法的渊源B、法的解释C、法的来源D、法的样式【答案】A。

解析:关于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代表的就是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外在的表现形式,所以要知道他们尽管说法不同,但是含义是一样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关于法的渊源我们还要要掌握的就是她的分类,我们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分类依据是法律分类上的明确程度,关键看有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的条文,有的话那就是正式的,比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没有那就是非正式的,最重要的大家要掌握习惯、判例和政策。

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分类是对所有的法的分类,并不是针对我国的,所以在考试中大家要看清楚问的是我国的还是仅仅是法的,得出的答案也是不一样的,在考试中经常要混淆在一起区分,比如:【例题再现】下列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有?A、判例法B、宪法C、政策D、行政法规【答案】C。

解析:关于法的正式渊源在这里并没有说是我国的,很多同学看到A就觉得不是说判例是非正式的吗?大家要注意的是判例法和判例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是有判例法这部法典的,所以他有明确的条文,那就是正式的,而政策才是我们说的非正式的,同时要看清楚这个题目问的是不属于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精华汇总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精华汇总

第三部分法律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

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

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

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

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模拟题:我国海监船进入我国领土钓鱼岛进行巡航活动,但遭到某国的干扰。

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何时再派船去钓鱼岛巡航是中国内政。

2017—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2017—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2017—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一部分法理学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本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立法程序(1)法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发的公布3、法律部门、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也即封建中国法律体系)(4)我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4、法的效力(1)法对人的效力(2)法的空间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和6、法律责任第二部分宪法1、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相关问题: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有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九次修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法律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佛山事业单位备考:常识判断考点之法的渊源

佛山事业单位备考:常识判断考点之法的渊源

佛山事业单位备考:常识判断考点之法的渊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包罗万象,复习范围之广让广大考生找不到头绪,其中法律部分又比较专业。

首先,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法能够表现出来的是什么样的形式呢?这就是法的渊源,在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自治法规等,这其中制定的主体是考试的重点。

众所周知,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产生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人大常委会是法的制定主体的主要部分。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又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门具体包括部、委、行、署制定,其中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容易混淆。

地方人民政府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地级市(设区的市)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地级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法规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为了适应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

试练一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法规的()多选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B.国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C.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答案:ACD。

解析:A选项中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所以属于法律;B选项中国务院制定,所以属于行政法规;C选项中河南省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显然属于地方权力机关,所以属于地方性法规;D选项中的财政部属于国务院部门,所以属于部门规章,综上选ACD。

公共基础知识 法的渊源和法的解释

公共基础知识 法的渊源和法的解释

法的渊源和法的解释一、法的渊源(一)含义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又称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或者说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分类依据分类含义举例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正式渊源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非正式渊源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正义和公平等观念、国家政策、道德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二、不同法的渊源的制定主体(一)国家立法权渊源制定主体内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行政立法权渊源制定主体内容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部门规章部委行署、直属机构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三)地方立法权渊源制定主体内容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生效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新增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步骤由省级常委会决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与自治县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三、法的渊源的位阶及效力冲突原则(一)法的渊源的位阶法的渊源位阶宪法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效力一样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一样(二)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冲突原则冲突体现原则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四、法的解释(一)含义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有成,“宪”在开始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有成,“宪”在开始
2018
2018年是近年来新法出台与旧法修改最多的一年,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高效掌握这些核心重难点?今天小编将以今年最热的“宪法的修改”为例,带领大家剖析“修宪”中核心考点。
【考点一】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
【考点二】2018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8.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9.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国家主席任职不再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10.增加了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11.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12.修改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
2.调整和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3.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举措。
4.充实和完善了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5.充实和完善了爱国统一战线和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6.充实了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7.充实、坚持和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经典题目知识剖析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经典题目知识剖析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经典题目知识剖析【经典题目★法理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 )。

A.依法治国B.执法为民C.服务大局D.公平正义【知识剖析】本题正确答案选择D。

本题考查知识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重点掌握每个内容在法治理念中的地位,即熟练掌握每句话的前四个字和后四个字。

【经典题目★宪法】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共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 )。

A.“五四”宪法B.“七五”宪法C.“七八”宪法D.“八二”宪法【知识剖析】本题正确答案选择D。

本题考查知识点是宪法的发展历程。

2018年两会期间我国宪法内容有重大修改,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重点复习宪法的发展历程。

对于宪法的发展历程,主要有两个方面。

从世界上看,(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没有完整的成文法典,是由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2)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

(3)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从中国来看,(1)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08年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

(2)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191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建国以来,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4)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之后先后颁布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

(5)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6)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对宪法发展历程熟练记忆。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考《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正式的法的渊源和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的渊源而言,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法律义务适用它们。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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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速记口诀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速记口诀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速记口诀公共基础知识是各类考试中常见的考察内容,涉及的知识面广泛,内容丰富。

为了方便记忆和掌握,本文整理了一些常见的基础知识常识速记口诀,帮助大家快速记忆。

一、政治类口诀1、马哲理论:唯物辩证,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的哲学理论。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4、四个全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二、经济类口诀1、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市场体系,市场主体,市场监管。

2、宏观调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

3、国际贸易:贸易顺差,贸易逆差,出口创汇,进口付汇。

4、税法知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类口诀1、法律体系: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

2、法律制度:法制,法治,法律渊源,法律适用。

3、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法律后果。

4、法律程序:起诉,审判,执行,申诉。

四、管理类口诀1、管理学: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2、领导科学:领导权威,领导方式,领导艺术,领导团队。

3、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

4、行政管理:政府职能,行政机构,行政法规,行政效率。

五、历史类口诀1、中国历史:炎黄子孙,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

2、世界历史:古希腊罗马,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

3、近现代史:鸦片战争,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

4、历史人物: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成吉思汗。

六、文化类口诀1、中国文化:儒家思想,道家思想,墨家思想,法家思想。

2、世界文化: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浪漫主义,现实主义。

3、文学常识: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

4、艺术知识:绘画,音乐,舞蹈,雕塑。

七、科技类口诀1、物理学:力学,电磁学,热学,光学,量子力学。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的概念浅析(下)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的概念浅析(下)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的概念浅析(下)上次我们讨论到“法的概念”的第一个含义: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层含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题目中一般都是直接考察,题干就是:法的本质是什么?只要有国家就会有阶级,那么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什么呢,对,就是人民群众,所以我国法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在做判断题或选择题的时候,大家一定注意题目是如何表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等同于大多数公民意志,也不等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也不等于领导人的意志,当然也不等于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例如说法的本质是大多数公民的意志等等这种说法都是错误的。

第三个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这个含义有两个考点:一是法的创制主体:国家;二是法的创制方式:制定和认可。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国家创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阶级统治。

法创制的方式有两种:制定和认可。

制定的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成文法,也就是法的正式渊源,而认可的法则不是成文法,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习惯、判例和政策,也就是具有参考意义的法的非正式渊源。

第四个含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这是保证法实施的力量。

国家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力量而不是唯一力量。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

第五个含义:法的的落脚点是行为规范。

整个法的概念我们把前面的定语都去掉,只保留最基本的主谓宾的话就是:法是行为规范。

那么什么是行为规范呢?行为规范就是行为模式,法为人们提供的一种行为模式,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

而这样的行为规范还有很多,比如说家教家规是行为规范,校规校纪是行为规范,党章党纪也是行为规范,还有一种大家常见的行为规范即道德,这些都会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都会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但是法与以上这些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具体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一)简答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正式渊源又称直接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种类(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3)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4)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渊源,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二)简答当代中国常见的非正式渊源(2020年分析论述)概念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有法律参照力或说服力的那些规范。

种类习惯定义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除了那些经过国家认可的从而成为习惯法的以外,其他习惯均为非正式渊源。

种类古罗马以及中国封建时代,习惯都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中来自民间的、行业的、少数民族的一些习惯等可以成为非正式法的渊源。

政策分类当今中国的政策,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针与具体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之分。

形式除了那些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讲均为我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其表现形式包括以红头文件形式呈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

种类指导性案例定义指导性案例又称案例指导制度,是新世纪我国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它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对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种类(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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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渊源学习
思路
一、法律渊源的考点:主要是法律渊源的分类,以及法律渊源的制定主体是谁,最后要掌握法律渊源的效力层次图。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一)正式渊源
(二)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和习惯
先明白怎么考,这个考点经常考多选题,问你下列哪些属于法律渊源?(记住把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要选上)或者下列哪些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下列哪些属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然后就理解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意思,然后记住非正式渊源的例子:判例、政策、习惯。

接下类就是重点学习法的正式渊源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一)先明白这个地方怎么考: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多选题的方式问你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哪一些,另一种是单选或者判断题问你正式渊源的制定主体是谁。

(二)在学习正式渊源的分类之前,把国家机关的纵向和横向体系图画给大家,因为接下来的知识点会涉及到这些机关,很多同学脑海里面关于国家机关的架构是混乱的,所以学习后面的知识会非常困难,把这个机构体系图理解了,脑海里面有印象了,就会更好的学习法律渊源制定主体以及法律渊源的效力层次。

图示1:
这是国家机关纵向架构,从纵向架构里面可以看出:
1. 两高、监察委都设到县,行政机关设到乡。

2. 重点掌握国务院,国务院下设职能部门分管各行各业,国务院部、委、行、署与省政府是一个级别
法院和人大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余的检察院、行政机关、监察委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横向图可以得出:
1. 国省市县,每一个都有一个三角形的横切面,这个横切面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
2. 同级的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从同级立法机关产生,所以要对同级立法机关负责。

也就是同级的立法机关与同级的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是从属关系,同级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之间是并列平行关系。

(一)学习正式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理解这个图:
1. 宪法效力最高,法律次之,行政法规再次之。

2.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效力相等,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决定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决定用部门规章的报全国人常裁决。

(这句话不要硬记,理解记忆。

因为两个效力一样大,不一样的话,谁都不服谁,因此就往上级部门找,先找到国务院,国务院出面决定用地方性法规的就直接用,因为这个时候部门规章的制定者是国务院的下级,作为上级的国务院都说了用地方性法规的话,部门规章
不会有意见;但是如果国务院决定用部门规章的,那么有偏袒的嫌疑,所以还要往上找,此时只能找到全国人常裁决了。

)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效力相等,发生冲突以后,由国务院裁决。

(因为他们两个的共同上一级是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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