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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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

服务的专项资金。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

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

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

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透明公开,提高文化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效益,并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二、资金管理机构

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文化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监督和评估工作。

三、资金来源

文化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文化企业的回报等。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由文化部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进行,相关的具体细则和标准将另行制定和公布。

五、使用范围

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文化设施建设与维护

2. 文化活动和节庆活动的组织与举办

3.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培育

4. 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六、资金监督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财务审计、资金流向监控等,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资金评估

文化部将对使用资金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管理与分配的参考依据。

八、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资金使用行为,将依法追责,并追回相关资金。

九、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文化部所有,如有需要,将进行适时修订和发布。

以上为《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将进一步细化制定和公布。

>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简介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是由中国国家文物局发起,联合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博物馆、国家档案局、中国国家图书馆等众多文化机构共同推动的一个项目,旨在通过互联网技术和数字化手段,整合和共享全国各类优秀文化信息资源,推动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与传承。

共享工程于2009年开始筹备,先后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多个试点项目并不断扩

大范围,目前已经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之一,并为构建数字化文化生态系统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与经验积累。

目标与意义

共享工程的目标是通过数字化手段和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全国各类文化信息

资源整合和共享起来,建立一个普惠、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文化服务体系,实现文化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提升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使用体验,带动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传承。

共享工程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文化传承的质量和效率。通过数字化手段将各地优秀的文化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新技术手段,加速对各地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推广,促进文化资源的传播与交流。

•增强文化软实力。共享工程的互联网技术和数字化手段,可以让更多人、更广泛地了解和认识中国的文化遗产,进一步增强中国在文化领域的软实力,提升国家文化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数字化文化服务将成为未来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享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可以为数字文化产业提供更广泛、更丰富的文化资源,为文化产业的升级、发展和创新提供保障和动力。

内容与成果

gw20070418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

gw20070418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

享工程的实施意见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2002年起文化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标志性工程。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文化共享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和中央关于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大力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共享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文化共享工程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中华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通过工程网络体系,以互联网、卫星网、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镜像、移动存储、光盘等方式,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它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城乡基层群众文化服务的创新工程,对于打破落后地区信息闭塞的状况,缩小“数字鸿沟”,提高广大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先后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意见〉》(厅字[20 05]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等文件中,对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建设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标准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标准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标准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标准

1. 引言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作为促进文化资源传播和共享的重要措施,为加强文化建设、推动文化繁荣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在实施

过程中,由于文化信息资源庞杂、分散,使得资源的整合和共享面临

着一定的技术挑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标准的

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制定背景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由国家文化部主导,旨在推动文化资源

共享、加强行业合作、提升文化服务能力。然而,由于各地文化信息

资源的差异性和复杂性,要实现资源的全面共享,就需要建立一套统

一的技术标准,以确保资源的高质量汇聚和互通。

3. 技术标准的重要性

3.1 实现资源共享和互通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的共享需要打破地域限制、跨越系统差异。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资源的格式、编码和传输方式,确保不同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使得各地的文化信息资源能够实现共享和互通。

3.2 提升资源整合和利用效率

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可以提高资源整合和利用的效率。标准化的数据格式和结构可以减少对资源的重复整理和处理,为研究、教育、文化传播等各个领域的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数据访问和利用。

3.3 保障资源的安全和可信性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的共享涉及到大量的文化资源的存储和传输,对于资源的安全和可信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可以确保资源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监控。

4. 技术标准的内容

4.1 数据格式标准

数据格式标准是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核心,它规定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的格式。可以规定统一的数据编码规范、数据结构和数据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大力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网点建设

大力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网点建设

多方扶持发展 , 建立共享机制 ; 注重人才培养 , 障网点运行 。 保
关 键 词 : 息 资 源 ; 享 工 程 ; 层 网 点 建设 ; 略 信 共 基 策 中 图分 类 号 :G 5 .6 2 0 1 文 献标 识码 : C 文 章 编 号 :10 0 8—84 ( 0 0 0 0 4 18 2 1 ) 3— 0 6—0 3
镇挂 牌 的有 2 8个 。
与此 同 时 , 江市 文化 信息 资 源“ 享 工 程 ” 中心领 导小 组 针 对 网 络建 设 技 术 含量 较 高 , 基 层 网 点 镇 共 分 各 普遍 缺乏 网络 维护 人才 等情 况 , 研究 制定 了相关 培训 计划 , 以定 向培训 为 主 , 自学为 辅 , 委 派有关 技 术人 员 并
徒区农村 的相关调查来看 , 乡镇文化信息资源“ 共享工程 ” 基层网点 的建设与文化部下达的指标还有一定 的差 距 , 未覆 盖到 每 一个 乡镇 , 至 部 分 乡镇 存 在 有 名无 实 的空 架 子现 象 。形 成 这 种 局 面 的原 因很 多 , 还 甚
主要 有 基础 设 施 建设 不 到 位 , 算 机技 术 普 及 率偏 低 , 民 收入 水 平低 , 利 用 互 联 网共 享 文 化 信 息 资 源 计 居 对
程 解决 了农 民看 书难 、 看戏 难 、 电影 难 等 问题 , 富 了农 民群众 的精神 文 化 生活 。该项 工 程 在 培育 文 明乡 看 丰 风 等方 面也 发挥 了积 极作用 。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简介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简介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简介

立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于2002年4月正式启动。该工程由国家财政部拨款,文化部组织并实施。

目的:此项工程是利用先进科技手段传播、建设先进文化的大型的公益性的文化网络工程,旨在整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卫星宽带传输和光盘将数字化文化信息资源传输到群众身边,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整体提高文化资源的利用率。

意义:共享工程开辟了一个不受地域、时空限制的崭新的文化传播渠道,对迅速扭转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信息匮乏和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将起到极大的作用,对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实施“科教兴国”“以德治国”的战略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组织机构:共享工程受全世界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领导,设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以及各省分中心和基层中心。

服务对象:共享工程的服务对象是最广泛的公众群体,包括城市的社区、边远山区、边防哨所的基层文化单位。

服务方式:共享工程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多媒体等最新技术成果,建立一个基于网络的、分布的、贴近最终用户的组织模式,有组织、有系统地为广大基层群众服务。

共享工程网址: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总体目标: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国家骨干通讯网络系统,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现有的各类文化信息资源,扩大网上中华文化信息资源的存储、传播和利用,实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建成互联网上的中华文化信息中心和网络中心,实现优秀文化信息通过网络为大众服务的目标。

文化部关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暨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试点工

文化部关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暨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试点工
(二)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升
文化共享工程已初步构建了层次分明、互联互通、多种方式并用的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6级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截至2011年底,已建成1个国家中心,33个省级分中心(覆盖率达100%),2840个县级支中心(覆盖率达99%),28595个乡镇基层服务点(覆盖率达83%),60.2万个行政村基层服务点(覆盖率达99%),部分省(区、市)村级覆盖范围已经延伸到自然村。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9个省(区、市)完成县级支中心全覆盖和“村村通”目标。
(文社文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总结交流各地经验,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及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2011年12月初至中旬,文化部组织督导组,对各地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及2011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督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取得的成绩
(一)各地高度重视,组织有力,经费保障措施到位
2011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文化共享工程继续受到中央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央财政给予了大力支持,下达专项经费3.8亿元,其中国家中心本级经费6000万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文化共享工程地方特色资源专项经费1.2亿元,公共电子阅览室专项经费2亿元。各地结合规划建设任务重点,积极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工程建设持续稳步推进。截至2011年底,文化共享工程经费投入总额达66.8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30.64亿元,各地累计投入资金37.12亿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5.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由于文件下发较晚,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13年5月30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9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用于支持自治区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上级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10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8.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文化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截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介绍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介绍

工程的建设内容与重点
建设内容
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网络平台,整合各级公共图书 馆的文化信息资源,制作数字资源库,开展数字图书馆服务 ,建立文化信息资源的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
重点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共享工程的核心,包括数字资源的采集、 加工、存储、检索和利用等环节;同时,建立有效的保障体 系和管理机制也是共享工程的关键。
服务模式创新
共享工程采用了多种服务模式,如在线阅读、移动端阅 读、互动式学习等,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文化信息 服务。
建设模式及特点
政府主导
共享工程建设由政府主导,各级财政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建设,确 保了工程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社会参与
共享工程也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包括学术机构、文化企 业、志愿者等,共同推动了文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06
共享工程的经验总结与展 望
经验总结及启示
资源建设与整合
共享工程在资源建设与整合方面 积累了丰富经验。通过深入挖掘 和整合全国各地的文化信息资源 ,形成了庞大的数字文化资源库 ,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文化 信息服务。
技术创新与应用
共享工程在技术创新与应用方面 取得了显著成果。通过不断研发 和引进新技术,实现了文化信息 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传输,提 高了文化信息服务的普及率和覆 盖面。
促进资源共享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应注重促进资源共享,打破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壁垒,实现文化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提高公共文化 服务的普及率和覆盖面。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2.04.17

•【文号】

•【施行日期】2001.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

(2002年4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送丰富的文化信息,进一步巩固基层文化阵地,充实基层文化建设内容,活跃城乡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信息资源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文化部、财政部将在全国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为此,特制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共享工程”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与协调

“共享工程”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通过网络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它开辟了一个不受地域、时空限制的崭新的文化传播渠道,这对于迅速扭转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

信息匮乏和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将起到显著的作用。实施“共享工程”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力措施,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实施“科教兴国”、“以德治国”战略,将产生深远而巨大的影响。各级文化部门要对“共享工程”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工程的顺利开展。为加强领导和协调,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建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9.12.14

•【文号】财教[2009]447号

•【施行日期】2009.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14日教[2009]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对中西部地区已建成且具有一定规模、配有专人管理、常年开展文化活动的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设备购置经费予以定额补助;对东部地区在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省份予以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结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需求,用于接入互联网和购置服务器、电脑和投影仪等共享工程设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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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7月1日文计发[200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并通过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的省(区、市)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中心文化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费;

二、国家中心设备购置、网络系统运行和维护经费;

三、国家中心软件研制和开发费用;

四、国家中心知识产权购置费用;

五、需要重点扶持地区的省(区、市)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设备购置补助费用;

六、人员培训费用;

七、工程管理费;

八、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专项资金的5%提取工程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包括会议经费、调研经费、审计检查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九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论证等费用在国家中心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基础条件。凡具备基础条件且符合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全国文化信息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申报书”。

第十二条国家中心的经费直接向文化部计划财务司申请。

第十三条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化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均需逐级上报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经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文化部、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独自行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对国家中心、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补助经费指标。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直接支付、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文化部、财政部负责国家中心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对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支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当年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国家中心、省(区、市)文化行政部

门和财政部门应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文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补助金额较大的单位或者项目,作重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财政部将暂停核批申报单位的补助项目,收回已拨经费,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基础条件而取得补助经费;

二、虚列补助经费预算;

三、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四、挪用专项资金;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和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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