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其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比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等在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那么您知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子女买房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一)关于父母婚前出资是否赠与,如果父母在婚前有明确表示的,按照其表示确定;如果表示不明的,从社会常理出发,一般推定为赠与。
若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借贷关系成立。
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二)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
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三、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经纪人应熟知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离婚等相关知识。
为此,本章主要介绍夫妻财产及离婚等内容。
第一节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则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做出重要决定,如出卖房产,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什么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哪些房地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为夫妻一方所有:(1)一方的婚前的房地产。
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
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房屋产权归属有哪些情形(一)婚前买房出资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归属认定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婚后无住房贷款要偿还认定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结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婚后取得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房屋登记在非出资人名下通常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
离婚协议书中的知识产权如何分配
离婚协议书中的知识产权如何分配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当夫妻面临离婚时,如何合理分配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
知识产权涵盖了众多领域,如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价值和潜在收益可能相当巨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例如,一位作家创作的小说所拥有的著作权,一位发明家获得的专利,或者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等。
在离婚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分配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是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一项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但如果是在婚前就已经取得的,且在婚姻期间没有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改进或增值,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也是分配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其评估可能会比较复杂。
对于专利来说,要考虑其技术的先进性、市场需求、潜在的商业应用等因素。
对于著作权,作品的受欢迎程度、可能带来的版税收入等都是评估价值的重要参考。
对于商标权,则需要考虑品牌的知名度、市场份额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分配。
比如说,一方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经济补偿的金额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能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对知识产权的贡献、婚姻的持续时间、家庭财产的整体状况等。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为另一方的知识产权创作或研发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比如提供资金支持、协助调研、参与创作过程等,那么在分配知识产权时,应当给予这一方适当的份额或补偿。
另外,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分配问题。
即使一方在离婚时获得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如果未来该知识产权产生了新的收益,另一方是否有权分享这部分收益,也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3、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的评析和完善
如果 将其则待利益列为夫妻的 同财产, 可能会使夫妻 工 资坌成 部分的 奖金 , 人妻一 方因 为全勤而 获得 的全勤 奖 , f l 如 足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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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现 行夫妻 共同 财产制 范围的 法律 内容 评 析 我
( , 一 工资 、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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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 妻共有才 足公 , 符 合我国婚 姻法实行 的“ 才 婚后所 得共有 制”
48个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48个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
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例:陈明是一间私人企业的老板,六年前,小美与他结婚。
由于陈明工作繁忙,小美辞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小孩,承担家务劳动。
婚后,陈明用经营所得购买了两套房、小汽车和其它家庭用品。
后来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小美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陈明不同意,认为婚后全靠他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购置的,小美没有收入,不能分割他购置的财产。
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最后法院根据《婚姻法》判决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平等分割,不能因为小美没有收入而影响她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为什么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
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
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2)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详见附一)(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离婚诉讼财产争议一直围绕着是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婚姻财产纠纷中涉及最多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办理婚姻法律实务的律师,应该熟练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确定标准,以便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他人的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列。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只要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
“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领的情形。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如何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如何处理离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当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时,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就是知识产权许可费。
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处理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所取得的财产根据法定规定进行分割。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形式,其许可费所涉及的财产权益也需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考虑。
具体来说,知识产权许可费是指一方享有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例如软件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夫妻的协议、仲裁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处理,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1. 分割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某项知识产权,并且该知识产权带来了许可费收入,可以按照比例划分。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确定划分比例,并将许可费按照比例分给双方。
2. 公平合理分配许可费:如果离婚财产分割中,存在一方独立享有知识产权并获得许可费收入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公平合理地分享这部分利益。
公平的划分原则可以根据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努力以及知识产权的来源来确定。
3. 尽量保留知识产权的稳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果存在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对双方的经济状况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可以协商在离婚协议中给予对方继续享有该知识产权所带来的许可费。
尽管存在以上几种处理方式,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处理也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产权的评估: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知识产权评估由专业人士进行,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市场前景、许可费等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确定处理方式。
2. 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涉及到知识产权许可费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分割,那么哪些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法律365小编就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四、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婚内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他单独所有吗
婚内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他单独所有吗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买房,只写其中一人名字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这也加剧了另一方的不安全感。
那么婚内买房只写其中一方的名字的情况下,该房产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婚内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他单独所有吗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婚内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他单独所有吗(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婚内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是不一定的,应该根据出资情况和房产登记状态来具体判断:(一)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论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与分割——以离婚及继承纠纷案例分析为视角
论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与分割——以离婚及继承纠纷案例分析为视角陈惠【摘要】由于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并且其取得和收益的时间不同步,使得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归属和分割规则有别于其他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与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处理也是大相径庭。
通过分析我国近年来离婚及继承纠纷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的争议焦点:进而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的制度构想。
一方面,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本质,实现知识产权使用和收益并重的目标;另一方面,要赋予当事人分割方式的选择权.平衡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期刊名称】《法治社会》【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9页(P88-96)【关键词】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夫妻共同财产【作者】陈惠【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一、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属性(一)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三个类别;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形式愈加多样化,其蕴含的经济价值在商事交易、企业经营以及个人、家庭财产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
一般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学界尚存在争议。
②唐蕾:《论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的分割》,苏州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2页。
作者谈到知识产权双重属性时指出,“有学者认为专利权并不具有人身权属性,理由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专利权人具有在专利上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并且专利也可以为专利权人带来社会评价、行业认可及发展前景等非财产性质的人身利益。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认定规则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下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认定规则作者:杨晨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只有模糊的原则性规定,这就造成了理论界和实践中对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归属的大量争议,面对关乎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问题,现旨在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归属认定建议,期许完善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收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作为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日益显现,数量也越来越多。
而知识产权权利与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财产制度相交织,所产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越来越繁杂,这就使得理清知识产权及其产生的财产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归属显得十分重要,解决了这一问题,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财产权利,促使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经济效能以推动社会进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范围界定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收益,主要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而获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而获得的报酬。
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立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并依据其内容,夫妻财产制度大致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法定财产制。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我国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相关问题研究
系存 续期 间所 得 知识 产 权 的 收益 划 归夫 妻共 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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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 分 类 号 : 9 3 4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3 3 X( 0 0 0 —0 5 — 0 1 7 —1 1 2 1 ) 2 0 4 4
St y o l t d I s s o i ’ nt le t a o r y r g s ud n Re a e s ue f Ch na S I e l c u l Pr pe t i ht i he M a r m o a o e t s e o nt t i ni lPr p r y Sy t m f Own r hi es p
o h nt le t lpr p r y a qu r d b f e ma ra e,t te r n s f om he i t le t a op ft e i e l c ua o e t c ie e or r i g ha a ni g r t n e l c u lpr —
第2 4卷 第 2 期
2 1 年 6月 00
金 陵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 科 学 版) 社 Ju n lo il n n tt t fT cn l g (o ilS in e o ra fJ n ig Is iu eo eh oo yS ca ce c)
V 12 No 2 o . 4, . Jn 2 1 u e, 0 0
财 产 制 的立 法 基 础 为 着 眼点 , 出婚 前 取 得 的知 识 产 权 归 一 方 所 有 但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收 益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姻 提 婚 存 续 期 间 取得 的知 识产 权 为 夫 妻 共 同财 产 , 收 益在 婚 姻 结 束 后 原 则 上 也 为 双 方 共 有 其 关键词 : 识产权 ; 知 夫妻 共 同财 产 制 ; 利 归 属 权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的?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根据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的评析和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雹盛盛l~型旦型!!f叁塑!查垒垒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的评析和完善郑虹摘要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其核心问题是明确哪些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制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i l l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术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的法律内容评析(一)工资、奖金何谓:1:资、奖金,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分歧,主要是在于列奖金的理解不同。
根据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r:资总额缬l成的舰定》,我旧仓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足【叭f-f时:E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蝎’i平|1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资组成。
f|{此可见,这里的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将一资、奖金作了并列的规定,这啦的奖金的含义足仆么,这足一个切实需要厘清的概念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奖金”,是指除列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以外,由国家、政府以及有权威的纵织,列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殊主体,给_j{;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
笔者一i赞成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里的奖金,足指工资鲥I成部分的奖金,如火妻一方因为全勤而获得的全勤奖,足1:资的构成部分,属于夫妻的』g同财产,将工资与奖金并列,足为了突出奖金的劳动收入属性,更成理解为是工资类的奖金。
而对’J‘荣誉类的奖金,具仃人身JrL,应属于获奖夫妻一方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叫i,一足指人们使用一f:具水创造多种牛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什么规定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什么规定在离婚的时候,经常会有很多夫妻对于彼此的共同财产认识不太清晰,分不清楚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男⼥离婚之时争夺的焦点之⼀,男⼥双⽅都想⾃⼰多分的⼀些夫妻共同财产。
那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什么规定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双⽅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着⼿。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或双⽅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第⼀,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双⽅登记结婚之⽇起,⾄双⽅离婚或⼀⽅死亡之⽇⽌的期间。
第⼆,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具体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是先后发⽣的。
因此,划分共同财产和个⼈财产的关键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取得的财产,不⼀定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利的,才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派⽣于夫妻⼈⾝关系,只有男⼥双⽅依法具有夫妻关系,相互间才能产⽣相应的共同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应以夫妻⼈⾝关系的成⽴为依据,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终⽌。
夫妻共同财产 试题
夫妻共同财产试题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 工资收入B. 房产C. 婚前个人存款D. 彩礼2. 下列哪些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 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工资收入B.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在婚后获得增值的房产C. 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专利权D. 夫妻一方在婚后继承的财产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夫妻一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 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工资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 夫妻一方在婚后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 夫妻一方在婚前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哪些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A. 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支出B.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个人消费C. 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所承担的债务D. 夫妻一方因继承所得的债务5. 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错误的是:A.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B.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 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6.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共同财产,无须另一方同意B. 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C. 夫妻一方可以自行决定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须另一方同意D. 夫妻一方因继承而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7.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A.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B.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的债务C. 夫妻一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D. 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经劝说无效的8. 下列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所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B.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另一方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C.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另一方知道该债务的存在,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D.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但用于家庭生活,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9. 下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的说法错误的是:A.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除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B.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由法院判决确定的夫妻财产制C. 约定财产制包括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和家务补偿制四种类型D. 在约定财产制下,只有双方书面约定或公证后才能生效,其他形式的约定均无效。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西安律师_⽑锋,律师电话:137-****0232,执业于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施⼯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继承。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理解与使⽤--婚前个⼈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1、根据本条规定,婚前个⼈财产在婚后所产⽣的收益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两个例外:(1)孳息;(2)⾃然增值。
2、什么是孳息 对于孳息,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做出⼀些规定。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存款利息等。
3、什么事⾃然增值 律师认为,⾃然增值,是⾮⼈为努⼒⽽产⽣的物的价值增长。
4、对⾃然增值的疑问 ⾃然增值不是法律概念,⽽是俗称。
何为⾃然增值,律师认为应当明确其概念和范围。
以房屋为例,婚前个⼈拥有的房屋婚后所产⽣的增值是不是⾃然增值?⽬前没有明确。
虽然房屋是⽤于居住的,但实际上存在基于投资所购的房屋、也有为居住⽬的所购房屋,还有两种⽬的兼⽽有之所购的房屋。
对于婚前⼀⽅为投资⽽购买多套房屋在婚后产⽣的增值部分,全都算作⾃然增值即个⼈财产,⼜不尽妥。
事实上这种投资所产⽣的增值收益与婚前的股权投资、基⾦投资收益没有什么实质区别。
5、婚前个⼈⽣产经营在婚后所产⽣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股权投资、基⾦投资、购买国债投资、合伙或个⼈独资企业投资。
6、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后所产⽣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些婚前已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后产⽣的有关使⽤费、版权费等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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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
相信大家都清楚,不管是以什么方式离婚的夫妻,最终都是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而此时,要是发现夫妻一方拥有知识产权的话,那么这个一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一方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夫妻财产制采用了法定财产为主和约定财产制为辅,另有夫妻物有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既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体现人身权的利益。
婚姻法立法规定知识产的收益侧重于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能否实现其财产性权利、何时实现其财产性权利等问题,都具有不确定的因素,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权益取得有时并不同步。
故认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二、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个人物有的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的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而不为对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所区别,如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