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计委省法制办关于“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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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安徽”专项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安徽”专项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安
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建[2006]87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21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财建[2006]879号)
各市县财政局、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信用建设,实现“信用安徽”建设目标,根据省政府建设“信用安徽”总体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建设“信用安徽”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用于“信用安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是:引导为主,培育市场,示范优先,择优扶持。

专项资金安排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信用安徽”建设,有利于培育信用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市场,发挥各类信用组织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法制办关于“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法制办关于“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法制办关于“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皖政办[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法制办关于“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总体要求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精神,省计委、省法制办制定了《“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十日“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省计委省法制办二00三年七月)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提高我省整体竞争力,根据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总体要求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精神,现就“信用安徽”建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信用安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打造诚信政府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大力提升企业信用,逐步增强个人信用,进一步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以适应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由政府规划建设“信用安徽”的基本框架,建立信用建设的法规和制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征信体系,逐步规范信用秩序,允许不同类型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征信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当前的重点是要抓紧建立以银行、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为主的企业征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促进整个区域性信用环境的逐步好转。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安徽省住房城镇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实行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旳决策布署,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旳意见》、《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加紧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旳实行意见》, 加紧推进全省住房城镇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良好旳住房城镇建设发展环境, 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总体规定(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贯彻党旳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结合全省住房城镇建设系统实际, 加紧住房城镇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监管, 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 完善信用制度和原则体系, 推进全省住房城镇建设领域有关责任主体诚信自律, 打造诚实守信、监管得力、运行有序旳良好发展环境, 不停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确度和协同能力, 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发明愈加优良旳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 分步推进。

围绕全省住房城镇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旳, 以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 以试点示范为引导, 明确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性旳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分步实行、有序推进。

坚持统一平台, 互联共享。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 建立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厅网站互联互通旳省住房城镇建设信用信息系统。

引导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镇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等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应用。

坚持规范发展, 提高水平。

建立健全住房城镇建设信用管理原则体系, 规范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公开、约束、应用管理行为;依托省住房城镇建设信用信息系统, 建立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制度, 提高全省住房城镇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坚持重点突破, 强化运用。

明确全省住房城镇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 把信用产品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旳重要手段, 制定信用奖惩措施, 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旳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着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旳住房城镇建设信用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负责省政府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原省政府法制局组织检查重要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出庭应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信用安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信用安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信用安徽”建设工
作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3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编制的《2006年"信用安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31-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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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皖政办[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数字安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数字安徽”建设的管理,推动“数字安徽”健康发展,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数字安徽”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数字安徽”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数字安徽”发展战略和规划,督促并协调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省“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并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数字安徽”建设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工作,并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省信息办备案。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政府投资开发的信息资源,属国有资产。

第八条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皖政办[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2]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精神,省有关部问对1978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289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目录附后)。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批转省商业局《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的报告》革发[1978] 5号2、关于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坚决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紧急通知革发[1978]10号3、关于推广《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通知革发[1978] 16号4、转发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 31号5、关于严格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革发[1978] 32号6、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意见》革发[1978] 64号7、关于我省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革发[1978] 68号8、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加强劳动力管理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133号9、关于棉花生产收购几项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 16号10、批转省计委《于在合肥地区实行木材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报告》革发[1979] 20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维护费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 37号1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革发[1979] 38号13、印发《关于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革发[1979] 49号14、印发《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革发[1979] 65号15、关于稳定蔬菜价格的通知革发[1979] 97号16、关于继续实行棉超购奖粮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100号17、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办法》革发[1979]103号18、印发省电力局《农村凭证供电试行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105号19、关于做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革发[1979]119号20、关于调整改革全省木竹产销经营体制的通知革发[1979]146号21、关于宣传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四个条例通则的通知皖政[1980] 11号22、关于烤烟生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12号23、关于同意恢复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商务监督办法》的批复皖政[1980] 34号24、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皖政[1980] 56号25、关于试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0] 86号26、关于颁布《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0] 90号27、批转《关于制定<安徽省医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皖政[1980]102号2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2号29、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5号30、安徽省个体经济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皖政[1980]151号31、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暂行规定皖政[1980]181号32、关于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186号33、关于修改补充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242号34、颁发《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皖政[1980]245号35、关于加强畜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11号36、关于茶叶完成交售任务后自行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49号37、关于加强煤炭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61号38、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良种场种畜场和蚕茶园艺场经营管理的几点意见》皖政[1981] 75号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皖政[1981] 80号40、关于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批准权限的通知皖政[1981] 87号41、关于调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粮食征购基数的通知皖政 [1981]90号42、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案件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皖政[1981] 92号43、坚决制止出售封存老旧汽车和严禁私人购买汽车的通知皖政[1981]100号44、关于调整茶叶畜产品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1]101号45、关于我省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81]115号46、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派购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159号4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1980]163号48、关于颁发《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76号49、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通知皖政[1980]180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皖政[1981]181号51、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皖政[1981]183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1]191号53、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耕地的布告皖政[1981]211号5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2] 3号文件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皖政[1981] 5号55、关于加快发展棉花生产的通知皖政 [1982] 23号56、关于加强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 18号57、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 [1982] 27号58、关于重申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的通知皖政 [1982] 40号59、关于印发《安徽省二十八种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基数和奖售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 49号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56号6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定》的通知皖政 [1982] 59号62、关于加强工商协作支持工业生产发展的通知皖政 [1982] 67号63、关于解决煤炭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68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91号65、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96号6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皖政 [1982]105号67、通知皖政 [1982]106号68、批转《安徽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121号69、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定编工作的通知皖政 [1982]134号70、关于搞好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136号71、安徽省国家建设用土地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7号72、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8号73、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163号74、关于放宽旅客乘车船随身携带和邮寄农副产品限额的通知皖政 [1982]177号75、关于调整部分地市生铁和水泥留成比例的通知皖政 [1983] 6号76、关于改进秋季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3] 23号77、批转省纺织工业厅关于执行择优支持的经济政策的情况报告皖政 [1983] 33号78、关于茶叶收购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3] 50号79、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财经纪律检查的通知皖政 [1983] 53号80、关于印发《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 55号81、关于调整收购生猪奖粮办法和取消活鸭山羊板皮奖售粮的通知皖政[1983] 64号82、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3] 65号83、关于农业专科学校毕业生等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 66号84、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的通知皖政[1983] 73号85、关于发布《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皖政[1983]100号86、关于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11号87、关于对贩运购买议价粮食油料征收工商税的通知皖政[1983]118号8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皖政[1983]153号89、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30号90、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意见的报告皖政[1983]157号91、关于加强农电管理加快农电建设的通知皖政[1983]171号92、关于毕业研究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工作分工等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188号93、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皖政[1984] 2号94、关于加强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管理的通知皖政[1984] 5号95、关于发布《安徽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皖政[1984] 9号96、关于棉花收购价格和奖售粮食问题的通知皖政[1984]21号97、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皖政[1984]30号98、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42号99、关于颁发《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58号100、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皖政[1984]66号101、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79号102、关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和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及其审批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1号103、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4]115号104、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7号105、关于发布《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121号106、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皖政[1984]135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皖政[1985] 15号108、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32号109、关于发布《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3号110、关于颁发《安徽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5号111、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36号112、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决定皖政[1985] 41号113、关于严守信贷规模用活信贷资金的通知皖政[1985] 47号114、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52号115、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5] 78号116、关于切实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和国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79号117、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84号118、印发(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107号119、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85]111号120、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皖政[1985]123号121、关于全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124号122、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18号123、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通知皖政[1986] 21号12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3号125、关于省留成外汇分配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6、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7、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44号128、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皖政[1986] 50号129、关于支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皖政[1986] 53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 59号131、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皖政[1986] 81号132、关于颁发《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2号133、关于颁发《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3号134、关于颁发《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7号135、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皖政[1986] 91号13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皖政[1986] 96号137、颁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交投资的若干规定》皖政[1986] 97号138、关于颁发《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6]107号139、关于扩大出口控制出口亏损的通知皖政[1987] 26号140、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27号141、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7] 31号142、转发省经委省经贸委省商检局芜湖海关关于加强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1987] 35号143、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皖政[1987] 37号144、关于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议》的通知皖政[1987] 39号145、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皖政[1987] 44号146、关于发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52号147、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56号14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61号149、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66号150、关于发布《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84号151、关于对省级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皖政[1987] 85号152、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和中途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99号153、关于改进和完善化肥经营办法的通知皖政[1988] 16号154、关于鼓励省直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皖政[1988] 26号155、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皖政[1988] 28号156、关于发布《安徽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38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皖政[1988] 44号15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88] 62号159、安徽省客运机动车辆和客运船舶实行保险的规定皖政[1988] 65号160、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政[1988] 77号161、印发《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78号162、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8] 79号163、印发《安徽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试行办法》皖政[1988] 81号16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84号文件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皖政[1988] 85号165、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皖政[1989] 35号166、印发《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9] 42号16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1989] 53号168、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1989] 62号169、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皖政[1990] 24号170、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皖政[1990] 30号171、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42号172、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名录》的通知皖政[1990] 44号17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46号174、关于切实抓好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68号175、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80号176、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1] 5号177、印发安徽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皖政[1991] 8号17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1] 21号179、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政[1991] 68号18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1] 72号181、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82、关于收取征用耕地粮油等差价款的通知皖政[1991] 89号183、关于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皖政[1992] 27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 31号185、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皖政[1992] 34号186、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0号187、关于印发《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1号188、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189、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皖政[1992] 78号190、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皖政[1992] 83号191、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皖政[1993] 15号192、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政[1993] 20号193、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93] 26号194、印发《省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关于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3] 34号195、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皖政[1993] 62号196、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11号197、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26号198、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2号199、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3号200、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皖政[1994] 35号20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43号202、关于深化人防工作改革的决定皖政[1994] 76号203、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办法》的通知皖政[1995] 13号204、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26号205、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皖政[1995] 50号206、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51号207、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三个百亿元工程”规划》的通知皖政[1995] 59号208、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告皖政[1995] 62号209、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 11号210、关于加快全省县乡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 30号211、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九五”时期依法治省规划》的通知皖政[1996] 35号212、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6号213、印发《安徽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7号214、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96] 45号215、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 48号216、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皖政[1996] 60号217、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1997] 13号218、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1997] 42号附件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印发省革委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布告》的通知革办发[1979]56号2、关于调整棉花烤烟布局问题的通知政办[1980]73号3、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政办[1980]104号4、关于抓紧落实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通知政办[1981]19号5、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处理意见政办[1981]42号6、关于超产碳按的调拨销售价格的通知政办[1982]44号7、关于加强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1982] 76号8、关于松香产品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2] 85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3] 33号10、关于加快机电产品报废进度的通知政办[1983]104号11、关于加强我省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1984] 47号12、关于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发证问题的通知政办[1984]122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4]141号14、关于改进大别山四座水库水电费提成使用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5号15、印发《关于安徽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政办[1985]39号16、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汽车运输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办[1985]53号17、关于批转《安徽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1985]78号18、关于落实纠正不正之风处理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1985]79号19、关于省产名酒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109号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政办[1986]9号21、关于农业植保部门销售农药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0号22、关于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3号23、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噪声管理的通知政办[1986]95号24、关于做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通知政办[1986]105号25、关于整顿化肥经营的通知政办[1987]14号26、关于建立钢材市场问题的通知政办[1987]26号27、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55号28、转发《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政办[1987]66号29、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67号3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7]68号31、关于转发《省礼品处理小组会议纪要及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8]5号32、关于开展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1988]12号33、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34号34、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政办[1988]35号35、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45号36、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通知》的意见政办[1988]59号37、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8]74号38、关于省级人民团体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9]28号39、关于免征城市公共汽车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批复政办[1989]29号40、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32号41、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政办[1989]43号42、关于认真做好严惩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工作的通知政办[1989]45号43、关于加强全省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53号44、关于提高城乡教育费附加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90]59号45、关于进一步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通知政办[1990]60号46、关于做好打击走私香烟工作的通知政办[1991]36号47、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2]43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92]47号49、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知政办[1992]67号50、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政办[1992]78号51、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3]36号52、关于加强碘缺乏病区碘盐加工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93]74号53、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系统计算机信息传输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政办[1993]77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93]84号55、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4]1号56、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报告》的通知皖政办[1994]17号57、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皖政办[1994]43号58、关于全省工程设计招投标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1994]54号59、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4]68号60、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4]84号61、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1995]3号62、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1995]24号63、关于转发省证券委员会规范发展我省证券市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36号64、关于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57号65、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70号66、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级市行署本级行政经费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1996]16号67、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6]75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政办[1996]78号69、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办[1996]80号70、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7]13号71、关于加快全省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建设的通知皖政办[1998]2号。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皖信用办〔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信用办〔201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7日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5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的统一部署,依据权责清单目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对应行政审批,下同)和行政处罚事项,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确保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示具体信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2016年4月30日起,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其中,列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北市,要做好“双公示”的示范工作。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推进机制在省政务公开办统一组织协调下,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牵头落实全省“双公示”工作。

市人民政府安排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安排分管副县长担任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集中归集、公示,由市、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皖政办秘[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的;(二)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的;(三)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的;(四)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机制程序的;(五)没有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的;(六)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七)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八)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九)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的;(十)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十一)没有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十二)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十三)不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十四)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十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提高我省整体竞争力,现就加强全省信用建设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信用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社会无诚信不稳。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

当前,社会信用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阶段,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显得更为迫切。

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作出建设“信用安徽”的决定,是适应新世纪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塑造安徽新形象、进一步提升安徽在新一轮发展中的竞争优势、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选择,也是传承诚信美德、弘扬先进文化的现实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信用安徽”建设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紧制定长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把“信用安徽”建设抓紧抓好,抓出明显成效。

当前,要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运用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办法,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完善信用监管,努力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争取用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开披露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等,使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较大提高,企业信用制度基本建立,个人诚实守信蔚然成风,努力实现建设“信用安徽”的阶段性目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政府权责清单,制定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皖政办[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努力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总结完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5部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整合,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着力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整合。

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要求,整合归并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责,逐步探索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2. 精简效能。

按照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调整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配置。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干部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府法[2017]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5.22
【实施日期】201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干部值班工作规
定》的通知
(皖府法〔2017〕40号)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干部值班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5月15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干部值班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值班工作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反应迅速、妥善处置、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日常值守和处理紧急事务;
2. 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
3. 接待来访人员,处理来访事宜;
4. 及时报告和协助上级处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皖政办秘〔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8日安徽省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优化计量服务,强化计量监管,推动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计量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计量科学技术水平明显提升,攻克超导、高温、低温、大电流等一批关键计量测试技术,培养造就一批计量科学人才队伍。

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支撑我省“三地一区”建设作用更加凸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计量体系日趋完善。

计量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加快推进我省计量条例规章制定修订,增强社会计量溯源意识,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协同发展机制。

到2035年,计量科技创新水平大幅提升,以量子测量为核心的计量技术在全国领先。

计量服务保障能力大幅增强,在线测量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现代计量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民生计量得到充分保障。

建成现代先进测量体系。

二、深化计量科技创新(一)加强计量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

强化计量基础理论和量子标准、量子传感、精密测量等技术研究和创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皖政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维护安全的原则,加快建立全省范围内信贷征信机构、联合征信机构及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逐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业信用系统和联合征信体系建设。

坚持以信贷征信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加快推进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行业信用建设。

深入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责任考核,建立长效机制,大力推进联合征信体系建设。

积极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做好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与全省联合信用数据库建设的共享,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支持。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省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共5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省政府办公厅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省政府办公厅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共11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督察〔2001〕434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方案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政策〔2008〕1306号省发展改革委—1—3关于变更我省招标公告网络发布媒介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0〕248号省发展改革委4关于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通知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省发展改革委5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6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297号省发展改革委7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招投标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1075号省发展改革委8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法制办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皖发改政策〔2012〕1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省发展改革委10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50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2—11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6〕15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林业厅、省管局省财政厅(共29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实行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承诺制的通知财购〔2005〕558号省财政厅2关于印发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意见的通知财购〔2008〕857号省财政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购〔2009〕736号省财政厅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财购〔2009〕778号省财政厅5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购〔2009〕2033号省财政厅6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9〕1540号省财政厅—3—7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2〕1370号省财政厅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购〔2012〕2826号省财政厅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购〔2013〕251号省财政厅1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号省财政厅1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576号省财政厅1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726号省财政厅1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省财政厅1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1739号省财政厅1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省财政厅17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2255号省财政厅—4—1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省财政厅1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财购〔2015〕849号省财政厅2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1180号省财政厅2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财购〔2015〕1446号省财政厅2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1899号省财政厅2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2056号省财政厅2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2250号省财政厅2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省财政厅2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财购〔2016〕160号省财政厅27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省财政厅2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号省财政厅—5—2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1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152号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6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省建设厅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建管〔2008〕149号省建设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78号省建设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省建设厅5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6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共10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清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评标活动的通知皖交基﹝2005﹞14号省交通运输厅2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交质监﹝2010﹞38号省交通运输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124号省交通运输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305号省交通运输厅5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建管字〔2013〕6号省交通运输厅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皖交监﹝2013﹞20号省交通运输厅7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办财字﹝2014﹞4号省交通运输厅—7—8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4〕148号省交通运输厅9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操作流程的通知皖交财函﹝2014﹞555号省交通运输厅10关于省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5﹞25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3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672号省水利厅2关于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494号省水利厅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皖水监函〔2015〕691号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共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8——9—各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共计1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市人民政府2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建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6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关于启用安徽合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0〕98号市公管局10评标委员会组长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2〕02号市公管局11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会审管理办法合招督〔2012〕15号市公管局12关于县(市)、区招标采购机构共享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通知合招综〔2013〕19号市公管局1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合公综〔2014〕15号市公管局—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备注:目录内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外,其他文件为截止2016年5月底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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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法制办关于“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总体要求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精神,省计委、省法制办制定了《“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日“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 省计委省法制办(二○○三年七月)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提高我省整体竞争力,根据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总体要求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精神,现就“信用安徽”建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信用安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打造诚信政府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大力提升企业信用,逐步增强个人信用,进一步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以适应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由政府规划建设“信用安徽”的基本框架,建立信用建设的法规和制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征信体系,逐步规范信用秩序,允许不同类型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征信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当前的重点是要抓紧建立以银行、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为主的企业征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促进整个区域性信用环境的逐步好转。

3、积极探索,注重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统一技术标准,促进信息共享。

(三)主要目标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的建设,逐步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开披露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等。

近年内要通过实施“十万企业信用工程”,抓紧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评价的社会化。

力争用5年的时间,使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较大提高,企业信用制度基本建立,个人诚实守信蔚然成风,初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风尚。

近期主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从现在起到2004年底,开展征信宣传、教育与培训;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或办法;初步建立同业征信、联合征信信息网络平台、重点企业信用数据库及查询发布系统。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从2005年—2 006年底,建立全省企业数据库,初步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进一步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完善信用法律体系。

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从2006年到本届政府任期结束,基本建成较为完整的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形成以“政府依法监管、市场规范运作”的信用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信用安徽”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二、建设“信用安徽”的主要任务建设“信用安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时期的共同努力。

在今后5年内,必须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规范信用行为,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完善信用监管,逐步创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规范信用行为1、大力树立政府信用。

建设“信用安徽”,各级政府要率先垂范。

一是要抓好政府自身信用建设,通过转变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取信于民,提高政府的公信度。

二是要通过政府推动,全面促进社会信用建设。

通过积极整治危害社会信用的各种行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净化市场经济环境,依法进行信用监督,引导社会舆论,树立社会信用意识,着力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2、综合整治企业信用。

通过采取综合措施,着力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

一是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建设,通过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加快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基本信用制度,构筑企业信用基础。

二是抓好企业质量信用建设,抓紧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生产,开展争创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活动,树立优质皖货形象,全面推动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建设。

三是继续深化“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促进我省企业争创“消费者信得过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提升企业商业信用等级。

四是积极利用“金关”、“金税”、“金卡”、“金盾”、“金财”的网络系统,促进企业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五是强化企业外部的资信管理,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信用。

要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同行业自觉形成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

六是发挥信用中介机构的作用,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强化对企业的财务失信、质量失信、债务失信等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

3、不断加强公民个人信用。

一是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并建立诚信教育培训制度,把诚信教育纳入思想道德教育的范围,把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观念作为信用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公民维护信用的自觉性。

二是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诚实守信意识。

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新风尚,通过德治建设和法规制约,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信用素质。

三是开展个人征信运作模式和政策法规的研究,积极培育个人征信的外部环境。

(二)健全信用法制1、积极推进信用法制建设,建立全省性的联合征信制度框架。

在信用建设实践的基础上,适时制订我省信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探索建立区域性信用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信用管理法制化。

具体包括:一是配合省企业联合征信制度建设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熘?订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二是在总结企业征信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征信的实际情况,出台个人征信管理办法。

三是为保障和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由征信行业组织统一协调,出台征信行业、征信产品的行业管理办法和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四是建立针对企业及个人的联合征信制度,把企业、个人的信用管理与当前整顿经济秩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改善投资环境等工作相结合,进而通过信息化建设和市场化运作,形成全省性的联合征信制度框架。

2、加大信用执法的力度。

在推进信用法制建设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我省实际,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信用失范行为的惩戒,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失信行为,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引导社会公众行为趋向守信。

(三)培育信用需求1、积极培育信用市场,探索信用交易形式。

建立全省性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征集、发布和评估的专业中介机构,逐步培育以信用记录、信用评级、信用信息网络为基础的、面向社会的全省征信服务市场。

同时,进一步发展全省证券、信贷、信用卡等业务,扩大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促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行业的发展。

2、实施信用准入制,全面提高经济信用化水平。

全面提高经济信用化水平。

在全省经济活动中实施信用准入制,设立市场经济的信用门槛。

首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期货贸易市场建立信用准入制度,逐步扩大到经济工作的其它各个领域,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依照自身信用水平参与市场交易,促进企业法人及社会团体自觉守信,诚信经营。

从2004年起开始试行联合信用评级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参加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评估公司的联合信用评级,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各商业银行的信贷评估,要采用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查询结果和联合信用评级结果。

三、建设“信用安徽”的工作重点(一)抓紧打造信用政府1、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信用建设。

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不符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项目,逐步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完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务创新,简化办事程序,改善行政服务。

由省人事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今年开始在全省政府机关中开展“创诚信机关、做诚信干部”教育活动,首先从省直机关抓起,普遍建立省直机关信用承诺制度,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为建设政府信用树立榜样。

同时,要加快基层政府的信用建设,继续开展好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

2、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公信力。

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行政程序,保证各项政务活动公开化、透明化。

实行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追加听证制度和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推广和完善信息公示、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

通过强化内外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推进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政府招标采购、政府投资行为等行政程序的制度化建设,把信用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

今、明两年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在省、市两级政府建立起公共事务主办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监督。

二是在全省开展一次政令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查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执行政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肠梗阻”现象。

省政府将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和自查自纠机制,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3、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由省经贸委、省整治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加强县域经济秩序整顿,改善投资环境,着重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加大金融安全区创建力度,在全省大力推进信用市、县等信用区域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以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创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严格执法,加强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积极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走私、诈骗、偷逃税款、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4、全面加强公务员信用教育。

由省人事厅等部门负责,通过举办信用知识讲座、培训以及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等形式,从上到下分期分批组织各级政府公务员的信用知识学习。

在全省干部队伍中提倡说实话、办实事,言必行、行必果,取信于民,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着力加强企业信用建设1、强化企业内部信用建设。

由省经贸委负责,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未来两年内基本建立企业内部信用制度。

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分步进行。

今年首先从全省上市公司开始,设立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评估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债权保障制度,加强内部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行为。

从2004年起引导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及有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经营思想的引导,由工商等部门负责推动全省企业建立“六不”承诺公约,把“不逃废债务、不制假贩假、不违反合同、不走私贩私、不逃税骗税、不做假账伪帐”作为全省企业基本的经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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