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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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皖政〔299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社区服务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设施少、规模小、档次低,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为加快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把社区服务业逐步培植成新兴产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服务业发展
社区服务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拓展第三产业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以块为主,多方参与;市场导向,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的原则,把社区服务业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我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十五”期间,各市所辖的区、每个县级市都要兴办(改建)一所功能齐全并具有指导示范、辐射作用的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85%的街道、县城镇也要兴办(改建)一所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居委会普遍建立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形成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为依托,以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为载体,以为社区居民、特殊群体等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便民利民型、公益型和福利型服务为主要内容,社会共同参与,门类齐全,多种经济成份并举,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
今后5年内我省社区服务按照前3年打基础,求发展,后2年上规模、上水平的运作思路,培育典型,全面铺开;把社区服务业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下岗职工结合起来,在全省初步形成以社会投入为主体,实体化、产业化运营为支柱,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加快社区服务业的设施、网点和队伍建设
坚持国家支持,集体、个人、内资、外资一起上的方针,采取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快社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壮大社区服务专职队伍。要面向全体社区成员,开展多层面、多领域、全方位服务,使市、区、街、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优势互补,形成系列,75%的城区和90%的街道要有一支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社区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其中中心城区社区服务志愿者要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逐步实现市、区、街道、居四级社区服务需求与供给信息微机联网,形成配套齐全的服务网络。社区服务要走产业化、实体化、社会化之路,五年内80%以上的社区服务业要完成向实体化、产业化的转变,尽快成为具有较强活力的重要行业。
要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站)要根
据辖区内下岗再就业工作实际,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与教育、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利用属地教育机构、科研单位的优势,开展切实可行的各种专业技能培训,直接吸纳和通过中介间接安置下岗职工。
三、积极扶持,加大投入,优化社区服务外部发展环境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和政策,实行行业宏观管理,逐步实现社区服务工作制度化。管理法制化,真正把政策引导、行政监督。目标管理落到实处。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从业管理,对社区服务中心(站)实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社区服务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各级民政部门认定下发。
(二)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幼儿园、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等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适当给予优惠照顾。属于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服务用房,房租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扶持兴建的社区服务用房,房租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产权单位在中准价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三)对为社区服务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人数占上年未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2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社区服务所作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五)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各地要在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指导下,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卫生服务网点,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结构调整。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区、街、居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基本卫生服务机制,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六)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共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新建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供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产权属当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成立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办公用房交居民委员会使用。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使用公共设施。对旧城区确无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的,在不影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