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梳理之滥用物权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对于准备参加法考的考生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权利的行使和滥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是个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主动行使的一种行为。
行使权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目的,合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而滥用权利则是指个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行使权利的范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权利的行使和滥用的界限,以便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能够正确判断。
二、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有约束力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及时传递等。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
对于考生来说,了解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法考备考中不可或缺的重点。
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在商业社会中,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个体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而不当竞争则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竞争优势的做法。
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都有相应的规定,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具体情况,了解法律规定,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灵活运用。
四、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
个体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包括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三个要素。
而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实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操作,以便在考试中能够正确分析和解答相关问题。
五、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体在生命结束后对财产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继承是指个体根据法定规定或者遗嘱获得亲属死者的财产权益,而遗赠则是指个体在生前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置。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第四讲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民法典一般都在总则编加以明确规定。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本章主要探讨了民法上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
重点问题: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货币、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
【《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民法总则1.意思表示: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
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
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物权法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物权法第七章物权概述根本要求: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天星司考〕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那么,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那么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根本规那么。
考试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主义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本权与占有〕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原那么〔公示原那么公信原那么〕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物权的消灭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返复原物恢复原状排除阻碍损害赔偿〕第八章所有权根本要求: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那么、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根本规那么。
考试内容:第一节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天星司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局部的单独所有权共有局部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物业效劳合同〕】第四节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处理相邻关系的原那么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天星司考〕附合混合加工〕先占第九章共有根本要求: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民法学教材笔记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2015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点分析:滥用职权罪
辽宁中公教育:更多公务员资料详情:/?wt.mc_id=bk6403 随着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落幕,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拉开帷幕,对于首次备考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来说,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点知识是首要任务,为此,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为大家整理了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点分析:(刑法)滥用职权罪,希望帮助大家快速掌握考点内容。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超越职权,即越权。
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②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
一方面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另一方面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3)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性质与情节成立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信赖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备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导读】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考前备战。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行为。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1. 无权处分行为注: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2. 无权代理行为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4.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四、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易出选择题、简答题)1.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1)所附条件的特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第二,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第三,必须可能;第四,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第五,必须合法;第六,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内蒙古2015年上半年普法考试考试题
内蒙古2015年上半年普法考试考试题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25题,每题2分,共50分。
1.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
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
致丙轻伤。
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D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下列哪个部门裁决?( C )A全国人大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全国人大3.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说法错误的是(A )。
A.应当强化职工的主体责任B.应当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C.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D.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4.甲为了杀害仇人乙,往乙家中的水缸投入毒鼠强,致使乙一家三口中毒身亡,甲应当构成(B )A.投放危险物质罪B.故意杀人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D )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A.应当;可以B.应当;应当C.可以;可以D.可以;应当6.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的说法,正确的是(D )。
A.可以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B.可以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C.双方可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7.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谁的意志?( A )A人民B中国共产党C群众D中国共产党和人民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C )。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真题及答案解析(1/20)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华裔,F国人)因在国外贩毒被通缉,逃到我国境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国对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是( )。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下一题(2/20)单项选择题第2题甲酒后驾车遇交警检查,甲停车后,因担心酒驾被发现,突然启动车辆逃跑,交警赵某抓住车门不放,甲猛打方向盘甩倒赵某,致其重伤。
甲对赵某重伤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上一题下一题(3/20)单项选择题第3题甲深夜翻墙进入一院落盗窃农用三轮车,将车推出院门发动后,被主人发现,甲弃车逃走。
甲的行为属于( )。
A.盗窃预备B.盗窃中止C.盗窃未遂D.盗窃既遂上一题下一题(4/20)单项选择题第4题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7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满1年时,甲又犯诬告陷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
撤销假释后,对甲量刑的幅度是( )。
A.10年以上15年以下B.7年以上12年以下C.5年以上8年以下D.8年以上10年以下上一题下一题(5/20)单项选择题第5题甲(15周岁)绑架曲某后,向曲父索要10万元赎金未果,便将曲某杀死。
对甲可以判处的最重刑罚是( )。
A.15年有期徒刑B.无期徒刑C.死刑立即执行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一题下一题(6/20)单项选择题第6题甲伪造保险公司保险单,先后与230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70余万元。
甲在保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甲便及时理赔。
后案发,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合同诈骗罪B.保险诈骗罪C.非法经营罪D.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一题下一题(7/20)单项选择题第7题甲因失恋对社会心生不满,在街道上用刀片偷划他人身体,一个月内划伤20余人,其中二人被划成轻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寻衅滋事罪B.故意伤害罪C.侮辱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一题下一题(8/20)单项选择题第8题狱医甲工作不负责任,为装病的犯人王某出具就医诊断书,导致王某在外出就医期间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二)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二)(总分:10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40,分数:40.00)1.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当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B.当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C.两个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依据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D.登记了的抵押权依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的担保,因此留置权优先,A项不正确;抵押权只有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质权才优先,B项错误;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地位”平等,C项错误;登记的抵押权依照时间先后顺序受偿,D项正确。
2.关于孳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B.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C.孳息都是动产∙ D.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体的自然属性而使物主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一)_真题无答案-交互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一)(总分11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不是民法上的物?______• A.无形的电• B.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C.庭院中的果树• D.天上的恒星SSS_SIMPLE_SINA B C D2.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______。
•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SSS_SIMPLE_SINA B C D3.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______。
•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B.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C.质权、留置权、抵押权• D.留置权、质权、抵押权SSS_SIMPLE_SINA B C D4.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这属于物权的______。
• A.优先效力• B.排他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SSS_SIMPLE_SINA B C D5.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质押给王某。
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如果质押期间笔记本电脑损毁,王某的质权消灭• B.经过张某同意,王某可以将电脑再质押给他人• C.王某的质权及于电脑的从物,即使从物未交付• D.质押期间,王某损坏电脑的,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SSS_SIMPLE_SINA B C D6.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项不能按相邻关系处理?______• A.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SSS_SIMPLE_SINA B C D7.张某、王某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向李某借相机一部,用毕张某将相机带回家。
方某见此相机,执意要以4000元买下,张某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方某。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定原则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的含义①种类法定②内容法定③效力法定④公示方法法定2.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❶违反种类法定。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
该权利不属于物权。
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见例1)。
【例1】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天星司考)、使用、收益该房屋物权”。
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乙、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
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乙对该房屋不享有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乙无权占有、使用丙享有所有权的房屋。
②甲、乙的约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❷违反内容法定。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
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
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③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合同无效。
如“流质契约”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见例2)。
【例2】甲(因女儿出国留学)向乙借款60万元(无利息),约定以甲的某房屋为乙设立质权担保,甲向乙交付了房屋。
此后,甲又向丙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以甲的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甲又向丁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甲不对丁履行还款义务,丁对房屋变卖(天星司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因甲到期不对乙、丙、丁履行还款义务,丙行使抵押权拍卖了该房屋得款90万元(甲此外无其他财产),对于变卖房屋得款90万元,乙主张质权、丙主张抵押权、丁主张优先受偿权。
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因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乙不享有质权,丁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甲、丙的约定没毛病,丙享有抵押权,对90万元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甲、丁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因为,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查遍中国法律,找不到这样的优先受偿权),丁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政法干警民法知识考点
政法干警民法知识考点1. 民事权利的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
债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
二者区别:1 含义不同。
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而债权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
2 依据不同。
物权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方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3 目的不同。
物权方法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完整支配权。
而债权方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4 适用次序不同。
物权方法更能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因而首先适用物权方法,当物权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5 内容不同。
物权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而债权方法主要是是赔偿损失。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二者的区别是:1 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 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 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二者的区别是:1 取得方法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 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 行使方面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 争议管辖方面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4. 物权与债权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优先效力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优先效力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优先效力(★★★)1.处理物权对内优先效力的规则。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原则: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
再比如:他物权(天星司考)优先于所有权。
【例1】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①先来后到!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天星司考)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抵押权顺位(《物权法》第199条)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天星司考)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2】甲一汽车价值300万元。
3月1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债权),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
4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债权),7月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
6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100万元债权),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8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100万元债权),一直(天星司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①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丙的抵押权为第二顺位;乙和戊的抵押权均为第三顺位。
②此例重点想说明另外两个问题:(a)甲的汽车仅价值300万元,但(天星司考)共担保了400万元的债权(超额抵押)。
《担保法》不允许这样做,但《物权法》允许。
(b)现假设丙(第二顺位)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丁(第一顺位)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丙是否有权拍卖该汽车呢?答案是:丙有权拍卖汽车,但是,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先给第一顺位的丁提存约100万元,丙才能就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口诀
政法干警民法速记口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场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置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缺乏、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当,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当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当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当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梳理之滥用物权
2015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目前正是备考的黄金时期,民法学作为本科必考科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辅导专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本文重点讲滥用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各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类型多有不同,体现了较为突出的固有法特征。
在我国现行民法与民法学理论中,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一些自己的独特的特征,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之“用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不动产一般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是房屋)。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土地,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权利都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的。
但典权、居住权等权利则主要是以房屋作为其标的物。
用益物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由于不动产在财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用益物权成为一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而由于不动产作为权利客体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法律对用益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的效力范围、行使方式及限制、权利的变动程度等方面的法律思想、法律技术及具体规范都是不同于动产物权的。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
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
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采矿权、狩猎权。
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由于用益物权的物权性质,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