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有关情况说明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2020〕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8日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精准救助,及时施救;(四)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依规;(五)以人为本,应保尽保;(六)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市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1个月内制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最低的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调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低保工作总结
社区低保工作总结社区低保工作总结(一)xx年我社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及镇办的指导下,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基础上,坚持仔细做好各项低保工作。
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一、建立建全组织机构,加强管理我社区今年把低保证工作作为社区居务工作的重点来抓,由社区支部书记亲自挂帅,社区低保专干仔细实行《汇川区高桥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管理、组织、落实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强化学习,坚持每月工作例会中学习探讨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文件,提高业务水平。
二、严格规范操作,健全动态机制为驾驭第一手材料,我社区紧密联系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成员,深化走访、调查,了解特困群众疾苦,做到应保尽保。
坚持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连接,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保障金额,使保障金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
规范操作,确保公正、公允,制定了从个人申请到逐级审核、资金发放的一整套操作规程。
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低保补差有升有降,加强了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低保的动态管理机制。
回顾这半年的低保工作,汗水、带着泪水一路走来,我们从艰辛、困苦中磨练了意志,提高了业务实力,坚决了“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的工作信念,决心立足低保岗位,服务弱势群体,切实吃透上情,摸清下情,做好低保工作。
我信任,有上级领导的关切和支持,有我自身的热忱和干劲,有社区同事的共同努力,我将与时俱进,主动践行“中国梦”重要思想,不负众望,努力将社区低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社区低保工作总结(二)XXXX年度,XX社区民政低保工作在骆岗街道民政办及社区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仔细落实包河区民政局和骆岗街道民政办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范围内针对不同属性的居民严格根据《条例》要求,做到能进能出、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充分的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困难居民家中,现将XXXX年本社区的低保工作状况汇报如下:为了进一步实行国务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遵循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本着公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党和政府关切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刚好足额发放到困难户手中,为真正做好此项工作,社区规范了低保操作程序。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长民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9〕3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切实增强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性、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18号)、《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低保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按户保障、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保障方式。
(一)落实“收入豁免”政策。
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因病支出较大“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的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200%、100%、50%扣减,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扣减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重病患者或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明确“因病支出较大”条件。
因病支出较大是指家庭成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
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
”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
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
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
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
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1)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8.02•【字号】粤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2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低保工作情况说明(2)
低保工作情况说明(2)低保工作情况说明范文母亲:xx-x,xx-x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妹妹:xx-x年出生,目前还在就读初中,还没有工作能力,需要家庭抚养。
由于我父母年纪都已经比较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加上积劳成疾,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xx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工作情况说明范文 [篇4]兹有我厂下岗职工某某某,现每月下岗费为。
元。
特此证明。
厂(盖章)。
年。
月。
日申请低保除提供收入证明外,还要提供工资卡。
证明xx-x,性别、民族、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收入情况、身体状况如何,以上各项条件基本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你是村委会文书想写低保户的低保证明吧?(你就这样写)标题:证明,正文:兹证明我村村民***,男(女),年龄**岁,职业,(身体状况,有无劳动能力),家庭状况:家庭人口*人,(各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职业,身体状况,有无劳动能力等),年家庭收入****元,人均***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已纳入农村居民最低保障,低保证号:***********,特此证明。
***村委会(年月日) 如果你是村民想写低保申请那就这样写:标题:申请书,正文:乡(镇)政府领导:我是***村村民(姓名)***,男(女),年龄**岁,职业,(身体状况,有无劳动能力),家庭状况:家庭人口*人,(各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职业,身体状况,有无劳动能力等),年家庭收入****元,人均***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请求政府将我户纳入农村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望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村村民 ***(年月日)2.城市低保的条件: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117元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⒈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⒉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⒊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⒋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⒌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⒍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⒏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⒐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⒑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⒒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⒓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⒕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⒖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⒗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⒘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⒙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⒚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佳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佳政发〔200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加快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予以差额补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二)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五)公平、公开、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六)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与农村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
政部结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分别在
山西省 阳泉 县 、 山东 省 烟 台市 、 四川省 彭 州 市 建 立
Vo.O N . 1 o3 1
Jn2 0 u 0 9
【 文章编号】0 9— 7 9 2 0 )3— 09一 4 10 32 (0 9 0 05 o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
曾云 燕
( 辽宁对外 经贸学 院 教 务处 ,辽 宁 大连 165 ) 102
[ 摘
要 】 国农村最低 生活保 障建设 已全面展 开 , 中 并取 得 了长足 进 步 , 但在 制度 建 设和 实践 环 节
省、 、 市 自治 区都 已 建 立 农 村 低 保 制 度 , 盖 了 覆 20 8 人 。全 国 各地 年 低 保 标 准 的平 均数 为 87 6 万 5
的 9 倍之多, O 两者差距之大超过任何一个 国家。 ] [ 4 而农 村社 保 资 金 的主 要来 源 是依 靠传 统 的农 村 集 体补助和投入, 农村社会保 障主要 以“ 五保” 救灾 、 救济、 优抚等为主要 内容 , 家庭保障成为主要保障 方式。包括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内的低保制度 当然 也 不例外 , 也在城 乡采取 两种 不 同的做法 。 显然 , 严重 落后 于城 市 的农村 低 保制 度不 符 合
个县 ( ) 市 开展 了农 村低 保 工作 , I53 I万 人 、 有 9 . 77 2万 户 得 到 了 农 村 低 保 , 别 比上 年 增 长 7。 分 9 .% 和 9 . % ;O6年 共 有 35 8万 户 、7 . 3I 14 20 2. 75 8 万人得 到 了特 困救 助 , 由于部分特 困户 逐步 纳入 了
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湖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21号令)和《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辰政发[2006]20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保障基本生活;②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③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与分类施保;⑤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应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县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机构须配备2名以上农村低保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委会配备低保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工作职责。
(一)结合本县实际,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二)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并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三)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核发农村低保证;(四)指导、督查乡镇、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研究解决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受理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咨询、投诉和行政复议;(五)负责农村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乡镇、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第七条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三)受民政部门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农村低保证;(四)指导本辖区内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五)按时统计上报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情况、数据和报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来信来访的解答和群众举报的查实。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在做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开、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基本原则1、坚持应保尽保:确保所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坚持公平、公开: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4、坚持统筹兼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 ※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低保对象范围1.凡持有大武口区户籍且常期居住的居民;常住: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560元/月,农村3800元/年)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居民,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三)下岗职工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四)失业人员领取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六)因终止或者被,职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按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在可分摊月数内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七)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xx〕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xx〕45号),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民政部xx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43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以人为本、因户制宜;(五)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六)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城乡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的调查、评议、公示、宣传等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五政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五政规〔201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自治县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城市按30%,农村按35%)制定或调整,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实施城乡低保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联村(居)干部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县民政部门依照本细则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及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按规定核定相应公益性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最新低保家庭情况说明
最新低保家庭情况说明低保家庭情况说明篇一: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一、残疾人类家庭困难情况说明我现年xx岁,家住xx县xx镇xx,由于我因xxx年受伤成为了一名肢体残疾的病人,所以家境变的十分贫寒,我有两个孩子都在念书,为抚养他们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家中只有丈夫在外打工,每月只能给我们全家100元的生活费,我由于旧伤在身,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
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xxxxx,相信伟大的xx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二、贫困家庭类困难情况说明我叫xxx,来自贵州省xxx村的农民家庭,家中有四口人,我家年收入只有420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
我的家庭情况是:父亲:xxx,xxx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
一直没有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母亲:xxx,xxx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妹妹:xxx年出生,目前还在就读初中,还没有工作能力,需要家庭抚养。
由于我父母年纪都已经比较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加上积劳成疾,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xx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篇二:关于低保户家庭的证明关于低保户家庭的证明县教育局:我镇(居)民份证号)之子(女)(身份证号)现在特此证明镇(乡)民政办(盖章)年月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盖章)年月日篇三: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尊敬的各位工会领导、公司同仁:您们好,我叫邵胜明,是TCL王牌(惠州)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
【民政办法】成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民政办法】成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相关YYY、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内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低保工作遵循保基本、可持续、求实效、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低保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各乡(镇、工业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低保相关要求,承担所辖区低保政策落实、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具体负责低保申请的受理、收入核实、调查审核、民主评议、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低保政策的制定、综合管理、手续审批等工作。
教育、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农业、文广新、建设、工商、金融、税务、统计、物价、残联、审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社会救助措施,配合做好低保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县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低保:(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
(二)申请家庭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总值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较高档次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房、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上述住房包括商品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新民居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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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有关情
况说明
《关于对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有关情况说明
县纪委:
我叫侯强,现**镇办事处副主任,分**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我分管该项工作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2013年6月经组织部任命,本人担**镇办事处副主任,同月被组织安排到信访局挂职锻炼半年。
2014年1月回到城镇办事处后,根据本单位安排,由我分**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但该项工作仍由原分管副主任李富怀和主管领导负责,直到同年4月才将该项工作正式移交给我。
自我正式接收该项工作至今,一直沿用过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确定的模式办理该项工作,同时为了保障该项工作正常运转,我曾多次建议主要领导报请并催促民政局批准,尽快给城镇办事处民政所派驻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但至今该民政所未正式成立,也未配备工作人员,致使应由民政所承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县纪委在对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究
其原因还是没有具体的机构和具体人员去落实该项工作。
而我办为了广大城镇低保居民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在民政局多次催促报送相关报表的情况下,只好暂时抽调2名临时工作人员开展民政所的工作,但这2名工作人员受身份限制,加之不是专职的民政人员,在边学边干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县纪委盂纪通[2015]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使低保工作落到实处,我办将继续催促民政局尽快给我办民政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同时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如民政所人员及其它方面配备仍不到位,我办(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计划将民政所的工作全面移交民政局低保中心,我办及社区会全力配合该中心开展工作。
同时根据职责,我办及社区将随同民政局低保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对低保户财产的入户登记和走访工作。
特此说明
城镇办事处:侯强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