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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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卷含答案解析1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卷含答案解析1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卷(含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78. 40)L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2题)(分数:5. 60)A.第①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均正确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题)(分数:5. 60)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

甲进人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

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7题)(分数:5. 60)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都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4.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7 — 3
用卡在A M机上取款 的行为应 当最终属 于信用卡诈骗 。 T
个重要区别是被 害人 主动地交 付财产给行为人 ( 括第 包 首先 ,根 据刑 法 理论 ,诈 骗罪 与其 它犯 罪 的最 大 三方取得财产 的形式 )。构成 诈骗需要有 “ 主动交 付”
区别就 在于其 自身 的特殊行 为结构 :行 为人 以非法 占有 这一要 件 ,而盗窃则不需要 。在用拾得 的信用卡在A M T 的 目的实施欺诈行 为——致 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机上取款 的情况 中 ,拾得人将 信用卡插人计算 机 ,输入
近来 时常发 生 用拾 得 的信 用卡 在A M机 上取 款 的 他人 的财 物。那 么 ,拾得信用卡 的人在 拾得信用卡之 后 T
案件 ,该种行 为也 日益成 为社会关注 的焦 点。然而 ,刑 是否就完成 了上述 占有呢?笔者按照信用 卡产生 的过程
法理论 与司法 实践 中对这种 行为 的定性均存 在不 同的理 予 以分析 。 在讨论之前 ,笔者需要 强调 的是 ,用拾得 的信用 卡 解 与观点 。笔 者拟对该 问题进 行研究 ,并提 出 自己的观
用 卡诈 骗 罪 。
关键词 :信 用卡 ;诈骗 罪;信 用卡诈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图分类号 :D 3 . 61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 7 02 1 )3 0 7 一0 1 8 5 5 (0 0 — 0 2 (4 0 2
D :03 6  ̄i n1 0 — 7 02 1 .30 OI .9 9 .s .0 8 5 5 .0 0 .1 1 s 2 5

递 交所需 资料后 ,银行发 给开户 人信用卡 ,开户人 同时 有一 种观点认为 ,用拾 得的信用卡在A M T 机上取 款

“冒用型”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

“冒用型”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

“冒用型”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何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理论实务界定性不一,颇具争议。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对于利用捡拾、骗取、侵占、抢夺等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能一概比照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进行定罪处罚,而应该统一归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冒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自动取款机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即”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简言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即以盗窃行为而非使用行为作为定罪的依据,而对于以拾得、骗取、抢夺、侵占、抢劫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却被司法解释为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非以信用卡的获取方式来定性。

对于只是因为获取信用卡的方式不同,而对获取信用卡后使用方式并无不同的行为来说,定性不一,是否合理。

理论界、实务界对此争议颇大。

在这里,由于捡拾与盗窃、诈骗、抢夺、侵占等手段的性质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单纯的捡拾行为主要是民法上的问题,而后者主要是刑法上的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应对捡拾信用卡的行为和以诈骗、抢夺、侵占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分开讨论。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

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

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

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1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

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

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

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

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16.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17.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18.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学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学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学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工会会员()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A、代表大会B、全国代表大会C、全体代表D、全国大会正确答案:B解析:《工会法》第四条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父母、子女;配偶;其他近亲属B、父母、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C、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D、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正确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赵某欠武某800元到期无力偿还,张某替赵某还款,并对赵某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赵某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赵某归还了500元。

后二人交恶,张某要求赵某偿还余款300元,赵某则以张某已送自己800元为由反要求张某退回500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应再还300元B、张某应退回500元C、张某不必退回500元,赵某也不必再还300元D、张某应退回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正确答案:A解析:赠与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受赠人须愿意接受赠与。

张某以免除债务的意思向赵某作出赠与的要约,赵某称“将来一定奉还”,即赵某未接受张某作出的赠与要约,赠与合同未成立,赵某应将剩余的300元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法条题】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A、撤职B、扣押C、责令停产停业D、开除正确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10-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试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的定性

试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的定性

信用卡诈 骗罪与诈 骗罪是特 殊法条 与普通法 条的关系 , 它们

用拾得 的信用卡 在 A M 机上 取款 的行为 不构成侵 占罪 之 间的主要 区别 在于欺 诈的对象 和手 段不 同, T 因此 , 用卡诈 骗 信
侵 占罪 , 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代为保 管 的他 人财 物非 罪应 具有 诈骗 罪 的一 般特 征 。诈 骗罪 与盗窃 罪最 本质 的区别 在 将
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则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 若行为人拾得的是
他 人伪 造 、 的信 用卡 , 作废 则该行 为人构 成使用 伪造 、 废的信 用卡形 式的诈骗 罪 。 作 关键词 信 用卡 信 用卡 诈骗 盗窃 侵 占
中图分 类号 : 2. D96 2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4 7-2 10 - 9(000- 4 0 0 0 对 于用拾得 的信用 卡在 A M机 上取款 的行为是 构成盗窃罪 T
2 口年 4月 ( ) D1 下

试 论 用 拾 得 的 信 用 卡 在 ATM

机 上 取 款 行 为 的 定 性
白婷婷
摘 要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 A M 机上取款 的行为不构成侵 占罪, T 其行为性质应 当依据 A M 机是否运行正常分两种情况 T
进 行讨论 。若 A M 机 出现故 障 , 行为人拾 得 的是 真 实有 效 的信用卡还 是伪 造 、 T 无论 作废 的信 用卡 , 为人 的取款行 为都 构 行 成 盗窃 罪。若机 器运 行正 常, 此 时行 为人构 成信 用卡诈骗 罪 , 则 至于构成何 种形 式的信 用卡 诈骗需要 根据 卡是否真 实再 分

备考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辅警协警】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辅警协警】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备考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辅警协警】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信息共享目录包括()。

A.共享信息的名称B.数据标准C.授权范围D.使用方式2.下列情形中,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担保人规定的有()。

A.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对担保人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B.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对担保人应当从轻或者不予处罚C.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应当从轻或者不予处罚D.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3.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的领导关系的原则有()。

A.党政分开的原则B.彼此保证的原则C.互相结合的原则D.全面强化的原则4.人类历史上经历了哪三次技术革命:A.工业革命B.农业革命C.电力革命D.信息技术革命5.下列关于在现场督察中采取当场处置措施正确的有()。

A.民警郝某没有持枪证而携带武器,督察人员扣留其武器B.民警顾某在非紧急情况下鸣警报器,督察人员扣留该警报器C.民警武某的警衔为一级警司而佩带三级警督的警衔,督察人员扣留其警衔D.民警向某在其私家车上安装警灯,督察人员扣留该警灯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之一,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主要是指( )。

A.强调以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B.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C.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D.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7.十九大的主题是:不忘初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2023年江苏省徐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

2023年江苏省徐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

2023年江苏省徐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某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违法嫌疑人李某收到鉴定意见后,发现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要求重新鉴定的费用由李某负担B.被侵害人张某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要求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张某负担C.被侵害人赵某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要求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违法嫌疑人钱某负担D.违法嫌疑人陈某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认为该鉴定意见确有疑问,但陈某确实无力承担重新鉴定费用,公安机关就承担了该费用,进行重新鉴定2.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A.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的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的C.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D.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E.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的3.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适用情形()。

A.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B.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C.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D.方便上传公安网电脑备份的4.涉嫌抢劫杀人的甲在法庭审理期间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甲的妻子也提出其证言系侦查人员暴力取证的结果。

经查明,上述情况属实。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是()。

A.甲的有罪供述B.根据甲的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C.甲的妻子的证言D.根据甲的妻子的证言找到的赃物5.公安机关有(),这些手段能否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

A.强制手段B.侦查手段C.惩罚手段D.组织手段6.下列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的是()。

网络交易“薅羊毛”行为的刑法分析

网络交易“薅羊毛”行为的刑法分析

网络交易“薅羊毛”行为的刑法分析作者:董文辉程汀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3期编者按:随着网络通信基础设施的全面普及,互联网发展进入深水区。

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改善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诸多安全隐患,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刷空单套取补贴,撞库打码等新型网络犯罪时有发生,网络技术灰黑产等大量黑色产业链和专业化犯罪团伙也随之形成。

对于这些新型犯罪模式,通过刑法进行规制尤为关键,但与此同时,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新课题。

本期杂志选取网络犯罪相关案例解读,并以技术黑灰产为切入点,对网络犯罪特别是技术性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等刑法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提升刑法在惩治并预防网络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空间方面的作用提供参考。

摘要:“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认定本质是机器能否被骗,该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

在满足机器具有代为“背后交易主体”进行财物处分的权限和功能、“交付”财物的机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行为人虚构事实使机器作出违背交易主体真实意愿的交付行为等三个条件下,成立诈骗罪。

“薅羊毛”的行为手段符合上述要件,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薅羊毛机器被骗网络交易诈骗罪[基本案情]2015年8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针对餐饮商家开展“随机立减最高100元”活动,即用户在购买商品时使用支付宝付款可以享受随机立减最高人民币100元的优惠,所减免金额由支付宝公司补贴给商家。

根据内部程序设定,每日中午12时许通过支付宝付款可以享受满100元立减30元,每日下午18时许可以享受满200元立减100元。

金苹果水果大卖场多家门店均为支付宝手机客户端商家频道内的餐饮商家,并参加了该优惠活动。

2015年8月3日,金苹果水果大卖场“大南门店”员工李某等人经试验后发现上述满减规律,遂在每日12时许、18时许采取虚构交易刷空单的方式套取支付宝公司发放的补贴,并将此事告知其他门店,金苹果水果大卖场“下吕浦一区店”“民航路店”等多家店铺的员工亦先后参与刷空单。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

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

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

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

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

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

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考点:紧急避险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

对他人遗忘在ATM机中信用卡进行使用行为定性论文

对他人遗忘在ATM机中信用卡进行使用行为定性论文

对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进行使用行为的定性摘要:行为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继而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定性。

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遗忘物,因而不成立侵占罪,而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形在这里也不符合。

行为人取走他人信用卡中钱财的行为,实属秘密窃取行为,因而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关键词:信用卡;盗窃罪;遗忘物;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情介绍2004年4月4日,荣某到工商银行一自动取款机处取钱,发现取款机的插卡口中有一信用卡,同时,显示屏显示的是操作过程中取款、查询等业务的画面。

荣某意识到是他人在操作后没有将卡拿出,就试着按了一下查询健,发现卡中尚有余额2.72万余元人民币。

于是,荣某分三次按取款键,共取出人民币4000元整。

为了把卡中的钱全部占为己有,荣某在取款机上将密码改为”000000”后将卡取出。

后荣某在逛商场时又用该卡取了200元人民币。

当天下午,荣某担心时间一长,卡里的钱就取不出来了,就到工商银行将检到的卡中的2.3万元钱转到了自己的牡丹灵通卡中,后将检到的卡扔在了银行的垃圾筐内。

公安人员根据荣某在银行用信用卡转钱时留下的记录查到荣某的踪迹,并于2004年4月9日,在荣某再次到工商银行储蓄所取钱时将其抓获。

荣某承认了上述事实。

二、案件评析对于本案中中争议的焦点是荣某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行为以及后来将剩余钱款转到自己账上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也即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问题。

1、直接取款的行为性质认定对于荣某直接利用atm机取款的行为性质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侵占罪;此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前者属于侵占委托物,后者属于侵占脱离占有物。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练习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练习题

1、关于假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将白纸外面裹上一层假币冒充5 万元假币出卖给张某,张某以2折的价格将假币买回,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B.赵某购买10万元假币,从中拿出5000 元假币用于缴纳罚款,赵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C.李某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拿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李某构成使用假币罪D.刘某用3万元假币冒充真币,以比牌价略低的价格在黑市上兑换4300美元,构成使用假币罪解析:D.出售假币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A项不构成出售假币罪。

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直接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B项错误。

C项中李某只是炫耀行为,并未使用,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D项属于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

2、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解析:A。

本题中,A的行为人使用假币赌博,就是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B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成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C的行为人拿假币来炫耀,显示其财力,并未直接使用以换取利益,并不成立使用假币罪;D答案中甲拿假币换取真币,属于销售假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出售假币罪。

3、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

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

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BCD。

本题为分析运用型的试题,考查几种财产犯罪的界限。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及答案详解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及答案详解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及答案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部答案】D【万国答案】 D【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

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

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

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本题应选D。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司法部答案】A【万国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浅议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行为之定性

浅议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行为之定性

浅议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行为之定性[摘要]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

从ATM 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

据为已有的行为。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

[关键词]信用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利用他人遗忘在Ar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且已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时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

目前,司法理论中对此类案件的颇有争议,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大相径庭。

有判例认为,应当对该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也有判例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现有理论及实践对该行为尚未有定论,笔者拟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有观点认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所取的现金,在性质上属于遗忘物,如前所述,基于ATM机认卡不认人的特点,当他人遗忘在ATM 机上的信用卡正在运作时,持卡人所遗忘的不再是信用卡本身,而是信用卡所能兑付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侵占他人卡上的现金,与侵占他人的遗忘物并无二致。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我国《刑法》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对遗忘物的理解1.该行为中,信用卡虽然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但是,遗忘在自动柜员机中的信用卡并非处于完全失控状态,而是由银行占有,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没有操作行为,自动柜员机将自动将卡吞没,这其实属于推定占有的情形,即将处在特定场合或特定保管人处的财务视为由该特定保管人所有。

拾到信用卡擅自取款是盗窃还是诈骗

拾到信用卡擅自取款是盗窃还是诈骗
无罪。
人 设法得到 自动售货 机 中的货物 的” 为。 德 国刑法典 》 19 年 ) 行 《 (9 8 第2 6 所规定 的计算 机诈骗罪 3 条a 的情形 之一为 :意 图使 自己或第 “ 三 人获得不 法财产 利益 ……非 法 使用 数据 ……致 使他人 的财产 因 此遭受 损失 的” 行为 。 这些立法模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2 0 年2 1 0 8 月 9目 通过 高检发 释字 [0 8 1 司法 2 0 ]号 解 释明确 :拾得 他人信 用卡并在 自动柜 员机 (T A M机) 上使 用 的行 为 , 于刑法第 16 属 9 条第 1 款第( 三) 项规定 的“ 冒用他人信 用卡 ” 的情
局取保候审 。 拾得 他 人信 用 卡 , 时贪 心 一 取 款 挥霍 ,在法 律 上 应 当 如 何 定性 ? 其是 在 针对 A M机 实施 尤 T 行 为 的场 合 , 竟属 于 盗窃 、 究 还
是 信用 卡 诈 骗 ,刑 法 理 论 不无 争议 。 2 1 年2 2日,宣威 市 人 0 0 月2 民法 院对 这起 案 件 作 出 一 审 判
法庭 上 , 公诉机 关指控 , 被告 人张某 的行为已涉嫌触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6条之规定 , 第24 应 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同时提 出量刑意见 , 认为被告人 盗窃数额 较大 , 但具有被盗现金已退还被害
人且认 罪态度较好 的酌定 从轻处
者模仿签名而使用 , 这属于冒用信 用卡 , 符合我 国《 刑法》 9 条第 1 第16 款第 ( ) 三 项所规 定信用 卡诈骗罪 的特征 , 即冒用 他人信用 卡 , 进行
名 而使 用 他人 信用 卡 的行 为 , 实 质 上属于掩 盖 自己不 是持卡人 的 事 实真相 ,致 使支付 方误认行 为 人 为持 卡人 , 构成信用 卡诈骗 罪 。

“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认定

“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认定

“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认定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A代理公司领走同事张某的信用卡。

后伙同其男友即被告人刘某冒用张某的身份从B 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共计取款8000元.后又去c商场刷卡消费7000元用于购买私人生活物品。

时隔一月,两被告人将冒用的15000元存入信用卡内归还被害人张某。

过一周后,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

二、裁判要旨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与“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在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上并无本质差异,二行为的共同点都是通过不违法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冒充他人身份并使用该信用卡;既然拾得他人信用卡在机器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那么代领他人信用卡后,不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也应当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此,被告人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即张某)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冒用他人信用卡”之规定,应对二被告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同时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都为主犯,按罪责自负的原则分别处罚。

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在归案前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千元;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

三、案中存疑的问题第一,两人之行为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之“冒用他人信用卡”之规定尚存疑问?第二,如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则犯罪对象是谁。

是人还是机器?如果是机器,是否还能构成诈骗类犯罪?四、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拾捡的信用卡,擅自使用为他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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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8]1号
【颁布时间】2008-04-18
【实施时间】2008-05-07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
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
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高检
发释字[2008]1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
[2007]22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
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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