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洁范本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健康、有效、阳光的运营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延伸国有资产运营链条,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效益。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归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并由其直接或间接支配、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全面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评估工作,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保护工作,对国有资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国有资产运营,推动国有资本实现价值最大化。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资产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多元化运营模式,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阳光运营、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内财资〔2020〕143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
二是要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落实好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要求。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管。
三是要做好贯彻执行。
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梳理和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积极推进大型固定资产调剂共享,切实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四是要加强沟通联系。
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V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V1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简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而制定的。
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定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或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在法律上属于国有的不动产、物资、设备、无形资产和财务资产。
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1.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2.资产管理的计划、组织、实施管理3.资产的考核、监督4.资产收益和风险的管理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包括: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地方行政机关4.内蒙古自治区各类事业单位、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包括:1.属地管理原则2.谁承担责任谁管理原则3.规范经营原则4.合理配置原则5.经济效益优先原则五、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措施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措施包括:1.编制管理制度2.加强对资产的监管3.对资产进行统计和归档4.建立健全各类资产档案5.提高资产盘点的准确性和质量6.规范资产入库、出库、盘存和调拨等工作七、结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将为内蒙古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的贡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定额,负责资产购置、调剂等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五)按规定权限进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六)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活动等事项的稽查管理;(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考核;(九)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内财资[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资[2007]88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二○○七年三月二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国有资产的范围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等。
从分类上看,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则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对外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资产管理的原则与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合理配置资产,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依据,同时预算安排也要充分考虑资产存量状况。
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的购置、处置等活动应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三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既要重视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关注资产的价值形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合理配置要求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科学确定资产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有效利用旨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安全完整强调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保值增值则是通过科学管理和运营,使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减值,并尽可能实现增值。
三、资产配置管理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需要,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在配置资产时,要综合考虑单位的职能、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绩效目标等因素。
对于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行使行政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行政管理体制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可以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和实施;(二)参与制定和解释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政策和计划;(三)制定和审核本单位国有资产投资决策的程序和标准;(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清查和监督检查;(五)与相关部门协商、协调、配合,处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涉及的相关事务;(六)报告和提供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整体管理;(二)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三)根据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国有资产的投资计划和经营决策;(四)组织开展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和清查工作;(五)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对外合作事项。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督管理;(二)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三)突出经济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四)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五)公平公正,规范经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鄂府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3〕7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基础管理第七章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资产盘活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下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等。
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03•【字号】内财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是指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资产基础数据和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审核、批复、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利用、增值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管理和社会效益管理,认真落实“公有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构、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重大决策的科学决策,防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和滥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合作,共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领导、市场导向。
政府强化自身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本价值评价、投资决策、资产流转等方面的导向作用。
(二)保值增值、效益优先。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强化投资决策和经营管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稳健运营。
(三)规范管理、制度保障。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透明公开、信息公开。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情况,提高管理公开透明度和社会监督能力。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调查,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条码化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条码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内财资〔2017〕738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条码化管理的通知内财资〔2017〕738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本级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效能,巩固资产清查成果,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的跟踪管理,为资产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精神,借鉴相关省市管理经验,决定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条码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码化管理的必要性资产条码化管理是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赋予每个实物资产一张唯一的一维条形码(或二维条码)标签,实现对固定资产从使用到报废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其必要性在于:一是从根本上杜绝人工盘存中易发生的错、漏、重等现象,避免录入数据人为错误的发生,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从而大幅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二是有效解决资产管理中账、卡、物不符,资产盘存不清,闲置浪费和资产流失等到问题;三是为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可靠、高效的动态数据与决策依据,实现资产管理的信息规范化与标准化。
二、条码化管理的相关要求1.自治区本级资产数量在200件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实施资产条码化管理。
资产数量在200件以下单位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受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产管理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管理国有资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2. 尊重市场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资产管理,推行审慎经营原则,增加资产的收益和价值。
3.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管理的公平公正,依法对内部和外部单位一视同仁,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当专项利益。
4. 效益优先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为目标,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使用和保值增值。
三、资产管理内容1. 资产登记与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对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资产收入与支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收支管理制度,对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资产使用与维护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国有资产,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长期稳定运行。
4. 资产评估与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并及时处置那些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处置能够带来更大收益的资产。
四、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对于已经存在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部分,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总结: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收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包府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凡投资入股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由国有实体公司作为出资人进行管理,并纳入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是指政府部门提供的如科教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行政司法等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无利润或利润很少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资产,这些资产大多数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6•【字号】呼政办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4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现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唯一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旗、县、区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同级财政的批准后到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进场交易的:(一)闲置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三)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且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评估及拍卖底价、交易价的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同级财政批准后,需进场交易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盘查,并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以及产权交易规则等规定,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且将资产全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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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购置与调剂、租赁相结合;(四)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配置。
尚未规定配置标准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确需使用追加预算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以及使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其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用以更新或者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当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处置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在有关部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行政单位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规定限额以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处置国有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分立、合并、清算的;(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但前款第(一)项规定除外。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书。
产权登记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稽查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活动实施日常稽查和定期稽查。
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二)对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和长期闲置国有资产,拒不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调剂的。
第四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有关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