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与价值之间 ――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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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与价值之间――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
一种前言》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是林来梵博士最新出版的一部宪法学着作[1]。林博士负笈东瀛八年,近年来在中国公法学界已是一位颇为引人关注的学者,这是他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第一部法学专着。本文试图从立场、语境和进路等方面对《规范》做出解读,并在解读的基础上对《规范》略加回应。本文的解读和回应均基于学术的立场和目的,以作为对《规范》的对话。
一、立场
可以将《规范》的立场界定为“在规范与价值之间”。自然,若从副标题“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着眼,读者们很可能不同意做这样的界定。以“在规范与价值之间”作为《规范》的立场的依据有二。第一,在
绪论中,“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含义被明确地陈述为“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推导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
立场”。绪论还进一步申明,“返回规范是否意味着逃避现实、拒绝价值呢?窃以为不然”。显然,足可被视为宪法的生命与灵魂的价值,并没有被“规范宪法学”所忽略。在通读全书后。读者很容易发现,《规范》之所以强调“规范宪法学”,恰是出于作者挥之不去的价值关怀和与此价值关怀相联
结的问题意识。因为只有借助制度和技术,价值才可能是现实的。“规范宪法学”的第二层含义所强调的是“具有规范实效性的
宪法规范”,这实际上是在强调宪法价值应该被实在化。所关注的,仍然没有离开价值。当然,这样的分析还不足以直接表明《规范》在立场上的价值色彩。
第二,《规范》以全书篇幅的约百分之四十,讨论“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且将这一部分作为全书的第二编而紧随第一编
的“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之后,足见《规范》对价值问题之重视。正是基于价值关怀
和相应的问题意识,《规范》并不满足于停留在纯理论的层面,而是表现出了强烈的现实社会关心。例如,在论及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选举权时,《规范》不能接受使公民在选举权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自然也不能同意学说上对城市和乡村的公民的选举权的
不平等所做的论说。《规范》从多方面论证了“无论现在还是将来,即使真正推行城乡代表定额比例的平等分配,基本上均不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必然转化为农民代表大会的
现实可能性”。近年来学界呼吁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努力不少,但直接而又明确地主张实现城市与乡村公民的选举权平等的观点,即使不是仅见的也肯定是少有的。或许可以认为,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比起直选范围的扩大更为重要,因为在选举权尚未平等的背景下,直选的扩大将意味着不平等的加剧。
又如,《规范》用极大的篇幅来讨论财产权。在一般性地阐述了“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和“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
之后,《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我国宪法中的问题状况”,人呢为现行宪法关于公民
财产权的“问题点”是:保障内容的限定性,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保障对象法性质的不确定性,保障制定的倾斜性。最后作者提供了“有关财产权保障宪法条文的建议案”。如果我们可以将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分解
为法治化京城和市场化进程两个方面,我们就必须承认与市场化进程逻辑地相关联的
对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是转型中的当代
中国所必须着力解决的。已有迹象表明,现行中国法的体系与机制由于依然缺乏对私
人财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已经给市场化进程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这使《规范》关于财产权的阐述极富现实意义。尽管此前已有颇多学者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是《规范》就此所做的论说依然有着独特的价值。
《规范》的现实社会关心还不止于在“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的论说上。在第三编第一章论及“规范宪法的变动现象”时,《规范》对“良性违宪”论的俄提出及引发的论争做了梳理和回应。正是在这梳理和回应中,《规范》对“一个难以绕开了悖论,
即坚持改革开放与维护宪法秩序之间的悖论”提供了冷静的思考。在这里,悠远的终极价值关怀透过强烈的现实社会关心而被
落实了。
可以看出,《规范》试图做到的,是将对规范的关注和对价值的关注统一于宪法
学之中。《规范》既无意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的规范科学”,又不能容忍“仅仅只致力于探究那些围绕着宪法规范而展开的
诸种社会性的要素,而不屑于细致地剖析在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宪
法规范本身”。因此,《规范》的立场既可以说是在“规范与价值之间”,也可以说“既是规范的又是价值的”。这样的立场颇类似于与自然法学派、规范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相区别的综合法学派。
二、语境
尽管《规范》作者的学术渊源是日本公法学,之后又在香港城市大学供职多年,《规范》还是很容易就让人感觉到是有意识地、目的明确地进入中国宪法学的语境。这表现为:第一,针对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作者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