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的,具有较完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对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能够为依托单位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估、取消、调整等管理工作。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市工程技术中心的数量和规模,重点在本市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布局。
对于已布局市工程技术中心的细分技术领域,原则上不再重复布局。
第六条市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任务:(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二)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三)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四)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依托单位服务。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经费,对经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予以事后补助,对评估结果良好以上的市工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计投资[1999]1340号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1999]228号 财税发[1999]299号
标注:○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府指导价
粤府[2006]12号 深交[2005]565号 深价[2001]13号 粤价[2002}89号 保监[2005]22号 粤价[2002]168号 计办价格[2002]1153号 建设部令第134号 粤价函[2001]300号 粤价函[2003]483号 粤价函[2004]393号 粤建设函[2004]353号 粤价[2002]386号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深物价[1998]120号 深价管字[2002]41号 深价[1999]130号 价费字[1993]26号 深价管字[2002]8号 价费字[1993]149号 粤价函[2004]477号 粤价函[2005]110号 粤府办[1993]60号 深物价[1994]129号 深价[2000]183号 建设部令102号 深价[2001]70号 粤价[2000]334号 深价[2001]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粤价[1996]10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粤建建字[1997]31号 深建价[2001]11号 粤价函[2004]428号 深特检院函[2006]1号 深价管字[2004]63号 深价管字[2004]64号 深物价函[1998]24号 深价联字[2003]8号
土地使用权 出让费用
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费 土地登记管理费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建设 单位 建设单位管理费
单位 费用
建设项目代建服务费 前期工作咨询费☆△ 环境影响评价费☆△ 水土保持评价费 勘察设计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后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后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于2012年3月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批准设立。
为规范创新基地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发展研究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地的成立宗旨是围绕深圳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重点工作,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的重大课题研究,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定提供理论研究和学术支持。
第三条创新基地与博士后流动站合作,联合培养博士后,并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创新基地负责人为博士主导师,各处组负责人为博士后分管副导师,合作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作为特聘学术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创新基地遵守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合作流动站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创新基地的管理机构为“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担任,管委会成员由发展研究中心领导及各处组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规模、方向,审定招收人员名单,审定博士后研究课题。
(二)审定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经费和年度经费预算。
(三)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考核成绩和奖惩决定。
(四)对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出出站决定;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出退站决定。
(五)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国(出境)参加学术活动的申请。
(六)审议创新基地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管理办公室,由1-2名专职管理人员组成。
专职管理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在职员工担任,负责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以及向市人事部门报送博士后进出站备案、与合作流动站签订有关协议等工作。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2号省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现将《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建设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评估考核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2005年5月23日深府[2005]86号)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之所系,责之所在。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职责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市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安监局等市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市、区、企业三级严密有序的监管网络。
四、市安监局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依法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理顺各层次的管理职责,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并加以落实。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计办高技[2002]767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计办高技[2002]76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为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我们制订了《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2002年6月)第一条根据世界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长期需要出发,为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为切实有效推进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08-2015)的通知》(深府〔2008〕20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围绕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08-2015)所确定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全面启动和有序推进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各项工作,创新发展方式,广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提高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创新。
二、实施原则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坚持全市一盘棋,加强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统揽全局的力度,统筹、协调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各项任务,切实保障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明确责任,监督考核。
结合各区、各部门职责落实分工,各牵头单位分头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将创新型城市建设年度工作纳入各部门领导的任期责任制中,进行年度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审计,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和评议作用。
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作为全国首个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深圳承担着先试先行的历史使命,必须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坚持全面创新的理念,突出深圳特色,积极探索新时期城市创新发展道路。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深发改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11日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重点支持建筑安全、施工安全、火灾等灾害监测预警产品,消防无人机、应急通讯与指挥等应急救援处置装备,安全应急服务等安全应急领域;高效电机与变频器、半导体照明、先进制冷、建筑节能、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领域;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底泥、固废、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环境服务等环保领域;动力电池回收、建筑废弃物再生、生物质废弃物循环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企业碳管理、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认证咨询等碳管理服务领域。
二、做强安全应急产业链(一)加强安全应急装备推广。
编制深圳市安全应急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高端安全材料、高精度监测预警产品、应急救援无人机、应急机器人、家庭安全应急产品、应急指挥通信产品等安全应急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登高平台消防车、水域救援智能装备、安全生产防护装备等高端安全应急装备发展,对纳入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安全应急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二)提升安全应急服务发展能级。
最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_工程研究中心_企业技术中心—三者区别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形式
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 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 程中心。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 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资金补助
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 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 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 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 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本条件
(三)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 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 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 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 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 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 营销人才;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条件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 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 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 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条件
(七)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 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 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 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 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 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 才队伍;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条件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 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 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 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 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省科学院,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组建第四章运行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条有机融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广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广东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在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区域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技术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制、关键工艺研究并推动产业化应用,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加快推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1999年9月24日深府[1999]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二届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8年2月9日发布 1999年9月23日修订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措施规定如下:一、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由市政府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充实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其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委员会在制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活动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等功能,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其中,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1999年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以后逐年增长,“十五”期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5%。
区、镇财政也须相应增加对科技的投入。
三、推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大力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增强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融资和担保功能。
1999年由市财政出资5亿元,发起成立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市财政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注资,到2000年使其资本金达到4亿元,以后视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注资。
四、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深发改[2005]1350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2005〕1350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深计[2003]7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支持创新、突出重点、发展产业、积极资助”的原则,支持高技术产业关键领域项目建设,优先为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属于年度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二)项目申报企业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三)项目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已落实的项目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其中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四)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具有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已获得市级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评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的,具有较完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对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能够为依托单位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估、取消、调整等管理工作。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市工程技术中心的数量和规模,重点在本市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布局。
对于已布局市工程技术中心的细分技术领域,原则上不再重复布局。
第六条市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任务:(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二)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三)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三者区别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资金补助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 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 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 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第53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9日颁布 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部门
负责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 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具体组织认定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每年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认定条件不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求是已认定为省、部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年以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要求是已认定为省、部企业 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三者的不同
地方配套落实的不同:
北京市并没于出台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的配套政策,但2005年出台了“企业技术中心” 的配套政策《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 等管理制度。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形式
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 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 程中心。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 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资金补助
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 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 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两年以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深府办函〔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建设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8日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智能建造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与工程建设领域深度融合为特征,以工业化建造和数字化建造为基础,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以及推动生产力升级和生产关系重塑为目标,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建造方式。
发展智能建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推动建设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推动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等重大历史机遇,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建设行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深圳模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建立技术标准、项目建设、产业培育、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支持“六大体系”,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掌握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的智能建造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形成深圳特色的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智能建造发展整体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工程建设领域实现从建造、制造到智造的转变,成为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典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工程中心考核评估工作的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工程中心考核评估工作的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工程中心考核评估工作的预通知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深科信〔2008〕137号),我委将于下半年对我市工程中心进行考核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2012年参加考核评估的工程中心为2009年底前组建的工程中心;2010年组建的工程中心如已验收或达到验收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同步进行评估验收。
二、评估内容本次评估重点考核工程中心的研究水平、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益,研发体系建设,研究开发的基础设施条件,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对外交流与开放等方面内容。
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估方式相结合。
三、说明(一)为了加强工程中心的动态管理,将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摘牌淘汰,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提升资助。
请各依托单位认真厘清本单位工程中心的定位、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及规划目标等情况。
(二)本次评估所涉及到的研究成果(专利、标准、奖励等)、研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等资料,专家实地考察时将核对有关资料及报告原件。
请提前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准备迎接本次评估工作,具体评估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创新支撑处杨滢亮张宏电话:82002190 8200214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工程中心研发管理制度
工程中心研发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中心研发活动的管理原则、流程和方法,确保研发工作的有序进行,提升研发成果转化效率,适用于本中心全体研发人员及相关支持部门。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2.1 组织结构工程中心设立研发管理部门,下设项目管理组、技术支持组、质量控制组等,各组之间协调合作,共同推进研发项目。
2.2 职责划分- 研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研发计划、监督项目进度、协调资源分配。
- 项目管理组负责具体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进度跟踪、风险控制等。
- 技术支持组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解决技术难题。
- 质量控制组负责监督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确保产品质量。
三、研发流程管理3.1 项目立项所有研发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评审流程,包括市场需求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成本预算等,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2 项目执行项目执行阶段,项目经理需定期组织项目会议,及时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问题。
同时,研发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进度进行监控,确保按时完成研发任务。
3.3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专门的验收小组对研发成果进行评审,包括功能测试、性能评估等,确保研发成果符合预定目标。
四、质量管理4.1 质量标准制定详细的产品质量标准,包括设计规范、生产标准、测试标准等,确保产品研发过程的质量可控。
4.2 质量监控质量控制组应定期对研发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抽检,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对于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应实施更为严格的质量控制。
五、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是研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中心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等进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
六、持续改进研发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和改进。
工程中心应定期对研发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吸收先进经验,完善管理措施。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相关人员。
开发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开发人员薪酬管理规定第一条 深圳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按国家法规及深圳市有关规定计发员工薪酬。
考虑到产品开发中心业务和人员结构的特殊性,为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开发中心、产品发展部、基础研究院实行项目薪酬制度。
公司将根据产品开发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开发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项目技能要求,确定员工的全年薪酬水平及业绩浮动比例。
第二条 开发中心设技术岗位、行政岗位和辅助岗位。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属于行政岗位,包括开发中心正、副总经理、项目助理;后勤人员(包括资料组人员)归属辅助岗位;其他人员归属技术岗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中心聘为技术岗位的所有员工,行政岗位和后勤岗位员工参照公司基本薪酬制度执行,行政岗位员工在项目奖金分配方面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技术岗位员工薪酬结构分为两类:一、项目组员工薪酬结构项目组员工薪酬由岗位任职标准工资、项目任职工资、住房补贴和项目奖金组成。
二、非项目组员工薪酬结构非项目组员工薪酬由岗位任职标准工资和住房补贴组成。
其中:1)岗位任职标准工资是指技术人员在进入开发中心等部门后,根据其学历、研发经验、技术水平等因素评定岗位资格后对应的岗位工资水平。
具体见附表。
2)项目任职工资是指开发人员进入项目后由项目经理分配的项目岗位对应工资水平。
具体见附表。
3)项目奖金分为基本项目奖金和项目效益奖金两部分。
其中基本项目奖金是指公司根据项目难度、工作量和可预见的成果大小确定的项目奖金额度;项目效益奖金是指项目成果经投放市场后半年内对公司利润贡献情况给予的产品利润1%—5%额度的奖金。
4)住房补贴是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的福利,公司不再另外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员工提出住房公积金申请的,公司可以将员工住房补贴转为住房公积金代为扣缴。
住房补贴为岗位任职标准工资的30%。
第五条 岗位任职标准工资水平由总经理办公室会同开发中心根据员工的学历、研发经验、技术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核定,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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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当符合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申请指南》的建设内容。
(二)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提供组建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资金。
其中,研发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内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8%或者绝对数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职研发人员人数占依托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产业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净资产报酬率大于10%,最近两年不亏损且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5%。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不能超过三个,主要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该超过50%,该单位应当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组建的依托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各依托单位在《联合组建协议书》中约定。
第八条依托单位应当为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
此类专职研发人员的数量应当在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35%以上。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和评审,依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综合论证;(四)可行性论证;(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初步审定工程中心的组建计划;(六)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格式);(三)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五)依托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六)研发型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七)研发型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中心的,还应当提交各依托单位之间签订的《联合组建协议书》。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申请其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为工程中心的,应当提交该法人实体的设立协议或章程;该法人实体已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还应当提交该法人实体的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收文窗口受理依托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缺陷及补正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该单位。
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由技术、经济、管理等多方专家组成的综合论证组应当至少包括13名专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由同行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可行性论证组应当至少包括7名人员,其中专家不少于5名(包括1名财务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六条综合论证组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年度申请指南,在全面审阅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侧重从全市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对拟组建的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经专家组讨论、论证后,专家进行独立评分。
第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综合论证意见,确定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清单。
第十八条可行性论证组在现场负责对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在专家和工作人员独立评分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可行性论证组召开论证会议,应当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作可行性报告;(二)评审组人员进行实地考察;(三)评审组人员提出质疑及依托单位进行答辩;(四)评审组人员进行评议及独立评分;(五)可行性论证组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必要性:拟组建的工程中心是否符合全市科技及产业发展规划;(二)基础条件:拟组建的工程中心是否满足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其他有关要求;(三)发展方向: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四)管理机制: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其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其不断发展。
(五)论证结果:推荐优先立项、推荐立项或者不推荐立项。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市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和工程中心整体布局情况,初步审定工程中心的组建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10天。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二十三条享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
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资助经费中用于购买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享受资助的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监管帐户或采购专户。
第二十五条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组建与验收第二十六条被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批准组建通知,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
组建过程中具备运作条件的,应当同时开始运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依托单位申请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向工程中心投入必要的建设经费和运行费用。
第三十条政府对工程中心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工程中心专用软件,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
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少量用于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及培训。
具体资金使用比例和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政府的资助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使用政府资金进行采购,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在组建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任命该工程中心主任,组织成立工程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工程中心章程和管理制度,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工程中心组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对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组建目标的实现程度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完成组建的工程中心对照《计划任务书》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制《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验收报告》;(二)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财政决算报告、纳税证明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验收评估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评估;(四)由专家评估小组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书面评估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并通知组建单位。
第三十五条验收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正式予以授牌。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
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组建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工程中心可根据《计划任务书》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验收。
申请提前验收的,其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原定的组建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工程中心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程中心可以无偿使用。
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工程中心所有。
经延期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运作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为:(一)根据科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二)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撑,使之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三)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