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7年中国黑龙江中医类医疗机构床位数-中西医结合医院(张)最新统计数据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10月2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1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
农垦、森工主管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全省统一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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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十条申请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其中护师应当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护士应当从事临床护理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三级医疗机构为3年;二级医疗机构为2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1年。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时限申报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二)医疗机构评审证书;
(三)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
(四)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含企业)中从业卫生技术人员的《行医许可证》。
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有国家规定不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的;
(二)男性在70周岁以上,女性在65周岁以上的;
黑龙江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数量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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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院民族医学科和中西医结合科门急诊人次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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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13]36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8.06【实施日期】2013.08.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365号)各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6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省直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经研究决定,现确定以下149家医疗机构和32家零售药店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详见附件)。
请各定点单位认真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定点机构的职责,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6日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法人 医院级别地址备 注1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利民分院么会学 二级 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哈伊高速公路至四环路匝路西 门诊,住院(住院限内科、外科、妇科)2 黑龙江省生殖保健服务中心附属医院 何颖 二级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253-3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妇科、泌尿外科)3黑龙江九洲妇科医院 施建勇 二级专科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69号 门诊,住院(住院限妇科、乳腺外科的中西医治疗)4哈尔滨师范大学大学城医院 太鑫 一级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门诊,住院5黑龙江阳光女子专科医院 黄琦斌 二级专科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28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妇科、乳腺外科的中西医治疗)6哈尔滨壮一堂中医医院 王玉军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85号门诊,住院7黑龙江祥云皮肤病医院 江殿勇门诊 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5号门诊,住院8哈尔滨轩德消化病医院王欣一级专科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12-64号门诊,住院(住院限消化疾病治疗)9哈尔滨市王立新口腔科诊所王立新门诊哈尔滨市先锋路415-6号门诊10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叶大庆三级专科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75号门诊,住院11哈尔滨市杨忠凯口腔科诊所杨忠凯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顺街4号5-101号门诊12哈尔滨市卢鑫中医内科诊所卢鑫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703栋门诊13哈尔滨济仁中医医院王翠微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48号门诊14刘雨萍口腔科诊所刘雨萍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06号门诊15哈尔滨市康健专科门诊部张淑波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72-2号门诊16黑龙江惠好医院詹海田二级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84-2号门诊,住院(住院限综合内科、耳、鼻、咽、喉治疗)17黑龙江省残联健民门诊部崔艳秋门诊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1号门诊18哈尔滨白渔泡精神专科医院东兴国三级专科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前进村白渔泡湿地公园门诊,住院(住院限精神疾病)19哈尔滨市老年医院孟庆刚二级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滨街47号门诊,住院20哈尔滨市杨敏口腔科诊所杨敏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31号门诊21南岗区红旗社区卫生服务站刘兴刚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新区54栋门诊22南岗区保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国辉一级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博花园206栋门诊,住院23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附属医院专科门诊部汪吉风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瑞街1号门诊24哈尔滨市生殖保健中心门诊部付祝森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07-211号门诊25黑龙江省中医药学会国医堂门诊部韩兴东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78号门诊26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附属医院福顺门诊部李显筑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21号门诊27哈尔滨德源医院赵金荣一级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7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内科、外科)28哈尔滨航天风华医院陈延斌一级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84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内科、外科)29哈尔滨市费振祥口腔科诊所费振祥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三道街12号门诊30真明口腔医院张晓英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77号门诊31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松涛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86号门诊32孙志强中医骨科诊所孙志强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7号门诊附件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店 名 称 法人负责人地 址 1 北京同仁堂哈尔滨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香坊店 李济柱 徐震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副57-1号2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德店 于佩珍 高晓波 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81号2栋1单元1层2号3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阳店 于佩珍 马庆国 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悦达民生国际A 区商服6号门市4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仁店 于佩珍 马庆国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37-1号5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质家园店 于佩珍 韩士波 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北大街有色地质家园4号楼商服3室6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蓉生店 于佩珍 马庆国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C5栋1层1号7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恒基店 于佩珍 谭喜芝 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中源大道8999号盛恒基购物广场B1层C004号8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音乐花园店 于佩珍 姜丽华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 区90号楼2号商服9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河松店 王忠芹 王忠芹 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501栋9单元1楼2号10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靖宇店 王忠芹 杨丽园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176号-311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乐园店 王忠芹 侯庆杰 哈尔滨市香坊区哈电春江新城G 栋3号商服12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龙福店 王忠芹 王忠芹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288号1层1号13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水晶店 王忠芹 王忠芹 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水晶街80号-1层14 哈尔滨达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王长崧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河小区1栋1单元1层5号15 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华店 张超张淑梅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小区30-1栋3单元一层1号 16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成店 张超王彦明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皇家花园小区三号楼第三门市房17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段店张超李怡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30号。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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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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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黑政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和西医药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使命,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发展中医药事业具有巨大潜力,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总体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中医药事业,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服务。
黑龙江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二级医院
1.现场查看
2.查人事科文件
缺1个科室扣1分
临床及管理科室人员配备
10
1.二级临床专科须配备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2.医教科按工作人员:实际开放床位数≥1:100的比例配备人员
3.护士长配备
二级甲等医院:需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级乙等医院: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
2.重点查有无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查人事科人员档案及人员分科工作情况,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重点查是否有私自组织血源、采集血液、单采血浆,查阅输血科(血库)及供血机构的有关材料。急救用血按有关规定执行
1.有□无□
2.有□无□
3.有□无□
是□否□
行风建设
出院病人综合满意度<85%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考核结果
扣分
得分
扣分理由
医院工作制度
6
1.5
医院会议制度健全,内容包括召集人、时间和议事规程
1.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
2.行政办公会
3.院中层干部例会
4.职代会
1.查会议制度和记录,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2.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院中层干部例会至少2周1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1次
1.缺医院会议制度扣1分
2.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扣1
分
3.会议决议不落实且无正当理由,1项扣0.5分
1.事科职工花名册和财务科工资发放明细表(含延聘返聘与劳动合同制人员)
2.护理人员按评审年度的实际床位使用率计算
1.卫技人员与床位数的比例、护理人员与床位数的比例每下降0.01各扣0.5分
2.病房护理人员与床位数的比例、中医人员与床位数的比例达不到标准各扣0.5分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黑卫医管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医管发〔2012〕29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县(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县(市)医院: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依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卫生厅医管处刘丹武震王晓杉联系电话:************* 85985914传真:*************电子邮箱:**************.cn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黑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黑卫医发[2010]692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0]692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包括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包括图像,下同)互认。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
1、同一目的的检查;2、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
(二)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查;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4、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5、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6、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查;7、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
三、适用医院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之间应开展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认可三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全国1000张床位以上规模部分三甲医院高端应用统计-001-077
1
吉林省人民医院
1500
2500
2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600
2000
2
广东省中医院
3000
5000
4
6
山东省医院
1800
2500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600
2000
2
江西省人民医院
1200
2000
2
江西儿童医院
1000
1600
1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二院
1300
1600
2
0
福建协和医院
1800
2500
医院名称(要求床位数1000张以上、信息
信息点数 95设备应用 75设备应用数
点超过1500个的医院)
床位数量 量
数量
量
空军总医院
1200张 1800个
2台
6台
河南省人民医院
2789
3000
4
2
河南省肿瘤医院
1200
1600
2
2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880
1300
2
安徽省立医院
1100
2000
3
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
0
8
福建附属第一医院
2000
2500
3
5
厦门中山医院
1600
1800
2
2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1050
600
2
0
兰州军区总医院
1200
800
0
2
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069
1200
2
山西省人民医院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