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调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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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2011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危害公平正义,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办案机制,重视犯罪预防,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法制建设,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浅析反渎职侵权部门强化诉讼监督途径的难点和措施

浅析反渎职侵权部门强化诉讼监督途径的难点和措施
弱化 了诉讼 监督的力量 ,例如经济犯罪 和渎职犯罪行 为 的并 列、吸收 、数罪并罚 ,导 致轻刑化现象 。我 国刑法第 三 百九 十九条第 四款 规定 ,司法 工作人员收 受贿赂 ,有徇私 枉法 、 民事枉法裁判 、行政枉法裁判 等行为 的,同时又构成 本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 规定之罪 的,依照处 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
依法 提 出的立案监 督、侦查 监督和刑 罚执 行监督事项 ,应 当 严格 按照法 律规定 履行职责 ,不得推诿 、应付或 不作为 。法 院对 检察 院依法提起 的刑事抗 诉案件和 民事抗诉 案件 ,应 当 依 照程 序及时审理 ,原判 决、裁定确有 错误的 ,要依法纠正 。
( )加 强 与公 安及 法 院 的 联 系 配 合 三
钱抵刑 ,以刑 事手段插手经济 、 民事纠 纷,刑讯逼供 、滥用
职 权,放纵犯 罪分子,甚至成 为黑恶势力的 “ 保护伞 ” ,为害

极性 。如 《 刑法 》第 4 0条第三款 “ 0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案 ” 中 的 “ 押 人 员 ”如 何 理 解 ? 在 又如 《 法 》 第 4 0条 “ 刑 1 非
职权 等犯 的危 害结 果 如贪污 、受贿等犯 堆的危害结 果
直 接 和 容 易 引 起 公 愤 ,甚 有 的 人 认 为 玩 忽 职 守 等 犯 { 是所 旧的 “ 1 卜的 _作 . 所 造 成 的 ,主 观 卜 为 了 把 情 办 好 ” 是 ,
各 界和 人民群众 了解 渍职侵权柃 察职能 ,掌握 案标准 ,主 动 向柃 察机父提供线 索 ,另 来在保护 和奖励举报 有功人 员 面的成功做 法 ,切实提 高人 民群众对 渍职侵权犯 社会危 害性 的认 ,增强群众 与渡职 J, 作斗争的意 和 信心 ,激 发人 民群众 的举报热情 ,苻造 fl '  ̄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为做好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一、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2023安全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2023安全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题库A.临时办事机构B.委托修C.流域管理机构D.协调机构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答案:C2、对本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

属于下列哪种配套制度()。

来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题库A.执法回避制度B.查处分离制度C执法统计制度D.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解析:《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7.执法统计制度。

对本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认真分析执法统计信息,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注重分析成果的应用。

参考答案:(C)3、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

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3巳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题库A.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B.玩忽职守罪C.滥用职权罪D.徇私枉法罪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参考答案:D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题库A检举控告B举报揭发C阻拦D举报控告解析: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佥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研究

佥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研究

的侦 查 活动 、 刑事 案件 判决 、 裁 定 的执行 和监 狱 、 看 守所 、 劳 动改 渎 职侵权 行 为进 行调 查核 实 : 一是在 开展 法律 监督 工作 中, 发现
对 司法 工 作人 员渎 职侵 权犯 罪 行为 的 查办 和监 督 是发 挥检 者个 人 向人 民检 察 院举 报 或者 控告 司法 工 作人 员在 有渎 职行 为 I 匕 后, 有 如 下处 理方 式 : ( 1 ) 对可 能涉 嫌犯 罪 的, 需要 察机 关法 律监 督 职 能的主 要 内容 。2 0 0 4年 《 中央 司法 体制 改革 的 。调 屯
院是 国家 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 《 刑 事诉讼 法》 第 8 条规 定 : “ 人 民检 这 既加强 了检察 机关 法律 监督权 的行 使 , 又 保证 了检察 机关 的权
察 院依法 对 刑事 诉讼 实行 法律 监 督 。 ”《 人 民检察 院 组织法》第 5 力 不被滥 用 。
又将 对渎 职侵权 行为 的调 查与渎 职侵权 犯罪 侦查 区别 开来 , 规 定
二、 现行 法律对 司法 工作 人员渎 职侵权 行 为的调 查方式 和程 材 料 ; 对受 害 人可 以进 行伤 情检 查三 种调 查方 式 。 同时, 《 规 定》
( 一) 一般 法 律依 据
了“ 不 得 限制被 调 查人 的人 身 自 由或者 财 产权 利” 和“ 通 过查 阅 、
作者简介: 戴净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 谢 志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助理检察员。
中图 分类 号: D9 2 6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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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编 号: 】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0 3 . 0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6.12•【文号】法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6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研工作在服务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调研工作认识,进一步明确调研工作思路1.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与基础。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研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

2.调研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

3.调研工作要坚持为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服务,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为全国法院的科学发展服务。

要紧紧围绕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效司法保障而开展调研,为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提供智力支撑。

二、突出调研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调研工作实效4.围绕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开展调查研究。

深入研究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养成,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做到真听、真信、入脑、入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3.05.06•【文号】高检发[1993]13号•【施行日期】1993.05.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199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为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遵照党的十四大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将带来从社会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物质生活到思想观念的一系列变革。

新事物的大量涌现,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认真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需要有健全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作保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格执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的重要职责。

为保证检察系统各级领导机关客观、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二)调查研究工作要明确指导思想,端正工作作风。

调查研究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根本任务,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断更新观念,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的根本标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入群众,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是否监督法官违法办案,有哪些相关内容

检察院是否监督法官违法办案,有哪些相关内容

Heartache? Heartache? Heart tired? Heart is dead? Do you want me to tell you? All of these have beenexperienced when I like you, okay.(页眉可删)检察院是否监督法官违法办案,有哪些相关内容针对官违法办案的现象,民诉法增加了检察院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

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在民诉法上有了明确要求。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依法强化对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民事司法公正。

法官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还给当事人一个公道,当下社会中,由于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时长常会有法官违法办案的情况发生。

那么,导致法官违法办案的原因有哪些呢?检察院是否监督法官违法办案?接下来就让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以下相关的内容。

一、法官违法办案出现的主要原法官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乃至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他们的监督谁来实施?应该看到,在法官职务犯罪的背后,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缺陷,特别是监督机制的虚置和监督主体的缺位,是导致法官违法办案出现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1)在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方面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法律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过硬的人员进入法院并成为法官。

有研究指出,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中,近60%为本科以下文凭,其中涉嫌渎职侵权者83%为本科以下文凭。

(2)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负责任用考核的政工部门对法官办案业务不深入了解,有的法官违法办案仍能晋升,助长了其投机心理;院长、副院长职位有时成为解决行政干部级别的位置,不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担任要职后,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指挥法官办案,有的还将此作为“捞最后一把”的机会。

如原黄冈中院院长程坤波历任县长、县委书记,但大部分受贿均为任中院院长后所为。

2023安全环保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2023安全环保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禁止一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题库A.⅛rB销售C使用D运输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参考答案:(D)2、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题库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C自然保护区所属省级人民政府D自然保护区所属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列哪一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

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3巳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题库A.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B.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C.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D.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L渎职犯罪案件(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根据《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衔接实施办法》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同意磋商,但对赔偿依据、标的等存在争议的,生态环境局()邀请区检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化解争议、防范风险,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经磋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可邀请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

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

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修改后民诉法为发挥基层民行检察职能提供了全新平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检察建议使基层民行检察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二是调解案件与一审终审案件扩大了基层民行检察监督范围;三是执行监督为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的舞台;四是违法行为监督成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重点。

司法实践表明,在各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其中的绝大多数又是由基层法院所办理。

因此,基层民行检察监督任务繁重。

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在日常民行检察工作中,由于基层院不具有抗诉权,一审案件不应成为办案的重点,在监督对象上,应着眼于执行监督和违法行为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调解书、一审终审裁判等,可以兼顾;在监督方式上,检察建议是直接履行监督职责的唯一方式,当然提请抗诉可以作为间接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在监督手段上,应当重点把握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因此,我们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和情形,综合运用了多元化监督方式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实效。

一是认真开展对错误裁判和调解书监督。

对法院生效裁判确实明显不公,具有重大错误的情形,采用提请抗诉监督方式;而对法院生效裁判错误并不严重或突出,办案程序有瑕疵等情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以求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除法律规定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等案件外,对一审生效裁判提请抗诉的重点是因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被剥夺,或者审判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由于不可抗力或严重伤病等重大原因客观受阻等特殊情形。

对其他确有错误的一审生效判决和裁定,则采用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二是积极开展对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

我们积极开展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坚持把监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结合起来,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解读(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解读(二)
讼法 的实施 ,检察机关 面 临的服判息诉 工作 压力 明显 增 大。做好 此项工作 , 应从 以下几个方 面人 手 : 一 是增 强 引导 意识 , 把化 解矛 盾工 作 落实 到受 理 、 立案 、 审查 终结 的各个环 节 ,以分散办案 风 险 、缓 解矛 盾化解 压 力; 二是 加强 对不 抗诉 、 不 提 出检察 建议 、 终止 审查 等

规律 , 不得代行执行权 ; 第五 , 对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
监督 , 参 照 民事执行 监督 的规定 开展 工作 。 6 . 对督 促起 诉 、 支持 起诉 工作 的规范 要求 。这里
所指 的督促起诉 ,其实包括督促履行职责和督促起 诉, 前者针对的是有关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后者针对的具备前述情况 ,且适合提起诉讼的情形。 监督的方式均是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在新民事诉讼法
者再审检察建议。理解调解监督 的条件 , 关键是如何
正确 理解 “ 国家利 益 ” 、 “ 社 会 公共 利益 ” 的含 义 。从 学
7 . 对诉讼违法行为监督的规范要求 。 诉讼 中的违
法 行 为直 接 影 响着 司法 公 正 的实 现 , 因此 , 当然 属 于 检察 机关 的监 督范 围。 开 展诉讼 违 法行 为监督 应 当 明 确: 第一 , 开展 工作 的指 导原 则是依 法 、 审慎 。 第二 , 监 督 的范 围是 , 相关影 响公正 司 法且 尚未 构成 犯罪 的诉
确的法律依据 。 开展 民行执行监督工作应把握以下几 点: 第一 , 指导方针是稳步推进 , 不断深化 ; 第二 , 监督
的范 围是 人 民法 院执 行 民事 判 决 、 裁定 、 决定 、 调 解
书、 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文书等 , 具体包括执行裁定 、 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24•【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为做好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一、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最高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练习题

最高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练习题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练习试题一、填空题1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和(),维护()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人民检察院通过()、()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以(),坚持()、()、()和(),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和()。

4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部门、()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

6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7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或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报告。

8人民检察院()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9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制度。

10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

检察人员有()、()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的监督案件,()、()和()均有管辖权。

1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1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14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

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指定管辖,不得再()。

15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指定管辖。

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研究摘要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司法权利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比一般渎职侵权犯罪更恶劣。

本文从司法人工作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度,针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法律监督作者简介:戴净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谢志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03-02一、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刑法是以是否承担职责为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成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间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是与刑法相一致的,即以是否承担职责为标准来界定司法工作人员。

因此,以《刑法》第94条的立法精神为依据,以主体是否享有司法职责作为认定司法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司法现状的。

因此,根据《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享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正式隶属于司法机关的编制。

二、现行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的调查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一)一般法律依据《宪法》是检察机关享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监督权和调查权的根本依据。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题库A停业整顿B限期治理C责令改正D责令整治解析: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参考答案:C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题库A、环境影响评价书B、环境影响评价表C、环境影响报告书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答案:D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所属类别是()来源于《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题库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国务院部门规章答案:C4、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A、不予准许B、应予准许C、可以准许D、应当终止审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答案:A5、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

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

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在于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协调有序的社会关系,实施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

检察机关相应职能的实施离不开社会管理体系,广泛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创新的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

因此在我们国家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就更需要履行好检察机关的职能为我国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保驾护航。

所以从以下几点更加能够说明我检察机关的职能。

一、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要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偷税骗税、操纵股市、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土地等严重经济犯罪,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相关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2、要依法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继续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以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的职务犯罪。

3、要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以及严重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的犯罪,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背后的职务犯罪。

4、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突出打击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领域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犯罪。

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深化重点工作进一步把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克服个别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存在的无关论、等同论、替代论、无为论思想,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继续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深化、细化、实化措施,注意总结推广带方向性的经验,研究解决带普遍性的问题,着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重点工作的科学有效工作机制。

相关解读《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相关解读《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核心提示:《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程序更加具体。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程序更加具体。

《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将使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更加有力。

《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试行)》,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强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相关答记者问: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哪些主要内容?答:《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主要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检察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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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落实中央关于“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程序,完善法律监督措施”的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完善和规范监督措施,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一)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五)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较重的;(七)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八)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违法提请或者裁定、决定、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九)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十)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十一)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人等的贿赂的;(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核实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委托国家安全机关进行调查。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人民检察院。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国家安全机关共同进行调查。

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渎职行为的调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涉嫌渎职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结果。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行为的举报、控告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对受害人可以进行伤情检查,但是不得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

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调查需要的,一般不调取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期间,应当对调查内容保密。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二个月。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在查证属实并由有关机关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处理前,被调查人不停止执行职务。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有关机关停止被调查人执行职务,更换办案人。

(二)对于确有渎职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证明其渎职行为的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确有严重违反法律的渎职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且有关机关未更换办案人的,应当建议更换办案人。

(三)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分别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该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四)对于举报、控告不实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说明情况。

调查中询问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

(五)对于举报人、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司法工作人员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人员与举报人、控告人恶意串通,诬告陷害司法工作人员的,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办理。

第十一条被调查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在十日内将复查决定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

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决定及时反馈申诉人,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作为案件证据材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系司法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的,在审查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有关调查材料应当存入诉讼卷宗,随案移送。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更换办案人建议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更换办案人建议书,有关机关应当存入诉讼卷宗备查。

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五日内将不同意见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查。

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并及时将撤销纠正违法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与同级有关机关进行沟通,同级有关机关应当督促其下级机关进行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说明情况,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在查处本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时,发现已经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移送犯罪线索的机关。

第十五条检察人员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案件被错误处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放纵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干扰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核实、查证的活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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