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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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服务基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全面促进我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件办理范围及使用
办理范围为现有在编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新录用、调入司法所工作人员(含招录公益岗位人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必须佩戴证件。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证件不得转借他人。
二、证件样式
证件包括证套和证卡两部分。证套为竖式黑色皮质,正面为透明材质,背面为司法行政徽压痕图案。
证卡尺寸为54mm×85mm,带有防伪标志。正面底色是月白色,记载持证人照片、姓名、单位、职务、编号等信息,证件上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所工作证”字样,照片右下角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助理员证件专用章”。背面底色为月白色,有司法行政徽图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监制”字样。
三、证件的管理
由司法厅负责制定、发布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及监制。地、州、市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审核、发放和监督。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证件的日常管理。
证件发放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时由县(市、区)司法局登记造册,经本人签字领取。
四、证件的制作
证件由司法厅统一制作,证号分配给各地、州、市,由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编号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司法厅备案。证件编号应当与司法助理员服佩戴胸号一致。编号分配号段如下:
乌鲁木齐市:XJSF01001—01099
伊犁州:XJSF02001—02999
昌吉州:XJSF03001—03999
石河子市:XJSF04001—04999
克拉玛依市:XJSF05001—05999
博州:XJSF06001—06999
塔城地区:XJSF07001—07999
阿勒泰地区:XJSF08001—08999
吐鲁番地区:XJSF09001—09999
哈密地区:XJSF10001—10999
巴州:XJSF11001—11999
阿克苏地区:XJSF12001—12999
克州:XJSF13001—13999
喀什:XJSF14001—14999
和田:XJSF15001—15999
五、证件的申领
1、新录用、调入和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申领证件,应由县级司法局填报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申领表报地、州、市、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司法厅申领。现有司法所人员由县(市)司法局填写申领汇总表后,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司法厅申领。
2、申领证件需提供个人近期一寸证件照电子版。
3、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所工作证申请表纸制和电子版同时上报。
4、证件丢失或毁损后,按以上程序申请补发。
5、证件收取工本费。
6、证件申领每年12月办理一次。
六、证件的收回
司法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其司法所工作证,并向地、州、市司法局备案:
1、退休或者调离本单位的;
2、调离司法所工作岗位的;
3、因违法违纪被取消公职的;
4、辞去公职的;
5、死亡的;
6、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七、本办法由司法厅解释。
附: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所工作证申请表
2、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申领汇总表(一)
3、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申领汇总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