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法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法发〔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等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密切相关事宜由各审判部门负责,其他管理工作包括随机抽取、协调联络、补助发放、送交裁判文书等事宜由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负责部门。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应当完善配套机制,根据各自职责搭建技术平台,研发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加强系统对接和信息数据共享,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取、均衡参审、履职信息、业绩评价、考核培训和意见反馈等提供技术支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8.26•【文号】司办通[2005]第65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2005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所需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要求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8月重新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我部重新修定或新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以下简称《文本格式》),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等文本格式及制作说明,供各地在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统一采用。
其他登记管理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本格式仍适用于《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的相关规定。
《文本格式》中附件1.1至1.5为各地自行印制并应同时在网站发布;附件1.6为2005年全国统一纸质的文本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电子名册;附件1.7至1.8为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各地在使用相关司法鉴定文本格式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附件1.1附件1.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机构名称预核字[(年份)](编号)号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核准名称)”。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办法一、考核标准1.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2. 定期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考核、案件质量考核、工作态度考核等。
3. 不定期考核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处理能力考核、协作能力考核、应急处置能力考核等。
4. 考核标准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履行执法职责,严守法律底线,积极服务群众,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考核办法1. 定期考核:(1) 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每年进行一次笔试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通过考核。
(2) 案件质量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案件进行抽查,评估案件办理质量。
具体评分标准包括案件处理时效、处置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等。
(3) 工作态度考核:通过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包括服务态度、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2. 不定期考核:(1) 突发事件处理能力考核:通过模拟演练、场景模拟等方式检验行政执法人员在突发事件下的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2) 协作能力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与其他部门、单位协作的能力进行考核,评估其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3) 应急处置能力考核:通过模拟应急处置情景,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能力、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
三、奖励办法1. 定期考核表现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包括个人荣誉证书、奖金、晋升机会等多种形式。
2. 不定期考核表现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学习机会等。
3. 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服务群众,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惩罚办法1. 定期考核表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停职、降级、撤职等处理。
2. 不定期考核表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理。
3.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影响到整个工作团队的形象和工作效率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辞退、行政处罚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
办法(试行)》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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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司发通[2001]122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司发通[2001]122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的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公务活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已经部党组第37次会议、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二、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三、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四、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五、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六、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七、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请假问题暂行规定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的办文工作,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精简司法部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
二、坚持行文需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要求。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减少发文数量。
三、做好文件所及内容的协调工作。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司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先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行文。
如仍有分歧,主办司局应列明各方意见,报请部领导审示。
司法所考评奖惩制度
司法所考评奖惩制度篇一:司法所业务考核奖惩制度业务考核奖惩制度一、考核实行全面检查和查阅基层台帐、各类统计报表、调解文书存根与回访相结合,以查阅档案、材料为主的方式。
二、考核内容分为:1、人民调解:主要包括各级调委会组织、制度是否健全,人民调解文书制作、调解案件卷宗装订是否规范,调解员年度培训、教材是否落实,调解员工作证是否齐全等。
2、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主要包括排查工作制度是否健全,重大节日和“两会”期间的重点排查是否落实,有无群众集体或越级上访事件,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是否及时、有效。
3、安置帮教:主要包括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帮教队伍年度培训是否落实,刑事解教人员档案建设是否规范,帮教率、农村安置率和城镇安置率是否达到上级的要求,“两劳”回归人员重新犯罪率是否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年度排查管理是否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落实。
4、普法依法治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落实,乡镇(街道)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普法计划是否落实,普法教材和普法宣传员年度培训是否落实,协助乡镇(街道)是否与村(居)、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签订了普法依法治理责任书。
5、社区矫正: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职责是否健全,矫正方案、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各类统计报表是否完整、准确、及时,矫正对象的档案是否建立等。
6、“12348”法律服务专线: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值班人员在岗是否尽责、电话记录是否齐全、上门服务是否及时。
7、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军人军属涉法案件是否免费提供服务,为军烈属上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措施等。
8、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各类统计报表是否完整、准确、及时。
三、考核实行百分制。
其中,人民调解为15分;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为15分;安置帮教为15分;普法依法治理为15分;社区矫正为15分;“12348”法律服务专线为10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5分;报表报送为10分。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05.20•【文号】司发通[1998]081号•【施行日期】199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1998年5月20日司发通〔1998〕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通〔1997〕107号)已印发各地贯彻执行,根据工作需要,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分类1、依照《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的表彰奖励,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2、以司法部名义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定期或阶段性的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司法局长、优秀监狱长、优秀劳教所长、优秀律师、优秀公证员、优秀司法所长、优秀管教员及其他荣誉称号。
3、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司局开展的单项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审批权限1、集体三、二、一等功,个人三、二、一等功,二、一级英雄模范,按照《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执行。
2、司法部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表彰由部政治部提出意见报部长办公会审批。
3、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开展的单项表彰由部政治部、业务司局共同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领导审批,业务司局具体承办。
三、奖励对象的待遇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1、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三、二、一等功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三、二、一等功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
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
不拘私情,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出较大贡献者;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
的解答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劳人干[1982]160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2.10.29
【实施日期】1982.10.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
几个问题的解答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劳动人事部印发劳人干[1982]160号)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怎样理解?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
这里所说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是指违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罚期间,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
执行斯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
三、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留机关工作,是否需要批准?由哪里批准?答:。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财行[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18日财行[201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为加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司法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末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八)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公共财物的;(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十)泄露国家机密的;(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司办通[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行政机关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2010年11月8日司办通[2010]10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部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并报办公厅备案。
原有的《部机关立卷归档制度》、《司法部各司(局)立卷类目》等2个规定(司办字[2000]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便于司法部各内设机构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司法部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及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征求意见未定稿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有部领导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或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稿本除外),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函,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本机关派出工作组带回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工作信息、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10.21•【文号】司发通[1997]107号•【施行日期】1997.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1997年10月21日司发通[1997]107号)一九八五年司法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十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执行这一办法,大力开展争先创优和表彰奖励工作,在鼓励先进,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系统立功创模活动,现就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表彰奖励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
对受奖个人或集体的事迹,必须调查核实,并根据其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慎重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
凡受到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表现突出、成绩过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工作成绩优良,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嘉奖;功绩突出,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机关、直属单位做出表率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并在本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十分显著,并经过一定时间或特殊情况的考验,在本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
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分别记集体一等功或授予二级、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可以给予个人奖励。
司法部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管理办法
司法部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9.13•【文号】•【施行日期】199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管理办法(1991年9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的正规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劳改工作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改工作警官学校属于中等专业学校,是培养劳改工作警官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领导,在教学业务上受司法厅(局)教育部门指导。
第四条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热爱劳改事业,掌握监管教育改造罪犯和管理劳改生产经营专业知识,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改工作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
负责对在职劳改干警的短期培养,努力提高广大劳改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劳改工作警官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劳改工作实际和未来,实行军事化管理,从严治校,教书育人,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六条劳改工作警官学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为教学服务,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规模与体制第七条学校的规模。
学员一般应为600人左右(在校二年制中专生400人左右,干训学员200人左右)。
在教职员工编制与在校学员人数的比例一般应为1∶4,教师应占教职员工总数的50%,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比例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政委分工负责制。
除校长、政委外,可设副校长一至二人。
第九条学校设办公室、政治处、教务处、总务处、学生科、图书馆和若干教研室等。
规模超过600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增加科室。
第十条学校实行党委会、校长办公室、教务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章师资队伍第十一条教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忠诚党的劳改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思想作风正派,注重师德、为人师表。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奖励与惩罚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奖励与惩罚司法部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激励司法部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司法部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奖励与惩罚制度。
工作奖励:1.先进个人奖励:司法部每年评选出一批先进个人,对在履职过程中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先进个人可获得荣誉证书、奖金、旅游或学习机会等丰厚的奖励,以弘扬先进典型,激励全体工作人员。
2.优秀团队奖励:对在工作中形成良好配合、团结协作、工作成绩突出的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获得优秀团队奖励的团队将被公开表彰,并获得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品,以激发团队合作精神,推动工作高效进行。
3.创新工作奖励:司法部注重创新工作方法和流程的倡导。
对于能够提出创新方案,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工作人员将得到创新工作奖励。
奖励形式可以是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以激发工作人员的创新潜能和工作积极性。
工作惩罚:1.违反工作规定惩罚:司法部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降低工资等,严重违法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工作失职处罚:对于工作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行为,司法部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级别、撤职等,以确保工作人员严守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贪污腐败惩处:司法部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在严肃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的同时,也对司法部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监督。
对于贪污腐败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司法部工作奖励与惩罚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旨在激励工作人员积极投身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中。
通过奖励先进、惩罚不端,司法部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意识,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环节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呵护和保障。
司法部关于颁发司法行政荣誉章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颁发司法行政荣誉章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9.13•【文号】司法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9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颁发司法行政荣誉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8号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表彰在建立和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中作过贡献的司法行政系统离退休干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荣誉章分为:一级金星荣誉章、二级金星荣誉章、银星荣誉章。
第三条一级金星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司法行政系统离休干警。
第四条二级金星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司法行政系统离休干警。
第五条银星荣誉章,授予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满30年的司法行政系统退休干警。
第六条因违法犯罪曾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发给荣誉章。
第七条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人员,待审查有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发给荣誉章。
第八条本规定下发之前已故的离退休干警,不追授荣誉章。
第九条凡属应当授予荣誉章的人员,由县(市)级司法局和省直属监狱、劳改支队、劳教所以上单位审核后填写《司法行政荣誉章审批表》(表式附后),逐级上报:拟授银星荣誉章者需报地、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政治部门审批;拟授二级金星荣誉章者需报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门审批;拟授一级金星荣誉章者需报司法部政治部审批。
第十条荣誉章以司法部名义授予。
授予荣誉章的仪式,由地、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举行。
第十一条荣誉章每年颁发一次。
颁发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荣誉章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不得伪造、冒领、出借、转送;如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颁发荣誉章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凡弄虚作假者,收回荣誉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2008]17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司发[2008]7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拟定政府信公开制度,建立相关机制,明确公开内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
第三条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在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司法行政业务规划及相关政策;(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四)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标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司法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保密审查第六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法院考核奖惩工作制度
法院考核奖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院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奖惩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考核奖惩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奖惩措施,考核结果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晋升、晋级、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四个方面。
(一)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法治观念等。
(二)业务能力:包括法律专业知识、审判技能、文书写作、沟通协调等。
(三)工作实绩:包括案件审理、调研成果、信息化建设、司法为民服务等。
(四)廉洁自律:包括遵守廉洁纪律、职业道德、约束行为、接受监督等。
三、考核程序第五条年度考核分为个人自评、部门评价、考核委员会评审三个阶段。
(一)个人自评: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自评报告。
(二)部门评价: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评审:成立考核委员会,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考核等次和建议。
第六条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四、奖惩措施第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个等级。
(一)嘉奖: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嘉奖。
(二)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记三等功。
(三)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取得重要成绩的工作人员记二等功。
(四)记一等功: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记一等功。
(五)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作出特别贡献的工作人员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个等级。
(一)警告: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
(二)记过:对违反纪律较严重的工作人员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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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
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
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
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一、个人奖励分为:一级英模、二级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先
进工作者。
二、集体奖励分为: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先进集体。
第八条授奖前必须对授奖的个人和集体的事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其功绩、作用、影响的大小,实事求是的进行全面衡量,慎重决定奖励等级。
凡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者,必须是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工作一贯表现好,有群众基础,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国司法系统堪称学习榜样的。
第九条奖励的批准权限。
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单位审批;
个人三等功、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个人一、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
集体一等功,一、二级英雄模范,由司法部审批。
第十条各司法机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建立严格的考核评比制度,进行评选时,必须密切结合业务工作和中心任务。
一般的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选出授奖的个人和集体。
平时有突出成绩需要及时奖励的,也可随时评选奖励。
第十一条凡受奖的个人由批准机关分别颁发奖状、奖章、奖章证书;受奖的集体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奖旗。
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对于受奖的个人和集体应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向群众宣布,也可召开庆功授奖表彰大会。
并由批准机关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金。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同时给予晋级、晋职。
第十二条对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工作人员,凡生前有重大贡献或成绩卓著,
符合上述受奖条件的,可追授奖励。
第十三条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或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以及一、二级英雄模范犯有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
回奖章、奖章证书或奖状、奖旗。
第十四条奖励经费按国人发(1981)189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和国家人事局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及司法部、财政部(80)司发计财字第231号、(80)财事字第422号《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由批准奖励机关编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业务费开支。
第十五条奖状、奖章和奖章证书的式样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第三章处分
第十六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乱纪、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应予以纪律处分。
一、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上级决议、
决定、指示、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欺上瞒下,贻误工作,后果严重的;
三、循私枉法,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吞国家或
集体财物者;
四、利用职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违犯劳改、劳教政策,刑讯逼供,打骂、虐待、体罚犯人和劳教人员,
情节严重者;
六、滥用武器、警械或私自将警服、警械、枪支借予他人者;
七、丧失立场,敌我不分,贪生怕死,临阵脱逃者;
八、严重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者;
九、泄露国家机密,丢失机密文件、枪支弹药者;
十、拉帮结派,拨弄是非,诬陷他人,破坏安定团结者;
十一、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二、其他违犯纪律应给予处分的。
第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
察看、开除八种。
开除留用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表现不好或仍坚持错误毫无悔改的,延长一年察看期或开除公职。
第十八条执行纪律处分时,必须严肃慎重。
在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结合本人认错态度及一贯表现,作全面的分析,区别对待。
处分前要听取群众和犯错误本人的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恰如其分的处分决定。
达到教育本人、教育大家的目的。
第十九条处分的审批权限,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党委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应向本人宣布,允许本人申辩,经本人签字后归入本人档案。
如本人对处分不服,可逐级或越级申诉,有关单位应认真复查,不得拖延。
经复查原处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申诉人无理取闹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司法系统的行政、事业、企业编制的干警(含教师、律师、公证员、司法助理员),均按本办法执行。
工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解组织人员的奖惩,不按本办法执行,对个别事迹突出应授奖者,各地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表彰。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召开表彰大会时,可邀请他们的代表参加,并视其功绩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