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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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8]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1.02【实施日期】2008.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下发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各类非法证券活动新发量明显减少,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相当一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等问题。

为此,协调小组专门召开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根据协调小组会议精神,现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从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看,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

1993年股票市场大事记

1993年股票市场大事记

1993年股票市场大事记1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交易大厅正式启用。

证券商席位由32个增至210个,日撮合能力由原来每日2万笔提高到每日6万笔。

1月11日深圳对上市证券编码进行统一修正,并正式启用。

1月13日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香港李嘉诚先生的长江实业公司联手,成功收购了香港大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

2月5日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对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资格的申请、批准、取消以及两者活动的监督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零股交易办法,以加强柜台证券零股交易的管理。

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及《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再次批准11家会计师事务所及90余名注册会计师具有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资格,并发给许可证。

2月10日广东汽车集团通过其香港控股公司──骏威投资公司,在港公开招股集资4.02亿港元,成为首家内地在港上市的企业。

投资者认购金额超过集资额660倍,创香港股市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

2月16日,当情人节的余热还没退去,中国股市也给他亲密的爱人——广大投资者送来了迟到的情人节礼物,指数收在了1544点。

这是中国股民与1500点的第一次亲密接触,虽然1991年南方谈话,1992年股票认购证摇号政策,全面放开股价政策等多项利好推动了股市从100多点一直走到1400多点,可1500点仍然是股民们的一个梦。

因此,1993年2月16日的1544点着实让投资者欣喜不已。

只可惜这次的1500点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多数股民还没来得及感受1500点带来的丰收和喜悦,它已经离我们远去。

接下来的两次调高利息,促使股指最低下探325点,让入市不久的股民深刻的感受到了什么是“股市风险”。

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

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

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修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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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证券期货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我会修订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列入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共计18项,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我会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认真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三、随机抽查工作自2016年起全面开展。

我会将继续坚持随机抽查的事项、程序、结果“三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并及时公开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三、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6.18•【文号】司法部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一)报名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

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具体为: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二、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新教材2023年高中政治 第3单元 第9课 第2框 严格执法 课时作业 部编版必修3

新教材2023年高中政治 第3单元 第9课 第2框 严格执法 课时作业 部编版必修3

第九课第二框一、选择题1.行政执法外出巡查时每名队员都必须着装规范佩带执法记录仪;拆除违建等大型整治现场必须全程录像;夜间查处渣土车,除了身着反光背心等装备,还必须配备执法记录仪等。

这是贯彻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的有关事项要求,这有利于( B )①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求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④健全执法制度,促进民主决策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解析] 行政执法外出巡查时每名队员都必须着装规范佩带执法记录仪,通过贯彻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的有关事项要求,有利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①③正确;应该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合理需求,不是多方面需求,②错误;贯彻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利于接受监督,与民主决策无关,④不合题意。

故选B。

2.2022年4月,汤先生和吴先生投诉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执法大队接到相关投诉材料后,通过上门调查取证、约谈当事人和单位、组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积极处理案件。

事后,当事人把一面印有“秉公执法,伸张正义”的锦旗送到执法大队办公室。

这启示政府部门( A )①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从事执法活动②让群众在每一项执法行为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③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④要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解析] 执法大队接到相关投诉材料后,通过上门调查取证,约谈当事人和单位,组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按照执法程序积极处理案件,处理结果群众很满意,给执法部门送了“秉公执法,伸张正义”的锦旗,这启示政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从事执法活动,让群众在每一项执法行为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①②符合题意;材料不涉及政府创新监管方式的问题,③排除;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也是法律授予的,④排除。

故选A。

3.2022年3月31日,司法部发布了《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报告指出,一年来,司法部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快推进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化处理。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将加剧中概股退市压力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将加剧中概股退市压力

屮N外il:APR 19, 2021《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将加剧中概股退市压力对于中概股来说,保持对中美监管机构沟迎的动态关注,积极与监符机构进行沟通,有助于对退市风险的把控文/张伟华胡静编辑/王亚亚2021年3月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发布 公告称,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 ct,以下简称《问责法 案》)的要求,SEC正式发布执行该法案的临时最终修 正案(临时最终修正案是指该修正案将如期生效,但仍 有可能根据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在生效后再次修 改,以下简称“SEC新规”),并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 《问责法案》,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 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0B)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 的,其证券将被摘牌:SEC新规将在2021年5月5日正 式生效。

《问责法案》及SEC新规的生效意味着在美中 概股将面临更大的退市压力。

《问责法案》出台始末一是PCA0B的设立及功能。

自2001年轰动全球的 安然财务造假事件后,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 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2002).:,在该法案中提 出创设新机构,即PCAOB。

PCA0B主要负责监管在美 上市公司的审计,使其符合美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以保 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授权,PCA0B有权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 稿进行审查,也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进行 质询:PCAOB在调查中对收集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可以提交给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查询,也可以在PCAOB认为有必 要时提供给美国的司法部及其认为合适的其他美国监管 机构,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根据PCA0B2019年年报,自成立以来,在 PCA0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达到1796个,涉及到91个 法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认可59家律师事务所可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认可59家律师事务所可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认可59家律师事务所可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通告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认可59家律师事务所可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通告(2000年12月4日)根据《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告》(见2000年7月18日证券业各指定报刊)的规定,现将经认可,可以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公布如下:德恒律师事务所众鑫律师事务所信利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大达律师事务所天平律师事务所科华律师事务所中咨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屹律师事务所北京颐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勤律师事务所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上海蒲栋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天津嘉德律师事务所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海朋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鼎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广州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深圳金地律师事务所深圳星辰律师事务所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经天律师事务所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上述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其为有关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受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派本 所律 师对 基金 管理 公 司 、 基金 、 金销 售机 构 基 相关 事项 进行 核查 和验 证 ( 下 简称 查 验 ) 制 作 以 , 并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的法律 服 务业 务 。
( ) 一 总体情 况 , 体 包 括 : 要 股 东 的 名 称 、 具 主
住所、 立时 间、 准机关、 成 批 法定 代 表 人 、 东 构 股 成、 高级 管理 人员 、 务负责 人 等情况 。 财 ( ) 营范 围和股 权投 资情 况 , 体包 括 : 二 经 具 是
况、 拨备 覆盖 率和 资本净额 情况 。 ( ) 近 3年是 否 存在 违 法违 规 行为 , 否 五 最 是
受到行 政处罚 或者刑 事处 罚 , 具体 包括 : 最近 3年 是否存 在违法 违 规行 为 , 法 违规 行 为 的具 体 情 违 况 , 否受 到行 政处 罚或者 刑事处 罚 , 法违规 行 是 违 为 的不 良后果 是否 已经消 除 。 ( ) 六 是否存 在挪 用客 户资产 等损害 客户照《 师事 务所 从事 证券 法律 应 律 业 务管 理办 法 》 律 师事 务所 证券 法律 业务 执业 和《
规 则 ( 行 ) ( 监 会 公 告 [0 0 3 试 》证 2 1 ] 3号 ) 规 定 , 的
对基 金 管理公 司 、 基金 、 金销售 机 构等相 关行 政 基 许可 事项 是否 符 合 法 律 、 政 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行 的规定 进 行 查 验 , 认 其 真 实 性 、 确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确保 获得 适 当 、 效证 据并 对证 据进 行综 合 在 有
本 , 师应 当查验 的 内容 主要包 括 : 册资本 金额 律 注 是否在 1 元人 民币 以上 , 东 关 于 出资 额 的安 亿 股 排, 出资时 间的安排 , 否承诺用 自有 资金 出资和 是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核查公告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核查公告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核查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7.08•【文号】司发通[1996]087号•【施行日期】1996.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核查公告(司发通(1996)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证管办(证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证管办:根据司发通[1995]116号《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原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告,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核查,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继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共169个律师事务所,591名律师)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10个律师事务所,41名律师):中信律师事务所张宏久杨小蕾王志雄丁建祥张炳昆康达律师事务所苏北新娄爱东刘冰晶童明友吕延峰天达律师事务所李大进陈烽宁立天平律师事务所陈朱承彭光亚卢锡光宫苗红长城律师事务所梅培华王益军王君张学运中咨律师事务所贾军苏胜尹建林孙军豹信利律师事务所高宗泽丁志钢甄占川华联律师事务所谢炳光于世华樊天佑刘玉光王一伊姚惠娟李治宗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涂建任国均众鑫律师事务所任继圣王云杰蒋兆康北京(18个律师事务所,71名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何斐佟忠周卫平曹欣光赵燕江惟博北京市国证律师事务所权绍宁杨华张振宝常明传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庞正中刘治海贺宝银于德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韩小京邸晓峰刘钢白涛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白维张绪生徐跃武叶红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谢建国刘瑞华徐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李京生潘忠仁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徐勇刘鸿庞民京贾春生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刘红宇汪群赵洪琛吴伟张卫华张筑训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丛培国冯方张利国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黄丹涵冀宗儒王新华鲍卉芳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李鸣吴志攀钱明星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龙翼飞叶林贾林青董安生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战崇文杜宝成刘庆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俊峰白彦春刘刚杰大成律师事务所彭雪峰吴跃生郭卫东康成玉江华君合律师事务所肖微吕家能赵燕士大众一旭业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尚公郑永新姜平徐孔涛夏卫民天津(5个律师事务所,18名律师):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孟卫民丛英李天力王冬梅李淳孔金荣天津市商务律师事务所杨宏刘洪杰赵国钦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尹向冰冯文利李清天津市恒信律师事务所李滨XXX鸣王同民天津港保税区律师事务所王健宋丽萍李群河北(4个律师事务所,13名律师):声远律师事务所邢建民傅宏江孙玉来燕赵律师事务所马越平吕建华贺少林金佩莹冀立律师事务所杨志军马跃彬刘振文石家庄市珠峰律师事务所杨东兴窦晓成曹英岭山西(5个律师事务所,15名律师):山西经济律师事务所韩改云司东南张志宇山西科贝证券商务律师事务所孙智陈爱珍温如兰山西第二律师事务所阎怀庆原建民寇峰太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刘海涛韩善瑾赵俊峰太原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李萃平李莉萍田根柱内蒙古(6个律师事务所,19名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赵联林树钧史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张如积许鸿书内蒙古自治区法苑律师事务所张凤鸣施文正吴振平内蒙古合众律师事务所王明志张伟建田文亮包头市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刘卫民刘怀宽宋亿兵包头商泰律师事务所张靖如李晓青张承根辽宁(8个律师事务所,28名律师):辽宁省律师事务所戚桓周福光彭绍群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金锡盛朱仲平徐静波高茹珍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龙连芝齐群杨子昌大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王法瑞郝志强孙莲卿大连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宝有刘绍霖张开胜丹东市涉外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周克剑贾方王毅贾霓本溪市律师事务所李深王金伟朱广甫鞍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李成科韩明科陈庆阳方正吉林(5个律师事务所,17名律师):吉林省律师事务所杨继方张启民董志强刘志忠吉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白如永于淑贤丛义刘金凯吉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张生久朱柏彦杨文锋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徐沛荣贾国发冷保亭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卢桂馨王刚苗斯柏上海(12个律师事务所,39名律师):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郭立邹佳莱王勇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万恩标吴海龙严励弘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俞云鹤孙志祥蒋鸿礼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高前和薛勇邵曙范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郑幸福王骞李庆李向农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童传昕黄文杨钢上海市浦东律师事务所毛柏根刘大力谢郑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吴伯庆袁杰李志强韩炯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谷云章沈富强王松浩陈经纬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殷畹秋程建跃薄一超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段祺华龚晓航周琪郑传本律师事务所郑传本曹海燕潘志强江苏(3个律师事务所,11名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马群刘向明万川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张国平居建平王道富乐宏伟南京经济律师事务所黎民于昕陈应宁景忠浙江(11个律师事务所,36名律师):浙经律师事务所柳国强李根美黄廉熙徐光信安律师事务所张春鸣童宏军吴勇敏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秋朝章靖忠余永祥星韵律师事务所胡祥甫沈田丰蒋胤华陆幼江和平律师事务所何建平虞克飞吴豪骏陈雄武天一律师事务所姚成刚杨红斌郑志鸿国大律师事务所陆国庆王遵义蔡乐平平宇律师事务所冯明聪陈豪黄跃君靖远律师事务所姚武强唐松华沈金华和义律师事务所童金康郭理法张彤导司律师事务所罗杰梅志成徐军安徽(1个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联合律师事务所葛长金于雷李荣福建(11个律师事务所,35名律师):福州世通律师事务所洪波陈建敏蒋方斌福州福民律师事务所潘水生除海风郑小琳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沈毅民李学元黄琛福州闽天律师事务所陈勇吴格黄华英福州合立律师事务所候立徐军吴江成福州中惠律师事务所童建炫孟旭刘雄福州钧容律师事务所许培卿王凌黄怡张志戎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张斌生高燧涛郑振辉陈文荣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费克俊XXX俊连重祥泉州市侨经律师事务所李文伟周宝星蔡书榕三明天鸿律师事务所林纪武XXX刚邓永华江西(3个律师事务所,11名律师):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肖敏张大伟杨建刚方世扬胡海若江西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施明报成新生秦啸九江市海事律师事务所郭能生王际民钱钧山东(5个律师事务所,16名律师):山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张守志郑海鹏李晓明山东明允律师事务所陈瑞福宫香基高景言于新济南大千律师事务所江鲁李伦钟志刚济南泉城律师事务所王民生张宝义李伟青岛琴岛律师事务所史志军王亚平栾丕强河南(2个律师事务所,7名律师):河南中正律师事务所马培长罗新建王京宝赵虎林河南明达律师事务所高建平董鹏叶树华湖北(6个律师事务所,19名律师):湖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秦前坤张才金彭和平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XXX哲李新开卞翔平武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李富洪刘建农周炎发湖北省武汉市金融商务律师事务所刘元耀姚启超郑秀荣武汉正信律师事务所纪诚信方芳李犁顾恺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柳平易树人崔宝顺湖南(6个律师事务所,19名律师):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康笃华陈敏辉胡赞兵湖南省金融经济律师事务所赵野罗光辉赖杰刘彦长沙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杨建伟罗任君彭顺其株洲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黄成德卢建刚申验湘潭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张湘平林迪平张立平湖南省岳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唐亮黄艳艳金运莲广东(21外律师事务所,75名律师):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张建中黄笑燕广东律师事务所高海生曾怡刘心旺广东证券律师事务所谢瑞生冯作青罗浩东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李维新曾亦军刘良明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薛云华王晓华XXX明广州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王亚和张晓平章震亚杨青燕吕晖吕府通何力新广州市律师事务所王石清许世芬黄松良全朝晖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XXX国卢坚李芸广州金鹏合作律师事务所易民胜王波杨爱斌梁廷婷杨大飞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马辉陈荣奋陈长明朱文进湛江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许明沛程友强覃华汕头市大潮汕律师事务所吴锡波林荫梧林绰然珠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黄海波罗金凤张文晶深圳市星辰律师事务所郭星亚庄家紫朱敏雄深圳市金地律师事务所黄雄坤黄亚平肖铁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徐育康郑伟鹤许晓光靳庆军刘凤良朱皓李东民深圳市富源律师事务所杨孜陈小明陈利民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陈学明陈鲁涛宁敏深圳市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徐静蓝波深圳市华商律师事务所辛焕平赖伟文朱黎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任湘清王小南彭洪波广西(1个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律师事务所石吉林滕华文荣盛海南(3个律师事务所,9名律师):方园律师事务所刘峰涂显亚姬敬武江海律师事务所李块陈四海陈少明诚信律师事务所程晓东王振强项家芳四川(8个律师事务所,24名律师):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刘安颖钟长青寇孟良四川省金融商务律师事务所张中伦张玲玲陈衍敏四川大众律师事务所阎小川冯子祺王凡四川省海峡律师事务所黄毅吴永名卢晓明中维律师事务所顾培东刘西荣王建平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振海肖代金董毅重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李盛祥黄远洪黄跃重庆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刘兴全甘兰孙常根贵州(1个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贵州省经贸涉外律师事务所王心海曾珍李莉云南(3个律师事务所,17名律师):云南律师事务所马军刘胡乐杨西安谢同春王达人高崇华陆家棣王碧兰丹洁周继维龚宇晖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靖宇段建新伍志旭昆明协和律师事务所梅青生韩嘉金正中陕西(1个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陕西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梁胜国韩力王炳森甘肃(3个律师事务所,13名律师):甘肃省经济律师事务所王森刘成江陈顺林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王京武陈耿赵亚林石金星琚向晖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赵荣春田夏桐赵克宏杨军孙健青海(2个律师事务所,8名律师):青海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刘柏林薛刚白廷举陆继龙西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祁建国李春燕任萱聂晓炯宁夏(3个律师事务所,10名律师):金天平律师事务所于咏梅王春杰成秉康银川市律师事务所张建民白荣森尹福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康继业陈全保程璇何杰新疆(2个律师事务所,8名律师):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金山甄振邦田海星王仑李宝江乌鲁木齐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房福利夏忠英洪振江二、经核查,下列律师保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但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前或正式调入经过本次核查的律师事务所前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共435名律师)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刑修松北京:王立华高爱国张学兵陈文朱玉栓唐金龙张涌涛魏蒂刘敬华王明立郝惠珍孙铁高晓风叶渌袁胜华林岩张永宜王以岭刘宁康健任唯东刘双春关安平宋石民张自力张文瑞王建华史兰生阚绍启何连水田凤常王益民陈骥刘勇王奇利李军严浩牛琳娜阎军葛传洪张新华路庆武王凯刘红宇郑斌谢朝华常东昊张秀文刘柏荣杨晓明郭敦序袁烽任丽颖何永刚李文天津:常万祥王世鑫张秀清董力成徐玉平宋扬李贺江钱连和杨月明高纪利刘晓霞张盈张婉刘勇吕常胜韩慧英孙芳桥邱明洲河北:刘铁英刘宏凯李俊杰张继新齐明亮狄新立李习之安治山孙国林山西:郝广兴杜国庆董保建朱景春内蒙古:赵信于凤江李荣农冯仲实刘培祜李久荣高娃吉林:谢伟光温尚杰杜景义黑龙江:周岘张然刘文义胡凤滨张本民陈远礼周淑颖赵连勤侯瑞华赵延年郭西宁姚恒东黄国光姜山赫梁铁峰上海:刘学灵盛默朱洪超江宪吕红兵戴华李骐葛剑秋张震方王荣吴定琛陈荣李国机童其伟薄海豹张巨波宋文莘唐勇强陆国忠陈克明柳三泓李培良傅玄杰尹文清张飚陈瑞谟金鹤山沈国权聂鸿胜吕国耀秦悦民郑建平黄海林江苏:李进才管小华张纯洁辛小标蔡政伟谈宝林朱安山李世健杨小龙徐苏平杨蓓伦孙南申陈瑞良王雪峰朱飞龙朱伟朱木金朱昀安徽:苏琰李益如陈锡林李德玲雷延平耿鹏福建:江浩雄陈瑛明甘旭东赵修果林雁王仁堂江西:战赢魏委万春林孙恒太彭喜根熊朗秋山东:刘少可崔海福陈国华秦达飞霍建平刘正江王为民于朝曦孙义方建敏李树学王民张玉梅应明李保升陶志超王凤林王辉赵连臣刘群郭晓东河南:刘振甫葛健孔永刚李德茂韩昭东郭希杰房晓东陆咏歌湖北:董龙芳陈琬红廖昌宏顾强郝军蔡学恩李顺义李小堪朱正义王海漫何韵铭杨玲张天武张文来张树勤肖邦华熊平湖南:李凤祥朱旗袁爱平张京华刘洵秦家湘广东:郭锦恺曾文秀赵汉根曹伟龙黄京生詹小彤谭志英龚铁球林文张育泉李任开何绍军成民康陈捷陈登嘉叶更裕吴宇平张国新崔玉祥徐志光陶建军黄思周黄溢甄锦宁王继宁孙丙申夏岩邓梁君梁映霞林耀荣刘本中黎伯亮叶乃夫陈默张少兵李峻峰刘伯渝彭清正冯晓阳崔建川周兵胡永森李建辉江晓华梅光卫何岸磷张伟华程禹斌廖祥平阮德平宋治勇张天国赵万山张秋陈紫芸周荣炽劳逸谭润林凌代坤茹恩敖伍穗生王炜洲鲁英罗珍周介立王述之吕国昌赖鸿就陈锡稳刘无明刘棉春许粤胜郑飞象胡荣国张宪忠王建傅志伟黄士林黄湘南张爱平赵远刘继骆冠新丁新潮陈健韩宪君吴云南吴婉贤广西:郭凤武许军利赵明健卢凌程兴华蒋洁黄丽娟彭志鸿王云王玉克海南:张庆妮常海浪林大进林接明黄儒良李仕府符策刘春生刘云张金强赵卫庞道斋邢益川四川:胡家贵张永华阎民宪熊四平张进渝彭静周清智钟新德陈理黎耘赖庆楷王黎赵泽隆杨安国周小敏谢伏石春相李文学张俊华温晓宇丁昭陆希平石晋勇叶双潮丁海平韩鲲吴万嘉王胤能毛林岳黄新姚建王际军李庆宇常建新贵州:贾平宋诗扬程朝华肖祥惠贺红源刘崇贵李中陆禹小东陈媛媛郭虎峰云南:苏建明王贝莫卫文杨玉清许文毛盾李勇史鸿张承荣李伟民王中汤建新陕西:白正谊李建群王育才咎成吉卫学政吕延鸿王松敏袁野何玉辉雷宇宁杨永昌刘国维窦醒亚曹俊杰侍明仓鱼安刚甘肃:田野赵庆华谢明金黎平孟宇欣翁卫华青海:高镁生宁夏:马同根宋炳河赖声洪卢红王万杰乔录儒新疆:马道建王元兴刘江华俞文杨桂尧纪国江三、经过本次核查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只有两名的律师事务所,在1996年9月30日前可以继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但1996年10月1日后仍未能符合条件(即有三名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的,将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如1996年9月30日前将人员补充至三人以上的,按司发通[1995]116号《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的要求,重新填写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律师司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届时予以审核、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lbpublic@。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5年5⽉19⽇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保护被监管⼈员和监管场所⼯作⼈员的⾝体健康,维护监管场所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戒毒条例》、《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管场所是指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以及强制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监管⼈员是指上述监管场所的罪犯、犯罪嫌疑⼈、被告⼈、强制隔离戒毒⼈员、被收容教养⼈员、被收容教育⼈员、被拘留⼈员和被强制医疗⼈员。

第三条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指导和监督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作。

地⽅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和卫⽣计⽣⾏政部门建⽴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协调机制和⼯作责任制,对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进⾏有效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狱、看守所艾滋病防治、管理的执法活动实⾏监督。

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分别负责所属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防治具体实施⼯作,包括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暴露防护;对被监管⼈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检测结果告知、咨询和健康指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治疗、管理;协助地⽅医疗卫⽣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流⾏病学调查和随访;对重返社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提供出监所转介服务。

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5号现公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21年10月15日附件1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的任务要求,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保护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公告如下:一、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重要意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纠纷日益呈现出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涉及主体众多、行业特点明显、解决难度大等特征。

其中,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通常还具有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请求事项较为集中、涉及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等特征。

提高证券期货纠纷和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公平性、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强化处理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保障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和迫切要求。

仲裁作为一种法定的商事纠纷解决制度,具有专业性强、一裁终局、程序灵活、经济高效、注重保密性、裁决可依法强制执行等优势,符合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特点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是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和专业化的重要渠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期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9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 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部门1、我国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我国各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如: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农村工作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等。

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什么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如下:1、国家发展改革委。

2、教育部。

3、科技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

5、公安部。

6、监察部。

7、司法部。

8、财政部。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安全监管总局。

11、国土资源部。

12、环境保护部。

13、住房城乡建设部。

14、交通运输部。

15、水利部。

16、农业部。

17、商务部。

18、文化部。

19、国家卫生计生委。

20、国务院国资委。

21、工商总局。

22、质检总局。

2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4国家林业局。

25国家旅游局。

26国务院法制办。

27、中国气象局。

28、国家能源局。

29、国家国防科工局。

30、国家海洋局。

31、国家铁路局。

32、中国民航局。

33、国家邮政局。

34、全国总工会。

35、国家煤矿安监局。

36、中国铁路总公司。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部门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门职责有: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各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要求,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部门(子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

2、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其他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效果,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看门人”责任,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修改。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

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26日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复核,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涉案行为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我会拟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传真:************。

4.电子邮箱:****************.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2日。

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12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7号--确认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7号--确认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7号--确认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5.10.20
•【文号】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7号
•【施行日期】1995.10.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律师
正文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公告第七号)
(1995年10月20日)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确认众鑫律师事务所等十五家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取消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等四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特此公告。


确认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众鑫律师事务所
信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省科贝证券商务律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市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省众诚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省联合律师事务所
甘肃
甘肃省兰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
重庆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省鞍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取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名单北京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北京市大众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旭业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省武汉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43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自《决定》公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二、与“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18日
——结束——。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机制,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15日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二)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事件;“(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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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
(第一号)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第一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3.03.22
【实施日期】1993.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
(第一号)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确认中信律师事务所等35家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3年3月22日
附:中信律师事务所等35家律师事务所名单
(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上海市材料暂缺
中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14021000045006038)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北京市东单北大街乙112号1000055133120)
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工人体育馆二层1000275060851)
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23011000045128810)中国律师事务中心
(北京饭店12011000045137766-120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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