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doc
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
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中国法网(以下简称中国法网)的网络平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办事服务、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中国法网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利民、公益服务原则。
第四条中国法网统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采集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源,为用户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中国法网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中国法网应当加强信息查询平台、办理法律事务平台、法律咨询平台建设,及时充实内容,提供多元化服务模式,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第六条中国法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中国法网应当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备份,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保密。
中国法网发现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可以予以注销。
第七条中国法网设立网上法律咨询专家组,对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法律咨询活动进行业务监督。
第八条中国法网对作出突出成绩的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章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和办事服务第九条中国法网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解读。
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与典型案例,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一条中国法网可以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执业团队、住所及业务专长等信息,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执业年限、执业机构、业务专长、既往提供服务情况等信息,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12348某法网”建设方案
“12348X法网”建设方案一、总体架构“12348X法网”网站,域名为“”。
(一)“12348X法网”网站管理平台,实现对“12348X法网”网站平台、“X掌上12348”微信平台的统一管理和分析。
(二)“12348X法网”移动客户端,移动客户端名称为“12348X法网”,实现“12348X法网”网站功能在手机上的应用。
(三)“12348X法网”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名称为“X掌上12348”,实现实时在线综合查询。
(四)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以上平台,也可以通过网站集群、统一管理方式使用“12348X法网”平台。
二、建设内容(一)“12348X法网”网站平台1.找律师。
为公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主要包含律师搜索、案件委托等法律服务。
2.办公证。
提供公证网上咨询、公证网上预约等办事服务。
提供办证指南、公证文书等服务类栏目。
公众可以自助式的对公证员、公证处以及公证指示进行查询。
3.求法援。
提供法律援助网上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等办事服务,并提供法援指南、法援服务动态等服务类栏目。
公众可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对法援申请的进度以及办理情况进行查询。
4.寻鉴定。
提供鉴定范围、鉴定机构等内容查询,设置鉴定法规、鉴定知识、经典案例等服务类栏目,并提供鉴定咨询服务。
5.要调解。
提供调解咨询、调解预约办事服务。
公众可以通过调解案例、服务指南等服务类栏目对调解工作进行了解。
平台提供调解预约登记入口,公众的调解预约申请在审核通过后,参照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进行实体调解、网络调解或者其他途径的调解。
6.学法律。
提供法治宣传通道。
通过开设各种不同形式的服务栏目(视频、漫画等)进行法治宣传,并提供普法咨询、法律法规等栏目。
7.考资格。
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动态以及咨询服务等内容。
(二)“12348X法网”网站管理平台1.信息发布平台。
提供新闻、公告等新闻信息发布功能。
2.咨询管理平台。
按业务模块对网站中所有咨询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咨询进行审核及回复,审核过的咨询可在网站上进行显示。
司法部关于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4.14•【文号】•【施行日期】1999.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的发展势头很好。
截止4月上旬,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0个地(市、州)和730个县(市、区)开通了专用电话。
但这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除上海、山东、江西、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福建、天津、河南、浙江、河北12个省(区、市)及新疆兵团开通率(以县为单位)超过20%外,其他地区开通率较低。
根据近期各地的反映和我部掌握的情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部分地区在思想认识、工作力度方面存在差距外,在开通模式、推广思路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偏差,在经费、设备、人员等方面还遇有一定的困难。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各地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步伐,现作如下通知:一、关于推广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工作思路和开通方式据了解,有的地区在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初期,采取先地市、后县区,以地市开通带动所辖县区开通的工作思路;个别地区一起步即在专用电话配套设施方面不切实际地追求高起点、高标准,这些是造成这些地区专用电话建设推广进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我部《关于认真落实高昌礼部长批示,进一步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司发〔1999〕003号)的精神,各地专用电话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提高。
在开通方式上,地市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先以县市为单位,采用电话号码尾号为“0148”的方式分散开设。
待条件具备再行开通地市“1600148”法律服务分台,并与各县(市、区)联网。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1.0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以下简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司法部制定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是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窗口、方式和途径。
加强“三大平台”建设,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是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建设,不断健全完善“三大平台”功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总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升,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2019年1月6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2019-2022)》和《国家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2019-2022)》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标准要求、发展指标要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以下简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提升“三大平台”服务整体效能,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水平,制定本方案。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工作在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平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现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中国法律服务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0年6月24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五条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济政办〔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8〕59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8日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司发通〔2017〕87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SF/T 0013-2017)、《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7〕157号)、《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通知》(豫司办〔2018〕1号)、《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推进我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豫司办〔2018〕1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重要意义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任务。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延伸至基层,是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集成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各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
打造综合性、便民性、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5)8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今后申报审批法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对已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也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复查整顿。
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批准证书并公之于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撤销;对暂时不完全具备条件者,待条件具备后再批发证书,缓发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整顿结果请于十月底报部。
在此整顿期间原则上不要批准建立新的机构。
目前各地相继出现了乡、镇法律服务站、室,对乡、镇以下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办法,我部将另行规定。
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司法部发布)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现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法律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为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有两种类型:(1)律师工作机构;(2)有条件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学单位设立的法律咨询机构。
二、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和业务范围1.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称“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下同),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
一个行政区划内有两个以上法律顾问处的,可另加序号或以业务类别以示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法发〔2016〕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法发〔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科学建立和管理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互联网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装、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条能够提供符合《网拍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有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入库的,应当提交入库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保障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安全、便捷、有序进行的信息系统、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员等,且服务质优价廉。
第四条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二)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领先地位;(三)已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四)无违法违规记录。
12348中国法网法律咨询业务
12348中国法网法律咨询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总体要求,实现建成全国联动、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咨询提交及检测扫描公众登录12348中国法网后,可以在中国法网在线填写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
用户需要提交问题的标题、分类、以及问题的内容。
提问咨询在线提交后,系统会实时检测公众提交的咨询内容,若咨询文字中存在反动言论、敏感话题等信息,系统会提示用户“您提交的咨询内容存在敏感信息,请对您输入的文字进行调整并再次提交,谢谢!”。
若咨询内容通过系统检测,中国法网会自动显示“您的咨询已提交成功!”的提示信息。
二、分流指派通过系统自动检测的咨询内容按照轮循机制,自动流转至系统管理员,每一条咨询内容只由一名系统管理员进行分流指派,系统管理员之间不会发生重复操作。
系统管理员接收到咨询后,可对咨询的内容进行人工审核,进一步过滤并隔离包含反动言论、敏感话题等内容的咨询。
未通过系统自动检测的咨询将转移至隔离区进行封存,并在隔离发生的5分钟内以短信的方式提醒当事人“您于XXXX年XX月XX日在12348中国法网提交的留言咨询内容由于存在敏感信息,未通过系统审核。
请您及时登入12348中国法网个人中心查看具体信息!”。
通过人工审核的咨询,系统管理员可以按照咨询人的注册归属地,手动批量指派至相应的省级法网。
若系统管理员接收到咨询半小时内未进行指派处理,或当前系统管理员未进行指派的咨询数量达到50条时,将触发系统自动指派功能。
系统会将当前系统管理员积压的咨询进行自动指派。
同时,系统管理员还可以手动开启或关闭自动指派的功能。
若系统管理员开启自动指派功能,流转至此系统管理员的咨询将由系统自动根据咨询人的注册归属地,直接指派至相应的省级法网。
三、解答咨询1、省级法网解答咨询(1)尚未建成12348省级法网的省份对于尚未建成12348省级法网的省份,应尽快组建省级法律服务团队,中国法网将为这些省份分别设定共用系统账号及登录密码(初步设计为每个省份分配6个共用账号)。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岗位设置和职责、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357—2016 政府热线服务评价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public legal service hotline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中提供电话热线服务的平台体系,包括12348话务平台、12348工单平台以及12348管理平台,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为群众办事提供参考性意见。
注:以下简称“12348”热线。
3.2热线值班人员duty officer负责接听群众来电,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的“12348”热线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3业务办理人员business management personnel负责排班考核、后台话务工单转办、接听质量监督、热线研判等工作的“12348”热线业务处理人员。
3.4热线管理人员 manager由12348所属司法行政内设机构指定专人担任,负责现场管理、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奖惩考核等工作的管理人员。
3.5话务工单call record记录来电时间、来电人联系方式、咨询类别及事项、答复意见等内容的工单。
每一个来电形成一个电子话务工单。
4 基本要求4.1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4.1.1 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江苏司法行政“12348”标识。
4.1.2 工作环境应安全、整洁,照明、温湿度应符合工作要求,卫生应符合GB 37488的要求。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的通知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为了使北京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12348”法律服务专线健康持续的发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并经2011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12348”法律服务专线(以下简称“12348”专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12348”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三条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148”办公室)负责对从事“12348”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招募程序第四条“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队伍采取自愿申请,经市“148”办公室审核批准,实行不定期向社会律师事务所招募的方式。
第五条申请加入“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队伍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
第六条招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募公告或临时申请加入根据需要,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网或其他媒体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发布“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招募公告。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高、事项关联度高的法律服务信息,提供主动服务。
第六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整合法律服务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常见法律问题等信息,向用户提供多渠道的智能咨询、查询、引导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章信息发布第七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学者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
第八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建立规范的法治新闻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主动转载近期社会热点法治新闻、典型案件、专家访谈等内容,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上半年“12348”法律援助专线开通使用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上半年“12348”法律援助专线开通使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司办[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上半年“12348”法律援助专线开通使用情况的通报(司办[2011]60号)各市司法局: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围绕服务民生这一主题,以“争当司法行政工作排头兵”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统一部署全省“12348”法律援助专线服务系统的通知》要求,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协调,克服各种困难,全省“12348”法律援助专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12348”专线)基本开通,运行趋向良好。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专线系统开通运行的基本情况(一)专线系统开通情况根据省厅部署,全省119个法律援助机构应在2010年底全部开通“12348”专线,每个机构至少设置一个坐席。
到去年底,全省共有104家机构开通了“12348”专线,开通率87.4﹪。
另有15家机构,由于受到经费、人员和网线条件的制约,未能按计划安装或已安装未开通,主要集中在南京、无锡、常州、连云港、淮安等部分县区,特别是老城区。
今年初,各地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专线建设,经过不懈努力、沟通和协调,克服各种困难,专线开通率得到明显提高。
截止今年6月30日,全省已有117家机构开通“12348”专线,开通率达98.3﹪。
除淮安市清河区和无锡市南长区因搬迁新址尚未安装外,目前,覆盖全省三级的(二)专线系统运行状况我省开发的“12348”专线由省联通公司提供技术和服务,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对所有来电咨询进行详细记录、同期录音。
同时,通过自动语音系统,在无人值班或业务繁忙的时候,记录来电者的电话号码,为来电者提供语音信箱服务。
系统可以将来电按语音提示转接本地法律援助机构。
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决策部署,加快构建覆盖县、镇、村三级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以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公共法律服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X对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的X届X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X大、X届X中全会相继就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是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加快建设覆盖全县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X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全县上下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服务基层为重点,着力打造综合性、便利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让群众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实惠。
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认真贯彻中省市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镇(街)、村(社区)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和中省市“12348〃法网、〃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家喻户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到X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X年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司法部起草的《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3月1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司法部2019年1月30日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政务服务活动,方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网上政务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上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纳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各项服务(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一体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形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普法网和网络宣传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普法网和网络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7.09•【文号】司办通[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普法网和网络宣传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02〕62号2002年7月9日)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普法网自2001年6月开通以来,坚持“传播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的宗旨,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为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宣传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职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整合司法行政信息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国普法网和网络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积极利用中国普法网做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宣传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互联网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手段,也为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宣传、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和法律服务等工作展现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充分利用中国普法网,向国内外宣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全面介绍司法行政职能和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就,实行政务公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司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国普法网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充分利用资源,整合职能,加大各项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在一段时间内把中国普法网办成我国最大最权威、最活跃的政府网站。
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做好中国普法网的宣传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中国普法网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普法网工作的领导。
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8.21•【文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已经第27次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将“12348中国法网”建设作为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重大部署的创新举措,争取纳入省级政府推动政务服务创新的重大工程建设;要以全面推进“12348中国法网”建设应用为契机,抓紧组建网上法律服务团队、网络运维团队和网上监督团队,尽快形成整体服务支撑能力。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科技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司法部2017年8月21日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是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创新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载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政府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和司法部《“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目标和建设原则(一)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部级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12348中国法网”上线运行;2018年6月底前,各地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网;2018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公共法律服务流程显著优化,形式更加多样、渠道更为顺畅,群众满意度显著上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京司发[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8]117号)各区县司法局:为了使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148”法律服务专线健康持续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8年第16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各区县“148”法律服务专线(以下简称“148”专线)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48”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三条全市18区县“148”专线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148”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148”专线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各区县应当设立“148”专线。
第六条各区县“148”专线应当有1名(含1名)以上,具有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区县“148”专线可安排本机构人员或指派本辖区内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工作者从事接待咨询工作。
第八条“148”专线法律服务场所应设有专用咨询电话和来访接待服务区,并设有“''148''法律服务专线”的醒目标志。
第九条服务场所应布局合理,接待区与等候区域分离,以保护咨询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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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毕业要求
1.具有正确的政治思想信念,热爱祖国,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文书秘书的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2.具备语言文字应用和表达能力,能熟练并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
具备外语应用能力,能使用英文有效沟通。
3.具备系统的秘书学专业理论知识、初步的组织管理能力、良好的辅助决策能力、有效的人际沟通能力。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与法规,能策划大型会议、团体活动,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撰写工作报告等。
4.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精神、较宽广的文化视野。
5.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本应用能力和商务秘书资格要求的相关能力。
三、学制与学位
基本学制2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1-4年;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
(一)主干学科
中国语言文学
(二)核心课程
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理论与写作训练、秘书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中
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实用文体写作、档案管理学、演讲与口才、秘书实务
五、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调整。
六、课程体系结构及学分比例
(一)各类课程学时数和学分数统计
七、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表
(一) 通识通修平台(专科阶段已开,不重复学习)
八、毕业要求与课程及教学活动关联矩阵
支撑某个目标的达成,则在相应的空格处打“★”或“√”,“★”表示对达成此要求非常重要;“√”表示有帮助,但不起主要作用。
九、行业、企业合作培养计划
1.与淮安市人民政府、中国电信淮安公司、淮安报业集团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文秘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就人才培养达成框架协议,分批派送学生赴企事业单位进行文秘工作培训,增强学生实践训练环节;派出本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一定量的文秘工作,实地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需求,适时调整文秘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与实训方案。
2.与全国商务秘书与行政助理委员会、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中心等行业协会开展合作交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训计划,增强学生实践训练环节,为有关单位定制文秘专业人才。
十、其他有关说明
1.考核类型中C为考查,S为考试。
2.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实施分层教学,需要获得相应的等级要求。
3.鼓励学生利用“爱课程”等权威平台,共享优质在线开放课程,通过必要的成绩认定合格后,可以抵充本方案同名同类课程的相应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实验和科研训练、创业项目与创业实践、学科技能及创业竞赛、发表研究论文、申请专利等方式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或作品入选《学生优秀习作选》、获得省级以上(按照教务处标准执行)比赛奖项可申请创新学分(2学分),如同一内容已记入素质拓展学分,则不重复计算。
创新学分可置换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最多可置换8个学分。
5.《读书报告》由新生导师负责检查,第四学期初评比优秀读书笔记;《百篇短文写作》由文秘系负责,为每一届学生编选一本优秀创作选;技能训练项目必须获得合格以上证书。
6.短学期实践周课程据专业所制定具体实践方案执行。
附1:专业技能训练项目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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