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8.26•【文号】司办通[2005]第65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2005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所需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要求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8月重新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我部重新修定或新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以下简称《文本格式》),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等文本格式及制作说明,供各地在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统一采用。
其他登记管理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本格式仍适用于《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的相关规定。
《文本格式》中附件1.1至1.5为各地自行印制并应同时在网站发布;附件1.6为2005年全国统一纸质的文本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电子名册;附件1.7至1.8为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各地在使用相关司法鉴定文本格式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附件1.1附件1.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机构名称预核字[(年份)](编号)号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核准名称)”。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11.27•【文号】司发通[2003]115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27日司发通〔2003〕115号)部直属各单位:现将《司法部关于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和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在完善我国司法行政体制、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培养高层次政法专门人才和组织法律科学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近几年,随着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健全这些机构的内部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社会化的专业技术队伍,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的精神,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对深化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1.深化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政事分开原则和精简高效原则,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为出发点,以优化司法行政领域专业人才的资源配置和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为核心,积极推动部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由传统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努力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08•【文号】司发通[2000]122号•【施行日期】200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0年9月8日司发通[200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已经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2000年8月23日)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1.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生命线。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全党的大事,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大事,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职责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一支合格的、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的必然要求。
2.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来做;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分类指导。
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司法部2000-01-24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司发通(20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对1990年以来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法制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完成1990年司法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司发〔90〕45号 1990年2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有关条文解释的批复司发函〔90〕430号 1990年11月28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90〕244号 1990年12月30日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代替4 司法部关于抓紧做好《仲裁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司发〔94〕10号 1994年9月15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监狱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90〕106号 1990年5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将流窜北京作案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判处后送回原籍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90〕160号 1990年8月25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基建贷款利率和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1992〕007号 1992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律师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四号 1989年3月30日已被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代替2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两个文件的通知司发〔90〕7号 1990年1月11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1990年律师事务所纳税的通知司发〔1990〕077号1990年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司发〔90〕130号 1990年7月6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90〕216号 1990年11月19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法律顾问任职资格考试的函司发函〔90〕437号 1990年12月4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函〔1991〕57号1991年6月22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1〕79号 1991年9月21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372号 1991年10月23日已被《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代替10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200号 1991年12月19日适用期已过11 律师咨询考试暂行规定司发通〔1992〕018号 1992年2月27日已有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12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司发通〔1992〕021号 1992年3月10日适用期已过13 司法部关于对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使用执照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2〕092号 1992年3月24日适用期已过14 司法部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2〕083号 1992年8月24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代替15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将律师资格和特邀律师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司法局的批复司发函〔92〕375号 1992年10月30日已被《律师法》代替16 律师惩戒规则司法部令第24号 1992年10月22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17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司发通〔1993〕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8 司法部关于对成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司发函字〔1993〕00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9 司法部关于现阶段不实行律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司发函〔1993〕98号 1993年3月17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0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为深化改革,加强经济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紧急通知司发通〔1993〕082号 1993年7月24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1 司法部关于增加律师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司发通〔1993〕096号 1993年8月23日已被《律师法》代替22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令第30号 1993年12月27日已被《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代替23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2号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4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发布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5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083号 1994年10月20日适用期已过26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试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4〕90号 1994年12月5日已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27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5〕053号 1995年5月20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28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邀请台湾律师参加华东地区第十三次律师事务所经验交流会的批复司发函〔96〕306号 1996年8月28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公证类1 司法部关于将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公证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复司发函字〔1990〕241号1990年7月7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1990〕164号 1990年9月4日已被《担保法》代替3 司法部、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司法部、民政部第28号令 1993年11月10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代替4 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072号│1997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法制宣传类1 司法部关于通过电视媒体进一步宣传中央领导听取法制讲座活动推动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的意见司发通〔95〕033号适用期已过法学教育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司发〔1990〕101号 1990年5月19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第二次修订方案)》的通知司发〔90〕114号 1990年6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印发《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90〕159号 1990年8月27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印发部属高校92毕业生分配通知司发通〔92〕50号1992年5月27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接收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92〕46号 1992年2月13日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政法院校德育大纲(试行)》的通知司发〔1992〕005号 1992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增收大专班学生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255号 1993年6月24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政法学院聘请外国专家为学院教授的批复司发函〔1993〕262号 1993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增加大专班学员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306号 1993年7月28日适用期已过10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政法大学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1993〕327号 1993年8月21日适用期已过11 司法部关于扩大部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司发通〔1993〕073号 1993年7月6日适用期已过12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5号 1995年3月17日适用期已过13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南政法学院1995年年度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4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4司法部关于对西南政法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6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5司法部关于西北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88号 1995年4月5日适用期已过16司法部关于中国政法大学九五级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129号 1995年5月7日适用期已过计财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业务车辆财务管理法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31号1994年4月22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6〕065号 1996年5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警车购置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96〕司计字23号1996年9月19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力和警灯警报工作的通知司发通〔98〕4号 1998年1月9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清理“小金库”的通知司发通〔98〕100号 1998年7月17日适用期已过人事类1 司法部关于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通知司发〔90〕157号 1990年8月27日新规定代替2 司法部关于确定从企业调入部机关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暂行办法司发〔90〕178号 1990年9月29日适用期已过。
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6.04.12•【文号】[86]司发研字第108号•【施行日期】1986.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的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8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20日)废止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6年4月12日[86]司发研字第108号)现将《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希在工作中照此执行。
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部法制建设,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草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党的方针、政策,以宪法和基本法律为依据,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
第三条本部法制工作,在部统一领导下,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统一组织与协调。
第四条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综合性的立法建议,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专项业务的立法建设,经主管司、局同法律政策研究室协商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
第五条立法建议的汇总、平衡以及立法规划的起草,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立法规划经部务会或部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起草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六条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通过或批准的法律、法规,由主管部领导挂帅,有关司、局会同法律政策研究室起草。
必要时,应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参加。
司、局发规章,由主管司、高起草。
第七条起草法律、法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搜集、汇编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2.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3.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立法文献资料;4.论证立法中的基本问题。
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金剑奖”评奖办法(2003年修订)
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金剑奖”评奖办法(200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18•【文号】•【施行日期】2003.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金剑奖”评奖办法(2003年2月18日修订)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金剑奖”评选活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主办的政府奖。
为了严格评奖程序,规范评奖办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体现法制影视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确保评奖活动的权威性。
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全国“金剑奖”评奖活动设立评选委员会,评委会由司法部和广电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电影电视界、文艺界和法律界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剑奖”评选工作。
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各省(区、市)成立“金剑奖”初评办公室。
初评办公室主要由司法厅(局)、广电局(厅)有关方面负责人,省级影视界、文艺界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初评办公室,负责“金剑奖”初评工作。
二、评奖程序全国“金剑奖”的评选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和定评三个阶段。
初评工作由各省(区、市)的初评办公室负责。
初评入围作品报全国评选办公室。
全国评选办公室对入围作品进行复评和定评。
获奖作品经定评评委评定后,报司法部和广电总局批准。
三、参评作品资格必须是在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法制题材电视节(剧)目作品、公开上映的法制题材电影作品等。
四、奖项的设立1.电影奖;2.电视剧奖;3.电视专题片奖;4.电视专栏奖;5.法制节目主持人奖;6.法制题材教育片奖;7.特别奖(反映重大题材的专题片或专栏系列节目可以根据其作品的影响和效果授予特别奖);8.提名奖(凡入围定评而未评上等级奖的作品一律授予提名奖)。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院校、各直属单位:《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1994年4月28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即发至各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并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司法行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正确指挥和管理的重要工作。
司法部复建以来,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在反映和总结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促进领导科学决策,推动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发展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随着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和不协调的地方,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机构不健全,工作没有纳入正规化轨道,队伍量少质弱,装备不适应需要以及因此造成的统计信息反馈速度慢,准确性差,缺少统计分析等。
为了尽快实现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及时、方便”的目标,充分发挥其信息、咨询及统计监督的作用,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管理服务,现就加强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健全、有效的统计工作网络是科学采集、迅速反馈统计信息的重要组织保证。
统计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司法部办公厅是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司法部有关司(局)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业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及省以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相关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各业务处(科、股)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统计业务的负责部门。
司法部办公厅设统计处,具体负责司法行政政工人事和各项业务的综合统计工作,各有关司(局)设专人,负责本业务系统的统计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含劳改、劳教机关)应设立统计机构或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地(市)以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含支队级劳改单位和劳教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各政法院校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统计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司办通[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行政机关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2010年11月8日司办通[2010]10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部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并报办公厅备案。
原有的《部机关立卷归档制度》、《司法部各司(局)立卷类目》等2个规定(司办字[2000]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便于司法部各内设机构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司法部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及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征求意见未定稿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有部领导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或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稿本除外),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函,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本机关派出工作组带回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工作信息、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11.29•【文号】司发通[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最常使用的二十四种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规范,现将格式文本及使用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文书及其他文书的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目录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二、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程序类文书)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程序类文书)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程序类文书)八、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程序类文书)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类文书)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十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十三、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十四、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十五、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十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十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十八、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十九、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二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二十一、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二十二、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二十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类文书)二十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凭证类文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使用说明一、关于格式文本的制定依据。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9.07.06
【实施日期】199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
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9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对新闻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国家法律和执法机关的尊严,严格新闻工作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同经济效益的关系等规定,减少司法行政系统新闻法制报刊采编报道、舆论宣传偏差,避免失误,真正做到有利于改革开放,有
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现就新闻单位从业人员对案件的采编。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1993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档案工作,使之有效地为司法行政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档案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司法行政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劳改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公证档案、律师业务档案、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档案;财会档案、科技档案、教学档案、新闻书稿档案、基建档案等)和声像档案。
第三条司法行政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宝贵财富,属党和国家所有,由各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业务,是司法行政建设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行政系统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档案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建立档案机构。
档案工作要由一名领导分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具体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档案科(室),地(市)、县司法局设立档案室,并配备相应的档案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处级劳改、劳教单位均应设立档案科(室),配备相应的档案人员。
各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部属各政法院校应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教委第六号令)的有关规定,设置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
司法部各直属单位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电影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家电影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电影局对现行电影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0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电影局2019年11月15日附件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件)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广播电影电视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1993-5-31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2001-12-13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519号2001-12-18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第69号2002-3-5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第334号2002-7-1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415号2003-7-17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第418号2003-7-218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第658号2003-10-21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2003-11-21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第67号2004-2-101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2004-6-2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第28号2005-1-281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2005-7-181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2005〕影字593号2005-11-211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2006-11-231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2007〕影字224号2007-4-111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2007-5-2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2007-8-201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2008-5-132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2008〕影字430号2008-6-262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广发〔2008〕108号2008-11-132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008〕影字866号2008-12-192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2009-2-102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2010-1-212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2010-2-42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2010〕影字972号2010-11-26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10〕110号2010-12-628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2010〕影字1022号2010-12-15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11-293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有偿收集的通知〔2011〕影字1060号2011-12-193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送审数字母版画面字幕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影字〔2013〕297号2013-6-33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影字〔2013〕618号2013-12-133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2014-1-173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2014-2-18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1号2014-3-183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影字〔2014〕407号2014-7-213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81号2017-4-2138国家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影发〔2018〕2号2018-11-839国家电影局印发《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影发〔2018〕4号2018-12-1140国家电影局关于开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影字〔2019〕90号2019-5-23——结束——。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司法部令第58号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正文:----------------------------------------------------------------------------------------------------------------------------------------------------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司法部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和部颁规章制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司局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商。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业务司局草拟并提出,报部领导批准。
第五条编制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计划,可以征求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实施。
第七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计划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
第三章起草第八条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司局承担;必要时,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起草。
第九条业务司局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起草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说明。
第十条业务司局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专家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司法部令第9号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正文:----------------------------------------------------------------------------------------------------------------------------------------------------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1990年7月30日司法部令第九号)第一条为维护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复议或者应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工作执照不服的;(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拒绝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六)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满留场就业或者劳动教养期满留场就业的决定不服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八)认为公证机关拒绝或者终止办证,撤销、不予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复议:(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二)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三)司法助理员具体办理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行为。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6]80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1月7日司发通[20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徽章的使用,树立和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徽章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统一标识。
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红色(pantone 1805c)和银白色(pantone cool gray 8c)是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组成色。
第三条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
司法行政徽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字样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70cm。
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中英文字样和法绳图案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25mm。
第四条司法行政徽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场所悬挂。
第五条下列活动或者物品可以悬挂或者印有司法行政徽:(一)司法行政机关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二)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等:(三)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出版、印刷的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四)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专用设备;(五)司法行政工作中使用的有关办公用品及外事、外宣用品;(六)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使用司法行政徽的其他活动或者物品。
第六条司法行政徽应当端正悬挂在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1]122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司发通[2001]122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的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公务活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已经部党组第37次会议、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二、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三、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四、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五、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六、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七、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请假问题暂行规定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的办文工作,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精简司法部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
二、坚持行文需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要求。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减少发文数量。
三、做好文件所及内容的协调工作。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司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先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行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12.29•【文号】司发通[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8]176号2008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现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证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在依法执行押解、追逃等需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司法"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职务、警衔、血型、警号、身份证号,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字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机关各厅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工作方案》(司办通〔2009〕84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研究计划的通知》(司办通〔2021〕28号)要求,2021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实践应用”为研究专项,共收到课题申报228项。
经评审,现立项课题66项。
其中重点课题1项,一般课题26项,年度课题39项。
各课题主持人对于已立项课题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组织课题组成员,根据本课题要求,立足实际,认真开展课题研究,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努力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各课题承担单位要为课题组开展研究提供条件,确保课题研究任务如期完成。
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确保课题的研究质量,并采用多种形式促成研究成果转化。
请各课题承担单位认真填写《2021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研究任务书》(从“ 司法部官方网站政府法制研究中心页面”下载),于6月25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课题管理处(采取快递方式报送的,请用中国邮政EMS邮递方式),同时报送一份电子版。
联系人:庄春英(010)65152782郑丽娟(010)65152738杨文龙(010)65152770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 电子信箱:*****************司法部办公厅2021年6月17日附件:2021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研究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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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
剧(本)的审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办字[2003]第1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审查办法》的通
知
(2003年5月30日司办字〔2003〕第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和《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审查办法》。
现将《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审查办法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审查管理工作,规范审查程序,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的质量,更好地发挥电影电视剧在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和《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