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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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8.05.08•【文号】[88]司法人字第104号•【施行日期】1988.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5月8日(88)司法人字第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司法部关于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司法部关于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暂行规定为了继承发扬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表彰他们为党的劳改劳教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司法部决定为从事劳改劳教工作三十年的干警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一、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的范围1.劳改劳教系统在编在职干警,从事劳改劳教工作满三十年的;2.在劳改劳教系统离退休的干部,离退休前从事劳改劳教工作满三十年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颁发证书证章1.已调离劳改劳教系统的;2.“三种人”及“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的;3.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4.正在受审查的。

三、从事劳改劳教工作时间的计算1.从事劳改劳教工作时间一律从参加革命工作后参加劳改劳教工作之日算起;2.劳改劳教系统的工人和工勤人员现已转为民警或转为干部的,其在劳改劳教系统从事工作和工勤人员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3.原在劳改劳教系统工作,因受错误处理中断劳改劳教工作,落实政策后又回劳改劳教系统工作,现为干警的,其中断时间应连续计算;4.原系劳改劳教单位工作人员,“文革”期间随单位整建制移交地方,后因单位整建制收回又从事劳改劳教工作,现为干警的,其中断时间应连续计算;5.原系劳改劳教系统工作人员,参军后复员转业或上学后毕业回劳改劳教系统工作,现为干警的,其参军、上学时间应连续计算。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部门技术装备费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36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部门技术装备费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36号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部门技术装备费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部门技术装备费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1987年6月22日[87]司发劳改字第136号)鉴于劳改、劳教部门担负着繁重的改造任务,根据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八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针对劳改、劳教部门技术装备的实际情况,财政部今年继续安排现代化技术装备费专款补助资金。

为了加强技术装备费专款的管理,提高此项经费的使用效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化技术装备专款补助费,只能用于劳改、劳教基层单位监管、警戒、教育改造工作所需的专用技术装备开支,不得用于生产、生活、行政等方面的设备购置。

根据劳改、劳教单位的技术装备现状,对此项经费的安排使用,要保证重点,优先安排解决交通工具和通讯设施(包括基层劳改、劳教单位的有线通信网、超短波通信网以及全省劳改、劳教部门的无线、有线联网等),其次是武器警械、狱侦器材、监控、报警、电教设备等。

二、为了有效地使用这项专款,使技术装备更好地符合实际需要,由财政部、司法部分配下达经费额度(不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在经费额度内,由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根据本文第一条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报经财政厅(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审核汇总。

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拨款,由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统一购置实物下发。

年度终了,此项经费列入司法部劳改劳教事业费科目。

三、对技术装备费要加强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对配置的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登记入帐,管好用好,充分发挥使用效果。

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1984]司发劳改字第406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1984]司发劳改字第406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1984]司发劳改字第406号1984年8月11日)根据劳改、劳教工作的需要,今后各地劳改、劳教单位的基本建设任务相当艰巨和繁重。

而我们劳改、劳教部门长期以来没有基本建设机构,少数有机构的也极不健全,管理混乱,建设力量薄弱,这种状况同当前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很不适应。

为了切实把劳改、劳教场所的建设抓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抓好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各地劳改局,根据基建任务的需要,可在现有编制中抽调干部成立建筑工程设计室;矿山建设任务重的要积极抽调一批技术力量,组建勘察设计队。

自己确实不能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要提早委托有关设计部门,保证作到:①对现有劳改、劳教生产厂(场)、矿的资源情况,要进一步考察研究,积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为长远规划提供依据。

②对有关部门交给劳改、劳教部门新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协同下,认真地把资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艺技术、原材料和燃料供应、产品销售、对外协作条件、投资得失以及交通等基本情况搞清。

并逐个地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扎扎实实地作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

③凡是新建的劳改、劳教生产项目要作到:比较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上合理、经济上效益显著;在本地区内布局合理、便于押解、有利警戒、适合改造。

在一个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图设计上,要将监管区、生产区、教育区、办公区、生活区、武警营房区、警戒区等按功能严格分开。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

据调查,这些人以个人名义或其他身份擅自在社会上承揽法律事务,随着解答法律问题,挑词架讼,公开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干扰了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

针对上述现象,从切实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

法律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律服务工作在国家的集中统一管理下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有关规定,允许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只有律师工作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1983.06.09•【文号】[83]公发[劳]66号•【施行日期】1983.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3)公发(劳)66号1983年6月9日)公安、司法两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请转报党委,政法委和政府。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安、司法两部完全拥护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

这是政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劳改,劳教工作交接期间,公安、司法两个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的交接作为重点,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团结,顺利实现中央的要求。

(一)要引导干部正确认识这一改革的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

中央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照党和国家关于领导机构适当分权的精神,实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改造。

同时加强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劳教人员的审批工作和对劳教工作的协调作用。

这些都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劳改、劳教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领导劳改、劳教工作是很有成绩的,但因为任务过于繁重,往往兼顾不及,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后,可以摆到重要位置上,加强改造教育工作。

三是有利于使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抓好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和社会治安工作。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纠正办案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全体公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全体劳改、劳教工作干部、民警,都要从战略高度、全局观点认识中央决策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真地做好交接工作。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86]财农字第67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86]财农字第67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1986年12月31日[86]财农字第67号)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其所属的劳改企业是特殊性质的国营企业,担负着关押、改造罪犯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繁重任务。

为此,有不少政策性、社会性的开支是其它系统企业所没有的。

长期以来,这些开支计入企业盈亏,不仅不利于贯彻经济责任制和正确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不利于调动企业扭亏增盈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加强财务管理。

为了克服以上弊端,本着实事求是、照顾特点、有利改造、有利生产、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要求,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财政通过增收增支办法,将原列入劳改企业盈亏的政策性、社会性开支,连同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一并改为预算拨款,并相应调增企业上交财政利润或调减财政弥补亏损指标。

对这部分预算拨款,可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包干办法。

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劳改企业开支中改为预算拨款的限于以下五项:1.干警经费:指干警的岗位津贴和着装费,以及其中从事管教工作的干警(包括离退休干警)的工资、福利、医药、公用等经费。

管教干警的人数,可按国家规定的干警定编总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60%。

具体比例及其经费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财政部门商定。

2.专职政法人员经费:指设在劳改企业内由企业负担经费的派出所(或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的专职人员经费。

3.老残人员经费:指刑满释放留在劳改企业安置的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和残疾人员的安置费、生活费、医药费、杂支费或这些人员回家安置的有关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务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司法部。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司法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司法部担负执行刑罚、管理劳动教养、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司法行政任务。

强化的职能主要有: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宏观管理全社会法律服务事业,指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组织和指导全国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等。

转移或下放的职能主要有:减少具体事务性工作,将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工作和公证员、律师资格考试前期准备工作等,转移到有关事业单位;减少部直接管理干部的数量,不再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事务。

二、主要职责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部直属监狱。

(三)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度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监狱企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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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_百度百科+1监狱企业编辑事物的性质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研究一个事物必须首先弄清其性质。

监狱企业由于有种种特殊性,使人们对其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甚至是不是企业一直有很大争议。

监狱企业的性质问题不搞清楚,将直接影响到监狱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发展,正确认识监狱企业的基本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录1监狱企业简介2监狱企业立法的可行性3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1监狱企业简介编辑一、监狱企业具备企业性质监狱企业是适应罪犯劳动改造的需要而产生的特殊企业,具有特殊性。

监狱企业又是社会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从内容和形式上具备了企业的基本条件,具有企业一般性质,特殊性不能否定一般性,研究监狱企业必须首先肯定其企业的一般性质。

(一)监狱企业是我国监狱系统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最适宜的组织形式。

一方面,它是最适宜的生产组织形式。

“罪犯生产劳动不是无效劳动,也要出产品、出效益,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要组织生产就会有计划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活动,而这些正是企业管理的内容”。

所以“监狱生产具有一般社会生产的共性,也必须纳入企业管理范围”我国的罪犯生产早在建国初期就已采用了企业的组织形式,1952年《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中明确指出:“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政策,从经济上看是属于国营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生产与社会需求结合更加紧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只有采用更加适宜的企业组织形式,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另一方面,监狱企业是最适宜的罪犯劳动改造组织形式。

监狱企业把罪犯改造的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罪犯提供了生产性、开放性和社会化的劳动岗位,使之在生产产品的同时,学习有用的技能,获取劳动的报酬,体味劳动的艰辛与收获,接受企业的制度和管理约束,时刻感受到社会化的工作环境,并通过产品销售实现其劳动的社会化。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2.01•【文号】司发[1991]025号•【施行日期】199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直属公司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3月31日实施日期:1993年3月31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2月1日司发[1991]025号)部属各公司:为了加强对部属公司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部属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部所属公司(以下简称部属公司)的管理,巩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成果,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部属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主要业务是:承担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和物资供应;为发展劳改、劳教企业生产、为国际间法学交流和外国企业界来华从事经济活动提供经济与法律服务。

第三条部属公司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服务为主、依法经营,实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关系与分工第四条部属公司由司法部直接领导。

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经营决策均须报部。

第五条部对公司的管理,统一由主管计划财务工作的部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由部计划财务司负责。

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劳改局负责。

公司的党务、政治思想工作、人事、外事、监察、审计工作,分别归口部机关各部门管理和指导。

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同级党的组织领导,同时受司法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公司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报部审批。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2]12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2]12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31日司发通[1992]121号)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期刊:今年四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召开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期刊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认真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期刊实行统一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统一管理,提高办刊质量,特制定《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作为有关期刊管理工作的依据,并确定部宣传司为我部期刊管理的职能部门。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

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88]司发人字第307号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88]司发人字第307号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88]司发人字第307号1988年11月26日)本部各司、局、厅、室、委,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本着精减、效能、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的原则,重点加强业务职能部门、新建单位和薄弱环节的指导思想,部党组对各司(局)的职责范围、处室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进行了研究,现将部党组决定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司(局)的编制及处(室)机构设置1.办公厅编制75人。

下设八个处(室):值班室、秘书处、调研处、保卫处、统计信息处、档案资料处、信访处、机要保密处(对外称保密办公室)。

2.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编制88人。

下设十一个处(室):办公室(内设研究科)、政治处、狱政处、教育处、生活卫生处、职工就业处、工业处、农业处、财务处、计划处、矿山安全处。

3.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编制48人。

下设六个处(室):办公室、政治处、管理处、教育处、生产处、计划财务处。

4.教育司编制32人。

下设五个处(室):办公室、高等教育处、成人教育处、职业教育处、法学教材编辑部。

5.宣传司编制25人。

下设五个处(室):办公室、法制宣传处、法制新闻处、法制文艺处、执法调查处。

6.法规司编制20人。

下设四个处(室):办公室、法律法规处、地方指导处、审核处。

7.律师司编制20人。

下设四个处(室):办公室、律师业务处、律师组织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处。

8.公证司编制18人。

下设四个处(室):办公室、民事公证处、经济公证处、公证组织处。

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2.20•【文号】财农字[1987]7号•【施行日期】1987.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87]7号1987年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加发南京市、海南岛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部、公安部(65)财农字115号、(65)公发(劳)327号文《关于解决驻劳改单位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等问题的规定》,经过二十余年来的实践,对保障看押部队执勤和生活设施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内容已不适应。

因此,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转发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附件: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一、营房、营具驻劳改单位的武警部队,其大队以下(含大队)的看押部队,所需办公、宿舍、厨房、餐室、贮藏室等营房和必要的桌、椅、床(或铺板)等营具,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和修理。

武警部队的营房、营具配备标准,参照公安部(81)公六字93号《关于印发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营具配备标准>的通知》,结合劳改单位的实际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尽快订出规划,统筹安排解决。

一时难以按标准和计划配齐的,劳改单位应商武警部队采取临时解决办法,以保证执行看押、警戒任务的完成。

二、警戒设施为看押犯人所需的围墙、岗楼、电网、电话、刺网、照明以及报警装置等警戒设施的设置和维修,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3日司法通[1993]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单位:现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经济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行政事业、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署驻司法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部审计特派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司法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政法院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255号

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255号

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255号1985年6月11日)中央多次指示要把劳改、劳教场所办成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

这是劳改、劳教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改、劳教工作方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几年来,各地劳改、劳教单位在对劳改、劳教人员进行文化、技术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在师资、教材、学习考核和劳改、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后的就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劳改、劳教部门要根据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关于三、五年内基本上把劳改、劳教场所办成学校的要求,制定具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分批地组织实行。

要建立健全教学机构,增添必要的教学设施,加强师资力量,认真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各项具体问题。

要和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改、劳教人员的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劳改、劳教单位办学,既要符合本部门办学的标准,又要具备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要求的条件,确保教学质量。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共同制定。

二、劳改、劳教人员的文化学习教材,现在可采用教育部门编写的“职工业余中等学校课本”和“工农业余初等学校课本”。

劳教所和少管所也可以采用普通中、小学课本。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文件的通知-[86]司发劳改字第124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文件的通知-[86]司发劳改字第124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文件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文件的通知(1986年4月19日[86]司发劳改字第124号)现将顾启良副部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开始和结束时的讲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周汉荣副行长的讲话和《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执行。

附:1.《顾局良副部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上的讲话》(略)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周汉荣副行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上的讲话》(略)3.《顾启良副部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略)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埋的意见为了保证完成“七五”计划期间劳改、劳教单位的基本建设任务,提高投资效益,必须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抓好以下十项工作:一、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认真搞好劳改、劳教单位的总体规划。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劳改、劳教场所的建设,各地必须根据收押改造任务和发展生产的需要,按照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的精神,对本地区(包括地、市)所有劳改、劳教场所的在建项目,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论证,订出全省(区、市)的总体建设规划。

要明确分出:哪些是改造、生产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哪些是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哪些是临时性的收押场所和停缓建设项目。

对重点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投产,早见效益;对一般项目的投资要适当;对该停缓建的坚决停缓建。

每个重点关押场所的建筑区域规划要合理,严格划分监管区、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等,以利监管,保证安全。

通过规划使全省(区、市)劳改、劳教场所逐步达到:布局合理,适合改造,有利生产。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8.11.17•【文号】[88]司发办字第300号•【施行日期】1988.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编委《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88]司发办字第300号1988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我部的“三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化、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制定本单位的“三定”方案时,可参照司法部这一方案的规定。

本方案提出“为了保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秉公履行职责,司法部以及司法厅、局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二类管理。

任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时必须征得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请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今后任免司法厅、局领导干部以及司法助理员,按国务院批准的上述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上午,李鹏同志生情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用法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司法部“三定”方案(司法部1988年10月15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政府的法制工作,合并职能重复或相近的机构,理顺关系,司法部的职能要加强等指示,司法部拟强化五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强化参与立法的职能,将法律政策研究室改为法规司,统一对立法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世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自身的立法工作。

二是为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将公律司分解为公证司和律师司。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6.05.20•【文号】[86]司发燕字第152号•【施行日期】1986.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年5月20日[86]司发燕字第152号)山西、陕西、河南、黑龙江、云南省、新疆自治区司法厅: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加强对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建施工管理工作,特制定《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现发给各单位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司法部直属、联营劳改煤矿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劳改煤矿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炭基本建设施工管理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同时,还应体现劳改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劳改机关办直属、联营煤矿的特殊要求,为此,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劳改机关办煤矿是建设长期固定的劳改场所,改造罪犯成为新人,为国家能源建设做贡献的一项事业。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建设施工的经济效益和改造犯人的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改造与施工一起抓,保证完成改造和生产建设的双重任务。

第二条使用贷款搞建设,必须牢固树立还款观念和百年大计的责任感,各项工程建设都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除设备、材料提价因素外,应严格按设计概算控制投资。

第三条精心组织施工。

整个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应以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保证实现建井工期为条件,各项单位工程无论自营或外包都必须有时间速度要求,把实现工期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安排上,应以矿建和生产设施工程为主优先组织施工,在安排劳力、资金、设备、材料出现缺口时,应先满足生产系统工程需要。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4.06•【文号】司发通[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6日司发通[200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适应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的有关要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了推动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监狱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和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监狱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人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监狱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就是依据《监狱法》、《劳动法》等法规,按照监狱执法、改造罪犯对工人岗位劳动的特殊要求,将监狱单位劳动岗位予以分类,按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政策要求对在岗工人实施劳动管理。

工人分类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精简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

其基本目标是监狱单位工人在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工人劳动岗位的职责,健全完善适应监狱工作职能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工人分类管理制度和办法,维护和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促进工人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社会化。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02.28•【文号】•【施行日期】199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部机关各司局:《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1994年2月18日司法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司法部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部部机关公文是司法行政系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司法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由部办公厅和各司(局)办公室具体承担。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处理公文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的主要种类第六条司法部发文(一)司法部党组文件1.司法部党组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请示、报告;2.司法部党组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3.其他需要以司法部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

(二)司法部部令1.经国务院批准,由我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法规。

2.发布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

(三)司法部文件1.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2.涉及司法行政全面工作的全国性会议的报告;3.重要决定、决议及情况通报;4.不以部令形式发布的规章;5.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会议纪要、通知和经上级机关批准后需在全系统内执行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司法部请示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等请求指示、批准的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08.25•【文号】司法[1993]010号•【施行日期】1993.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司法[1993]010号1993年8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之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与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研究所)联系。

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领域部级科研课题的管理,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作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的范围包括在预防犯罪、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三个领域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和与国外同专业的比较研究。

今后拟依据此研究范围,定期发布年度的和中长期的课题指南确定各个时期具体的研究内容。

第四条司法部成立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

由主管副部长担任组长,由部劳改局、劳教局、法规司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和计财司派人共同组成。

其职责是负责预防犯罪、劳改、劳教三个领域部级科研课题的宏观规划与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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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改
【发文字号】司法[1993]003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3.02.20
【实施日期】199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司法[1993]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各项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合劳改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劳改局。

附件:
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使狱政管理手段,教育改造手段,劳动改造手段和警戒防暴手段等设施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劳动改造基地。

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4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请求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0]20号“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解决当前劳改、劳教单位经济困难请示的通知”,并结合劳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凡五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单台设备购置,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

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即以扩大外延为主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包括拨款、贷款、自行筹措资金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即以扩大内涵为主的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国家技改投资项目;地方技改投资项目;劳改单位的生产专用基金用于技改的投资项目。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部门拨给的狱政警戒设施维修更新费等、各省(区、市)劳改局在劳改业务费中安排狱政警戒设施费,凡用于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也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加强可行性论证,狱政建设要可靠实用,生产建设要讲经济效益,贯彻节省投资的精神,尽可能避免
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章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各省(区、市)劳改局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押犯变化的预测,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经过论证,拟定改造场所的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第五条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局,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

一、项目建议书: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要根据中长期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各省(区、市)劳改局组织建设单位或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项目,应先报送司法部:(1)新建、合并、迁建劳改单位需报司法部劳改局批准;(2)列入司法部、建设银行专项贴息贷款,工业一千万元以上、农业五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需报经司法部劳改局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立项。

否则,不予安排投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是否可行,技术是否先进,经济是否合理,进行合面分析、证论的重要建设文件,要在做多方案比较后,择优编写最佳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

要求列入中央安排的贷款一千万元以上和拨款二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司法部劳改局要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

三、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应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定最佳方案的基础上编制,设计任务批准后才能编制初步设计。

四、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是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建设项目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和投资效益考核的主要依据。

其内容与要求,应能满足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人员配备、工程概算、制定经济技术效益考核指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初步设计要委托专业设计院编制,要保证设计质量。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国家制定的规定和有关标准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是继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之后的一项重要前期工作,其内容除包括初步设计的要求以外,尚应满足投资包干、招标承包、非标设备制造、设备安装、组织施工和编制工程预算的要求,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立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五、技术改造方案:对于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主要是设备更新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只编制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第六条对于大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结构复杂的工程设计,要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认证等级并有一定信誉的专业设计单位委托设计任务;对一般生产性项目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各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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