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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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司发通[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3年6月25日司发通[200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安排本地区报名,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三)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四)负责本地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五)组织、部署本地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六)指导、监督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司法部公告第67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67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67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5.25•【文号】司法部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公告(第6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铂金试题(含答案)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铂金试题(含答案)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铂金试题(含答案)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2.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

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3.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

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

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

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5.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定司发〔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法制工作正文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为确保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司法厅有关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定西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主任:曹明副主任:党伟、高宏委员:孙淑芳、王福、张宏、白存旭、张文斌、刘志华、程斌、郭治斌、王喜全、黄普、韩鸿昌定西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下设考点办公室、考务监考工作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防作弊应急工作组、网络舆情监控工作组、保密工作组、技术工作组、安检治安保卫工作组、后勤保障和宣传工作组。

(一)考点办公室主任:高宏副主任:黄普、何国、王倩珍、张兆平、韩鸿昌、范作秉、李成林成员:王向前、王丽晖、王永平、杨爱萍、高雯、张晓娟、赵鹏博、张祥、杨青年、贾飞侠、陈吉顺、马大蕾、刘建平联络员:王丽晖、高雯工作职责:1.主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传下达。

2.负责考点横幅悬挂、考点内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应试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制作、张贴。

3.发放工作证牌、监考证。

4.负责草稿纸的分发、回收、清点和监考老师的抽签等。

5.组织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布置考场等。

(二)考务监考工作组总监考:高宏副总监考:黄普、何国、王倩珍、张兆平、韩鸿昌、范作秉、李成林成员:成琼、王永平、杨雪霞、张嫣红、张祥、袁娜、张晓娟、赵鹏博、宋占权、杨爱萍、张蕾、学校22名监考老师及机房管理员工作职责:1.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和联络事宜。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通告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通告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司法局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通告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3年第12号)和河北省司法厅通知要求,现就唐山市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通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3年11月30日公布。

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

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20日前,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

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一)申请时间、方式。

1.参加2023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应试人员,应于2023年12月4日8时至12月1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选择申请受理地,如实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注意区分毕业证号码和学位证号码),并预约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日期(12月25日至12月29日)。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铂金卷(含答案)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铂金卷(含答案)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铂金卷(含答案)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

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

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2.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B.当事人不得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C.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D.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3.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A.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由乡政府审议B.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C.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由乡政府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D.村委会组成人员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由乡政府任命新的成员暂时代理至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4.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乙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B.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C.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D.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5.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自法考改革以来,每年通过率保持在10%-15%。

2、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3、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皖司通〔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8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2018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考区考点考场第四章考务人员第五章考前准备第六章考试实施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考务保障第九章附则安徽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统一、安全、效率原则。

第三条省司法厅和各考区所在地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省司法厅指导、监督各市司法局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各市司法局是本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主体,市司法局局长是考区第一责任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细化目标任务,把责任落实到考区考点考场和具体岗位。

第五条各考区应当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各考区应当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公安、司法、保密、无线电管理、教育、卫生、电力、网络通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本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司法行政基础知识题库

司法行政基础知识题库

司法行政基础知识题库100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50 题)1.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工作。

A. 司法审判B. 司法行政事务C. 检察起诉D. 公安执法监督答案:B2.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是()。

A. 《社区矫正法》B. 《刑法修正案(八)》C.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D.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案:A3.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不包括()。

A. 律师事务所B. 基层法律服务所C. 法律援助志愿者D. 法院答案:D4.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坚持()的原则。

A.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 真实、合法C. 自愿、公平D. 公正、效率答案:A5.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A. 法院B. 检察院C. 公安机关D. 司法行政机关答案:D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收取费用。

A. 可以B. 应当C. 不得D. 酌情答案:C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制度。

A. 一次考试B. 两次考试C. 多次考试D. 分级考试8.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应当具备()资格。

A. 律师B. 公证员C. 司法鉴定人D. 法官答案:C9.以下哪项不是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A.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B. 智能安防系统建设C. 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建设D. 监狱工厂自动化生产线建设答案:D10.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A. 人民法院B. 人民检察院C. 公安机关D. 社区矫正机构答案:D11.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进行审查。

A. 应当C. 不需要D. 视情况答案:C12.公证员的任职年龄一般应在()周岁以上。

A. 20B. 23C. 25D. 30答案:C13.律师协会是()。

A. 行政机关B. 司法机关C. 社会团体法人D. 企业法人答案:C14.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人以上组成。

A. 三B. 五C. 七D. 九答案:A1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6号《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一军2020年12月1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队伍。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服务水平。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发布机关司法部法律修订(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职责的通知-司办字[2003]第2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职责的通知-司办字[2003]第2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职责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职责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司办字[2003]第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职责》、《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职责》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职责1.研究、草拟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考试方案;2.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设,研究、草拟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的规章、规范;3.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审,指导、监督年度命题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审批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试题;4.指导、监督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5.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年度考试成绩,研究、草拟国家司法考试年度录取方案,评估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质量,总结报告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工作;6.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7.审查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8.指导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9.指导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协助并参与司法协助外事司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的国际交流;10.承担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职责1.参与研究、草拟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2.参与研究、草拟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章、规范。

3.参与、协助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审工作。

4.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总体部署,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年度考务工作。

具体包括:(1)承担年度报名工作,汇总、分析全国报名数据和信息;(2)指导各地国家司法考试考区设置,汇总考点、考场设置情况,对设置、变更情况提出意见;(3)承担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建设工作;(4)根据年度命题方案,承担试卷的组拼、发送工作;(5)承担试卷的评判、成绩登录、分数复核和分数统计、分析工作;(6)承担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法考主观题出分时间

法考主观题出分时间

2022年法考主观题出分时间2022年法考主观题出分时间成绩查询时间:2023年4月24日下午15:00起成绩查询入口: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成绩查询方式考生可自1月1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规定,对于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2021年未参加主观题考试或主观题考试未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其客观题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除享受放宽政策的外,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成绩合格人员应于1月13日8时至1月20日24时登录司法部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到受理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应根据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法考主观题通过后多久拿证司法考试后要等6个月左右才能拿到司法资格证书,也就是说一般要等到第二年3月份就能拿到司法资格证书,拿到律师证的话,还需要在律师事务所见习一年之后才能拿到律师证。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用手段,是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基本素养以及对法律工作的文化修养的考核,是
确保司法人员遵守法律,行使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

为促进我国法治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满足法治社会人才培养需求,2015年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为参加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人员进行
考核检查和职业识别也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参加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的考生应当具备一定的学历、培训和实践经历要求,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考试的机制,并设置法律专业司法考试复
试的科目和内容,设置考核检查内容,明确每科分数和报名要求,以
确保考生获得正确的职业资格证书,达到法治建设的目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我国法治司法
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促进了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法治意识的全面提升,对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保证公正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出了
重要贡献。

未来,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为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出
自己的一份力量。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实施办法规定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大纲为准。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实施办法明确了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方式、违纪处理措施以及资格授予管理等相关内容。其中,报名条件包括学历、专业背景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实施则由司法部负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对于违纪行为,实施办法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同时,资格授予管理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合格者能够顺利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此外,实施办法还对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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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8.08.21
【实施日期】2018.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已经司法部第2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
2018年8月21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
(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
(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
(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
(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
(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
(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
(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负责电子试卷传输、电子答题数据接收和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当年试题命制、印刷和试卷(答卷)运送、管理、监考、评卷、成绩管理等工作。

参与命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社会机构考试培训工作。

第三章报名工作
第十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网上报名。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

第十一条司法部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公布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公告本辖区具体报名事项。

第十二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报名人员阅读司法部公告和报名地公告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填报信息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及时交纳考试费。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报名人员网上填报的信息。

对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信
息事项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对网上报名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逾期报名和交费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补报。

第四章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报名人数及分布等情况,在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和直辖市设置考区。

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

设置、合并、变更考区的,应当报司法部确定。

第十六条考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组织实施考试的保障工作机制,有专职工作人员;(二)交通便利,有标准化考点考场,网络、通讯、监控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完善;(三)具备完善的考试安全体系,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
(四)应试人员数量一般不低于三百人。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违纪现象严重的地区,应当撤销考区,二年内不得设置考区。

第十七条考区可以设置若干考点;县以下不设考点。

考点设置,应当符合便于管理、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良等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考点设立工作办公室,成立监考、技术、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试卷(答卷)收发、封装、保管应当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场所。

第十九条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应当确保计算机、网络、电力、照明、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符合考试组织实施需要,具备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监控设施设备、防窥技术等条件,每个考场编排的应试人数一般为八十人。

第二十条纸笔考试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题,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护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每个考场的应试人数一般应为三十人,不足三十人的,编入尾考场;
(三)应试人员座位应当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八十厘米以上,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他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四)考场内除统一规定的必备物品、文字说明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一条考点应当根据报名人数设置考场、备用考场及备用机位。

第二十二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考点所在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签订考试服务协议,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协议方共同做好考试机、监考机的安装测试,网络和终端安全维护等工作,确保考生信
息和考试数据安全。

第五章试题试卷管理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化考试电子试题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发至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下载使用。

考试开始后,监考机、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不得使用可移动存储介质等外接设备。

考试结束后,监考机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并上传至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纸质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

每袋按照三十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照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照报名人员数量的百分之三配发封装。

第二十五条纸质试卷应当于考试举行前五日内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开考前四十八小时内,将纸质试卷分发至考区。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试前一小时内将纸质试卷分送至考点。

第二十六条纸质试卷交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接收人员应当逐袋清点,检查试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发现开封、散落、数量短缺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至司法部,同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接收纸质试卷时,应当有保密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纸质试卷应当存放于经国家保密机关验收合格的保密室。

保密室实行二名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双人双锁管理等制度。

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
写值班日志,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纸质试卷并妥善保管。

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三个月报司法部批准后销毁。

答卷由评卷单位妥善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报经批准后组织销毁。

需要保留的答卷,应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电子答题数据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保存。

第六章考试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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