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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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监狱(所)设计方案

智慧监狱(所)设计方案

智慧监狱(所)设计方案江苏睿邦恒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第1章系统概述1.1建设背景监狱是关押、管理犯罪人员的场所,在押人员多为刑事犯罪分子,安全是首要问题。

要保障社会的安全,也要保障狱警人员的安全,犯罪分子的安全。

因此安防管理系统也就成了监狱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近年来安防行业技术发展和科技强警口号的提出,监狱的安防管理系统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然而近年来,发生了多起罪犯越狱和伤害狱警事件,监狱安全重新被人们关注。

这些事件的发生对监狱安防管理系统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必须务必从根本上改变监狱安防监控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在新历史条件下相对滞后的现状。

全面提高新历史条件下监所的综合安防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司法部门一项重要的历史任务。

然而由于各地监狱信息化建设情况不同等客户因素,目前大多数监狱安防管理系统还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1)监控画质不清晰系统图像清晰度通常只能达到D1画质,无法实现视频高清画质预览,实时视频具体细节模糊,在应用上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控需求。

(2)监狱智能化水平不高无论是日常监控需要还是系统运维维护管理缺少必要的智能化产品应用,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运维成本(3)系统融合度低安防各子系统间相互独立,很难形成统一管理,进而实现各个子系统报警联动,降低报警事件相应时间。

(4)上级监管力度不足由于地区限制,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有效了解监狱状况,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缺乏必要的电子化监管手段,无法量化考核目标。

1.2建设目标针对监狱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凭借多年监所行业经验和安防技术创新,实现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成覆盖整个司法监管场所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标准规范统一、应用功能完备的监管信息化体系。

结合当下生物识别技术、物联网技术、视频智能分析等技术手段,着眼于“管·防”两方面,将安防综合应用、警务督察应用、可视化应急指挥应用、智能运维管理应用深度整合,积极推动监狱安防信息化水平,全面掌控监所安全,打造新时代背景下智慧监狱,实现“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安全”宏伟建设目标。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2010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8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制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要求,司法部组织编写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论证了大量的业务用房建设统计资料,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了审查会议的审查,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司法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分工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分工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分⼯⽅案具体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号:司发通[2005]20号颁布⽇期:2005-03-25执⾏⽇期:2005-03-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步明确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分⼯⽅案中司法部各项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改⾰⼯作,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领导⼩组关于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的初步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初步意见的分⼯⽅案>的⼯作安排》(司发通[2005]6号)和中央政法委员会⼯作部署,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

⼀、司法部牵头⼯作、牵头部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和参与单位1.加⼤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度(最⾼⼈民法院、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由段正坤副部长牵头,法律援助中⼼具体组织实施,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协、法律援助基⾦会为部内参与单位。

2.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国家发展改⾰委牵头,司法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我部由段正坤副部长牵头,律师公证司具体组织实施,法制司、全国律协、计财装备司为部内参与单位。

3.监狱体制改⾰(中央编办、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由范⽅平副部长牵头、张苏军主任参加,监狱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政治部、监狱体制改⾰办公室、法制司、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部内参与单位。

4.建⽴和完善社区矫正⼯作法律制度(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常委会法⼯委、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由***副部长牵头、张苏军主任参加,基层⼯作司具体组织实施,监狱局、法制司、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政学院为部内参与单位。

5.改⾰司法鉴定体制(全国⼈⼤常委会法⼯委牵头,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事部参与),我部由张军副部长牵头、张苏军主任参加,法制司具体组织实施,政治部、司法鉴定⼯作改⾰办公室为部内参与单位。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2.01•【文号】司发通〔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取得了显著成绩,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执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使命,队伍建设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责使命,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12.16•【文号】司发通[1999]147号•【施行日期】199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2月16日司发通[1999]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999]17号),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现将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附: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原则和方法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思想政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干部,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薄弱环节不容忽视。

主要表现是:有的领导班子思想认识和精神状态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抓思想政治工作不够得力,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一时硬,一时软”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忙于事务工作,不注意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不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一些基层单位党组织不健全,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在思想教育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干警理想、信念动摇,敌我不分,警囚不分,丧失应有的政治警惕性;有的公仆意识淡薄,缺乏敬业精神,对工作敷衍塞责,得过且过;有的对监管对象和法律服务对象吃拿卡要,腐化堕落,行贿受贿,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步深化监狱体制改⾰有关问题的通知⿊龙江、上海、江西、湖北、重庆、陕西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2003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六个试点省(市)党委、政府的⾼度重视和领导下,在监狱体制改⾰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和⽀持下,经过⼴⼤监狱⼈民警察和职⼯的共同努⼒,监狱体制改⾰试点⼯作的⽬标基本实现,新的监狱管理体制初步形成,试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下⼀步,改⾰试点⼯作将步⼊⼀个新的阶段。

为进⼀步巩固改⾰的成果,继续深化监狱体制改⾰,全⾯建⽴公正、廉洁、⽂明、⾼效的新型监狱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坚定改⾰⽬标,进⼀步提⾼思想认识第⼀批试点省市的司法厅(局)、监狱局要按照中央和司法部关于进⼀步深化监狱体制改⾰的要求,在巩固前⼀阶段试点⼯作成果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实际,继续扎实推进深化监狱体制改⾰试点⼯作,全⾯实现改⾰的总体⽬标。

要进⼀步增强深化改⾰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我们既要充分看到试点⼯作取得的成绩,更要清醒地认识到试点⼯作只是取得阶段性成果÷新型监狱管理体制和运⾏机制也只是初步建⽴,监狱⼯作许多深层次的⽭盾和问题尚未真正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制约监狱⼯作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障碍并未完全消除,监狱体制改⾰需要向更深的层次、更⼴的领域进⾏实践和探索。

如何建⽴监狱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推进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提⾼教育改造质量,建⽴符合中国特⾊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建⽴监狱刑罚执⾏管理和⽣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出与监狱⽣产收⼊分开的运⾏机制,建⽴公正、廉洁、⽂明、⾼效的新型监狱体制,还有⼤量的艰苦细致的⼯作要做。

同时,我们还应当充分看到,第⼀批试点⼯作能否最终实现监狱体制改⾰⽬标,直接关系到第⼆批试点⼯作乃⾄整个监狱体制改⾰⼯作能否顺利进⾏。

因此,我们⼀定要坚决克服盲⽬乐观情绪和松懈思想,以只争朝⼣、⼀往⽆前的精神,切实做好进⼀步深化试点的⼯作。

要进⼀步坚定信⼼,坚定不移地把监狱体制改⾰试点⼯作进⾏到底。

重磅!司法部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x-2022年)》

重磅!司法部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x-2022年)》

重磅!司法部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统筹谋划精准推进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司法部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近日,司法部印发了《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以下简称《纲要》)。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新部署。

党中央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和战略高度,重新组建司法部,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赋予了司法部更大的政治责任和全新的历史使命。

《纲要》立足于重新组建后的司法部职责和使命,全面发力、精准施策,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改革发展,为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为司法行政改革工作开启新篇章、开创新局面明确了路线图和施工图。

《纲要》提出了7大目标、10个方面的改革任务,涵盖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机构职能体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立法体制机制,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机制,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建立健全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政治建设和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等方面。

《纲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抓落实。

要强化督促落实,及时制定分工方案,建立改革落实情况推进台账,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改革落实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宣传和解读改革新举措,宣传推广改革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公职律师工作总结

公职律师工作总结

公职律师工作总结公职律师服务政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工作总结篇一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

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二、认真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法制宣传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到企业开展调研、开办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在热心公益、服务百姓的活动中,本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解答百姓所关心的法律问题。

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众及律师行业能够在这样互相交流过程中相得益彰,一方面满足了公众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律师工作也能够通过接地气的方式是自己的工作得到深入和沉淀,对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尽了自己的一份力。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过去的一年,通过大量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办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会和谐。

本人无论是民事代理、刑事辩护,还是非诉讼业务,都能够恪尽职守。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认真为顾问单位解答实际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为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服务。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办通[2004]第1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办通[2004]第1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7日司办通[2004]第151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总体上看,部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日益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部已在两起行政诉讼案中败诉,产生了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既有少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执法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也有依法履责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的问题,最根本的是执政为民思想没有落实到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要充分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形势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规范和加强部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应诉等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司法行政系统作出表率,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各项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方面,部机关特别是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业务司局做的还很不够。

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近期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干部,全面、认真地开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

行政执法工作领域较多、任务较重的司(局),如法制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还要结合本职工作,对直接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行政法律制度。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司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2006年10月27日司发[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从2004年起用五年时间集中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划》,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司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部2021年6月29日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有序放宽执业区域,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执业监管,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公证服务为民、便民利民,为人民群众多办证、办好证;坚持公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区分公证机构的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提高公证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水平;坚持统筹谋划,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局出发,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协调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坚持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确保公证工作客观、公正。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司法⾏政系统⼲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号:司发通[1999]137号颁布⽇期:1999-11-30执⾏⽇期:1999-11-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部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步加强司法⾏政系统⼲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关于进⼀步加强司法⾏政系统⼲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司法⾏政机关是⼈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具,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量。

建设⼀⽀⾼素质的司法⾏政⼲警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切实加强司法⾏政⼲警队伍建设,现结合司法⾏政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6号⽂件,充分认识建设⾼素质的司法⾏政⼲警队伍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以邓⼩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政法⼯作的⼀系列重要指⽰为指导,正确地分析了政法⼲部队伍的现状,明确提出了政法⼲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标任务和重⼤措施,是今后相当长的⼀个时期内指导政法⼲部队伍建设的纲领性⽂件。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贯彻中共中央6号⽂件,对于加强司法⾏政⼲警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进程,促进司法⾏政⼯作的改⾰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组织⼴⼤⼲警,密切联系司法⾏政⼯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件精神,统⼀思想,提⾼认识,不断增强⼴⼤⼲警做好各项⼯作的信⼼;要正确分析队伍的现状,充分认识司法⾏政⼲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当前形势的要求和司法⾏政机关承担的任务相⽐,仍有不相适应的地⽅,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五⼤精神、实施依法治国⽅略、实现司法⾏政⼯作跨世纪发展的⾼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采取更加有⼒的措施,全⾯提⾼⼴⼤⼲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45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45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

目前,此“意见”已在政法系统内下发,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改革实施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

这是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

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不独立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司法受制于当地政府,法院的经费及其法官工资、检察院的经费及其检察官工资等,都是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解决,司法机关的“财权”由政府部门“把持”,使得司法难以“硬”起来,司法很容易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干扰,形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从财政负担上看,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部财政支出大约150亿元,法院系统大约200亿元,一共不到400亿元,加上基本建设费用和适当增加工资福利,总量仍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以后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1.18•【文号】司发[1998]018号•【施行日期】199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1998年11月18日司发〔1998〕018号)部机关各司局:《司法部工作规则》已经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司法部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司法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司法部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行使职权,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司法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四条司法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司法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第五条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

司法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报部党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司法部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部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八条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九条司法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司法部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部长、副部长和各司局长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二)对司法行政全面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三)总结、检查、通报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解决的问题。

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6.04.12•【文号】[86]司发研字第108号•【施行日期】1986.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的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8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20日)废止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6年4月12日[86]司发研字第108号)现将《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希在工作中照此执行。

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部法制建设,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草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党的方针、政策,以宪法和基本法律为依据,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

第三条本部法制工作,在部统一领导下,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统一组织与协调。

第四条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综合性的立法建议,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专项业务的立法建设,经主管司、局同法律政策研究室协商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

第五条立法建议的汇总、平衡以及立法规划的起草,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立法规划经部务会或部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起草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六条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通过或批准的法律、法规,由主管部领导挂帅,有关司、局会同法律政策研究室起草。

必要时,应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参加。

司、局发规章,由主管司、高起草。

第七条起草法律、法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搜集、汇编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2.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3.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立法文献资料;4.论证立法中的基本问题。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七日司法部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对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确保2007年司法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责任明确,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分工意见(列在最前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切实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1、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对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教育、引导、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办公厅、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2、继续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大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行政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正司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司法部作为司法行政的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以及提高司法行政服务能力,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适应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以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一、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的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加快发展,司法机关在面临种种挑战的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机遇。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求,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机构改革旨在优化司法行政体制,推进司法行政职能的转变和创新,进一步提高司法绩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的目标通过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实现以下目标:1. 实现法治政府建设。

在改革中,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政府体系,从而构建一个合理、公正、透明的司法行政体系。

2. 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机构改革,实现司法行政的简化、规范和高效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强化司法行政监督。

通过改革,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工作。

三、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的重点1. 加强人员培训与队伍建设。

在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

2. 推进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行政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积极跟进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办公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3. 优化服务流程与服务模式。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司法部工作人员要通过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行政服务,提升公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四、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的意义司法行政与机构改革对司法部工作人员具有重要的意义:1. 提升工作能力。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6.18•【文号】司发党[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党[2002]44号2002年6月18日)部机关各司局:《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意见》已经部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原则,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展开,不断深化,成绩显著,为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素质为目标,以各级领导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为重点,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系统、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把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3.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干部选拔任用的竞争机制,完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选拔任用方式,扩大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活力。

2022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问答题附答案

2022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问答题附答案

2022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问答题附答案01“三个规定”是什么?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干预插手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过问规定》);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接触交往规定》)。

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02《工作意见》是什么?2022年11月,为进一步推进政法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和国家监委印发《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03《实施方法》是什么?2022年8月23日,高检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

04《工作细那么》是什么?2022年4月9日,高检院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方法》,持续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假设干问题的工作细那么》〔以下简称《工作细那么》〕。

05“三个规定”的各自侧重点是什么?“三个规定”是一个较为科学的系统规定。

“三个规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中办、国办印发的《干预插手规定》是针对领导干部层级,从外部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制度规定。

《过问规定》是从司法机关内部建立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规定。

《干预插手规定》《过问规定》都是从体制内的角度来防止干预司法办案。

《接触交往规定》那么是从体制外的角度,对司法办案人员经常接触交往的对象,例如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及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进行标准。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统计【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4.05.03【实施日期】1994.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院校、各直属单位:《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1994年4月28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即发至各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并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司法行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正确指挥和管理的重要工作。

司法部复建以来,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在反映和总结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促进领导科学决策,推动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发展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随着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和不协调的地方,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机构不健全,工作没有纳入正规化轨道,队伍量少质弱,装备不适应需要以及因此造成的统计信息反馈速度慢,准确性差,缺少统计分析等。

为了尽快实现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及时、方便”的目标,充分发挥其信息、咨询及统计监督的作用,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管理服务,现就加强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健全、有效的统计工作网络是科学采集、迅速反馈统计信息的重要组织保证。

统计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司法部办公厅是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司法部有关司(局)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业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及省以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相关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各业务处(科、股)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统计业务的负责部门。

司法部办公厅设统计处,具体负责司法行政政工人事和各项业务的综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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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改革
【发文字号】司发[2006]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司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3月21日经司法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及时报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保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党的十七大之前基本落实到位,现就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和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改革,逐步健全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主要目标。

--通过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制。

--通过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

--通过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通过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加强律师管理,改善执业环境,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形式,完善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通过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其他改革工作,特别是直接涉及司法行政人、财、物管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确保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使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符合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工作制度、工作方法的创新,使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坚持立足国情,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坚持从国情出发,同时重视借鉴国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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