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8.31•【文号】司发[1990]158号•【施行日期】199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司发[1990]158号1990年8月31日)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提高改造质量,近几年来,山东、辽宁、云南、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实行了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办法。
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在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克服以往工作中的随意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地区、单位之间做法不够统一、规范,有的单位用分数直接折抵刑期,没有完全落实干部直接负责考核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到考核准确,奖罚合法,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第三条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研究
坚持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夯实基础建设---论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摘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不断深化,监狱刑罚职能日益凸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已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中心工作。
如何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摆在监狱人民警察面前的重要课题,而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制度是这其中最为十分关键的一环。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制度的深入探索,以求得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
笔者结合自己在监狱工作的实践,对监狱普遍执行的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累计分考核监管教育劳动一、累计分考核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是指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
它是我国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办法,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工作实践中最常用、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
被视为我国监狱法制化、科学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
其科学性如何,直接决定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水平。
建立有效、适用、可操作性强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省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系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11月9日以云狱发【2004】165号文颁布实施,依据《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生产劳动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
为监狱公平、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稳定监管秩序,惩罚改造罪犯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监狱“三化”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该累计分考核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作为监狱管理最基本的规章制度,过于注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即关于奖扣分的规定非常细致、具体,但对于不同监狱如何实施这一办法却一带而过,过于笼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考核的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监,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关于罪犯考核奖罚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奖惩罪犯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坚持计分考核、达标考评、累进奖罚的原则。
第三条对罪犯实施考核,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奖罚罪犯。
第四条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新康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可比照本细则,单独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监督全区监狱系统罪犯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区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第七条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和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罪犯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罪犯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主任由监狱分管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狱政管理科科长担任,负责组织实施监狱的罪犯考核奖罚工作,检查和处理考核中的具体问题,每月十个工作日前向区局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表。
第八条监区成立以监区长为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副监区长为副组长,其他监区领导以及管教警察为组员的罪犯考核管理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考核工作的实施,每月七个工作日前向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表。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监区管教民警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第七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
收稿日期:2010 08 20作者简介:孙琳(1977 ),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法学博士。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孙 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公诉二处,重庆 401147)摘 要: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末,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在立法上予以了明文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因此是形式化推进。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减刑假释规范制度在逐步完备的同时,也对罪犯进行了实质化改造,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减刑假释经历了确立期、定型期和快速发展期三个主要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着系统法律规范体系缺乏、程序制度失范等诟病。
关键词:减刑假释;行刑;法律规范体系;程序制度中图分类号:D 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29(2010)05-0117-04一、我国近代减刑假释的形式确立我国古代大量适用恤刑制度。
恤刑最初见于 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意指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
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
恤刑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法典化于唐代,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推崇,并将其内容不断补充,丰富和发展。
我国古代法律因恤刑思想而在老人、妇女与幼童等弱势群体的对待上已经具备了极其深厚的人文思想底蕴。
[1]而特权阶层的恤刑主要指八议、官当、赎刑等制度,#诸七品以上三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值例∃[2](234)。
恤刑的程式主要包括录囚和赦免两种。
古代的恤刑不等同于近现代的减刑假释,并且就本质上而论,我国古代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减刑假释。
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在封建王权的社会,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掌管生杀大权。
不管是录囚还是宽宥,体现的都是君主的仁慈,这种仁慈的背后是以维护君主的权威及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为目的,至于对罪犯本人权益的维护不在主观目的范围内,而仅仅是附带的工具效应。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
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
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
《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
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近年来,经媒体广泛宣传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还有“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
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
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推荐-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 精品
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准确实施奖罚,稳定监管秩序,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兑现行政奖罚及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应注重思想改造,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严格,奖罚合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监狱设立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监狱领导担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负总责。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处),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计分考核人员。
具体负责全狱罪犯考核工作,每月下达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考核情况;监区(含直属分监区,下同)设立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监区(分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监区警察对罪犯直接考核。
第六条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制度。
各级合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合议人员应逐一签名。
非经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的奖罚一律无效。
审核后的奖罚经加盖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公章后有效。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每月5日前,按照各监区押犯人数及监狱综合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罪犯计分考核拨分通知单》。
(二)监区按照各单位计分考核细则,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考核罪犯在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奖罚汇总表》,经监区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编制《罪犯计分考核月报表》(一式两份), 经监区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报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批准。
刑事执行法学第七章 狱政管理
表现为依据、依法公平对待每一个罪犯的原则。 (三)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适时进行考核和奖惩的原则。
三、考核奖惩的内容和方法 (一)概述 考核奖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监狱法》和司法部1990年8
月31日发布的《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 根据《规定》第6、7、8条,考核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1.思想改造 2.劳动改造 (二)考核奖惩的方法
犯的奖励或处罚。 考核奖惩对于做好监狱工作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2.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3.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二、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 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狱机关在对罪犯考核和奖惩活
动中必须遵循的标准和规则。 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条: (一)相称原则 相称原则是指在进行考核奖惩时,奖惩的力度应与罪犯的
三、警戒设施
监狱警戒设施是指实施警戒活动所使用的 设备。
1.监狱围墙 2.岗楼 3.监门 4.关于警戒设施的其他规定
四、对戒具、警械、禁闭室和武器的使用问题 (一)戒具、警械及其使用 1.戒具(手铐、脚镣)的使用 2.警笛的使用 3.警棍的使用 4.警绳的使用 5.其他警械的使用 (二)禁闭室的使用
根据《规定》,我国监狱使用的是“计分考核法”,即利 用百分制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打分评定的方法。
计分考核法的具体办法是: 1.设立考核评审组 2.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的考核制度 3.及时公布加分、扣分情况4.罪犯考核的特殊情况 5.半年或年终进行评定
四、奖惩的种类、条件和程序 (一)奖惩的种类 对罪犯实施的奖惩分为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两种。 (二)奖惩的条件 1.行政奖励的适用条件 2.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3.刑事奖励的适用条件 4.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监狱管理的山东模式
监狱管理的山东模式作者:齐德玉徐吉中来源:《走向世界》2011年第19期心灵的拯救自1951年7月建立,山东省监狱机关已走过了60年的风雨历程。
60年来,全省监狱机关在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做出了非凡成绩,先后探索创新了开办特殊学校、实施百分考核,推行狱务公开、建立服刑指导中心、心理矫治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等享誉全国的教育改造经验及成果,成功地将数以万计的罪犯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和守法公民,树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监狱文明的新形象,被誉为监狱管理的“山东经验”。
创办特殊学校20世纪80年代初,山东省率先创办了以教育人、改造人为宗旨的特殊学校,对罪犯进行课堂化、正规化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1985年,根据中央关于“监狱办特殊学校”的有关指示精神,为适应罪犯的文化学习和技术教育需要,山东省监狱全部成立了“育新学校”,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
之后,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改造思想,造就人才,面向社会,服务四化”的办学指导思想,在罪犯中广泛开展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并实行正规的课堂化教学,成为改造生产和学习文化技艺的一所特殊学校。
1989年,根据司法部劳改局关于劳改场所特殊学校开展上等级活动的要求,全省加快了特殊学校创建工作步伐,并开展了创建省级优秀特殊学校活动,工作得到全面发展,监管秩序持续稳定,监管、生产设施、环境建设得到了加强和改善,罪犯“三课”教育基本实现了课堂化、系统化、正规化。
在对罪犯的教育工作中,遵循“以政治教育为核心、以文化教育为基础、以技术教育为重点”的原则,努力在硬化指标、深化内容、细化方法上下工夫,主要抓好政治教育课堂化、技术教育社会化、文化教育正规化、个别教育制度化。
1991年,全省所有监狱、劳改队全部办成特殊学校。
实施百分考核自1986年以来,山东省各监狱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密切配合下,对罪犯的奖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全国监狱系统率先探索和普遍推行了《罪犯百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和《评分记事考核奖惩办法》。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解读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解读【最新版3篇】《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解读》篇1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一种监狱管理制度,旨在通过给予罪犯一定的分数,对其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解读:1. 计分考核内容: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包括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方面。
其中,监管改造是指罪犯在监狱内的行为表现和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教育和文化改造是指罪犯参加教育培训、文化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是指罪犯参加劳动生产的表现。
2. 计分标准:罪犯的计分标准根据不同的改造内容而有所不同。
在监管改造方面,罪犯的表现将会根据是否遵守监管规定、是否积极参与改造、是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在教育和文化改造方面,罪犯的表现将会根据是否参加教育培训、是否完成作业、是否参加文化活动等方面进行评估;在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的表现将会根据是否积极参与劳动生产、是否完成生产任务、是否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
3. 计分方式:罪犯的计分方式是由监狱民警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进行评定。
每个罪犯都有一个基础分,根据其表现情况进行加减分。
监狱民警将会定期对罪犯的表现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结果对罪犯的计分进行调整。
4. 计分应用: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将会用于衡量罪犯的改造质量,作为对罪犯奖励、处罚和减刑的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也可以作为罪犯是否具备假释条件的参考。
5. 限制和注意事项:罪犯计分考核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罪犯,例如一些罪犯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或精神原因无法参加劳动改造,此时监狱民警需要根据情况对计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解读》篇2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一种监狱管理制度,旨在通过给予罪犯一定的分数,对其在监狱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解读:1. 计分考核内容:计分考核通常包括罪犯的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方面。
监管改造主要评价罪犯是否遵守监狱规定、是否积极参与改造活动等;教育和文化改造主要评价罪犯的学习成绩、思想认识等;劳动改造主要评价罪犯的工作表现、劳动态度等。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5.05【实施日期】2010.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积极性,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考核、及时记载、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的计分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本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方法第七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
第八条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3.18•【文号】司办通[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2010年3月18日司办通[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经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一、总则(一)为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的意见》,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
(二)训练的目标任务:通过培训和练兵,进一步增强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切实提高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监狱劳教工作各项法律政策,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训练的原则: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相结合,在岗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全面学习监狱劳教业务知识与重点掌握本岗位基本技能相结合的原则。
(四)训练的方式方法:省(区、市)司法厅(局)开展培训练兵活动可以采取省级培训和分散培训、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课堂培训和实战训练相结合等方法开展。
各地要根据本《大纲》要求,结合实际,把握重点,抓紧培训师资力量,切实提高培训练兵活动实效。
同时可以厅、局或监、所为单位,组织汇报演练、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检验培训练兵成果。
(五)训练的组织领导:司法部成立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司发通〔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意义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从严惩治腐败行为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依法从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减刑、假释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监狱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全局高度来看待和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统一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分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正确执行刑罚,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第三条计分考核应坚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计分考核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主要方法,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行政、刑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五条省局成立由主管改造工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对全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政策调控。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主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刑法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领导、监督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掌握和处理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
负责支罪犯日常计分考核的管理工作;审核监区(分监区)报送的计分考核奖惩材料;监督指导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管理监狱有关计分考核数据、资料;每年年末向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狱的计分考核情况。
第七条监区成立以主管管教工作监区领导为组长、分管管教监区领导为副组长的计分考核评审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分监区报送的罪犯加扣分情况,对罪犯申请复议情况进行处理。
每月定期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汇报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论计分考核考评制度的完善
对完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计分考核是监狱依法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评价和行政奖惩的重要依据,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基石,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也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需要,本文结合监狱基层单位在执行计分考核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对如何完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提出自己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完善罪犯考核考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监狱的安全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是监狱推进依法治监,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已日渐不适应当前监狱管理教育、考核改造罪犯的工作需要。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加强罪犯计分考核考评问题研究,是监狱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罪犯的现实需要。
一、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总体情况(一)总体情况计分考核制度在我国监狱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一切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罪犯所累计的奖励分,是兑现行政奖罚和刑事奖励的主要依据。
我国《监狱法》第56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23条规定,“计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分,并依据加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表扬、记功;依据罪犯抗拒改造、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扣分,并依据扣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可见,奖(扣)分属于考核行为,不是行政奖励。
司法部规定是根据累计奖扣分的多少进行行政奖励和处罚。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是根据一定时期内累计分(基础分与奖扣分的结合形成的综合分)的多少进行行政奖励,有些是根据罪犯已服刑期的月均分进行行政奖励。
因此,计分考核都是行政奖惩的基础,考核的结果都是行政奖惩的依据。
罪犯矫正激励的方法途径
浅析监狱罪犯矫正激励的方法及途径!(2010-01-19 11:57:26)转载▼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惩罚是规范罪犯改造行为的强制手段,改造是监狱的工作目的,监狱要围绕“改造人”这个工作目的实施相应的教育措施来促进罪犯恶习的矫正。
罪犯在社会上,由于受到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人的本性发生了变化,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偏离了人生轨迹,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监狱为了矫正他们的人生轨迹,采取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来矫正他们的行为和思想,六十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充分证明了惩罚对矫正罪犯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罪犯的教育工作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围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和矫正质量”这个中心,不断创造出新的矫正激励教育方法,紧密配合惩罚矫正,共同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教育矫正质量的提高。
人类伦理学认为:需要是驱使主体进行一切活动的原动力,生活在监狱内的罪犯,不但对衣、食、住、行、娱乐健康有着本能性的需要,而且对奖励、减刑、假释和离监探亲等有较强的功利性需要。
监狱在国家监狱政策和相应法律允可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趋利避害”的原则把罪犯的满足需要与矫正激励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激发、鼓励等矫正激励方式,充分发挥罪犯由之振奋的功效,通过矫正激励机制,引导罪犯的思想和行为观念向有利于监狱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方向转化,把罪犯改造成为思想素质比较好、道德品质相对高、生存能力比较强的社会守法公民。
一、当前监狱矫正激励罪犯的现状。
我国监狱经过六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的矫正激励机制,当前监狱的矫正激励机制主要由行政矫正激励和刑事矫正激励构成,其中行政矫正激励主要通过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物质奖励和离监探亲等形式来实现;刑事矫正激励通过减刑和假释等形式来实现,这些矫正激励机制对罪犯的改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最新监狱考核积分有统一的规定吗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监狱考核积分年有统一的规定吗关于监狱的考核积分并不是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每个省份规定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一般是积分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获取减刑,例如在河南,积分够了160分,就可以获取九个月的减刑。
但是,从入狱到减刑的时间是有限制的。
每次减刑的时间也有要求。
一、监狱考核积分有统一的规定吗?监狱考核积分并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定,有些省份是40分一个表扬,80分一个功,河南是80分六个月,160分九个月,一个月基础分5分,劳动分2-3分,这个没有具体规定,每个省计算的方式也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前面所说“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就是你所说的“按积分”。
按照百分考核制度,在押犯人得分高的会有受表扬和立功的奖励,根据这些分数和奖励,可以看出每个在押人犯的具体表现。
那么,谁该减刑谁不该减刑,就是一目了然的了。
二、监狱犯人是怎么减刑的?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
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湖南省津市监狱刘海波一、当前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不足(一)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法律约束力不强当前,只有《监狱法》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罪犯的行政与刑事奖励制度作了比较含糊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和形式,导致监狱在对罪犯执行考核奖罚,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缺乏可依的法律规律。
一方面,监狱系统内部对罪犯的考核各自为政,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只是将监狱的考核作为减刑的重要依据,对其判刑裁决权没有约束力。
致使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同一考核结果获取的减刑奖励幅度不同,如湖南省法院系统对拟呈报减刑材料且有财产附加刑的罪犯收取罚金,形成了“多交罚金多减刑,少交罚金少减刑,不交罚金不减刑”的现实局面,使考核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挫伤了民警工作热情和罪犯改造积极性,丧失了罪犯考核应有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二)设计时间过于久远,缺乏时效性和统一性当前监狱考核奖罚制度为1990年8月司法部颁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已近19年未修改、完善。
期间,19年来,新时期对监狱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原有的考核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各地监狱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对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但由于考核奖罚方法、标准、尺度,以及减刑幅度、假释中的适用标准差异较大,严重影响了监狱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如跨省调动的罪犯对换监后考核分折换不一样感到难以理解,甚至不能接受而产生强烈的思想波动,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稳定。
(三)设计内容存在缺失,对罪犯的行刑过程未能完整体现.以湖南省监狱系统的考核制度为例,其内容的不完整性体现在:一是出入监教育内容没有完整的规定,其罪犯月考核分统一定为2分,没有体现个体差异,也导致对罪犯的考核存在断层;二是与《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结合力度不够,行为规范38条有部分内容未在考核办法中体现,对《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矫正激励精神未充分得到贯彻落实;三是对行政奖惩、物质奖励、刑事奖惩、分级处遇等对罪犯管理规定过于简单或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的依据;四是缺乏考核复议与监督制度,导致在考核中错误难以得到及时的监督和修正。
辽宁罪犯计分考核细则
辽宁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计分考核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被依法判处刑罚并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罪犯改造的实际情况,为罪犯奖惩、假释、减刑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应包括罪犯的思想、行为、学习、劳动等多方面表现,重点考核罪犯的遵纪守法、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情况。
第三章奖励与处遇第六条根据罪犯的考核得分和改造表现,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记功、表扬、物质奖励等。
第七条奖励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记录在罪犯的个人档案中,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罪犯,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遇,包括训诫、警告、记过、禁闭等。
第四章教育改造考核第九条教育改造考核是评价罪犯接受教育改造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的思想认识、法律知识掌握、心理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监狱应当定期组织罪犯参加各类教育活动,并根据罪犯的参与程度和学习成果进行计分。
第五章劳动改造考核第十一条劳动改造考核是评价罪犯参加劳动改造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的劳动态度、技能提升、劳动成果等。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为罪犯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的劳动岗位,并根据罪犯的劳动表现和劳动成果进行计分。
第六章日常考核第十三条日常考核是对罪犯日常行为规范的考核,包括罪犯的作息纪律、个人卫生、集体活动参与度等。
第十四条日常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公示。
第七章专项考核第十五条专项考核是针对罪犯在特定方面表现的考核,如罪犯的文化程度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适应性等。
第十六条专项考核应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辽宁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改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6]6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6.07.22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16年7月22日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