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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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示的管理,促进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推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事务的理论和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机关,公开其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公示内容范围(一)政府工作报告;(二)财政预决算报告;(三)政府采购公告;(四)招聘公告;(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六)环境保护公告;(七)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公示方式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应在政府指定的网站、报纸、公告栏等媒体上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相关信息。

五、公开公示操作流程(一)信息编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编制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招聘公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环境保护公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等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信息编制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三)信息公示:审核完成后,将信息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公示,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确保公示的时效性。

(四)公示结果反馈:公示完成后,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应和解释。

(一)政府部门及时履行信息公告、公示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全面。

(二)政府部门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明确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在公示的内容、方式、时效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支持。

(四)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信息公开公示的质量。

七、信息公开公示监督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开公示责任、或公示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应当受到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通过以上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增强政府机构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府信息服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规定》。

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和过程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区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档案局、人事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劳动局、民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联席会议定期召集例会。

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各街道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各政府机关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原则上,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部门)为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同时,要精心挑选懂政策、素质高、业务熟的同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相对固定工作人员。

(三)建立工作制度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制度,由一把手担任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具体操作的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开范围1. 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责范围和职能等相关信息2. 政府工作报告、决策文件、公告、通知等政府行政文件3. 政府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信息等财务管理相关信息4. 公共事务的规划、实施和评估等相关信息5. 政府实施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6. 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相关信息7. 其他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1. 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在线查询和功能2. 制作政府信息公告牌或公示栏,以便公众方便查阅3. 举办政务信息公开相关的培训、讲座和座谈会,增加公民的政府信息获取能力4.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移动化,通过方式应用等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5. 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交网络等渠道,发布政务信息的相关报道和推送。

四、政府责任1. 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2. 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务信息,不得隐瞒、篡改或扭曲事实3. 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并主动提供政务信息的查询和获取途径4. 对个人和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要及时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5. 对政务信息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

五、公众权利1.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2. 查询和获取政务信息的途径3.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监督政府的公开工作4. 反映政务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和投诉。

六、信息保护政府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应注重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当经过适当的脱敏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公民可以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投诉。

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相关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

八、其他事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公示,是指本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信息公开公示内容第四条本部门信息公开公示内容包括:(一)机构职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领导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二)法规规章: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三)领导动态:本部门领导成员的重要讲话、报告、调研、出访等活动。

(四)工作动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的重要工作、项目进展、成果展示等。

(五)决策信息: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重要决策、会议纪要等。

(六)规划信息: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规划、计划、政策等。

(七)统计信息: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等。

(八)财政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

(九)人事信息: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人事任免、职称评审、考核结果等。

(十)行政职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职权目录、实施依据、办理流程等。

(十一)信息公开指南:本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等。

(十二)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

(十三)应急监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公示程序第五条信息公开公示程序分为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等七个阶段。

(一)信息采集: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二)内容审核:对本部门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公开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开审核,确保信息的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

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信息公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信息公布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事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等。

第四条信息公布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信息公布工作,保证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布信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第六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加强对信息公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信息公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信息公布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八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工作。

第九条信息公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公布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定期向上级单位和社会公布本单位的信息公布情况;(二)解答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畅通进行;(三)对信息公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四)负责信息公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信息公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分工如下:(一)信息公布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布工作,联系上级单位和社会,推动信息公布工作的深入开展;(二)信息公布工作人员:负责制定信息公布计划,收集、整理和公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复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好信息公布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第十一条本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和任务设置信息公布工作岗位,确保信息公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信息公布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信息公布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工作报告、决策议案、政府工作计划和预算等重要文件;(二)政府部门的职能和组织机构、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政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四)政府有关财务收支和财产情况等;(五)公众日常生活、环境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公众查询、了解政府工作,促进政府开放透明,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本级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方式、办理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便民性、公开性,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方便快捷、通俗易懂的原则,尊重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应当依法保密。

第六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与政府公开事务相结合,与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相配套,与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信息公开年报等相统一,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体系。

第七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八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职能、工作程序、决策依据、政府工作信息、政府领导人及部门公务员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信息公开的对象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第十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公开,采取书面、口头、图文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便民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应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公布政府的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办事指南等,方便公众查询、了解和监督。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的媒介方式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公告栏、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数据等多种形式,便于公众了解和获取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申请第十四条信息公开采取自愿申请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公开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解构与分析引言: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对于实现政府透明、民主监督和社会公平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行为的制度,要求政府依法依规公开行政管理的相关信息,让公民和社会组织了解政府的行政决策和行为。

本文将对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定义与目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

它的目标是保障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对称,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能力,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1. 宪法和法律法规: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2. 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信息公开,推动政府公开透明。

三、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主体和规范1. 主体:政府部门是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主体,负有信息公开的职责,需按照规定公开相应的信息。

2. 规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范围、程序与责任、公开方式与途径,报告与回应等。

四、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瓶颈1. 执行问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范围界定不清、公开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单一等,导致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能力受限。

2. 瓶颈问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在推进中面临一些制度性障碍,如政府官员信息公开意识薄弱、信息公开的制度机制不完善等。

五、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2.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加强政府官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3. 多元化公开方式:除了依法依规公开信息外,政府可以探索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多种方式增加信息公开的渠道和途径,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信息公开内容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三)政府信息公开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标准公文模板)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标准公文模板)

关于印发XXXXX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XXXXX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XXXXX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XXXXX单位二○xx年x月x日XXXX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单位(下称“本单位”)信息公开管理行为,促进本单位规范运作,保证社会公众应有权益,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XXXX法》、《xxxxx管理条例》和《xxxxx 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将其内部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或可能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信息公开的受众目标包括:人民群众、媒体、学术界和政府部门。

第三条本单位有责任公开所掌握的应该公开的信息,有利于追求最大的公共利益,增进公众对本单位理解,提高本单位信誉和效率的工具。

公开的信息保证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确保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

第二章信息公开原则第四条本单位进行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披露原则。

本单位将积极、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

(二)知晓权原则。

作为XX机构,本单位承认公众有权知晓和获得有关本单位的信息。

(三)有限例外原则。

本单位有权不公开那些公开后弊大于利的信息。

(四)成本和安全风险原则。

信息公开时,需要考虑成本是否允许,还需要考虑政治和安全风险。

第三章信息公开内容第五条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机构信息,项目、活动信息,财务信息,工作报告等。

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本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的机构信息:(一)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二)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四)组织机构和职能设置;(五)局长、常务局会长、副局长成员名单;(六)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情况,有关部门授予的声誉荣誉;(七)历史背景、单位宗旨、战略规划等资料;(八)规章制度;(九)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邮箱等。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府透明、提高政府效能、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息公开的意义信息公开是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和组织的信任,是民主国家的基石。

信息公开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还能够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信息公开的原则1.依法依规。

信息公开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阳光透明。

政府应当将更多的信息公之于众,让公民知晓政府的工作、政策和决策过程。

3.自愿公开。

政府应当自愿向公众公开信息,而非被动应对公众的查询要求。

4.全面公开。

政府应当将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全部公开,不得有任何隐瞒和遗漏。

三、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1.建立信息公开管理机构。

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制定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权限、程序和要求。

3.建立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4.培训政府工作人员。

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5.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

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当积极参与信息公开的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息公开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1.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广泛。

政府应当将更多的信息列入公开范围,特别是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

2.信息公开的形式单一。

政府应当多渠道、多方式向公众公开信息,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公众。

3.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不足。

政府应当及时公开最新的信息,不得拖延或隐瞒重要信息。

4.信息公开的责任不明确。

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信息公开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

通过以上的措施和对策,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一、引言信息公开是一种重要且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是推进政府透明、提高政务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价值,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以及信息公开的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价值信息公开是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

通过信息公开,公民可以了解政府工作的进展情况,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增强对政府的监督能力,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提升政务公信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信息公开的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信息公开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严格遵循程序,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全面公开原则:政府应当按照事先明确的范围和条件,对信息进行全面公开,不得有选择性地屏蔽或篡改部分信息。

3.及时公开原则:政府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及时性,满足公众的实际需求。

4.便民原则:政府应当通过合理的手段和途径,向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获取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平等公开原则:政府在信息公开时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确保信息公开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四、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是指各级政府内建立的具备信息公开职能的组织机构,用于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一般来说,信息公开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三个层级:政府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1.政府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内设立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的政策、规则和制度,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推动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

2.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政府主管部门下设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信息公开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收集、整理和归档相关信息。

3.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从业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整理、审核、发布等工作。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已成为重要的资源,对各个领域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政府管理的透明化和公正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意义和目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起一套规范和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增加政府对公众的信息公开,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三、基本原则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公众有权获得对他们有关切的信息。

2. 主动公开: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权力行使的相关信息,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和参与。

3. 公众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规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促进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和监察。

4. 便利性:信息公开应提供便利的渠道和方式,确保公众容易获取所需的信息。

四、主体责任1.政府机关的责任:政府机关应依法主动公开政府权力行使的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2.公众的权利:公众有权获得政府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申请和获取程序,并享有查阅、复制、传播等相关权利。

五、信息公开的范围1.政府工作报告和规划计划;2.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3.政府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相关信息;4.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相关信息;5.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的相关信息;6.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信息。

六、信息公开的程序1.信息公开申请: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理由。

2.审核和回复:政府机关应及时对信息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给予回复。

3.案件复核:公众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决定不满意时,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相关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七、监督与责任追究1.社会监督:公众和媒体可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途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

2.责任追究:政府机关对于故意违反信息公开制度、阻碍公众信息获取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八、推动措施1.宣传教育: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认知和意识。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是促进政府透明、强化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效能,还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1. 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通过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的决策过程、行政执法以及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都能接受广泛的监督。

2. 民主参与:信息公开为公民提供了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政府决策的参与感,提高民主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3. 公平正义:信息公开使个人和组织能够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和不正义现象。

4. 经济发展:信息公开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三、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目标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旨在建立有序、规范的信息公开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务实和高效开展。

其目标包括: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2. 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建立信息公开的统一平台,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申请渠道,使公民和组织可以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3. 提升信息公开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和公民对信息公开的认识和意识。

4. 加强监督与评估: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符合规定,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1. 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哪些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和标准。

2. 建设信息公开平台: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建设信息公开平台,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申请服务。

3. 拟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流程,明确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4. 培训与宣传:进行相关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开展宣传活动,增加公民对信息公开的了解和参与度。

5. 监督与评估: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改进工作。

信息公示管理制度

信息公示管理制度

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示工作,规范信息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示、事业单位信息公示等。

第三条信息公示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信息公示工作的合法、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示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制和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财务预算、招投标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第八条信息公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示、报纸刊物公示、公告公示、海报橱窗公示等。

第九条信息公示应当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杜绝虚假信息的公示。

第三章信息公示的流程和要求第十条信息公示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信息公示的制作、审核、发布、存档等过程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人,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示的格式、内容、语言应当符合规范。

同时应当注重信息公示的便民性,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的时效性要求应当严格执行,确保信息的公示及时有效。

第四章信息公示的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监督对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信息公示工作的合法、公正。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确保信息公示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规范信息公示行为,保障信息公示的合法、公正、便民。

希望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标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三、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四、工作原则1. 依法公开。

遵循依法公开、保护隐私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2. 畅通公开渠道。

设置便民服务窗口,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3. 实事求是。

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4. 审慎权衡。

采取合法手段和方法,对于需要保密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权衡,确保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5. 切实保护。

对于需要保护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6. 科技支持。

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性和透明度;7. 完善制度。

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其公开度和科学性。

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组织机构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内容明确,具体要求及时且原则上不得拖延。

七、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服务窗口本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地点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服务窗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标准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等。

八、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标准1. 信息公开清单。

本单位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定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2.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并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模板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原则第四条依法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公平公正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及时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信息公开内容第八条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机构职能、职责分工、领导成员等基本信息;(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动态等政策法规信息;(三)规划、计划、项目进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等情况;(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信息;(五)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投诉举报渠道等便民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方式第九条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一)政府网站公开。

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信息等内容;(二)新闻媒体公开。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重要信息;(三)政务公开栏公开。

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公开信息;(四)主动公开。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告、通知、新闻发布等形式进行公开;(五)依申请公开。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责任第十条本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越来越依赖信息来获取和传递知识、寻求帮助、做出决策。

然而,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也成为了一大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个国家和组织都开始实施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确保公众可以获取到真实、可靠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意义信息公开是一种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方式。

通过充分公开信息,人们可以了解政府、企业等组织的运作情况,监督其行为,促进公众参与决策过程。

信息公开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和组织的透明度,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三、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定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

2. 实事求是原则: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歪曲事实或隐瞒真相。

3. 便民利民原则:公开的信息应易于获取,便于公众理解和使用。

4. 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个体或群体。

5. 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四、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广泛覆盖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经营管理、决策制定、财务情况、环境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需要保护的信息也应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

五、信息公开的实施方式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主动公开:政府和组织自行公开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2. 被动公开:公众根据法定程序主动请求获取信息,政府和组织按照规定提供信息。

3. 信息公开指南:政府和组织发布信息公开指南,告知公众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如何获取、如何申诉等。

4. 信息公开平台:建立信息公开的在线平台,公众可以在平台上查找、申请和监督信息公开。

六、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挑战与改进方向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信息获取的难度。

部分政府和组织对信息公开不够支持,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滞后,导致公众难以获取到所需的信息。

六议两公开制度及主要内容

六议两公开制度及主要内容

六议两公开制度及主要内容
两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依法公开信息、公开决策过程和执行结果的制度。

2. 两公开制度的意义
两公开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民的监督能力和参与意识,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和共治。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4. 公共决策公开制度
公共决策公开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应当在制定重要决策前,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

公共决策公开范围、程序、方式和责任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5. 两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两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决策公开两个
方面。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确保公民能够获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共决策公开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重要决策前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

6. 两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
两公开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逐步得到改善,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决策公开的范围、程度和效果不断提高。

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
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公开决策过程不够透明等,需要进一步加强。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6篇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6篇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信息公开管理制度6篇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11.目的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并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4.环境信息公开内容4.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4.2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4.3 环保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4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4.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4.6生产使用的原料、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4.7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4.8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4.9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4.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4.11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5.国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年度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及年度监测工作报告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在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

6.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2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注重信息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便民化。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内容和方式。

未列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的归口管理单位,制定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公众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公开申请渠道和流程,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信息公开咨询服务机构。

第八条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整理和更新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索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监督第十条单位应当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投诉渠道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自我监督,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向公众展示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激励和引导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工作,不得隐瞒、篡改、删除、销毁信息,不得阻碍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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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
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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