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
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3.2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3.2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新建塑料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GB 180702000
GB 180712000
GB 180722000
GB 180732000
GB 180742000
GB 180752000
GB 180762000
GB 180772000
GB 180782000
GB 18079-
生产规模 ≥1500t/a 缫丝厂 缫处规模<5000绪 缫处规模≥5000绪 火葬厂 年焚尸量≤4000具 年焚尸量>4000具 制革厂 生产规模<20万 吨/a
<0.5%
独立设 加工原油 原油含硫率 1300 1000 800
置装置 量≧250 ≧0.5%
万吨 原油含硫率 1000 800 800
<0.5%
加工原油 原油含硫率 1000 800 800
量<250万 ≧0.5%
吨
原油含硫率 800 600 600
<0.5%
沥青装置
600 500 400
添加剂装置
企业类别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 标准号
m/s
<2 2~4 >4
炼油厂 加工原油 原油含硫率 1500 1300 1000 GB8195-87
量≧250 ≧0.5%
万吨 原油含硫率 1300 1000 800
<0.5%
加工原油 原油含硫率 1300 1000 800
量<250万 ≧0.5%
吨
原油含硫率 1000 800 800
500
500
400
≤5
化 合成氨 一 合成氨、
700
600
500
肥 ≥30
尿素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本表根据GBll654,11666—89及GBl8068,18082—2000整理,“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企业类别标准号 ,2 2,4 ,4硫酸盐造纸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54—89 氯丁橡胶厂 2000m 1600m 1200m GB 11655—89黄磷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56—89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1000m 800m 600m GB 11657—89生产规模,10000t,a 1000m 800m 600m 聚氯乙烯树脂厂 GB 11658—89 生产规模?10000t,a 1200m 1000m 800m生产规模,100000KVA 600m 400m 300m 铅蓄电池厂 GB 11659—89 生产规模?100000KVA 800m 500m 400m炼铁厂 1400m 1200m 1000m GB 11660—89焦化厂 1400m 1000m 800m GB 11661—89烧结厂 600m 500m 400m GB 11662—89硫酸厂 600m 600m 400m GB 11663—89 钙镁磷肥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64—89 普通过磷酸钙厂 800m 600m 600m GB 11665—89合成氨万吨率,2.5 1200m 800m 600m 小型氮肥厂 GB 11666—89 合成氨万吨率?2.5 1600m 1000m 800m生产规模,50万吨,a 500m 400m 300m 水泥厂 GB 18068—2000 生产规模?50万吨,a 600m 500m 400m硫化碱厂 600m 500m 400m GB 18069—2000油漆厂 700m 600m 500m GB 18070—2000生产规模,10000t,a 800m 600m 400m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 GB 18071—2000 生产规模?10000t,a 1000m 800m 600m塑料厂生产规模?1000t,a 100m 100m 100m GB 18072—2000石墨电极?10000t,a 800m 600m 500m 碳素厂 GB 18073—2000 石墨电极,10000t,a 1000m 800m 600m内燃机车 400m 300m 200m GB 18074—2000 汽车制造厂 500m 400m 300m GB 18075—2000石灰厂 300m 200m 100m GB 18076—2000 石棉制品厂 300m 300m 200m GB 18077—2000屠宰量,2000头,班 700m 500m 400m 肉类联合加工厂 GB 18078—2000 屠宰量?2000头,班 800m 600m 500m生产规模,1500t,a 600m 400m 300m 制胶厂 GB 18079—2000 生产规模?1500t,a 700m 500m 400m缫处规模,5000绪 200m 150m 100m 缫丝厂 GB 18080—2000 缫处规模?5000绪 250m 200m 150m年焚尸量?4000具 500m 400m 300m 火葬厂 GB 18081—2000 年焚尸量,4000具 700m 600m 500m生产规模,20万吨,a 500m 500m 300m 制革厂 GB 18082—2000 生产规模?20万吨,a 600m 400m 400m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企业类别标准号 ,2 2,4 ,4煤气日贮存量,100吨 2000米煤制气厂 100吨,煤气日贮存量,300吨 3000米 GB/T17222-1998煤气日贮存量,300吨 4000米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GB18083-2000)声源强度卫生防序号行业企业名称规模备注护距离dB(A) 1 纺织(m)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1-1 棉纺织厂 ?5万锭 100,105 100 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1-2 棉纺织厂 ?5万锭 90,95 5020分贝(A)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止2013.8)
现行有效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至2013年8月)1.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2.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1989)3.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4.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1989)5.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未界定的装置按150米要求)6.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2000)7.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8.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9.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0-2000)1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4-2000)11.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2-2000)1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2000)13.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14.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7222-2012)15. 《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1-2012)16. 《烧结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2-2012)17.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8079-2012)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石灰制造业》(GB18068.2-2012)2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石棉制品业》(GB18068.3-2012)2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GB18068.4-2012)2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GB18071.1-2012)23.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硫酸制造业》(GB18071.3-2012)24.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硫化碱制造业》(GB18071.6-2012)25.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7部分:黄磷制造业》(GB18071.7-2012)26.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8部分:氢氟酸制造业》(GB 18071.8-2012)27. 《造纸及纸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纸浆制造业》(GB 11654.1-2012)28.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聚氯乙烯制造业》(GB 11655.1-2012)29.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氯丁橡胶制造业》(GB 11655.6-2012)30.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氮肥制造业》(GB 11666.1-2012)31.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磷肥制造业》(GB 11666.2-2012)32.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GB18075.1-2012)33.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34. 《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GB18080.1-2012)35.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皮革鞣制加工业》(GB 18082-2012)。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Qc/Cm二1/A €BL C,0.25r2hoL D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n)o.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I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III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一)化学生产第一级1000米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5、碳化钙的生产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8、二硫化炭的生产9、四乙基铅的生产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11、溴素的生产12、碳黑的生产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等炸药的生产15、有机氟的生产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4)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24、硫化染料的生产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第二级500米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27、合成橡胶的生产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30、偶氮染料的生产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33、有机试剂的生产34、脏器制剂的生产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36、有机锡的生产37、氨法制碱的生产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39、合成甘油的生产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的生产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42、设有氢氰酸车间的有机玻璃的生产43、用挥发性有机熔剂制造人造革的生产第三级300米44、焦油及木材干溜的产品和挥发性产品(甲醛、甲醇、醋酸、松节油、丙酮、杂酚油)等的生产45、各种无机盐(砷盐、磷盐、铬盐除外)的生产46、用稀有金属矿石化学加工制造锑、47、封闭炉制造电石的生产48、无机颜料的生产49、碳素制品(碳刷、碳电极、碳精棒)的生产(参见标准5)50、橡胶、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21)51、造纸的工厂(参见标准20)52、用盐酸法制造味精的生产53、三盐基硫酸铅及二盐基磷酸铅的生产54、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低于25000立方米的生产55、使用二硫化碳硫化橡胶的生产56、酚醛树脂及合成树脂的生产57、玻璃钢的生产58、醋酸法制造化学纤维的生产第四级100米59、漆(油漆、清漆、印刷用漆、橡胶工业用漆、绝缘漆)的生产(参见标准3)60、生物碱的生产61、激素的生产62、用发酵法制造味精的生产63、铅笔的生产第五级50米64、火柴的生产65、塑料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4)66、合成香料的生产67、肥皂的生产其它67-1硫化碱的生产(参见标准2)67-2钙镁磷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0)67-3普通过磷酸钙的生产(参见标准31)67-4小型氮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2)(二)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生产第一级1000米68、钢铁联合企业69、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石的烧结厂(参见标准28)70、转炉炼钢的生产71、年产量超过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72、高炉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参见标准26)73、铁合金的生产74、直采由矿石和精矿石冶炼有色金属(铅、锡、锌、铜、镍)的生产(参见标准23)75、年产量超过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76、氯化法提炼稀有金属的生产77、镁的生产78、汞的生产79、铍钽铌的生产80、年产量超过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81、年产量超过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82、火力发电厂83、炼焦第二级500米84、电炉炼钢的生产85、平炉炼钢的生产86、高炉总容积低于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87、年产量低于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88、年产量低于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89、年产量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的加工90、年产量低于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91、年产量低于1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92、高温炼锑的生产93、选矿厂94、用水溶液电解法提炼锌、铜、镍、钴的生产95、蓄电池的生产(参见标准25)第三级300米96、有毒(氰化钠)电镀及热镀锌的生产97、电缆的生产98、进行铸钢(年产量低于10000吨)及有色金属铸造(年产量低于1000吨)的金属加工企业99、用水银生产各种仪表、设备的企业100、年产量低于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第四级100米101、漆包线的生产其它101-1内燃机的生产(参见标准6)101-2汽车的制造生产(参见标准7)(三)建筑材料生产第一级1000米102、年产量超过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参见标准8)第二级500米103、年产量低于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104、耐火材料的生产105、在竖炉和充填炉内焙烧石灰石、菱镁矿、白云石的生产、石棉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9、10)第三级300米106、玻璃棉及矿渣棉的生产107、油毡纸及油毛毡的生产108、用浸透法进行木材防腐的企业109、沥青混凝土的生产第四级100米110、人造石和混凝土制品的生产111、矿渣及煤灰渣制造建筑材料的生产112、陶瓷制品的生产113、玻璃的生产114、木材厂(四)动物制品加工生产115、骨胶的生产116、骨粉的生产117、用兽骨及其动物组织制造工业用胶的生产第二级500米118、兽类、鱼类、绒和羽毛等的加工生产119、肉类、鱼类加工和屠宰场(参见标准11、12)第三级300米120、毛、鬃、角、蹄等的加工企业121、动物生皮的加工企业(参见标准15)(五)其它第一级1000米122、火葬场(参见标准14)第三级300米123、污水处理厂(生物滤池、曝气池、沉淀池及淤泥场)(六)新增标准124、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3)125、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6)126、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7)注:1、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产生毒害的程度、卫生距离分为五级。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GB18083-2000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industria1 enterprises by nois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
3 标准内容3.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 1 所示。
3.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 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
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
GB18083-2000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by noise自 2001-1-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
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氯丁橡胶厂
2000m 1600m 1200m GB 11655-89
黄磷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56-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1000m 800m 600m GB 11657-89
聚氯乙烯 生产规模<10000t/a 1000m 800m 600m GB 11658-89
的棉纺厂
1-3
织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 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 声量时,可缩小50m
1-4
毛巾厂
95~100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 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 声量时,可缩小50m
2 机械
2-1
制钉厂
100~105 100
2-2
标准件厂
95~105 100
1000 800 600
丙烯腈装置
400 300 300
罐区及装缺油设施 1000 800 600
污水处理装置
技术规范所需卫生防护距离设置要点
类别
确定方法
依据或来源
生活垃圾 由环评结论确定,并经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
填埋场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控制标准》GB16889-
准
2008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界应位《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0.5%
独立设 加工原油 原油含硫率 1300 1000 800
置装置 量≧250 ≧0.5%
万吨 原油含硫率 1000 800 800
<0.5%
加工原油 原油含硫率 1000 800 800
量<250万 ≧0.5%
吨
原油含硫率 800 600 600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
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3.2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3.2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新建塑料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各种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
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新建塑料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塑料厂可参照执行。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
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3.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
GB18083-2000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8083-2000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0123/,4/536736,8/-69-298:32569;8/25-.,6/,21258,8<=6358,发布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致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从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邵强/)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4567879:;888!"#$%&’()%"%+),-),".%#,/#(/.0)(+,/1.%(+#$",%"(’(+.".23,)+."范围6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卫生防护距离;A6BCDEFBGHIFCJFKILMILC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NO>标准内容9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9A6@?@规定如表所示P>表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P声源强度卫生防护距离序号行业企业名称规模备注QRNSOT纺织P棉纺织厂万锭棉纺织厂万锭含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P:YUVZWXZVVWV?@?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YWQRNSO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织布[车间的棉纺厂织布厂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P:\Z]XPWVPWW?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YWQRNSO@VWT毛巾厂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P:^ZVXPWWPWW?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YWQRNSO@VWT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888<8=<68;886<86<86PBCDEFE7)8FFF表完!"#声源强度卫生防护距离序号行业企业名称规模备注$%"’机械(制钉厂()!!+!,!标准件厂()(-,+!,!机械专用汽车改装厂中型拖拉机厂中型()/!+!!((汽轮机厂中型(),!+!!0.机床制造厂小机床生产企业()1-,+!,!钢丝绳厂中型()2-,+!!铁路机车车辆厂大型()0!+!(.风机厂()-!+!!0.锻造厂中型()!-,+!!(小型不装汽锤或只用以下汽锤-+!!3,4轧钢厂中型不设炼钢车间的轧钢厂()!!-,+!!.轻工.印刷厂.)!0,+-,大中型面粉厂当设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围护结构及.)(5-+!,(5多层厂房门窗具有以上隔声效果时可"#5($%"降为!’小型单层厂房"#0,+!!木器厂中型.).-+!!型煤加工厂不设原煤及粘土粉碎作业的型煤加工厂型煤加工厂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0+!(工厂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7386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9%:02)!-0,;<66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他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73766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66距=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处的平均声压级73?!’@$%"A=监督执行凡本标准中未列入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6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标准分享网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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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
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3.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3.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
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他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3.4 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m处的平均声压级[dB(A)]。
4 监督执行凡本标准中未列入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1995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9—26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国家对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十分重视,并早已颁布有GB 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以及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国家标准和政策法规。
本标准与这一系列国家标准相配套,它是全国金属热处理行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金属热处理的生产过程,不仅涉及有关生产设备、电气的操作使用安全,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还产生不少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油和废渣,直接危害着人体健康和社会环境。
贯彻实施本标准,对加强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的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治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保障生产工人健康,保护社会环境不受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是首次制订。
其主要技术内容除与相关的国家标准协调统一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之外,主要参照了国内有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国外有关热处理安全技术的标准和资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部标准JB 4406—87《热处理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作废。
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监督。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本标准生效和实施的过渡期内,应积极帮助各生产企业做好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各有关企业都应制订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本标准由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北京机电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北京机床研究所、第一汽车制造厂、第二汽车制造厂、天津市热处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东黎、周景田、程宗祥、叶孝思、贾洪艳、李泰吉。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和为热处理生产提供生产装置以及与热处理生产有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本标准中的热处理,系指对金属或合金及其制品进行热处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88 安全标志GB 4064—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5083—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959.1—86 电热设备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5959.4—92 电热设备的安全第四部分对电阻炉的通用要求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0067.4—88 电热设备基本技术条件间接电阻炉GB 11651—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2801—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87一7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TJ 34—79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JB/T 5073—91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ZB Z71 001—90 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规定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因素 hazardous factors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 生产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4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5 生产装置 production installation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4 热处理生产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4.1 热处理生产常见的危险因素有:易燃物质、易爆物质、毒性物质、高压电、炽热物体及腐蚀性物质、致冷剂、坠落物体或进出物等。
其来源和危害程度见表1。
表1 热处理生产常见的危险因素4.2 热处理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有:热辐射、电磁辐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等。
其来源和有害程度见表2。
表2 热处理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5 热处理厂房和作业环境5.1 厂房建筑5.1.1 厂房一般应建成独立的建筑物,也可建于大型厂房的一端或一侧,但要用隔墙隔开。
5.1.2 厂房结构应符合GBJ 16的要求,外墙、隔墙、地面、顶棚应采用防火耐热结构。
5.1.3 地面强度应根据生产对象与批量能承受1~5t/m2的载荷,地面材料要求耐热、耐蚀、耐冲击。
按工艺要求可分别选用花网钢砖或铸铁砖、混凝土、耐酸水泥和水磨石地面。
5.1.4 厂房要有足够的高度,并合理开设天窗。
5.1.5 厂房内和产生危害物质的区域如浴炉、淬火槽、清洗槽等处应有足够能力的抽风装置。
5.1.6 氰盐浴、高频设备、中频机组、激光、喷丸和喷砂等设备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应能满足危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
5.1.7 气体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气储罐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此房间的建筑要求及至车间的距离按GBJ 16—87第四章的规定。
5.1.8 液体碳氮共渗、氮碳共渗和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便于清洗。
5.1.9 厂房应配备气体除尘装置和污水净化设施.,使气体、液体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达到GBJ 4和GB 8978的要求。
5.1.10 地坑内不得渗出地下水,井式炉和油槽的地坑应彼此隔开。
5.1.11 厂房内的煤气、乙炔、氧气等输送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见表3),并经常检查管道及阀门,不得有泄漏现象。
表3 敷设各种管道的安全距离 m5.1.13 厂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栓,安全疏散出口应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和消防车进入的要求。
5.1.14 车间应设更衣室和浴室,其地面应用防滑材料建造。
5.2 作业环境5.2.1 车间的作业环境应符合TJ 36的要求。
5.2.2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
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当高温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35℃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风速应不大于5~7m/s。
表4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5.2.3 车间内噪声控制应符合GBJ 87的规定,作业场地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
5.2.4 各操作工位的光照度要求按TJ 34的规定。
5.2.5 厂房应备有应急照明灯。
5.2.6 车间内生产设备、物料存放地点的布置应方便人员操作,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通道和宽度不小于3m的车行通道。
5.2.7 设备至墙壁间的距离应大于1m,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5.2.8 在深井式煤气炉地坑中,应设有监测煤气泄漏的报警装置。
5.2.9 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及区域均应按GB 2894的规定于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牌。
6 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6.1 生产物料6.1.1 热处理生产中常用的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主要有;a) 气体燃料;b) 各种可燃的制备气氛;c) 易燃的有机液体;d) 氰盐、钡盐、硝盐;e) 氟利昂。
6.1.2 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限制使用有剧毒的氰盐作为热处理生产物料。
6.1.3 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应按该产品的安全要求使用和保管。
6.1.4 城市煤气、发生炉煤气和天然气中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80mg/m3。
6.2 剩余物料6.2.1 热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和有害的剩余物料主要有:a) 有毒的气体燃烧产物;b) 盐浴炉的蒸发气体;c) 泄漏的有毒气体和液体有机化合物;d) 带油脂和盐的淬火废液和清洗废液;e) 老化的淬火油;f) 氰盐、钡盐、硝盐的废盐及废盐渣;g) 浮动粒子炉、喷砂、喷丸的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