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保办理流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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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企业办理用工、社保手续

一、办理用工登记:

1、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一号窗口,领取《单位用工登记表》,办理用工登记的开户。

2、如果想办理招聘,需要办理招聘手续:

(1)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

(2)材料准备:

※填写《单位用工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民办学校应携带办学许可证及社团登

记证、机关事业及其他机构应携带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就业备案:

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六到八号窗口,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就业备案: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招用人员登记表》(一寸照片一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一式四份);

4、《劳动合同书》(新版一式三份);

5、招用本市城镇居民,属市内四区的应携带《失业证》、属五市三区的应携带《求职证》;

招用人员属外地人员的,应携带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职工);

招用人员属应届正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的,在开发区落户后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人事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招用人员属转移就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携带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户口本及《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三、社保开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等

级。办理程序:

1、先到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手续;

2、到社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社会保险登记表》;

3、企业劳工人员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企业发放工资表或工资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中心开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4、城镇各类企业职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工

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农民工不缴纳个人部分);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分别为0.5%、1.0%、1.6%。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9%,个人不缴纳。企业每月1-10号正常缴费(超时未交,每日加收2‰滞纳金),每月14-24号办理次月缴费增减人员。

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每月1至10日)

1、企业在接到"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后,将保费于每月10日前存入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缴费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划转社保费,缴费成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邮寄"缴费票据"。对于无开设银行帐户条件的企业,提交《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按"一票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逾期缴纳按日加收2‰滞纳金,跨月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2、办理增加投保人员手续(每月14日至24日)(1)新增人员属初次参保

企业填报《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以下简称《增减变化表》)(必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和新增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社保业务员审核后将初次参保职工信息录入微机并核发个人社会保险编号。企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2)新增人员属再次就业

新增人员属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职工必须使用其在本市使用的唯一个人社会保险编号。接收单位将其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填至《增减变化表》上,携此表与《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增加手续。

新增职工属外地市、行业统筹单位转入的,接收单位需向原单位提供《青岛市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基本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待转出地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的转移单及其他转移材料一并转入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企业提交转移手续、《增减变化表》、《招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3、办理减少参保人员手续(每月14日至24日)参保人员解除合同(含辞职,开除,合同期满等):企业应携带《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增减变化表》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少手续。社会劳动保

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但不间断计息。系统保留该职工的缴费信息和帐户信息,待其再次投保时给予接续。

4、关于增减时间的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

同。但是牵涉到部分制造业企业,特别是工伤出现比较多的企业,一

般都是入职开始办理合同备案、缴纳社保。

当月合同备案,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时,需要从备案的当月开始缴纳社保;而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时,需要从下月开始停保,办理的当月社保费照常缴纳。建议相关从业人员,妥善处理好这个时间差,在员工入职、离职时候,权衡双方权责的基础上,规避因手续问题导致的企业与员工社保费的争议。

五、当地补缴社保手续。

1、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补办就业备案手续,所提供的如下备案材料,必须真实清楚、合法有效。

(1)《于补办职工就业备案手续的报告》;

(2)本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的执业证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第一月和最后一月的会计凭证(账本)、原始工资表及复印件。在此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

(4)城镇户口提供本人档案。

(5)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提哦那个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在此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所提交资料要求A4纸,申请报告要求打印。

六、社会保险的转移:

1、职工办理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应首先到目前参保单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工基本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联系函》需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章及参保单位章),持函到原参保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换取《职工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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