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稽核制度】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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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稽核制度】会计机构内部稽核
制度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内部监督
机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增强业务操作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稽核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制度要求,在事后借助会计稽核系统和远程收集的业务数据和相关资料,集中对重要业务交易处理及其核算的依据、结果、过程的记录进行连续性监测、稽查和核实,确认业务差错,揭示风险事项,跟踪监督问题整改,形成稽核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会计稽核的目标:规范业务交易
操作,保障会计核算质量,识别和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会计稽核的范围:前台各类交易及后台集中结算、集中核算、集中清算等业务交易事项。

第五条会计稽核应遵循
下列基本原则:(一)相对独立原则。

会计稽核应与业务操作、会计核算相对分离,以充分发挥其制约、监督职能。

(二)风险导向原则。

会计稽核应侧重于对业务交易处理及其会计核算的风险性进行审查。

(三)突出重点原则。

会计稽核应加大对重要机构、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稽查、核实力度。

(四)及时性
原则。

会计稽核应保证能够及时完成,实现对重点事项的有效预警和
控制。

(五)成本效益原则。

会计稽核应全面比较稽核成本与可接受风险损失和差错成本,合理确定稽核内容和方式,追求稽核综合效果最大化。

第二章会计稽核组织管理第六条会计管理部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
营运管理部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组织执行部门;
各级会计、个人金融、资金、住房金融、营运管理等涉及系统交易的
业务管理部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协同部门。

第七条会计管理部
门在会计稽核中的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拟定会计稽核制度,全面组织开展会计稽核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会计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负责审定各部门提出的会计稽核系统业务参数和会计稽核重点的变更需求;
(四)负责牵头组织会计稽核系统业务需求的研究、论证;
(五)负责牵头组织会计稽核系统开发测试、试运行、推广、优化及系统上线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营运管理部门在会计稽
核中的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配合完成会计稽核制度的制定,组织完成相关配套制度的拟定;
(二)负责集中组织开展会计稽核工作,对被稽核机构意见确认、回复等处理进行督办,对所辖机构稽核情况进行通报;
(三)负责根据会计管理部门审定的会计稽核系统业务参数和会
计稽核重点的变更需求,及时在稽核系统中进行维护;
(四)负责会计稽核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出系统操作及性能优化改进需求,并参与系统开发、优化和测试;
(五)负责组织对归口管理的后台业务处理中心的稽核差错整改工作;
(六)负责组织完成会计稽核工作及会计稽核系统业务操作培训;
(七)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稽核通报》、《会计稽核情况统计表》
和《会计稽核报告》。

第九条会计、个人金融、资金、营运管
理、住房金融等业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配合完成会计稽核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
(二)负责完成违规操作及事故、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有争议差错的裁定,并同时将结果向营运管理部门反馈;
(三)负责督促归口管理的业务或核算机构完成对违规操作及事故、逾期不复或逾期不改问题的整改,定期对归口管理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根据会计稽核工作的需要,定期、不定期提出会计稽核系统业务参数或会计稽核重点的变更需求,并配合营运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稽核模型的构建及稽核业务参数的维护;
(五)负责参与会计稽核系统的开发、优化、测试和试运行工作;
(六)负责根据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所辖机构交易和核算运行状况,制定管理政策措施,组织所辖机构改进业务管理。

第十
条各业务交易和核算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后台核算中心、清算中
心,资金交易中心等)具体负责提示的差错和风险事项的自我检查、
核实、确认、反馈和报告,完成稽核差错的整改,配合开展各项会计稽核工作。

第三章会计稽核岗位及人员配备第十一条营运管理部门应设立稽核主管岗、稽核监督岗、风险分析岗、稽核报告岗、稽核系统管理岗等会计稽核岗位,满足集中开展会计稽核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个人金融、资金和住房金融等业
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完成相关稽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掌握本行业务管理
和相关会计处理知识;
(三)拥有与会计稽核岗位相称的专业能力;
(四)具备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岗位(或个人金融等相关业务岗位)上岗资格,且从事上述岗位工作连续满三年。

第十四条稽核人
员岗位准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稽核人员的选拔和录用原则上应通过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第四章会计稽核的内容与重点第十五条会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对业务交易及会计核算的数据、会计凭证、业务资料等进行监测、分析、检核,发现业务处理差
错,提示风险事项。

(二)对发现的业务处理差错或提示的风险
事项和交易环节进行调查取证、判断分析和整改处理,并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事项、人员、机构进行重点监控和跟踪。

(三)对一定时期的稽核结果等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分析,编制稽核报表和报告,揭示业务交易总体操作风险和核算差错状况、分布特点及发展变化,反映稽核机构、业务种类、交易处理人员的差错状况和主要原因,提出改进业务管理建议。

第十六条各行应在依托会计稽核系统
进行稽核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导向和重要性原则,综合考虑内控制度规定的重点内容、历史多发问题、近期稽核发现的突出问题、新办业务的风险监测等因素,按照风险可能性、损失重大性、违规严重性、发生的普遍性确定稽核的重点。

日常会计稽核重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账户管理方面。

客户存款异常支取、客户账户资金异
动、客户资料变更、贷款账户特殊操作、不常用账户类型开户、新开户支付业务等;
(二)柜员监控方面。

柜员在非营业时间办理业务、冲正业务操作、柜员状态或权限发生变化等;
(三)资金流动监控方面。

内部账户及特殊操作、跟随取现的账户特殊操作、大额支付业务、客户同日办理多笔存取款业务、日终零余额账户异常情况等;
(四)特殊交易关注方面。

冻结/解冻/换折/挂失等特殊事故业
务、非正常销户操作、存款证明业务、存款过户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相关业务等;
(五)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方面。

重要空白凭证账实核对、重要空白凭证在途账户、自动销号类重空表外业务异常核算、已冲正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处理等。

(六)表外核算事项。

主要对开出信用证,抵押品,银行承兑汇票,签开信用证担保函,催收贷款利息,贷款承
诺等核算数据,与所提供的核算凭证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各行
应根据新业务发展情况、前期会计稽核的重大发现、本区域风险事项变化特点等,依托会计稽核系统相关功能,定期、不定期修改相应稽核业务参数,适时调整会计稽核重点,或是针对某一特定时期的重点业务,通过实行专项稽核补充会计稽核重点。

(一)根据业务管理重点的变化,对会计稽核重点进行调整。

(二)结合前期会计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充实会计稽核重点。

(三)随着阶段性问题或高风险事项的转换,更替会计稽核重点。

第五章会计稽核实现手段和方法第十八条会计稽核的实
现手段主要包括会计稽核系统稽核和人工稽核。

会计稽核系统稽
核主要负责完成业务流水与会计凭证关键要素的自动勾对、重点业务及高风险事项的信息提示、差错事项的处理和记录及基础会计稽核的数据统计工作;
人工稽核主要负责完成对会计稽核系统提示的风险事项、重点业务进行稽查、核实,对被稽核机构的整改工作进行检查落实,对高风险事项及差错发生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最终形成会计稽核报告。

第十九条会计稽核方法主要包括审阅比对法、调查核实法和分析评价法等。

(一)审阅比对法。

通过对各类关联资料的审查、核对
和比较,发现差错事项。

(二)调查核实法。

通过询问、现场检查、调阅监控录像、向客户了解等手段,发现差错事项。

(三)
分析评价法。

通过对前期风险提示信息及差错事项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

第六章会计稽核流程
第二十条会计稽核流程主要包括数据资料的收集、风险分析与提示、风险(差错)核查、重大风险事故调查、差错事故确认、差错事故整改和形成会计稽核报告七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数据资料的
收集。

稽核人员通过会计稽核系统、纸质文件、电子存储介质等媒介,收集稽核对象的凭证、账簿、报表、报告以及会计稽核中认为有必要稽核的其它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风险分析与提示。

稽核人
员运用适当的技术和方法,对业务交易处理及会计核算数据的合理性、一致性和遵循性进行分析,发现异常变动、差异以及需要稽核的疑点交易、账户、客户、柜员,并进行风险或差错提示。

第二十三条风险(差错)核查。

对提示的差错或风险事项,稽核人员采取凭证核检、账户分析、资金流向追踪、柜员电话询问等核查方法,对相关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核算的正确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重大风险事故调查。

对重大差错、违规操作及事故,所对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或委派当地业务主管通过查阅比对交易和核算的依据、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向客户询证对账、查看操作录像等手段,对相关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核算的正确性进行调查和核实。


二十五条差错事故确认。

根据规章制度要求稽核、
查明的事实,判断认定会计稽核差错或事故,并下发整改通知。

第二十六条差错事故整改。

被稽核机构要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在会计稽核系统登记。

第二十七条形
成会计稽核报告。

一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定期编制《会计稽核情况统计表》《会计稽核报告》,报送本行主管领导和上级行。

第七章会计稽核差错处理第二十八条会计稽核过程中发
现的差错分为一般差错、重大差错、违规操作及事故三类,各类差错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制度所附《会计稽核情况统计表》。

为方便管理,稽核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应按照业务条线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九条一般差错。

被稽核机构应在稽核差错通知下发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核差错的确认和回复,并尽快完成差错处理和整改,对未能及时处理整改的差错应说明原因。

对于有争议的差错,由营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3日内完成责任认定,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重大差错。

对于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差错,由
营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3日内完成责任认定,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违规操作及事故。

营运管
理部门应及时将发现的违规操作及事故通知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派专人核实、查明问题。

情况属实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并督促责任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各一级分行应按案件事故报告的要求及时上报总行。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机构重大差错、违规操作及事故、逾期
未复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未按时整改的,要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所辖机构的整改情况要根据需要派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第八章风险隐患分析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于会计稽核
中发现的风险事项,稽核人员和被稽核机构的负责人员应翻阅审查相关业务数据及资料,逐条判别风险事项的性质和风险程度。

第三十四条营运管理部门应根据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统计核算差错
和操作风险总体状况,及各类差错和风险事项在机构、岗位、业务的分布情况,研究分析其成因和潜在危害,并反映到相关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于集中反映的特定岗位(或人员)
问题,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判断问题性质,及时向相关管理机构做出
风险提示。

必要时应安排专门人员现场核实,以排除案件隐患。

第三十六条对于集中反映的特定业务问题,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对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和评估,确认为制度流程问题或管理执行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与改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对于集中反映的特定机构问题,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营运管理部门的提示和报告,对该机构的业务操作、管理和内控进行重点检查,查明事实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加强机构管理。

第九章信息反馈与报告第三十八条vSPAN Iang=EN-US style二"FONT-SIZE: 16pt; LA YOUT-GRID-MODE: line; FONT-FAMIL Y: 彩虹粗仿宋;mso-bidi-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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