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重复授权问题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重复授权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重复授权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摘要:本文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特点,对审查过程中重复授权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并给出了实行先“公开”再“公告”以及适当放宽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制度;先“公开”再“公告”;同样的发明创造一、引言随着专利申请量的持续高速增长,专利质量也成为各国专利发展战略的重点关注对象。
我国目前存在三种专利保护形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均涉及的是对技术方案的审查,由于实用新型具有审批周期短、费用相对较低、授权要求相对宽松以及保护客体明确等特点,使得近年来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量不断递增,以下将基于实用新型的专利审查过程中存在的多件相同或相似的发明创造的重复授权问题,对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总结。
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重复授权问题分析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巨大,因此在明显实质审查方面,专利审查指南要求并不需要针对每一件专利均进行检索,随着审查辅助系统的完善,审查过程中系统也会提供机检报告,对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所作贡献不对等或对并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专利申请授权。
由于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予以公告,因此以下将对相关案例进行适当改编。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而目前有些申请人或利用时间差,或进行简单修改,对同一发明构思提出多篇专利申请。
案例一:申请人A于2018年6月5日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A,申请人B于2018年9月5日提交了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B,申请A于2019年1月进入初审,此时,审查员A的审查系统中的机检报告的申请库的时间截止为2018年8月11日,早于申请B的申请日,因此,审查员A并未发现有申请B的存在,但是申请A存在少交附图的情形,于是审查员A发出补正,要求提交附图并指出如果增加附图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重新确定申请日,申请人A于2019年2月15答复,新增加了附图,克服了补正通知书中的所有缺陷,审查员A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的通知书,并同时予以授权,重新确定的申请日为2019年2月15日,授权公告后,申请B于2019年4月进入初审,然而,由于申请A重新确定了申请日,且重新确定的申请日在申请B的申请日之后,因此,根据专利第二十二条以及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A既不能构成申请B的现有技术,审查员B也无法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申请B进行驳回,因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由此,申请B于2019年4月授权。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专利知识讲座6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禁止重复授权原则2009年以前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时,将该款规定提升到专利法第9条第1款。
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该条款的含义是指,无论是不同的申请人或相同的申请人,无论是在同一天提出的专利申请或不同日提出的专利申请,就同样的技术或设计方案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因为专利权是一种垄断和排他权,如果允许就同样的技术或设计方案授予一项以上的专利权,将破坏专利制度最基本的逻辑要求。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除上述含义以外,还应当把如下几点:1、重复授权自然涉及到一个以上的申请,包括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关系。
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时,与先申请原则先后申请之间的关系一样,是指先后两个申请的保护范围是否实质相同。
如果实质上相同,即构成了重复授权,或者说违反重复授权原则。
2、不包括先后两个申请之间权利要求相互涵盖的情况,即不包括构成从属专利的情况。
如果后一个申请除包含在先申请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以外,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而新的特征对原来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新的创造性贡献,可以被授予一项新专利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不构成重复授权。
3、包含两个申请之间部分权利要求相同的情况。
如在先申请权利要求包含技术方案A和B,而在后申请包含技术方案A和C,虽然两个申请中有一部分不构成重复授权,但就构成重复的技术方案,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即按规则删除其中的一个A方案,否则整个申请将要被驳回。
4、包括主体上的两个情况,一种是不同申请人之间出现的重复授权。
一种是同一申请人之间出现的重复授权的情况,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主体范围要宽于先申请原则。
我国的先申请原则仅调整不同申请人之间的相同申请之间的关系,但不调整同一申请人之间相同申请的关系。
5、包括程序上的两个阶段,一是包括专利申请阶段,即其中一项专利申请、或两项申请均处于申请阶段时。
二是包括专利授权后的阶段,即先后两项申请均已经授予专利权的阶段。
浅析重复授权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的运用
浅析重复授权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的运用专利申请中的泡沫问题已经引起了专利领域各界人士的重视,尤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因申请权滥用导致的专利申请质量低现象更为引人关注、担忧。
在这些泡沫申请中,有一批具有如下特征的申请:申请日相同,申请人相同,技术方案相同,申请人仅在发明名称、功能、用途等方面进行简单改变的申请,该类申请的发明目的有碍真正的创新,故必须严格审查标准,确保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
文章将从重复授权的审查角度出发,具体的分析实际审查中遇到的该类泡沫申请的处理办法。
标签:实用新型;泡沫;重复授权引言我国实用新型制度运行已经近30年,实用新型的申请量累计达到493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有效保有量207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在数量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其对我国专利知识的普及、专利意识的培养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专利申请重数量积累轻质量提升,某些领域盲目追求专利数量规模效益,一件专利拆分成多件申请,将构建专利池简单的理解为专利数量的堆砌等。
解决这些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将实用新型专利的整体质量提升上去,切实地将实用新型专利的规模优势转化为质量效能强势,变粗放的规模发展为集约的高智力发展,已经成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发展的迫切需要。
1 问题的提出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质量低的申请类型很多,有完全抄袭类、简单修改类、技术效果后退类、简单组合类等,其中简单修改类中有一种类型是同日提交的批量申请,该类申请由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提交,权利要求书内容基本相同,仅在名称、功能、用途等方面进行了简单改变。
该类申请游离于重复授权与新颖性审查标准之外,按照目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该类申请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申请。
但由于其申请量大,发明目的不纯,有碍真正的发明创新,笔者认为从鼓励发明,提高创新能力的角度出发,该类申请是与专利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不应当予以授权。
2 重复授权的运用2.1 重复授权相关规定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新专利法下浅谈专利重复授权
Chi n a Ne w Te c h n o l o g i e s a n d P r o d uc t s
Q : ( 2
工 业 技 术
新专利法下浅谈专 利重 复授权
陈秀娟
( 国家 知 识 产权 局 专利 局 , 北京 1 0 0 0 8 8 )
即 “ 同样 的发 明 创造 只能 授 予 一 项 专 利 权” ;2 0 0 8 年对《 专利法》 及《 专利法实施 细则 》 进行 了第 三次 修改 , 将原《 专 利 法实 施细则》 第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禁 止重 复授权原则 ” 上升到法律位阶更高的《 专 利法》 第九条第一款 , 同时 在 《 专利法》 第 九 条第 二款 保 留 “ 先 申请 原 则 ” 。在 《 专 利 法》 第 九条 第 一 款 中还 规定 了 “ 禁 止 重 复 授 权原 则” 的例外 情况 。另外 , 还扩 大 了抵 触 申请 的主体 范 围 , 将 抵 触 申请 的 主体 范 围 由只 限于 “ 他人” 扩 大 到“ 任 何 单 位 或者 个人” 。 应该说 , 《 专利法》 的第三次修改大 大 加 强 了禁 止 重 复授 权 的力 度 , 也 使得 大 部 分 重 复 授 权 的 案 子 有 了 明确 的法 律 依 据, 可操 作 的审查 标 准 。 但是 , 在 实际 的审 查工 作 中 , 仍 然会 遇 到一 些 重 复授 权 的案 子找 不 到法 律依 据 , 或 者 审查 标准 目前还 存 在 争议 的情 况 。日 例如, 同一 申请 人 先后 相 差一 天 提交 了发 明专利 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 , 实 用新 型 被授 权后 , 审查 员对 发 明申请 进 行 审查 时 , 发现 发 明 申请 符合 除 专利 法 第 九 条第 一 款之外 的其 他授 权条 件 。 《 专利法 》 第三次修改后 ( 2 0 0 9年 1 0 月 1日起施 行 ) ,专 利法 第 九条 第 一款 规 定 了 一种 例外 情 形 , 同一 申请 人 同 日对 同 样 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 申 请 发 明专 利 , 先 获 得 的实 用新 型 专 利权 尚 未终止, 且 申请 人 声 明放 弃该 实 用 新型 专 利权的, 可 以授 予发 明专 利权 。 也 就是 说 , 只有符 合 例外 情 况的 条件 , 才 可通 过放 弃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 式来获得发 明专利 权 。而且 , 修 改后 的《 专 利 法实 施 细则 》 又 进一步规定针对例外情况需要在 申请 日 分别做 出声 明, 否则 , 依照专利法第 九条 第一 款关 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只能授予一 项 专利 权 的规 定 处 理 。也 就 是 说 ,对 于 2 0 1 0年 2 月 1日之后 的申请 , 申请人在申 请时未对 实用新型和发明分 别进行说 明 的, 将不 能享 有 专利 法 第 九条 第一 款 的 例 外规 定 , 即不能 通 过放 弃 实用 新 型专 利 权 来 获得 发 明专利 。 2不 同的处 理方 法及其 利 弊 种 观 点认 为 : 应 当严 格 依 据 “ 禁 止
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案例解析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一旦某一项专利、商标或著作权已经被授权给某一方,其他人不得再对该项作品提出同样的授权申请。
这一原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避免同一项作品被多方授权而导致混乱和侵权等问题的发生。
在实际案例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经常成为司法判决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几个案例,以此来探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A公司专利侵权案》案情简介:A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某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专利,经过审查后取得了授权。
然而不久后,B公司也对同一种电子产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试图进行生产销售,导致A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原则适用: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B公司的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因为该项产品的专利权已经被A公司授权。
在这一案例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效地保护了A公司的专利权,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二、《C品牌商标使用纠纷案》案情简介:C公司在某一种商品上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在市场上进行了推广和销售。
然而不久后,D公司也开始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导致C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原则适用: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D公司未经C公司的授权而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一案例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效地保护了C公司的商标权,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
三、《作品版权授权纠纷案》案情简介:E作家创作了一部畅销小说,并授权F出版社进行出版发行。
然而不久后,G出版社也开始以类似的方式对该作品进行出版,引起了E作家和F出版社的不满。
原则适用: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G出版社未经E作家和F出版社的授权就对该作品进行出版,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一案例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效地保护了E作家的版权利益,维护了作品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总结:以上案例反映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促进了创新和市场竞争,维护了用户权益和社会秩序。
专利重复授权判定标准
专利重复授权判定标准
专利重复授权是指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被重复授权专利
权的情况。
针对专利重复授权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先申请原则,根据《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
规定,通常是先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同一发明申请在一定时限内可以享有优先权。
因此,对于专利重复
授权的判定,需要考虑首次申请的专利权利情况。
2. 技术方案是否相同,判定专利是否重复授权的关键是要比较
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如果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具有
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使申请人不同,也可能构成专利重复授权。
3. 申请日和公开日,需要比较专利申请日和公开日的先后顺序,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况。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专利权利要
求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也可能导致重复授权的问题。
4. 同一申请人,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了同一
发明的专利,需要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有些国家
或地区可能会允许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地区获得专利权,而有些国家
或地区则可能会拒绝重复授权。
总的来说,专利重复授权的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详细的比对和分析,以确定是否构成专利重复授权,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关于专利审查中涉及重复授权判断标准的思考
关于专利审查中涉及重复授权判断标准的思考摘要: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法的条款规定,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潜在的重复授权问题,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是做出正确审查结论的前提。
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总结归纳几种非明显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方法,为潜在重复授权案件的正确审查提供参考。
关键词:专利审查;重复授权;专利权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同一申请人提出还是两个以上的不同申请人分别提出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也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否则在多项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
因此,各国专利制度几乎都设置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制度。
同时,我国的专利制度不排斥发明和实用新型并行申请,造成大量的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主题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情形。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不同,实用新型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其审查周期短,授权快;而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其要自申请日起经过十八个月后才予以公布,并经请求进入实质审查,其审查周期较长,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同样主题的实用新型申请往往已处于授权保护阶段。
因此,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经常会遇到存在重复授权的可能情况。
本文将从专利实质审查操作层面结合实际案例针对涉及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进行探讨。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该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判断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具体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若仅仅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含义相同(简单文字替换)时,判断为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浅析关于重复授权的专利审查
浅析关于重复授权的专利审查摘要: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梳理并总结了重复授权审查要点,以便专利审查/代理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快速地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
关键字: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一、引言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审查标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给出了: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对于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判断,若申请人、申请日均相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完全相同,也不存在涉及保护范围的其他形式缺陷,这样我们很容易判断其构成重复授权,然而,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复授权判断远不是如此简单,下面将结合案例,进一步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重复授权判断的具体处理方式。
二、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几种常见判定1、权利要求A26.4变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的影响案例一:涉及不清楚[1]【案情介绍】本申请涉及一种列管式固定床反应器。
与本申请同日提交的实用新型已授权,授权的权利要求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其中都存在不清楚的缺陷:“再生气气体入口(14)与通过四通阀门(15)连接在一起”。
审查员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清楚,申请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再生气气体入口(14)与出料口(18)通过四通阀门(15)连接在一起”。
【案件分析】首先,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应该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更能符合发明人的本意,针对本申请,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看出,再生气气体入口是通过四通阀门与出料口相连,并且申请人答复一通时也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可见说明书中记载的连接方式是符合申请人本意的;其次,实用新型中不清楚的缺陷也应该用说明书进行解释,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其他的连接方式,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通过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方式也是唯一清楚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新型中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相同,属于重复授权。
重复授权的判断与处理方式
重复授权的判断与处理方式摘要: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判断原则和处理方式,但未像新颖性一样给出判断基准,从而造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基准在审查实践中存在操作上的不一致性。
本文研究分析了重复授权的法律解释、判断原则及处理方法。
关键词:重复授权;判断基准;处理方式一、概述我国的《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审查程序上的不同,导致了实用新型审查周期短,授权快,但是保护周期短仅为10年,而发明专利申请要自申请日起经过十八个月予以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早公布,并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才能进入审查,造成了其审查周期相对较长,但可以获取较长的20年的保护周期。
因此,有相当一部分的申请人会就同样的主题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期实现既能获得较长的专利保护周期,又能够尽快获取专利权。
在实质审查中,经审查发现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符合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1]。
这种作法在坚持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基础上,更加符合我国申请人的实际情况。
二、重复授权的判断与处理方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重复授权的判断原则和处理方式,实际审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情形,一般处理方式如下:对于同日申请且发明专利申请A与实用新型B为同一申请人的情况。
若实用新型B的专利权已终止,则申请人只能对发明专利申请A进行针对性修改或放弃;若实用新型B专利权未终止且有同日申请声明,则通知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一款进行选择或修改;若实用新型B专利权未终止且未有同日申请声明,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能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一款对发明专利进行针对性修改或放弃,而不能对专利权进行选择。
关于专利法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与思考
关于专利法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与思考摘要:本文在阐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立法宗旨和判断原则的基础上,对在审查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判断方法进行说明,指出了现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方向,对在实践中判断重复授权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保护范围一、禁止重复授权的立法宗旨和判断标准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立法宗旨在于,一是防止不同专利权人之间产生权利冲突;二是避免第三人实施该发明创造时由于需要同时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产生的高成本;三是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一发明创造进行重复的审批而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四是防止专利权人对一项发明创造获得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否适用首先要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重复授权的比较对象是权利要求,且仅适用于两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情形。
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当权利要求保护几个技术方案时,则需分别考虑每个技术方案是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即重复授权的比较对象实质上是权利要求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二、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一些特殊情形1、用途限定的判断对于用途限定是否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断的原则在于分析该用途限定是否使产品的结构或组成发生改变。
案例1[1]:同一申请人同日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实用新型已经授权。
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雪糕板的吸尘检验挑选台,其特征在于,包括……。
我国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
我国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作者:祁贵云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我国现行《专利法》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具体表述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然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并不只由这一条法律规定来体现,它应该是一个集合的概念,贯穿于整个专利法体系之中,由不同的原则来体现,从各个角度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应该说凡是可以实现禁止重复授权目的的规定,都属于这个体系。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先申请原则、抵触申请原则和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处理规则。
一、禁止重复授权原则1、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先后有不同的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这些申请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各种条件,那么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只有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可以获得专利权,其他申请人都不能被授权,这也就保证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会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而不会被重复授权。
可见先申请原则有效的防止了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申请专利时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是禁止重复授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子规则。
2、抵触申请原则。
我国对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如果在申请提交之后,公开之前,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在先申请还没有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就很有可能会出现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都因满足新颖性条件而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从而产生重复授权问题。
抵触申请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只限于“他人”,所以当时的抵触申请原则只能防止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的情况。
而修改后的《专利法》把这一范围扩大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本人”的在先申请也会构成抵触申请,从而使得抵触申请原则不仅可以防止不同申请人也可以防止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抵触申请的时间范围是“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而不包括该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被称为专利不明披露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中,同一发明只能授权一次,不得重复授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复授权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混乱。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的保护措施,是发明人为了保护其创作成果而向国家申请的。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就拥有了独占权利,其他人不得在专利保护范围内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然而,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就可能会导致多个专利拥有者同时拥有对同一发明的独占权利,这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首先,重复授权会导致专利权利人之间的竞争和纠纷。
由于每个权利人拥有对同一发明的独占权利,就会在市场上产生竞争,这不仅增加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可能导致专利纠纷,加重司法负担。
其次,重复授权也会加重专利审批部门的工作负担。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那么专利审查员就需要对每个相同或类似发明的申请进行逐一审查,这将大大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同时也会延长专利审批的时间。
此外,重复授权还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混乱。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就会出现多个专利拥有者,每个专利权利人都有权了解其他专利拥有者对于同一发明的使用情况,这势必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和知识产权的混乱。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同一发明只能授权给一个专利权利人,其他同类型的专利申请将会被拒绝。
这样做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禁止重复授权有利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专利是对发明人创作的奖励,授权能够保护其利益,激励其继续研发创新。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就会削弱发明人的权益,降低其创新积极性。
其次,禁止重复授权有利于减少市场竞争和专利纠纷。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就会引发不公平竞争,增加专利权利人之间的纠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禁止重复授权有利于专利审批的高效进行。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专利审查员需要对每个相同或类似发明的申请进行重复审查,这将大大增加他们的工作量。
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两种情况下重复授权的判断
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两种情况下重复授权的判断谢磊1 闫磊1 任七华1 邱俊杰1摘要: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主题名称不同的情况下,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以及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两种情况的重复授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对上述情况下的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审查策略以及对审查指南的修改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重复授权主题名称权利冲突一、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 9 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6 小节规定:专利法第 9 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对于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6.1 节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6.1 节同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因此,要构成重复授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申请日相同2,另一个是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完全相同。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相同,不属于重复授权。
专利法之所以规定重复授权,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利冲突。
专利权是给予发明创造的所有人以一定地域和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和排他权。
基于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给予一项专利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有多项专利权就是重复授权。
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济宁无压锅厂不服一审判决,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北 重复授权 是指同样 的发明创造被 授予 利法实施细则》 2 第1条虽然规定,“( ) 1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 上诉。 京市高院认 为, 基于同样 的发 明创造 的两项专利时存在 并不是构 授予 ~项专利 。( ) 照 《 2依 专利法 》 条 规定, 第9 两个 以上的 申 两次专 利权 , 因为我 国专 利制 度的建 立, 不仪是为 请人在同一 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 的, 当在 收到国务 成重复授权 的必要 条件, 应
员会提 出无 效宣告请 求, 其理 由是该专利不符合 19年 《 9 2 专利 1 0 8 《 . 2 0年 专利法》 3 中的专利不重复原则 2 0 年修订 的 《 08 专利法 》 不仅扩 大了抵触 申请 的范 围, 其 法 实施 细则》 2 第1 条第1 ( 款 对应于2 0年 《 0 1 专利法实施细则》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明文规定, 对其的功能与内涵仍存有不少争议, 本文将试图厘清这些问题。
关键词 : 专利 法; 禁止重复授权 原 则
1 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沿革
1I老 专利法》 . 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 ,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 院提起了诉 讼。 该法 院认为禁止 重复授权原则应理解为同样 的发 明创造不
保护专利权人 的合法权 益, 同时也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院专利行政部 门的通知后 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但该第l条第 了 ’ , 2
从终止 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 任何人都可 以 1 款并不能理解为专利不重复原则的第二个方面。因为根据 19 专利权一旦终止, 92 因此, 北京市 高院撤销了一 审判决和 年《 专利法》 2 第2 条和第2 条的规定, 3 对于实用新型和发 明专利 对该公有 技术加 以利用 。 申请, 抵触 申请并不包括 申请人 的在先申请, 而对于外观设计专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专利审查与答复中的探讨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专利审查与答复中的探讨摘要:为了保证专利权的独占性,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就成了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九条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做了相关规定。
在发明实质审查过程中,重复授权判断也是经常遇到的疑难点,本文就审查员该如何判断重复授权以及申请人应该如何答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重复授权保护范围判断处理方式1.引言《专利法》第9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判断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必然涉及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以及保护范围的比较。
然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和比较,是专利审查中的一个难题。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在专利审查中,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是由同一申请人提出,二者的说明书内容往往一致,原始权利要求也会存在相同的形式缺陷。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满足授权条件时,其形式缺陷通常已经得到克服,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未经过修改而克服其形式缺陷,导致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文字记载的内容上存在不同,该情形下二者是否构成重复授权在专利审查中存在一定争议。
并且,在两件申请或专利构成重复授权的情况下,如何克服重复授权的问题,也是专利代理阶段的难点之一。
以下就如何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读而进行是否重复授权的判断以及克服重复授权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
2.重复授权的判断(1)用途限定产品案例1: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雪糕板的吸尘检验挑选台,其特征在于:……。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一种吸尘检验挑选台,其特征在于:……。
案例分析:判断二者保护范围是否相同时重点应当关注“用于雪糕板”这一用途限定是否带来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不同。
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后重复授权问题的处理方式
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后重复授权问题的处理方式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后,重复授权问题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当一个组织或个人拥有特定的权利,例如版权或专利,然后发生所有权变更或转让时,就可能出现重复授权的问题。
这种情况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法律诉讼,因此处理方式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后重复授权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对于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后重复授权的问题,需要进行案件调查和调查分析。
这个过程中,需要收集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包括权利转让协议、授权书、证书等文件,以及所有相关的沟通记录。
通过对这些文件和证据的仔细分析,可以确定权利主体变更的具体时间和范围,以及授权情况的具体情况,从而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
在确定存在重复授权问题后,需要进行法律评估和风险评估。
法律评估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法进行分析,确定权利主体变更后授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需要评估重复授权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可能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
通过法律评估和风险评估,可以为后续的处理方式提供重要的依据和方向。
接下来,在进行了案件调查、法律评估和风险评估后,需要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和对策措施。
对于存在重复授权问题的情况,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与相关权利主体进行协商和协调,寻求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重新签订授权协议、修订原有协议、共同管理权利等方式,以解决重复授权问题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重复授权问题,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重复授权问题,比如求助专业机构、寻求第三方调解等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综合运用上述的处理方式,制定出最适合的对策措施。
还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最新的司法解释,不断优化和调整处理方式,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和挑战。
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后重复授权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进行综合性的调查分析、法律评估和风险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和对策措施。
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探讨
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探讨摘要:避免重复授权作为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多项专利权之间的冲突。
然而,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仅仅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判断原则,却并没有在操作层面给出统一的判断基准,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审查员在审查中产生困惑。
本文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要求的清楚和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权利要求的重复授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及如何判断重复授权提出了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重复授权;实质审查;不清楚;不支持前言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规定[2],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又体现在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上,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实质上是判断两项权利要求是否保护了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即以技术方案为单位进行判断。
我国的专利申请中,针对产品发明,很多申请人既希望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尽快获得专利权,又希望通过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更为稳定的专利权,往往会在申请日同时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而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会因为各种原因修改权利要求,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基本上大都以原始文本授权,这样在发明授权时就需要判断此时的权利要求是否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指在专利法律体系中,对于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避免重复授权导致专利权的滥用和市场的混乱。
专利是一种对于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激励,使其能够享受到其创造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而,如果同一发明创造可以被多次授权专利权,就会导致市场上出现大量相同或相似的专利权,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困扰。
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实施,首先要求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声明是否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了相同或相似的专利权。
如果已经获得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那么在该国或地区的专利权有效期内,就不能再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相同或相似的专利权。
这样一来,就能够避免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同时享有专利权,从而保证了专利权的独占性。
其次,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还要求专利审查机关在审查专利申请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同一发明创造不会被重复授权。
这需要审查机关对已有的专利文献进行全面的检索和比对,以确定该发明创造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或授权了专利权。
只有在确认没有重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对该专利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授权。
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实施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避免同一发明创造被多次授权专利权,从而保护了创新者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充分享受到其创造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它能够避免市场上出现大量相同或相似的专利权,从而减少了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效率。
最后,它能够促进创新发展,鼓励创新者进行更多的研发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然而,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标准和程序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不同的专利权。
这就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以确保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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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重复授权问题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
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但是,《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例外情形只是一个大的原则,并没有给出具体处理时的时间点,当前的审查程序中,是在发明专利准备发送授权通知书时,对重复授权的进行审查的,而从发送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到进行授权公告,这个过程普遍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
如果在这个时间内,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无法及时获得信息,也无法对授权决定进行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