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中贷款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第4个问题第2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是:对于经常发生贷款的客户,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份“委托授权书”给企业经办人,信贷员须注意这份“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须当面验证);对于不常发生贷款的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确保每笔合同都有签字(不会签字的客户,盖私章并加按指纹)。
2.关于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的签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面对激烈的竞争,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服务上下功夫,因此,基于营销需要,信贷人员往往在经办业务中不自觉地对客户(特别是老客户、优质客户)作出某些迁就。但是随着借款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存在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本文围绕具体信贷业务中容易疏忽的几个细节问题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应注意的潜在法律风险。
3.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真实合法性问题
对于公司制企业提供的抵押或保证,银行要求企业出具“董事会同意抵押或保证决议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在信贷操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注意董事会人数问题。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19人,这要审查公司的章程及企业的相关资料,确定该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规定的表决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如果全体股东都有签字则更好;另一方面,须注意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这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难度,这就要求信贷人员掌握必要的办事艺术,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户反感又能有效防范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4.关于企业出具抵押承诺书的有效性问题
信贷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证书不齐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企业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诺书。众所周知,银行要求企业办理抵押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而根据《担保法》第41条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这说明仅出具抵押承诺书或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无效,也就是对于抵押财产,银行无法获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
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
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析案例一、授信基本情况(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A 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生,属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范围为服装鞋帽、皮具、针纺织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销售等,是一家专门代理中、高档男女服饰的品牌代理销售公司。
借款人A 公司已于2006 年03月06日已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
借款人停止了经营活动。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保证人B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5日,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生,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该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制造、销售、建材批发零售等。
(三)授信发放情况2004年8月,我行与A续签了2000万元授信额度,并分别签订编号为2004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借字第1 2号借款合同各一份。
依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次向我行借款3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2004年8月,我行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项下的、2004年8月20日至2005 年8 月20 日期间所发生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共计1800万元于2005年9月分次到期后,A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08年6月,尚欠借款本金1580万元未能按时偿还。
二、追索情况(一)决定诉讼贷款到期后,鉴于A 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办行委托律师准备起诉,然而A 公司已于2006年3月注销,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要求A 公司股东罗生、祁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到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担保人B 公司的房地产登记等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查询到其的土地登记情况,因此诉前保全没能查封土地,逐通过人行系统查询后冻结了B 公司四个银行帐户19.7万现金,并于2007年4月2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了B公司、罗生、祁生(A公司的股东)。
(二)庭审焦点200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先后签订编号为2004年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年借字第12号借款合同,2004年8月22 日原告与被告B 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 公司为A 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项下、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20 日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信贷业务中21种常见的操作风险及防控措施
信贷业务中21种常见的操作风险及防控措施向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会出现债权无法落实、法律诉讼不予支持的问题。
风险表现及识别:1、借款人没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身份证明》,特殊行业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借款时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过年检或《身份证明》过期;3、借款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但未经法人机构授权;4、借款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防控措施:1、严格按规定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的必须到工商部门或主管机关调查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2、对自然人申请贷款的要调查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核对法人代表和自然借款人身份证明。
案例分析:借款人夫妇俩人经常到外地打工,家中只有一个17岁的孩子上学,父母以孩子名义在信用社贷款,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起诉后法院以借款人虽满16周岁,但在家上学,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二)发放冒名贷款风险点:发放冒名贷款可能导致债务悬空,使信贷资金形成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顶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自己亲友来贷款时,因对象不符合条件,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贷款。
经过有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意,以其名义申请贷款,交由亲友使用的行为。
搭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因自己或亲友要使用贷款,但又无法贷出时,在正常贷款户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将多贷出的部分借自己或亲友使用的行为。
盗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或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假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人名(或单位)进行贷款,然后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防控措施:1、坚持两名以上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员实行A、B制;2、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3、坚持借款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领取贷款。
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王晓英民间借贷行为无论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都较为常见,大家都不陌生。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企业作为出借人与个人或企业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之合法性效力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得到正式确认。
此后,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交易也越来越公开、越来越普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变化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整需要,最高院亦于2020年先后两次修改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从相关司法解释的前后变化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企业在参与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大到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效力问题,中到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小到借款利息的合理保护问题,都需要相关企业正确认识,积极防范。
为增加直观感受,笔者借用最高院近期所裁决的一个再审案例来展开说明。
一、案例简介红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某公司”)与陕西某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富公司”)、徐某、吴某华以及第三人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某商银行”)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二年时间,经过一审(含本诉和反诉)、二审和再审,从地方中院一直打到最高院,不可谓不激烈。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并得到二审、再审法院确认的事实,该案所涉基本案情如下:2014年,红某公司与某商银行签订了《某商银行委托贷款协议》,红某公司委托某商银行向某富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5亿元;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
该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委托人(即红某公司)自行确定。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经委托方和借款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笔委托借款的手续费由委托方缴纳,手续费费率年息为千分之零点八四,应缴纳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18.9万元。
企业担保贷款面临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企业担保贷款面临的风险与应对策略摘要:贷款是企业寻求资金支援的常用手段,用以满足某段时间内资金筹集与使用的需求。
新时期市场经济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企业在应对市场改革及行业竞争过程中需不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这是保证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
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影响,企业担保贷款面临着不同形式的风险,处理不及时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企业担保贷款的实际情况为主,分析了抵抗风险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企业;担保贷款;类别;风险处理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国内市场经济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企业整体经营收益水平得到了提高。
其中不乏企业应经营不当而面临着资金周转的困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持是缓解危机的主要方式之一。
也有部分企业为了扩大内部经营规模,申请贷款资金以拓展业务项目,这些都充分显现了贷款的经济作用。
作为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担保贷款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御措施。
一、企业担保贷款的常见风险担保贷款属于有保障性的资金借贷,通常由借款企业提供实物作为担保,或者由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对本次贷款担保。
表面上,银行在具备担保前提下发放贷款的安全系数较高,但担保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1.偿还风险。
贷款合同里对资金的偿还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本息与资金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偿还风险主要表现:一是周期问题,企业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偿还贷款金额,但由于资金回笼不及时,耽误了正常的偿还周期;二是能力问题,经营失败造成企业面临破产局面,根本无力偿还向银行借出的贷款资金,双方都受到经济损失。
2.赔偿风险。
当债务企业无法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偿还资金,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以求赔偿,这是企业常常面临的赔偿风险。
如:以实物为担保申请贷款时,银行可对实物进行拍卖处理,所得资金用以填补贷款空缺[1]。
即便是由第三方人作为担保人,则也要解题债务人偿还剩余的资金。
因此,无论是人或物的担保,均有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赔偿风险。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2014-09-13一、企业融资的含义企业融资是指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与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没有了保障。
二、企业融资的类型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简单地说,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取得资金。
而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直接融资按照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的不同,又可划分为民间融资与私募融资,而间接融资依据企业赖以融资的资源不同,可以划分为银行贷款融资与内源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与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私募融资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
私募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与私募债务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与随后的增资扩股。
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权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
银行贷款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未来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经济行为。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与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
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与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借款人的十二种风险
借款人的十二种风险在当前实体经济下行不良贷款及借贷纠纷激增的大背景下信贷部门应该以更审慎的态度开展业务在对借款人评估的过程中借款人都有哪些常见风险目录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三、借款人居住不稳定四、借款人品质及道德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六、借款人信用七、经营资质八、股权九、借款人管理不足十、经营十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十二、借款人过度负债详细解读如下: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例如 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管理能力较差。
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
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且成功率很低。
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
建议第一:要求其本项目经营时间必须达到六个月以上,保证经营正常稳定后才给予贷款。
第二:借款人有无其他收入来源,如有则在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
第三: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例如 1.借款人家庭不和、离异或有多次婚姻史。
2.与父母、大部分的兄弟姐妹及亲戚等关系恶劣。
建议第一:对于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问题,最好不给予贷款。
第二:如不是借款人的问题,也要考虑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予贷款。
三、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例如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非本地常住人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无住房。
建议如果向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一: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稳定、实力的人担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稳定、对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担保;第二: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经营项目很稳定,投资很大,不宜轻易转让,居住的稳定性则不重要。
四、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例如 1.借款人品行较差,有欺诈或欺骗行为。
如那些长期上访户(无多大理长期找政府麻烦)、长期赖账不还的、家住廉租房或简租房骗吃骗喝的、坑骗的、曾被司法机关判监坐牢的。
2.借款人有不良嗜好,如好赌、涉毒、涉黄等。
3.借款人不想让家人和其合伙人知道贷款(借款人很有可能会将贷款用在非正常渠道)。
某企业向银行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罚分析
某企业向银行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罚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迅速推进,企业和个人对于资金需求的增加日益突出。
为了满足这种资金需求,某企业不惜冒风险向银行贷款,并将这些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
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涉税处罚的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供一些参考,但请注意本文不涉及具体法律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涉税处罚是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
在我国税收管理法规的框架下,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的一种税种,它是属于个人应纳税款的范畴。
因此,某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使用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不可忽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收入实际取得时,而不是收入入账时间。
因此,个人在使用某企业借款时,如果这些借款被视为个人收入,就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而如果某企业为个人提供贷款是属于无偿性的,即个人不需要偿还这笔借款,那么这个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在税务法律规定下,无偿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效益的转移。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借款本身并不是一种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并不适用。
然而,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某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是否存在利益转移的可能性。
如果某企业向个人提供了贷款,并从中获得了某种形式的利益,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这种情况下产生了收入,从而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的涉税处罚时,也会考虑到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编造交易并开具虚假发票以获得非法税收减免或退税的行为。
如果某企业虚开发票将贷款的利益以虚假的形式转移给个人,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某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应对这种情况时,某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降低涉税处罚的可能性。
首先,企业应确保贷款的用途合法和合规。
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企业间借贷及企业向个人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
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间借款也是经常发生的,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近日经常有学员咨询,我们来梳理一下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如何缴税、如何开具发票等情况。
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二、税目及税率1、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特殊情况交税:如果企业间无偿借款,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第1种情况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特殊情况免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发票开具企业间发生对外借款时,贷款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控指引》(三)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控指引》(三)四、企业在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一)银行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点58、严格审核借款合同。
如银行借款合同中借款目的及借款用途不正确填写,将会使企业面临随时被要求还款的风险。
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还存在因此触犯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风险。
建议企业严格审核借款合同,对合同中的非格式部分审慎对待。
59、注意借新还旧中的风险。
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加入的保证人应当在充分考虑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尽可能降低担保风险。
60、避免为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实践中,部分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借款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并不免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因此,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互保、联保的企业,在办理借款手续时,要严格按照银行的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进行,杜绝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审慎审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降低担保风险。
61、防止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借款。
企业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后,将借款占为己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此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从企业角度讲,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外借款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应履行监督职责,降低因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借款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62、防止陷入担保圈或担保链风险。
企业应充分认识互保及联保中的法律风险,谨慎选择互保和联保的对象,尽可能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借款,减少联保互保方式进行融资,同时也要科学合理经营,避免因盲目扩张增加负债,降低经营风险。
63、防止空白合同引发的风险。
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签订空白合同可能面临担保数额不确定的风险,企业需要承担对方补记空白合同部分内容产生的法律后果,担保人应在实际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中的风险警示与风险防范
贷款中的风险警示与风险防范在贷款过程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了解和警惕贷款中的风险。
贷款虽然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和帮助实现目标,但如果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防范措施,则可能陷入困境。
本文将介绍贷款中常见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贷款人无法按时按约定归还借款的风险。
个人的信用状况可能受到现金流困难、收入不稳定、不良信用记录等因素的影响,而企业的信用状况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竞争压力、财务问题等因素的影响。
为了避免信用风险,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了解个人或企业的信用历史、收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选择信用状况稳定的借款人。
2. 要求提供担保品或抵押物:通过要求借款人提供有价值的担保品或抵押物,以降低信用风险。
3. 建立借款人征信系统: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对借款人进行及时监控和评估。
二、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贷款利率的变动可能给贷款人带来的损失。
在贷款期间,市场利率可能上升或下降,从而导致贷款人在资金成本方面的损失。
为了防范利率风险,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选择固定利率贷款:与浮动利率相比,固定利率贷款具有较低的利率风险,因为贷款利率在整个贷款期间保持不变。
2. 利率对冲:借助利率衍生工具,如利率互换或利率期货等,以对冲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3. 研究经济环境:及时了解和分析经济环境,根据市场预期调整贷款利率。
三、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导致贷款人蒙受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可能来自于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商品市场等。
为了应对市场风险,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多元化投资:将贷款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市场和行业,降低单一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
2.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定期检查并评估投资组合的风险和回报,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3. 关注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和趋势,通过适时的买入和卖出来应对市场风险。
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而导致的损失。
企业借款法律法规范本
企业借款法律法规范本本文旨在对企业借款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归纳和解析,以帮助企业在借款过程中明确法律规定、保护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借款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能力。
本文主要涉及企业借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借款的主要流程以及借款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事项等方面内容。
一、企业借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借款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企业在借款过程中需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借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企业借款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借款合同是企业与贷款方之间的约定和规范,应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企业在借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法律依据。
担保合同是企业与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和规范,明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重要事项。
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经过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借款提供了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借款事宜,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4.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作为贷款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及企业作为借款方的权益和义务。
企业在与银行进行借款业务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二、借款的主要流程企业借款的主要流程包括借款需求确定、借款申请、审批调查、合同签订、放款及还款等环节。
以下对借款的主要流程进行详细介绍:1. 借款需求确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发展需要,确定借款的目的、金额以及借款期限等,并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能力评估。
2. 借款申请企业根据借款需求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担保资料等。
3. 审批调查贷款方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包括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能力等进行评估,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我作为人工智能的语言模型,就此话题给出一篇2000字的文章。
借款是现代商业社会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之一,对于很多公司来说,借款是提高流动性和营运能力的必要手段。
然而,在进行借款之前,需要考虑许多方面的风险和责任。
因为借款涉及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对借款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在公司注册和运营过程中代表公司行使各种权利和责任的投票人。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在公司借款中,究竟哪些是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哪些责任是由公司承担的呢?下面从法律和商业角度来深入探讨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的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负有总责。
当公司借款时,认为公司背后有一定的信用支撑,但公司借款不等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
因此,借款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资金用途,避免个人将借款作为个人创收手段。
其次,借款的风险和承担方式也需要考虑到。
从商业角度来看,借款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避免许多风险,例如企业破产、资金挪用等。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违反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公司债务通过公司清偿债务。
还有一个问题是担保。
许多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以便债权人获得更高的保障。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那么有担保的借款人可以通过担保追索信贷款。
如果法定代表人提供了个人担保,将面临追究的风险。
此外,在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利息、期限和责任承担。
这不仅是为了避免借款人的风险,还为了维护借款人和法定代表人双方的权益。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债务,但是如果贷款是超出公司实际需要和可能偿还的范围,相应的责任不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借款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根据针对借款的各种税收规定及其适用,确保清楚基于法律规定人或者财产纳税之义务。
综上所述,借款是融资的重要方式,但也需要注意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贷款合同法律风险
贷款合同法律风险在现代社会中,贷款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交易方式,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中。
贷款合同的签订不仅涉及到借贷双方的权益保障,还涉及到众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贷款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以加深人们对这一重要问题的认识。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贷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信息可能存在不平衡,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从而增加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特别是在借款人无法提供真实经济状况或还款意愿不明确的情况下,借贷双方的利益都可能受到损害。
二、债务违约风险债务违约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
由于各种原因,借款人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从而导致债务违约。
债务违约不仅会给借贷双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给双方的信誉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进一步增加了诉讼风险。
三、利率风险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重要内容。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变化,信贷市场的利率也会波动。
这种利率波动可能会导致借贷双方在贷款合同期间面临利率风险。
例如,若利率上升,借款人还款压力增加,而贷款人的利息收入减少;若利率下降,借款人则能享受到较低的利息支出。
因此,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贷双方需要考虑利率波动对自身利益的影响,以减少可能的风险。
四、附加条款风险贷款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可能对借贷双方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有些借贷合同中,贷款人可能增加了一些特殊条款,如提前还款费用、违约金等,这些条款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负担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双方需要仔细阅读并确保对附加条款有全面的了解,避免因此带来的风险。
五、法律合规风险贷款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贷款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借贷双方带来法律风险。
贷款违约的风险分析与
贷款违约的风险分析与应对贷款违约的风险分析与应对贷款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服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经济不稳定和个人信用风险的存在,贷款违约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对贷款违约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贷款违约风险分析1. 经济环境不稳定性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是导致贷款违约风险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经济衰退期间,企业经营困难,个人失业率上升,借款人还款能力减弱,从而增加了贷款违约的可能性。
2. 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记录等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
例如,借款人收入不稳定、债务负担过重、信用记录不良等情况都会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3. 贷款审批不严谨贷款审批环节的不严谨也是导致贷款违约风险增加的因素之一。
如果银行在贷款审批中忽略了借款人的真实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过度放松审查标准,就增加了贷款违约的潜在风险。
二、贷款违约风险应对措施1. 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为有效应对贷款违约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 开展贷前调查在贷款审批阶段,金融机构应开展贷前调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这包括核查借款人的收入、就业情况,审查借款人的征信记录等,以减少坏账率和违约率。
3. 提供灵活的还款方式为借款人提供灵活的还款方式,也是应对贷款违约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个人情况和还款能力,制定个性化的还款计划,帮助借款人更好地管理债务。
4. 强化催收和追偿措施当发生贷款违约时,金融机构应采取积极的催收和追偿措施。
这包括加强催收团队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以减少违约损失。
5. 加强合规和监管金融机构应加强合规和监管,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规制“户贷企用”法律分析
规制“户贷企用”法律分析《户贷企用》是指家庭金额有限、无法满足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需求,采取贷款方式向家庭提供投资和消费支持的行为。
在我国,户贷企用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满足家庭消费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由于户贷企用活动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对户贷企用活动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户贷企用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法和合同法根据我国民法,个人在履行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善良的原则。
而在户贷企用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履行贷款合同,并遵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等条款。
贷款人和借款人还应当遵守借贷双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做到信息公开和真实披露,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户贷企用活动进行规制的基础法律。
根据金融法,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进行投资和消费时应当享有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机构和贷款人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户贷企用活动中,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应当依法经营,确保贷款活动的合法合规,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资本市场法和证券法资本市场法和证券法是对股权融资和企业贷款进行规制的法律。
根据资本市场法,企业必须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而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应当依法经营,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户贷企用活动中,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并按照法律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反洗钱法和反腐败法反洗钱法和反腐败法是对洗钱和腐败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
在户贷企用活动中,由于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交易,很容易成为洗钱和腐败的渠道。
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应当依法落实反洗钱和反腐败制度,加强对资金来源和流向的监控,防止洗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借款风险排查方案
借款风险排查方案背景与意义随着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许多个人和中小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贷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这些借款人可能因生意失败、收入不稳定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许多非法催收行为的出现。
因此,借款风险排查成为了一个必要的措施。
借款风险排查是一项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贷款机构防止借款人欺诈和逃避债务,保护他们自己的信贷资产。
贷款机构妥善实施借款风险排查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背景,充分评估潜在风险,降低不良债务率,提高贷款收益率。
借款风险排查方案第一步: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风险是借款风险排查的第一步。
该过程需要收集和分析有关借款人的各种信息,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能力和意愿按时偿还借款。
以下是评估借款人风险的主要步骤:1.获取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2.确认借款人的年龄、教育程度和婚姻状况;3.收集借款人的现有收入来源和资产情况;4.分析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历史还款记录;5.确认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偿还计划;6.评估抵押品的价值与借款额度的比例;7.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得出风险等级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第二步:风险控制基于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可以采取具体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银行可以选择放贷或拒绝放贷,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保证金。
以下是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1.选择适当的贷款产品;2.确定贷款金额和利率;3.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保证金;4.规定严格的违约处罚措施;5.实施严格的还款监督和管理制度。
第三步:风险监控在贷款期间,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状况进行监控,尽早发现可能的违约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下是风险监控的主要步骤:1.定期检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记录;2.尽早发现可能的违约风险;3.规定有效的追偿程序;4.对违约借款人采取法律行动;5.记录和分析不良贷款状况的趋势。
第四步:风险溢价风险溢价是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而向借款人收取的额外费用,包括利率、存款保证金、担保金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间借款中贷款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摘要]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由于现实需要,除了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采取其他渠道融资外,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事实也普遍存在。
企业间借款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贷款人则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文章主要从两大方面分析了企业间借款中贷款人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企业借款;贷款人;法律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
企业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特定自然人借款(包括向职工集资),有时企业也直接与其他非金融企业发生借款业务。
虽然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存在的经济行为,但其法律效力问题目前还有很大争议,因此企业间借款中的贷款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
企业间借款,是指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的借款。
企业间借款关系为合同关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对贷款人的资格作出界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一般企业(即非金融企业)不能作为贷款人。
关于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间借款的合同,除极个别的是出于逃避债务,侵占财产等非法目的外,通常不会属于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企业间借款的合同,只能通过第(五)项规定来考察,但现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因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禁止一般企业作为贷款人。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有禁止性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也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当时,有关主管部门和有些地方政府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比较活跃,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集聚资金,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容易引发社会风险。
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国务院发布办法予以取缔,从《办法》本身的具体内容来看,也并没有涉及正常的企业间生产经营借款行为,因此,《办法》并不适用
于企业间借款。
这从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该规定可以得出非金融企业之间是可以借款的。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从该规定可以推论得出: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公司是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实践中企业间借款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
目前,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0年《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1996年《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其中《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个问题第二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最高法批复所说的“有关金融法规”,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三、企业间借款贷款人的法律风险
企业间借款存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对于贷款方,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借贷双方履行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但借款方有能力偿还本金
虽然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一般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企业间借款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如果借款方有能力偿还本金,一般在这类诉讼中贷款方本金可以得到保护,
但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并且,对自合同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当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约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缴。
(二)借贷双方履行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借款方无能力偿还本金
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借款合同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则贷款方存在很大的风险。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法律保护。
如上所述,《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为返还原物或资金,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贷款方。
但是,如果借款方无能力偿还本金,贷款方不仅损失了利息,甚至可能连本金都无法收回。
综上所述,目前企业间借款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贷款方应当慎之又慎。
近两年,最高法对企业间借款的态度似乎有松动的迹象。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8号),其中第七条中有“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的内容。
从这个内容的表述中似乎可以读出最高法的态度变化,但到目前为止,关于企业间借款还没有新的具体的司法解释,只是从有的地方法院的判例中,看到了对于贷款方由于企业间借款遭受的本金以外的损失,判由借款方部分补偿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