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规
2009年新增、取消以及新旧替代的标准和法规一览表
替代
GB/T221-2008
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2009-04-01
GB/T221-2000
替代
GB/T12347-2008
钢丝绳弯曲疲劳试验方法
2009-04-01
GB/T12347-1996
替代
GB/T22395-2008
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
2009-03-01
新增
GB/T18851.3-2008
替代
GB/T22562-2008
电梯T型导轨
2009-06-01
新增
GB6653-2008
焊接气瓶用钢板和钢带
2009-12-01
GB6653-1994
替代
GB18248-2008
气瓶用无缝钢管
2009-12-01
GB18248-2000
替代
GB3531-2008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2009-12-01
替代
GB/T6974.1-2008
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
2009-6
替代
GB/T9075-2008
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
2009-05-01
GB/T9075-1988
替代
GB/T22414-2008
起重机速度和时间参数的测量
2009-04-01
新增
GB/T22415-2008
2009年新增、取消以及新旧替代的标准和法规一览表
序号
最新标准和法规
替代/取消标准和法规
备注
代号/
标准号
名称
实施日期
名称/标准号
1
TSG Q7015-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1.24•【文号】国务院令第549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2009年8月27日删除)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0•【文号】卫妇社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5日)修订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2009年10月)目录前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教育服务规范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规范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分为10个类别,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法律法规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2009年新交通法规处罚标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7•【文号】主席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009年新法律法规介绍
2009年新法律法规介绍1.全国人大2月28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09年第一季度共出台、修改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部门规章30余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军服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背景:1995年10月,我国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十余年来,在食品安全水平加强,保证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特别是2000年以来出现了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些事故,比如说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2002年的多宝鱼事件,另外还有苏丹红事件等,一直到2008年福寿螺、三鹿奶粉事件。
这些事件都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总体来说就是监管体制不健全,使整个食品安全事故监控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
体现在控制不完善方面,它又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些食品的监管措施、方式有漏洞,比如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完善,食品的监测、评估不科学、不全面。
食品的监测不规范、不完整,甚至还有免检这样的制度。
第二,企业应该重质量、重安全,向老百姓、社会负责的意识不够。
在生产中为了自己利益,放弃道德底线,往里添加一些有害物质,造成人民群众的伤害。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2008年12月31日 18:28:35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陈菲)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正式施行,将给百姓生活带来深远影响,并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汽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也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的“细则”,明确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做出具体部署。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该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自2008年10月份以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1、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将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将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2、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兼营行为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009年法规
2009年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3.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
A.合同 B.扶养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4.根据《物权法》规定,下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B.即使抵押物财产出租早于抵押,该租赁关系也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物C.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D.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5.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起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6.某工程项目建设工期为三年,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开工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A.20% B.30% C.50% D.80%7.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激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施工许可证 D.安全生产许可证8.按照建筑法规定,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允许所属法人公司以其名义承揽工程B.建筑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之上承揽工程C.联合体共同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D.施工企业不允许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9.关于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发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B.未经发包发式方同意且无合同约定,承包方不得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C.联合体各成员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D.发包方有权将单位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工程分别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10.甲乙两建筑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去投标,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建设单位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4.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4日)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旗、国歌、国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六)外交部;(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集会游行示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三章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是()。
A.施工企业在其施工资质许可范围内自建自用的工程
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程
C.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有技术的工程
D.经济适用住房工程
1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联合体()。
A.可以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B.必须由相同专业的不同单位组成
C.各方应在中标后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D.是各方合并后组建的观标实体
13.按照建筑法及相关规定,投标人之间()不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
A.相互约定抬高或者降低投标报价
B.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C.相互探听对方投标报价
D.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14.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来投标,这种招标方式称为
()。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议标
D.定向招标
15.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的方式对某工程进行施工招标,于2007年3月3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3月6日停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100万元;3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作了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投标截止日期为同年3月25日。
上述事实中的错误有()
处。
A.1
B.2
C.3
D.4
1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就可任的岗位是()。
A.施工企业的总经理
B.施工项目负责人
C.施工企业的技术责任人
D.施工企业的董事
17.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的程序,导致一幢13层在建楼房倒塌,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事件
属于()事故。
A.特别重大
B.重大
C.较大
D.一般
18.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该级事故应由()负责调查。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19.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现场料堆偏高,有可能滑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则监理工程
师应当()。
A.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B.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C.向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D.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0.甲公司是某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乙公司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拒不服从甲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最终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则()
A.甲公司负主要责任
B.乙公司负主要责任
C.乙公司负全部责任
D.监理公司负主要责任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试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3.引起债权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
A.合同
B.扶养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4.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在建工程可以作抵押物
B.即使抵押财产出租早于抵押,该租赁关系也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D.坻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5.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自()起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6.某工程项目建设工期为三年,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开工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
于工程合同价的()。
A.20%
B.30%
C.50%
D.80%
7.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A.建设用地规划证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施工许可证
D.安全生产许可证
8.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以下正确的说法是()
A.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允许所属法人公司以其名义承揽工程
B.建筑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之上承揽工程
C.联合体共同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D.施工企业不允许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9.关于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方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B.未经发包方同意且无合同约定,承包方不得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C.联合体各成员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包连带责任D.发包方有权将单位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工程分别发包给符合资质
的施工单位
10.甲乙两建筑公司给成一个联合体去投标,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建设单位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后来甲建筑公司施工部门出
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索赔2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是甲公司的原因导致,故而建设单位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权利B.因约定各自承担50%,故乙公司只应对建设单位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C.如果建设单位向乙公司主张,则乙公司应先对20万元索赔额承担责任D.只有甲公司无力承担,乙公司才应先承担责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