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4月11日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
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
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陕西省交通事故计算标准及责任比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
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陕高法﹝2020﹞45号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
陕高法﹝2020﹞45号
各部门:
》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已于2020年3月25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居住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赔偿系数。
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清单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清单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清单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住院天,护理费天×136元/天=;根据湖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623元/年计算每天为136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计算,住院天×30=
5、死亡赔偿金:468280.00元
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20年=468280.00元
6、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
7、丧葬费:21946.5元
8、交通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小孩出生,其抚养费为: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87元/年×3年×30%=14298.3÷2=7149.15元
父亲出生,其抚养费为: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609元/年×年=×10%=÷(个子女)=
母亲出生,其抚养费为: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609元/年×年=×10%=÷(个子女)=
以上费用共计: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生活抚养费。
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
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我们都知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很多时候并不是当事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但不管是哪种原因,都是要对因事故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那么你知道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X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4、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X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X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X 陪护时间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详见以下对照表:陕西省2021年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一级(100%) 22858元X20年=457160元二级(90%) 457160 元X90%=411444元三级(80%) 457160 元X80%=365728 四级(70%) 457160 元X70%=320012 五级(60%) 457160 元X60%=274296 六级(50%) 457160 元X50%=228580 七级(40%) 457160 元X40%=182864 八级(30%) 457160 元X30%=137148 九级(20%) 457160 元X20%=91432十级(10%) 457160 元X10%=45716农村居民伤残等级一级(100%)6503元X20年=130060元二级(90%) 130060 元X90%=117054元三级(80%) 130060 元X80%= 104048元四级(70%) 130060 元X70%=91042 元五级(60%) 130060 元X60%=78036 元六级(50%) 130060 元X50%=65030 元七级(40%) 130060 元X40%= 52024 元八级(30%) 130060 元X30%= 39018 元九级(20%) 130060元X20%= 26012 元十级(10%) 130060元X10%=13006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X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20年=4571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20年=13006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5年=10367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5年=28815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 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1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凤价鉴字[2011]163号凤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心接受委托,以2011年9月6日为鉴定基准日,对陕汽牌SX4255NR294重型半挂牵引型货车,车牌号:陕A-E2370,发动机号:1609C025468,底盘号:LZGJLNR469X015758事故车辆,在凤翔县长青镇罗钵寺村一组造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通信线路损失,经现场勘验、鉴定和调查测算,确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通信线路损失金额为贰万柒仟贰佰零玫元零陆分(¥:27209.06元)。
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鉴定书后三日内,向我中心或宝鸡市价格认证中心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附: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共8页。
鉴定人:负责人: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2011年10月17日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鉴定物品所属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一、更换材料:12532.72元1、7/2.2钢绞线: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8.38元/公斤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177.6公斤,则鉴定价格为1512.95元;2、HYA30*2*0.4电缆: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6.51元/米为基价,加1.5%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200米,则鉴定价格为1297.04元;3、HYA20*2*0.4电缆: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5.70元/米为基价,加1.5%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200米,则鉴定价格为1135.66元;4、D164双吊线抱箍: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18.50元/付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10付,则鉴定价格为188.06元;5、三眼单槽夹板: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9.12元/付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10付,则鉴定价格为92.71元;6、五股拉线衬环: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1.08元/个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20个,则鉴定价格为21.96元;7、3.0mm铁线: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8.15元/公斤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50公斤,则鉴定价格为414.25元;8、4.0mm铁线:方法和供应价格同上。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车祸是人类出行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车祸发生,造成重大的损失。
为确保车祸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规范车祸事故处理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分为主要责任赔偿和次要责任赔偿两部分,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主要责任赔偿主要责任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方所负责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要责任方应该为机动车、无车车辆负责,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责任赔偿的金额是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来确定的,当受害人承受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赔偿费用等)时,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而受害人承受人身伤害时,主要责任方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确定。
二、次要责任赔偿次要责任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次要责任方所负责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交通事故受害人承受财产损失时,次要责任方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而受害人承受人身伤害时,次要责任方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确定,但比例会比主要责任方低一些。
除此之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规定,当次要责任方和主要责任方对赔偿责任的态度有分歧的,或者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时,应当提交法院处理,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判定,由次要责任方承担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主要责任方的比例。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减轻受害人的负担,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补偿,维护交通安全,共建安全社会。
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财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保险正文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3月18日财金[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现将2013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等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由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调整为1%~2%。
请各省(区、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各保监局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并对相关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继续加强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协作,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等相关工作。
五、各省(区、市)应当按照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认真做好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付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赔付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活⽔平也不断的提⾼,我们的出⾏也使⽤了很多代步⼯具,因此我们的交通越来越拥挤,由此引发的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那么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具体介绍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赔付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2001年3⽉10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然⼈因下列⼈格权利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命权、健康权、⾝体权;……”第⼋条规定“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法院除判令侵权⼈承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2、2004年5⽉1⽇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条规定“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总数50000元以下的⾦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协商处理。
(⼆)当事⼈⾝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完整版
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2018年陕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最新全面)死亡赔偿金:30810元× 20年=616200元【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88元;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65元;2017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306元,2016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626元(2017年度数据暂未,待公布后再调整更新)。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陕高法〔2020〕45号(最新、重要)
陕高法〔2020〕45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
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已于2020年3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7】25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正确予以适用,适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民一庭。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意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买卖报废车辆的;(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陕西省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清单(较全)
¥72196.00
误工费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误工天数:240天
240天*150元/天=36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20条。
¥36000.00
护理费
安康(护理期100日)
100×150元=15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21条
营养费:80元/天*30天=2400元住院伙食费:80元/天*30天=2400元
护理费:30天*15、25条。
¥13,800.00
合计:
¥243861.98元
¥36446.7
原告女儿7岁
原告女儿2012年出生,计算11年。女儿抚养费:23514×11/2×10%=12932.7元。
鉴定费
凭票
凭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
¥2280.00
精神抚慰金
依据侵权程度确定,每级3000元。
3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0,00.00
二次手术费用
根据司法鉴定所得鉴定结果
16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25条。
¥16,000.00元
二次手术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
二次手术误工天数:30天二次手术营养费30天、住院伙食费30天、住院护理费时间30天
误工:150元/天*30天=4500元
XXX交通事故案赔付清单
赔偿项目
说明
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金额
医疗费
XXXXXX元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 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通常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
一、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通常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需要根据个案的详细情况确定】(二)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赔偿依据1、医疗费(根据正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计算方法: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门诊费+检查费+手术费+其他医疗费用律师提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误工时间(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或者:误工费=(48853元÷365天)×误工天数】(3)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咸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咸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咸阳市作为陕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交通事故频发,给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了解和掌握咸阳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对于每个市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咸阳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咸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而对于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残值、财产损失等。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可以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咸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是根据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程度而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赔偿标准是由相关部门根据医疗费用和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评定的。
而对于财产损失赔偿,一般是根据车辆的维修费用以及车辆残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金额则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定。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获得赔偿,首先是通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来进行索赔,其次是可以通过与肇事者进行协商赔偿,最后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受害人都需要及时收集证据,保留好相关的医疗和财产损失凭证,并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赔偿要求。
总之,咸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保障每个市民在交通事故中的权益的重要依据,希望大家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陕西施救费标准
陕西施救费标准一、引言陕西施救费标准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服务收费行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陕西施救费标准的各个方面,包括拖车费、吊车费、维修费、劳务费和设备使用费。
二、拖车费拖车费是指事故车辆因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行驶时,需要拖车服务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
陕西施救费标准规定,拖车费按照车型、拖车距离、拖车方式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小型车辆(轿车、SUV等)拖车起步价为每次100元,超过5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0元;2.中型车辆(如货车、大巴等)拖车起步价为每次150元,超过5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5元;3.大型车辆(如大货车、客车等)拖车起步价为每次200元,超过5公里后每公里加收30元。
三、吊车费吊车费是指事故车辆因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行驶时,需要吊车服务将车辆吊起或移至其他位置所产生的费用。
陕西施救费标准规定,吊车费按照车型、吊车距离、吊车方式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小型车辆吊车起步价为每次200元,超过5公里后每公里加收30元;2.中型车辆吊车起步价为每次300元,超过5公里后每公里加收40元;3.大型车辆吊车起步价为每次400元,超过5公里后每公里加收50元。
四、维修费维修费是指事故车辆因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维修所产生的费用。
陕西施救费标准规定,维修费按照车型、维修项目、维修方式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小型车辆维修起步价为每次300元,超过500元后每增加100元;2.中型车辆维修起步价为每次500元,超过1000元后每增加150元;3.大型车辆维修起步价为每次800元,超过1500元后每增加200元。
五、劳务费劳务费是指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
陕西施救费标准规定,劳务费按照事故复杂程度、处理时间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现场勘查起步价为每次200元;2.调查取证起步价为每次300元;3.其他劳务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0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警总队)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均依照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指定机构。
第六条省上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遵循行政区域属地划分的原则。
在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是否有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是否有责任在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有没有责任案情2013年1月7日19时07分高某驾驶的甘M小型轿车沿福银高速西安至长武方向行驶至1828KM+675.7m处时,与前方因车辆故障而停放在一车道的赵某驾驶的陕D重型半挂货车尾部发生碰撞。
造成甘M小轿车上人员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队认定陕D牌车辆驾驶人赵某与甘M小轿车驾驶人高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高某将赵某陕D车主、承保的保险公司及道路管理者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诉讼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就道路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出现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西长分公司作为福银高速西长段的管理部门与甘M小轿车之间因收取通行费用的行为而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车辆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
本案中陕D牌照的半挂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并清除,保障通行畅通,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却因疏于巡查而未能发现并清除该障碍,未能履行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亦为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故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陕D牌照半挂车出现故障后没有及时将车辆移至紧急停车带,加之甘M小轿车超速行为躲避不及造成的,造成事故的损失应由上述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赔偿。
高速公路管理者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道路管理者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就是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下,就应认定公路管理者有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对陕西省(以下简称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第四条建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履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主管交通安全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卫生厅、省农业厅。
联席会议决定全省救助基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对我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 1 -单位派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级各部门工作;制定全省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承办联席会议决定及交办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制度;督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缴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对全省救助基金的分配提出意见;对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有关政策;设立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全省救助基金进行筹集和分配;对全省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陕西保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在陕保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对在陕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监督各地卫生部门据实审核医疗机构申请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版)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参考数据
陕西省统计局于2013年3月1日公布的2012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4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
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333元;农民生活性消费支出5115元。
2012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30 元。
二、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
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73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6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73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6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
-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73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6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一级伤残为20734元× 20年=414680元;
二级伤残为414680元× 90% =373212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5763元× 20年= 115260元;
二级伤残为115260元× 90% =103734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15元/年×(18-被
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15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15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15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2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330÷
12个月×6个月= 22165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734元× 20年=41468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763元× 20年= 1152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73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76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734元×5年= 9122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763元×5年=2514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一般法院内部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然后针对不同案件做具体裁量。
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权利人一般可以争取到。
不同伤残程度,不同案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多少都会有一定影响。
近一两年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精神损害抚慰金大都超过2万元,个别超过5万元甚至更多。
三、备注: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